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arkerDuck (達克鴨)標題 Fw: [新聞] 金管會打詐優先修洗防法 劍青檢改:先時間 Thu Apr 25 05:28:02 2024
※ [本文轉錄自 Stock 看板 #1cALY56x ]
作者 qazsedcft (如果你也在現場)標題 [新聞] 金管會打詐優先修洗防法 劍青檢改:先時間 Thu Apr 25 03:07:46 2024
原文標題:金管會打詐優先修洗防法 劍青檢改:先善盡行政管理再談入罪
原文連結: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651345
發布時間:2024/04/24 12:56
記者署名:錢利忠
原文內容:
為杜絕詐騙犯罪亂象拖垮有限的司法資源,由基層檢察官組成的劍青檢改,多次呼籲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應先善盡行政管理,再談入罪。針對媒體報導,金管會將優先修改洗錢防制
法,對所有虛擬資產業者改採登記制,未登記經營業務將受刑責一事,劍青檢改今聲明,對
此種缺乏行政管理配套,就先求刑法入罪的作法,歉難認同。
以下為劍青檢改今日聲明內容:
虛擬貨幣詐騙陷無政府狀態 請金管會先善盡行政管理再談入罪
前(22)日報載:「為加強監管虛擬資產犯罪亂象,金管會將優先修改洗錢防制法,對所有
虛擬資產業者改採登記制,未經登記就經營業務,將會遭受刑事責任」云云,表面看似全面
納管,實際上恐成:「金管不管,都讓你司法管」,本會對此種缺乏行政管理配套,就先求
刑法入罪的作法,歉難認同,為此聲明如下:
一、當前各類詐騙案件中,以虛擬貨幣之詐騙金額最大,全台被害人損失最重,許多家庭破
碎。此類案件追查困難,原因在於前端行政管理缺漏,導致後端司法難以調閱勾稽,且因為
缺乏管理規則,司法難以界定其法律(注意)義務及違法犯意。實際案件中,許多犯嫌都自
稱「個人幣商」,大肆收受詐騙款項,皆抗辯沒有違反任何規則,都不知情云云,最近更出
現某蔡姓「個人幣商」造成全國性大規模被害人受騙案件竟獲判無罪的結果,檢方譁然,全
國此域猶如陷入無政府狀態,檢方幾已無能為力。
二、目前金管會仍然只願意針對極高門檻的交易所和平台業者進行輔導,至於其他次級業者
或「幣商」,均屬「化外之民」,一概通通不管。每次開會就找這幾家業者一起高呼宣示,
圈地自嗨,置現實於不顧。各局處面對燙手山芋,避之唯恐不及,主管單位又從銀行局改成
證期局,甚且研議要把虛擬貨幣分成「穩定幣」和「不穩定幣」,說「穩定幣」是「涉及央
行權責」,簡直現代版「擊鼓傳花」!
三、金管會目前最新政策竟是,我只管願意找我登記的高門檻業者(而且我還盡量少核准)
,其他一律劃為「非法」,都送給司法判刑!如此缺乏行政配套的政策,猶如眼見全國交通
大亂,不思先劃定道路標線號誌,讓各類車輛、行人分道、分流,讓交通有序暢行,卻只授
權幾家客運公司可以營運,其他人只要上路就司法判刑!這樣就會有秩序嗎?更離譜的是,
現行《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諸多缺漏,對於「業者」、
「個人幣商」和「個人投資客」既無認識,更毫無區辨,混亂定義之下,如此直接入刑,根
本無法搭配操作,不僅衍生更多司法紛亂,更讓詐騙持續禍亂全台!
四、本會去(112)年6月舉辦打詐實務研討會,已明確要求儘速將「個人幣商」納入管理,
更曾提出具體建言,惟金管會迄今幾無作為,惟一具體的就是,主管單位從銀行局改成證期
局,令人沮喪。本會主張,金管會應先完善行政管理,根據市場行為態樣,訂定各類型服務
業者之資格及規則,除有歐盟規則(MiCA)可以參考外,新加坡《支付服務法》亦開放多種
不同服務類型的許可證,盡可能包容納管。
至於「個人幣商」亦應明確定義,以便納管,明訂特定期間達一定交易金額及次數等條件,
即應辦理商業登記、稅籍登記,要求依循明確的KYC程序、在合法平台交易、保存交易資訊
等規則辦理,違者先設定各式裁罰、補稅、凍結等行政措施,讓市場上大多數願意守秩序的
各級業者與幣商先有法可循,然後,才能針對那些抗拒申請許可卻又偏要從事交易服務之人
士,考慮以刑法入罪。本會將持續關注,並於相關研討會探討倡議,期待金管會新任主委揚
棄舊思維,共同為反詐盡一份心力。
心得/評論:
1.詐騙案件中以虛擬貨幣之詐騙金額最大,被害人損失最重。
2.前端行政欠缺管理,後端司法難以調閱。
3.主管單位從銀行局改成證期局。
4.研議把虛擬貨幣分成「穩定幣」和「不穩定幣」,「穩定幣」涉及央行權責。
今年1月美國開放比特幣ETF,看來還要等?
