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odofsex (性愛戰神)
標題 [新聞] 男遭控玩SM性侵 勘驗影片只聽嬌喘
時間 Sun Oct 20 08:19:56 2024


男遭控玩SM性侵 勘驗影片只聽嬌喘和床墊震動聲獲無罪

2024-10-20 07:10 聯合報/ 記者 陳恩惠/桃園即時報導

苗栗張姓男子自稱是醫師能取得助眠管制藥品,載女網友上汽車旅館大玩SM,事後遭控性
侵,桃園地院審理,當庭勘驗張男拍的影片,只有女子47次嬌喘聲及床墊震動聲,同時佐
有事前合意性交說明片及雙方簽訂保密合約,張男獲判無罪,可上訴。


起訴指出,被告張男與提告女子為網友,2022年5月18日張先以借款30萬元給女子,及謊
稱他的職業是醫師,能取得助眠管制藥名義,將女子載至桃園龍潭某汽車旅館開房間,基
於強制性交犯意,當日下午3點以違反女子意願,拿毛巾塞住她的嘴巴,又以束帶綁住女
子雙手,脫光女子衣褲性侵得逞,認為張男涉犯強制性交罪、及對被害人為錄影犯強制性
交罪嫌。


 女網友證稱,被告把她的手用束帶綁住,她一直掙扎,脫她的衣服,曾嘗試拿旅館電話
要求救,卻被拔掉電話線,還將她的手機設飛航模式,不讓她對外求救,然後拿毛巾塞住
她的嘴巴,不讓說話,由於一直掙扎,造成嘴部及雙手受傷,被告戴保險套性侵她,過程
中被告都有錄影等語。


張坦承有與女網友上旅館發生性關係,堅決否認有強制性交犯行,對於女子指控讓她無法
報警求救一事也否認,並以與女網友是性交易,約定以SM綑綁(指性虐待綑綁)、塞毛巾
方式進行,雙方是合意性交等語來辯稱。


法官當庭勘驗張男手機4段影片檔,有張男與女網友分別在汽車旅館梳妝台前對著鏡頭陳
述「今天是民國111年5月18號,本人……與對方今日發生之事,皆屬雙方你情我願有溝通
好,並無強迫及非自願,事後皆不得追究法律刑事、民事之責任,如有違背,願賠償對方
新台幣30萬元整之金額以上」等語。


另2段則是張男與女網友在汽車旅館「床上運動」檔案,播放數十秒過程中,女網友不斷
發出「嗯、嗯、嗯」嬌喘聲,畫面從床頭移動至窗簾處嬌喘聲持續,畫面又移動至窗簾及
椅子處時,女子稱「你壓到我的手了」。


另個1分25秒檔案,除了女子持續發出「嗯、嗯、嗯」聲,其中並夾雜有床墊壓縮聲音。

被告回應「對不起,我不是故意的」後,女子仍只有嬌喘,足證雙方發生性交行為時間非
短,且女子於性行為過程中並未發出抗拒性行為的言詞或聲響。


又被告張男與女子簽訂的交易&保密合約明確記載「第一條:甲(指被告)乙(指女網友
)雙方皆你情我願(發生)性行為……」、「第二條:此保密合約及交易內容甲乙方皆不
得對外公開及洩漏」等文字,綜合上情,被告辯稱雙方約定性交易,而與女子合意以SM綑
綁、塞毛巾方式為性行為的說法,看來可信,而女子證述顯然與當庭勘驗結果不符難以採
信。


且根據刑事局的鑑定書、國軍桃園總醫院病歷、以及身心診所藥品明細收據,只能證明女
子曾和被告張男有過性行為,或是女子自述被性侵,以及她因為憂鬱症就醫的情況。

這些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張男是在違反女網友意願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

法官認為,檢方起訴認為被告涉嫌強制性交罪,並在對被害人進行強制性交時錄影。

但是檢方提供的證據不足,無法證明被告真的犯案。由於無法證明被告有犯罪行為,依法
應該對被告作出無罪判決,以顯示審慎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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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smiku: 行房記錄器發揮功效了1F 10/20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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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sagaboy: 以後約炮前 都要簽名一下3F 10/20 09:34
B9907143: 這個不只記錄器連合約都有了4F 10/20 09:45
violet1024: 性交易畢竟銀貨兩訖
先錄影說合意沒什麼問題
如果單純約炮還要先簽行房同意書你看女方下面會不會比撒哈拉沙漠還乾5F 10/20 09:55
brella 
brella: X上面那位女的嗎?9F 10/20 10:01
peterlee97: 男權終於戰勝女權了QQ10F 10/20 12:21
e2000: 沒辦法管妳乾不乾,先避險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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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walee0811: 張男謹慎的像是失去過什麼一樣13F 10/20 12:56
billkkeiko: 我好奇男方無罪,然後女方這樣就沒事了嗎?
告贏賺一筆,告輸沒事找下一個,沒有誣告之類的失敗風險的嗎?怪不得有錄影合約仍提高14F 10/20 13:21
stupideric: 檢察官到底是基於什麼證據起訴的?女方說了就算?17F 10/20 13:27
asdzxc1662: 妨礙性自主很難有證據 現在看來也不需要證據18F 10/20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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