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oyoflag (武漢肺炎乃神罰天擇)
標題 Re: [黑特] 館長的救星來了 公然侮辱除罪化
時間 Fri Oct  6 09:14:07 2023


我覺得還是要保留有罪
但應該修改一下

改成 無法和解 也不能賠償原告任何金錢
只能罰錢

這樣可以避免訟棍 利用告人公然侮辱賺錢

對於情感受傷的人
能讓加害者失去錢給國家 以撫平傷痛

雖然不能自己拿錢 但還是可以達到傷痛降低的效果
又能增加國庫收入

而喜歡罵人的人 就等於是要繳交罵人稅給國家

因為有國家的法律保護 你罵人才能免於被打、被砍
所以罵人要繳罵人稅

這樣很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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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234.103.42 (臺灣)
※ 作者: yoyoflag 2023-10-06 09: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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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黑特] 館長的救星來了 公然侮辱除罪化
10-06 09:14 yoyoflag
sexygnome: 這樣有點本末倒置,損害賠償的大原則是要填補損害,有人名譽受損,拿賠償的卻是國家,這樣不太對。
我建議以後一律以公道價8800加倍起跳才對。1F 223.137.98.165 台灣 10/06 09:19
Cosmoswalker: 為了防止訟棍就要侵害被害人的求償權?你咧供三小?6F 101.9.196.246 台灣 10/06 09:33
我告訴樓上兩位啦 不要總用法學觀點去想大眾的心態
被罵這種小事 多數人與其追求賠償 更希望的是"報復"

報復的意思 就是 "你讓我痛 我也要讓你痛 這是你讓我痛的後果"

罵人並非實體傷害 而是精神上的傷害
所以可以考慮滿足民眾報復的心理才對
而非用修復式司法那種聖母左膠的觀念去看待

實務上 確實也有很多人 提告妨礙名譽後 堅持不和解 要讓對方被罰的
因為拿一點小錢 根本無法讓自己釋懷 不如讓對方失去更多錢
而這些錢不需要自己拿 只需要讓對方失去 自己就會爽了!
※ 編輯: yoyoflag (182.234.103.42 臺灣), 10/06/2023 10: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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