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sis20 (Hi~)標題 Re: [新聞] 詐團4成員騙248萬判無罪 沒法源時間 Wed Apr 19 16:52:40 2023
※ 引述《whitenoise (月神旅店)》之銘言:
: 1.媒體來源:聯合報
: 2.記者署名:記者 王宏舜
: 3.完整新聞標題:
: 詐團4成員騙248萬判無罪 更一審指警M化車無證據能力:沒法源
: 4.完整新聞內文:
: 男子陳名煒、陳俊佑和曾宛榆、魏秉良姊弟被控組詐騙集團,北市警方8年前出動M化車
定
: ,破獲桃園龍潭機房,4人被訴恐嚇取財罪。一審認為M化車干預人身自由,本案即便
承?
: 據能力,搜索、扣押證據也不足認定有罪,判無罪。二審認為M化車合憲改有罪。最高
法?
: 銷,更一審今駁回上訴,被告無罪確定。
: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開宗明義指出,警方使用「M化車」偵測目標手機位置所取得的直
接?
: ,欠缺法律授權,違反法定程序,無證據能力。更一審指出,M化車是利用「虛擬基地
台?
: 透過已知IMEI或IMSI,藉M化車與目標設備之間訊號連結,進而定位目標設備,藉此定
位?
: 對象。偵查機關為追訴犯罪,干預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蒐集、保全犯罪證據作為,依
強
: 處分法定原則,應有法律授權,而M化車是在手機持用人不知情的狀態下,秘密蒐集、
處?
: 取手機識別碼位置資料,予以定位、追蹤,以精確掌握手機持用者所在位置,屬干預人
民
: 私權及資料自主權的強制偵查作為。
: 更一審表示,我國尚未制定科技偵查法或相關法令依據,警方使用M化車偵測目標手機
位?
: 取得的直接證據,欠缺法律授權,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違反法定程序,無證
據
: 力。
: 但巧合的是,高院前審合議庭也是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認為歹徒持續施詐,為
了
: 出歹徒,警察費盡心力,若認為M化車的證據能力有疑,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合
理?
: ,具有證據能力,才改判4人有罪。
: 本案源於陳等4人被控與余善暐(另案審結)向男子鄭志強等人收購行動電話SIM卡當人
頭
: 號,再以曾宛榆姊弟的龍潭居所為機房,2015年4、5月間以人頭門號聯繫鄭姓婦人等5
人?
: 稱她們的小孩涉入毒品糾紛遭綁架,要求交付贖金。其中3名婦人信以為真,共交付248
萬
: 贖款」,檢察官認為陳等人犯刑法恐嚇取財既遂、未遂罪。
: 更一審表示,本件警方使用M化車僅是偵查方法之一,在報請檢察官指揮時,還依據卷
內?
: 紀錄、現場觀察等其他蒐證資料,據以聲請搜索票,桃園地方法院核准,警方依法院准
許
: 核發的搜索令狀執行搜索、扣押,所取得的證據就證據使用禁止的放射效力而言,與M
化?
: 連結相對薄弱,應認警方合法搜索所得證據,都有證據能力。
: 不過,依卷內證據,被害人確遭同一集團成員以人頭門號聯絡,但行動電話基地台所得
接
: 者,是基地台位址附近一定範圍內的訊號,無法精確特定通話者定點位置,本件僅憑卷
內
: 地台位址,不足以認定犯案機房就是曾宛榆姊弟住處,且犯罪時間距警方搜索已隔數10
日
: 即使4人在搜索時在屋內,也無法直接認定案發時「同時在此」。
: 因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明4人有檢察官所指犯行,更一審認為應無罪,一審諭知4人無罪
並
: 有不對,加上檢方也未提出新的事證,因此駁回檢方上訴。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reurl.cc/9V9lva
: 6.備註:
: 厲害了我的國,詐騙快樂天堂
快速掃過大概是這樣:
1、警方使用M化車系統取得手機精準定位(證據A)
2、藉由精準定位發動後續搜索等行為,於詐騙電話後約10日發現本案被告4人,並取得其
他相關詐騙證據(證據B)
3、被告四人承認有在機房地址出入,但否認有詐欺行為。(證據C)
一審:證據A不能用、B可用。
但綜合B+C,無法認定在機房地址出入就是有詐欺因此判無罪,
二審:證據A可以用、B可以用,綜合A+B+C認為有罪。
更一審:見解同一審。
其實法院判
無罪的理由根本不是證據A不能用,而是不能僅憑被告在機房地址出入就認定
詐騙是被告所為,因此無罪的理由跟M化車沒法源無關聯。
就如同不能因為一個人在命案現場逗留數日,就認為人是他殺的,而需要有更多的證據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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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78.77.253 (臺灣)
※ 作者: msis20 2023-04-19 16:52:40
※ 文章代碼(AID): #1aFwlQBC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81894362.A.2CC.html
※ 編輯: msis20 (112.78.77.253 臺灣), 04/19/2023 16:58:00
推 vava5566: 當然就是大型伺候了阿,夾手1F 223.138.169.133 台灣 04/19 16:55
推 vespa5566: 抓地勇陳啓祥的時候就合法了?2F 223.138.54.249 台灣 04/19 16:57
推 binshin: 推~這個爭議A應該將來會出在考題3F 111.82.229.46 台灣 04/19 16:57
→ Theddy: 命案跟機房能類比?工作場所當然出入頻繁4F 220.135.197.202 台灣 04/19 16:57
可疑程度確實是機房出入高多了,然而平常雖說「毋枉毋縱」,但其實刑法的精神是「寧
縱毋枉」(也就是無罪推定)。
在這個案子的證據,讓檢察官、二審覺得是被告做的,一審、更一審覺得未必是被告做的
,10來個司法官見解就如此分歧,判無罪也未可厚非。
推 widec: 推~ 這四個如果說他們每天瘋狂做愛也沒法5F 1.165.0.225 台灣 04/19 16:59
→ baiya: 都以經詐騙機房了 還在算騙到當事人才有罪6F 39.9.193.75 台灣 04/19 17:00
→ Theddy: 再說機房沒法驗指紋?找不到經手工具?7F 220.135.197.202 台灣 04/19 17:03
找證據就是檢警的責任了,跟法院比較無關。
※ 編輯: msis20 (112.78.77.253 臺灣), 04/19/2023 17:07:32
→ baiya: 共犯結構 還在算你騙到這個人告你才有罪9F 39.9.193.75 台灣 04/19 17:07
推 KiroKu: 那證據B是? C有可能是他們只是受雇來維護10F 36.227.192.77 台灣 04/19 17:07
→ baiya: 就玩文字遊戲啊11F 39.9.193.75 台灣 04/19 17:07
→ KiroKu: 機房 但證據B看來一二審都是可用12F 36.227.192.77 台灣 04/19 17:07
→ baiya: 收錢的人 打電話的人 帳戶的人都不一樣
但是在機房的人還能無罪 神理論13F 39.9.193.75 台灣 04/19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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