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rtie (馬提)標題 [問題] 特休到期日的計算時間 Fri Dec 29 14:22:41 2023
敝司特休給假是一年兩次
1/1給一次,到職日再給一次,兩次都是按照比例給特休天數
以前沒休完的話可以延後一年,但公司宣布明年開始會強制換錢
到職日給的特休天數一樣是當年底到期,隔年1/1就歸零
頂多可以延後至隔年1月底
請教這樣的到期日計算方式是可以的嗎?
目前在跟公司協調能不能至少到職日給的特休能用到隔年到職日前一天
如果公司依然拒絕是不是只能找勞工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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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Martie 2023-12-29 14: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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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adingN: 看有沒有優於法規,多給的就是看公司規定1F 12/29 14:37
沒有多給 天數都照勞基法
→ Fezico: 看當初怎簽的吧?大多數都歷年或周年制。但混在一起的也不少就是2F 12/29 16:08
推 philip1111: 原本1/1給的部分應該是優於勞基法多給的吧?4F 12/29 16:42
不是多給,是混合制
推 nextstar: 公司又沒少給你,你是要申訴什麼6F 12/29 18:35
因為我的問題不是公司有沒有少給我
→ your0207: 未休換錢也是法規規定
問公司到底要算周年還是曆年再認定期限,然後一次給足7F 12/29 19:16
混合制
→ baychi999: 週年制跟曆年制你了解一下 兩者都符合勞基法9F 12/29 19:25
好像表達得不太好
舉例來說假設目前有12天特休(沒有優於勞基法)
員工7/1到職
那1/1會先給6天
7/1再給6天
問題來了
7/1給的那6天要在當年度12/31前用完
而非是隔年的6/30
這樣是否有符合勞基法
→ goodyW: 基本上是不合法,只要時間到就是要全給,沒有在分上下期10F 12/29 21:07
推 Basket0205: 沒用完不就是換錢? 展延看勞基法是公司跟員工協商11F 12/29 23:44
推 MGou: 你的問法/舉例 如果換一下說法,會不會比較好懂?舉例:7/1滿2年,應給10天特休,並在隔年6/30前休完,未休完換錢。但貴公司7/1只先給5天並規定當年度12/31前休完,隔年1/1再給其餘5天,並一樣規定6/30前休完。這樣是否違法?(這應該是你想問的意思吧?)我就自己以前看的法規理解是違法的,也沒有優於勞基法也沒有明確的固定計算法則(年資週年/年度)且若是如此,那依此例子12/1到職的同仁則需一個月內休掉那5天?抱歉沒注意到是說按比例分兩次給。但原則上還是違法12F 12/30 00:07
謝謝翻譯 我的意思就是這樣沒錯QQ
推 susaku: 以你舉的例子來說 7/1獲得的6天必須在當年度12/31休完只有半年沒錯 但另一方面明年1/1獲得的6天(以週年制本應到6/30前休完)卻延長到明年12/31前 增加了半年時間不是嗎?20F 12/30 00:41
1/1拿到的就是算曆年制啊...
有說是混合制了大哥
→ kevinmeng2: 政府只會看一年有沒有給足天數,才不管分幾次給幾天23F 12/30 01:05
※ 編輯: Martie (223.139.107.70 臺灣), 12/30/2023 07:56:50
→ AA0132396: 聽你的描述是違法沒錯,法令上沒有混合制的24F 12/30 11:34
推 attila125: 搞不懂在糾結什麼 申訴就算錯了又如何?25F 12/30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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