--
「謝謝你們的存在,讓我看到自己的存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195.54 (臺灣)
※ 文章代碼(AID): #1cALY56x (Stock)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M.1713985669.A.1BB.html
推 yoshilin: 連Apple,Google都有儲值金,是能防什麼?
還是學中國,全部實名制,Appleid一人只能一個?3F 04/25 05:06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DarkerDuck (1.172.116.125 臺灣), 04/25/2024 05:28:02
→ DarkerDuck: 目前金不管會為了省事打算把幾乎所有C2C刑法入罪化
我也認為這部分應該要分級管理,而不是只留下高等級CEX一般朋友間方便兌換金流幾千塊的難道也要刑法入罪??但是大額那種明確就是要洗錢的金流則是該嚴格管理
而那些真的要詐騙也才不會管C2C有沒有刑責咧
就多扛一條,反正台灣本來就罰不重,一年後繼續騙1F 04/25 05:29
噓 m180: 問題是什麼是叫洗錢?交易所得不想讓政府知道 不是犯罪行為大額未必是 洗錢。洗錢是有涉及違法。有人只是單純想把虛擬換回台幣使用7F 04/25 08:47
推 doom3: 你想要空氣換法幣還不想讓政府知道喔==10F 04/25 08:53
推 LaPass: 我很好奇,個人買賣黃金需要營業登記嗎?
數位貨幣有些場合像股票,有時候像貨幣,有時候像黃金。那12F 04/25 09:22
→ yahooyamgoog: 我好奇像蝦皮那樣的個人賣場需不需要向政府登記或是納管?加密貨幣在台灣法律的定義到底是什麼東西,是商品嗎,能否比照蝦皮賣家一樣處理就好;若不是商品的話,那他是什麼?14F 04/25 09:24
→ LaPass: 將那些東西的法條拿來參考做個整合版本出來應該可以吧
yahooyamgoog,蝦皮賣家生意做太大的話,會被追稅的。18F 04/25 09:24
推 m180: 政府就有牌的流氓,人民有本事賺錢憑什麼管
要分杯羹罷了20F 04/25 09:31
噓 snowoffish: 又在汙名化幣圈,imb隨便都屌打這些小金額22F 04/25 10:06
推 meowlike: 從今天開始大家都一律自稱幣商23F 04/25 11:09
推 daze: 幾千塊當然是小額,但一般商家的營業稅起徵點是每個月8萬元你心目中的小額,有小於這個數字嗎?
就算要主張crypto比照外匯,那參考管理外匯條例,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也可以判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喔。24F 04/25 11:38
→ DarkerDuck: 很不幸的是金管會和央行又不認為加密貨幣是外匯28F 04/25 13:14
推 ssstw: 不管什麼平台,自建網站也罷,只要營業額破80000都要做稅籍登記,破200000就要繳稅29F 04/25 13:15
→ DarkerDuck: 假如超過C2C交易額破8萬元要相關登記我也覺得合理
但本來就不應該通殺,P2P交易本來就是加密貨幣本質31F 04/25 13:16
推 m180: 如果在交易所買賣每月只賺1.7萬台幣 沒到1.8 不算營業稅 但一樣要申報是個人所得稅嗎?
筆誤 是說 7萬33F 04/25 13:18
推 m180: 法幣累積詐騙金額最多吧。源頭是詐騙行為,幣別又不是重點39F 04/25 13:55
推 daze: 營業稅起徵點是營業額8萬,不是獲利8萬哦。如果當作商品,就算你買進成本10萬,用9萬賣掉,還是要繳營業稅的。40F 04/25 14:08
推 gordonbch: 管了什麼又好像沒管。
美國才剛釋出支付穩定幣監管框架,台灣呢?XD42F 04/25 14:09
推 yahooyamgoog: 假設某遊戲支援usdt購買虛寶,那usdt算遊戲幣吧,8591總可以了吧
有人8591被課稅的嗎44F 04/25 14:22
→ KooA: 8591一堆被課稅的吧 沒被課只是還沒被抓到而已
虛擬服務起徵點還是4萬 不是8萬哩52F 04/25 19:46
推 mike0608: 其實…要處理的是詐騙,至於用什麼方式詐騙根本不重要54F 04/25 22: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