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oPTT (小綠綠就是讚)
標題 Re: [新聞] 租來的車位被佔兩天 他氣炸留「口氣很兇
時間 Sat Jul 15 12:04:41 2023



原始判決

還以為是新聞加油添醋

沒想到是真的...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14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24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鄧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不採被告鄧進辯解之理由,除補充理由如下外,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鄧進固坦承有於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在告訴人張崇訓之汽車擋風玻
璃夾放字條,內容含有「再一次就把你鎖起來」等語之事實,惟否認有何恐嚇之犯行,辯
稱:只是希望告訴人不要繼續停車等語。然被告有以附件所示之字條內容恫嚇告訴人,使
告訴人心生畏懼乙節,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陳述明確,並有現場照片在卷可佐,堪
以認定。衡酌社會一般觀念、常情,此字條內容已具有加害他人財產之恐嚇意味,足令一
般人感覺財產之安全受威脅,客觀上已可認屬惡害之通知,並達足使人心生畏怖之程度;
佐以被告係民國69年次,並有相當之社會歷練,對上情自難諉為不知,足認被告斯時應基
於恐嚇告訴人之故意,而為上開字條內容,並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是被告上開辯詞,委不
足採。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有停車糾紛,不思以理性、和平方式
溝通,竟以上開字條內容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
所為實有不該;復審酌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兼衡被
告於警詢中所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及如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
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姚崇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24號
  被   告 鄧進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
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進自認高雄市○○區○○路000號前之路邊道路(下稱系爭空位),係其向地主承
租用以停放汽車。鄧進因不滿系爭空位遭張崇訓停放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而於民國
111年10月1日凌晨3、4時許,在張崇訓上開汽車之擋風玻璃上夾放內容為「是不是你爽就
好,這車位是我租的,你要停也留一下電話,停二天了,將心比心,你沒心我也沒了,再
一次就把你鎖起來」等語之字條,以此加害財產之事,恐嚇張崇訓,張崇訓於同日7時50
分見得該字條,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張崇訓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張崇訓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鄧進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坦承有在告訴人之汽車擋風玻璃夾放內容含有「再一次
就把你鎖起來」等語之字條。
㈡告訴人張崇訓於警詢及本署中之指述。
㈢停車現場照片5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檢察官 姚 崇 略
※ 引述《merchape (摸卻普)》之銘言:
: 租來的車位被佔兩天 他氣炸留「口氣很兇」的紙條判有罪
: 首頁 > 社會
: https://i.imgur.com/vabZ5xS.jpg
: 鄧姓男子留「口氣很凶」的紙條警告亂停車主,反害自己吃上官司被判有罪。示意圖(記
: 者黃佳琳攝)
: 2023/07/15 10:16
: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鄧姓男子花錢租空地停愛車,結果被張姓男子把車位佔走兩天
: ,鄧男找不到車主,於是在擋風玻璃留下一張口氣很兇的紙條,揚言要把張男的愛車「鎖
: 起來」,張報警提告,鄧男被法官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罰6千元,得易服勞役。
: 判決指出,42歲鄧姓男子家中沒有空間停車,他花錢向住家鄰近地主承租用土地停放愛車
: ,去年10月1日凌晨3點多,鄧男不爽停車位被不知名的車主亂停,於是他手寫一張紙條,
: 夾在亂停車輛的擋風玻璃。
: 亂停車的張男取車時看到擋風玻璃上被夾紙條,拿起來一看,發現紙條上寫著:「是不是
: 你爽就好,這車位是我租的,你要停也留一下電話,停二天了,將心比心,你沒心我也沒
: 了,再一次就把你鎖起來」,張男自認看到紙條後心生畏懼,於是拿著紙條向警方報案。
: 檢方偵查時,鄧男坦承紙條是他寫的,但辯稱張男亂停車就算了,車上也沒留連絡電話,
: 害他兩天找不到地方停車,才會一時氣憤留紙條警告對方不要再亂停;檢方認為鄧男書寫
: 的紙條內容有「再一次就把你鎖起來」的字句,已涉及恐嚇罪,偵結後依法起訴。
: 高雄地院審理時,鄧男仍堅稱自己沒錯,不願跟張男和解,法官認為紙條內容已具有加害
: 他人財產的恐嚇意味,會讓一般人感覺財產安全受威脅,客觀上已可認屬「惡害通知」,
: 並達到足以使人心生畏怖程度,因此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罰6千元,得易服勞役,可上訴
: 。
: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36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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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10.204 (臺灣)
※ 作者: NoPTT 2023-07-15 12: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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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330028: 法官絕對有問題啦 哪這麼容易就心生畏懼1F 111.248.48.129 台灣 07/15 12:05
cs09312: 運氣不好抽到垃圾法官阿 沒辦法2F 27.247.35.151 台灣 07/15 12:05
LSW1990: 呵呵,所以竊佔別人車位的沒事喔?3F 115.43.185.129 台灣 07/15 12:06
comparable: 停一下會怎樣,情理法4F 36.239.162.66 台灣 07/15 12:07
milk7054: 違建幾十年都一堆白粉護航,借停2天好像殺人放火5F 114.37.216.99 台灣 07/15 12:07
SShirakawa: 侵佔的沒事恐嚇的成立,笑屬7F 114.136.175.139 台灣 07/15 12:10
ted01234567: 借一億都沒事了。借停兩天怎麼了8F 114.137.64.87 台灣 07/15 12:10
amethystboy: 原來是這法官....9F 111.243.134.122 台灣 07/15 12:11
leeyeah: 鬼島司法就是保護惡人用的10F 223.140.183.87 台灣 07/15 12:13
weiyumystery: 垃圾:停一下會怎樣11F 114.26.38.210 台灣 07/15 12:21
dododododora: 南部有南部的玩法12F 118.168.13.70 台灣 07/15 12:25
PR58: 鄧男可以寫不死也半條命13F 219.70.237.77 台灣 07/15 12:28
t4lin: 不在車上是要跟誰理性溝通?吃飽太閒守點?14F 175.181.153.90 台灣 07/15 12:28
living0215: 這判決沒常識到太誇張15F 49.215.51.104 台灣 07/15 12:34
akamen: 有臉講白粉 綠粉主子墳墓當沒事?
搞不懂綠粉是怎麼做到雙標的心態?16F 118.150.171.170 台灣 07/15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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