作者:
fumiotw (新暱稱構想中)
118.171.103.183 (台灣)
2012-09-29 09:46:31 推 seaboytp: 動不動就說人家廢話,不會顯得你有理,yiwern休息吧 108F 09-29 12:01
→ seaboytp: 有些人是聽不進去的。 110F 09-29 12:02
→ seaboytp: 已看完您的回文,路過而已,馬上要很怕的跑開。 114F 09-29 12:04
推 seaboytp: 回zamp,剛說了,已拜讀你在下篇的回文,我的廢文哪 120F 09-29 12:09
→ seaboytp: 哪能回您的問題,可以選擇無言以對嗎? 122F 09-29 12:10
→ seaboytp: yi辛苦了,你已經講得很清楚了,明眼人都會看,不必
陷入車輪戰中。 160F 09-29 12:30
→ seaboytp: yi是個好教授,那麼有耐心地把言簡意賅的法理解釋得 234F 09-29 13:23
→ seaboytp: 如此清楚,用力推一下。 236F 09-29 13:25
→ seaboytp: 逼出?!pl請再回頭去看看在hwusuenn那篇和這篇的發言 241F 09-29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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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wusuenn (HU)
219.84.186.128 (台灣)
2012-09-28 21:29:31 推 seaboytp: 推這篇。權利受損可以循體制內管道申訴和爭取。 5F 09-28 21:34
推 seaboytp: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17F 09-28 21:46
推 seaboytp: 不要抓到雞毛就當令箭。校長的確有行政裁量權,只要 38F 09-28 21:54
→ seaboytp: 有理由相信裁量有必要時,事後再送校務會議補證即可 43F 09-28 21:55
→ seaboytp: 教師覺得因裁量權益受損,可以依法申訴。不是一付 47F 09-28 21:56
→ seaboytp: 誰都無法調動你的樣子。 53F 09-28 21:59
→ seaboytp: 哪個條文說『事後補正需是原無制訂辦法』,照這邏輯
人地不宜的校長主任,教育處也無權在任滿前異動他嗎?
有必要時,照樣即時解任,管你是否上個月才接到派令 57F 09-28 22:08
→ seaboytp: 解任後若你不到新單位報到,照樣辦你曠職。清楚了嗎 61F 09-28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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