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uicelover (超級絲襪控)
標題 [問題] 我這樣算正職還是試用
時間 Tue Nov 26 17:16:10 2024


我今年7月22入職某間高雄加工區的公司

因為入職前兩個月滑手機太兇

上個月跟主管填改善表

一個月觀察期

我也改善了

今天又叫去 叫我改善工作進度回報要積極

再觀察一個月

改善不是什麼問題

問題我現在到底算正職了沒

如果被開除 還是能簽非自願離職嗎

已經上班4個月以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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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8.242.122 (臺灣)
※ 作者: juicelover 2024-11-26 17:16:10
※ 文章代碼(AID): #1dHP7Sd3 (Salary)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732612572.A.9C3.html
cityhunter04: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你知道嗎?1F 11/26 17:43
原來修法了
ihateants: 我也想知道假設公司一直延長觀察期樓主會怎樣2F 11/26 18:11
就一直觀察到改善到好 除非公司肯給非自願離職的錢
※ 編輯: juicelover (61.227.210.250 臺灣), 11/26/2024 18:13:00
kevinmeng2: 被開除本來就是非自願…3F 11/26 18:24
your0207: 沒有試用期不等於不可以有
重點是你契約內容是什麼4F 11/26 19:12
louiswei1986: 法規沒有試用期,但是勞資可以自行約定6F 11/26 20:16
hermithsieh: 無限試用就飽了7F 11/26 20:20
j02850: 提醒 自行約定就算試用期不過對方也要支付遣散費8F 11/26 20:41
maye: 你對你們公司應該算是延長試用期,我們新人三個月
到會填一個心得表單,都有固定流程文件,不會不知
道自己算不算正式。9F 11/26 22:05
s910928: 只要領月薪就是正職吧?12F 11/26 23:12
leptoneta: 就試用期延長啊 你可以要求公司到期後就要做決定
到期考核合格就轉正 不合格就資遣
試用期實務上是認為是解僱權保留 不用最後手段就能資遣13F 11/26 23:14
VVinSaber: 勞基法就沒試用期, 你只要不是派遣就是正式員工阿16F 11/26 23:19
tw02y: 會不會有可能挖洞,投履歷要幹嘛?當然是工作阿
假如資方各說各話,被挖洞跳很慘17F 11/27 00:08
cityhunter04: 勞基法啥時有過試用期啊?從來沒有不是!19F 11/27 00:32
saccharomyce: 契約自由 沒說不行就是可以
法院早就有很多判決認可試用期 但依舊要符合勞基法20F 11/27 08:12
your0207: 等國營事業都沒有試用期再來說法規沒有等於不行22F 11/27 08:50
dong531: 笑死,勞基法沒有就代表法律不禁止而且無規範,所以企業設立試用期就是合法合規,不管有無試用期,開除員工都要符合資遣的相關法律,就這麼簡單
回歸正題,你如果被資遣就是非自願離職,目前看起來你很想要、公司也有在做,這樣離資遣應該不遠了,總之公司需要要求你改善、需要輔導你,等公司滿足規定的項目後就可以以不適任來資遣你了23F 11/27 09:52
DAKOU: 有沒有試用期要看勞動契約怎麼訂,法院認為最多六個月,如果沒有勞動契約就是沒有試用期。只要離公司資遣都是非自願離職,只是試用期與否的合法要件不一樣。30F 11/27 10:06
wolf6766: 這年頭還有人不知道勞基法沒試用期33F 11/27 12:48
leptoneta: 所謂"勞基法沒有試用期 所以不存在"這種鬼話從哪來的?怎麼好像有人信這種話34F 11/27 12:51
juicelover: 不管存不存在 只要知道能拿資遣費就夠了= =36F 11/27 12:56
NDark: 勞基法確實沒有定所謂試用期是什麼?
但公司要怎麼測試並資遣都要照勞基法走沒有適用期的特別規37F 11/27 12:59
juicelover: 公司要資遣人 要有足夠證據跟勞工局通報 不然會被人提告39F 11/27 13:01
NDark: 就像是某公司規定每年都淘汰10%,這也是法律沒規定這樣
不過資遣錢給足,所以也不會有人去檢舉。沒檢舉就沒成案。要使用 能力不符預期那條 反對的話就走調解 打職位確定訴訟通常是越有機會的產業 資遣就不會浪費時間會選擇拿錢找工作通常走到訴訟對公司都蠻不利的因為公司要負責舉證
舉證這個人能力不符是一個很不容易建立的標準
而越小的公司通常人資管理就越隨便41F 11/27 13:02
leptoneta: 試用期的優點 就是可以不用PIP 不用考量最後手段原則48F 11/27 13:14
SilentBob: 高雄...49F 11/27 13:44
tw02y: 不早說沒正當理由被資遣,我早就提告了50F 11/27 14:00
gigi030507: 算正試用吧。51F 11/27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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