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amasakiayu (ayumi)標題 Re: [新聞] 他出庭狂抱怨!嗆法官「那麼兇不嚇人嗎」時間 Wed Sep 6 09:32:51 2023
※ 引述《spirit119 (一二三木頭人)》之銘言:
: 至於陳男辱罵加油站員工「X你娘」的部分,則被台北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3月徒刑,得易
: 科罰金9萬元。
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強暴侮辱
所謂強暴,乃指其最廣義者,亦即指一切有形力之不法行使而言。其對象,不問係人或物
,均屬之。其對人實施強暴侮辱行為者,除直接對人之身體實施者外,即對物施以有形力
,致對人之身體在物理上產生強烈影響者,亦屬之。前者,例如:摑人耳光、潑人污水或
撕人衣褲等情形。後者,例如:向他人住宅潑灑豬糞或丟擲雞蛋等情形。公然侮辱罪,性
質上為抽象危險犯。因此,不論係侮辱或強暴侮辱之行為,均不以現實已侵害他人之感情
名譽為必要;僅須行為本身,具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之一般危險者,即足當之。
〔參見,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第一卷,再版,頁417。〕
法官判處三個月有期徒刑?
這樣合理?
口頭罵三字經
有屬於強暴侮辱行為?
有打人耳光潑糞?
我是認為
讓一個不爽你到要去告你的法官對你其他案子進行判決
總覺得本身就是件很矛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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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hamasakiayu 2023-09-06 09: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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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他出庭狂抱怨!嗆法官「那麼兇不嚇人嗎」
09-06 09:32 hamasakiayu
→ mopepe5566: 所以法官可以憑心情來量刑?1F 101.10.94.116 台灣 09/06 09:35
推 spirit119: 那有怎樣 你對法官沒皮條阿2F 101.138.76.149 台灣 09/06 09:35
→ orgeat: 你去看原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656號),法官論罪引用的條文是刑法309條第1項,所以法官也沒有認為被告行為已達加重程度。
(台北地院)3F 36.233.241.206 台灣 09/06 09:36
推 PanaS0Nic: 現在的問題是法定刑度沒那麼高怎麼加的7F 111.241.124.115 台灣 09/06 09:41
→ leptoneta: 就賭你不會為了9萬上訴8F 220.128.223.151 台灣 09/06 09:45
推 achun1212: 被告可以申請法官迴避嗎?9F 219.80.60.223 台灣 09/06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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