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edama ( )標題 [情報]文化部百億補貼 中長篇漫畫及各種補助金時間 Fri Dec 1 09:22:00 2023
摘要:
1.利用漫畫轉譯臺灣歷史、文化多元面向,得優先列入補助考量。
2.本要點不受理以生成式 AI 作為創作工具之計畫案。
3.中長篇漫畫每案補助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七百萬元(含稅)。
https://www.moc.gov.tw/News_Content.aspx?n=105&s=185935
文化黑潮挹注內容產製及外譯推廣 中長篇漫畫補助及Books from Taiwan 2.0
自12月8日收件
日期:2023-11-30
文化部「2023暨2024-2027匯聚臺流文化黑潮計畫(1 plus 4-T-content plan)」獲行
政院支持核定4年100億元、113年30億元預算,全面性關照藝術、出版、文創、影視音、
文化科技、文化外交等6大文化藝術面向。在已公布的國際臺劇徵案後,文化部今(30)
日公布「文化黑潮之拓展臺流文本外譯Books from Taiwan 2.0簡章」及「文化黑潮之
T-Comics臺灣中長篇漫畫產製徵案要點」,將自12月8日開始收件。文化部強調,各面向
文化黑潮計畫也將陸續公布。
文化部長史哲表示,出版是文化內容擴散及跨域加值應用的活水及源頭,為加速文化黑潮
流向全世界,在出版面向,除持續透過各項振興政策、擴大計次電子書借閱、公共圖書館
優化圖書採購等支持出版上中下游發展。在經與產業諮詢、討論後,自明年度起文化黑潮
,首先推出進化版的Books from Taiwan 2.0外譯計畫,加速臺灣文本推向世界;同時,
考量漫畫有分鏡、IP擴散效果等優勢,具影劇化及跨域應用潛能,將增加補助中長篇漫畫
產製。
文化部指出,自103年起陸續推出「Books from Taiwan」、「翻譯出版獎勵計畫」等版權
推廣及外譯政策,其中「Books from Taiwan」已為506本書售出約400筆國際版權,「翻
譯出版獎助計畫」累計已支持205本書外譯出版,多部作品獲國際獎項或選書推介,證明
臺灣原創內容具國際市場發展潛力。
文化部也觀察,每年申請Books from Taiwan計畫的出版社十分踴躍,顯示國內出版界對
於推向國際的殷切期待,且譯本為推展國際版權銷售的基礎準備工作,經蒐集業界意見後
,推出「拓展臺流文本外譯Books from Taiwan 2.0」,將入選書籍本數由每年60本大幅
提升為220本,除製作試譯本、書介;並在原已全譯的繪本外,另就入選的全數漫畫,以
及精選20部文學、非文學、文字童書等作品,擴大全譯本的製作本數。
同時,將由專業版權人員於重要國際書展或版權交易活動推介,逐步帶動外譯產能及國內
版權交易人才投入。未來徵件亦將由現行各類別每年一次擴增到每年兩次,以更即時回應
業界需求,將臺灣原創好書帶往國際市場。此外,將由國立臺灣文學館進行臺灣文學金典
獎獲獎作品海外推廣,並與國家人權博物館合作推動臺灣人權故事外譯出版,讓國際從文
學金典和人權發展認識臺灣更多面向的文本與故事。
在中長篇漫畫產製徵案部分,文化部指出,自107年設立漫畫獎勵金以來,已支持產出約
700本漫畫單行本及期刊,題材及類型多元,作品屢獲國內外獎項肯定,金漫獎參賽件數
亦呈現成長趨勢,顯示臺漫豐沛的創作能量。考量臺漫受限市場規模及資源限制,多為單
本完結或3本以下的系列漫畫,且整體能見度及市場性仍待逐步提升。因此,文化部在原
本漫畫獎勵金發展多元創作題材、扶植創作者的基礎上,推出「T-Comics臺灣中長篇漫畫
產製徵案要點」,補助已累積一定經驗的創作團隊或具市場發展性的漫畫作品發展3至5集
中長篇,計畫期間3年,補助金額最高700萬元。
文化部強調,臺漫中長篇徵案為新增預算,「完全不影響既有的漫畫獎勵金」,為使產業
有充足時間孵育具市場性及故事腳本完善的企劃,首次徵件時間為3個半月,之後原則每
半年徵件一次;另因中長篇漫畫創作相當考驗漫畫家的創作速度、穩定性及團隊協作,首
年限法人或團體申請。
文化黑潮之 T-Comics 臺灣中長篇漫畫產製徵案要點
一、目的
為強化我國內容製作力,鼓勵製作中長篇漫畫作品,由故事開發到製作各產業鏈結(含漫
畫家、編劇、編輯、助手或行銷等),帶動漫畫人才、技術及製作規模升級、提升臺灣漫
畫能見度及影響力,促進臺灣原創漫畫長期經營及多元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之法人或團體,但不包括政府捐助成立之
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
三、申請期間
一百十二年度訂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至一百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後原則每半年收
件一次,以本部公告為準。
四、申請方式
採線上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申請期間內,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
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並上傳第七點規定之文件,逾期申請者,不予
受理。
五、申請條件
(一) 計畫內容所產出之漫畫作品應為全新創作或既有作品之全新集數(皆含改編),未
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公開發表或出版發行,且須為國內創作者之創作,並定期以紙本或數位
形式出版、刊登、發行。應於計畫期程內完成創作及公開發表,其中紙本作品應完成單行
本之實體出版,數位作品應完成定期發表或連載。
(二) 本要點為三年期跨年度計畫,應擇一完成以下規格:
1、紙本發行應達連續集數三至五集,每集漫畫頁數至少一百五十頁以上。2、數位漫畫
如為翻頁漫畫連載,總頁數四百五十至七百五十頁;如為條漫連載應達一百三十回以上,
每一回應達六十格分鏡以上。
(三) 申請案製作主題(故事內容)不限,但應具完整故事架構,
且申請時應提出至少三十頁漫畫作品分鏡或草稿、故事大綱及腳本、角色設定及過
往作品等。如利用漫畫轉譯臺灣歷史、文化多元面向,或已有規劃後續跨域應用者,得優
先列入補助考量。
(四) 應提出工作團隊組成,包含漫畫家、漫畫編輯、漫畫編劇、助手或行銷等,如為外
部合作夥伴應提出合作意向書。如有國際團隊或專業人士參與製作、技術及行銷等尤佳,
並請列出參與之名單。
(五) 申請案應務實規劃製作期程,依規劃期程如期如質完成製作。(六) 本要點不受理以
生成式 AI 作為創作工具之計畫案。
六、補助額度及範圍
(一) 補助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七百萬元(含稅)。
(二) 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與製作相關之項目及行銷費用(不包含廣告費),但上述補助
項目不包括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及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
等開銷)等項目。
(三) 計畫內容或類似計畫並未重複獲得文化部或文化部所屬機關(構)、行政法人國家
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財團法人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中央政府其他機關(構)之獎補助。
七、申請應備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計畫書:須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容,格式另行公告。
1、申請者事業簡介及過往營運概況說明。
2、工作團隊介紹(含團隊成員資歷過去實績等)。
3、作品名稱、完整故事大綱及腳本、角色設定及三十頁漫畫作品分鏡或草稿(如申請既
有作品之全新集數,應檢附該作品之後台數據或銷售相關佐證資料,以利委員評估作品後
續發展潛力)。
4、預計創作作品形式及規格。
5、創作、出版或連載及行銷推廣之時程規劃。
(三)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公司登記立案證明文件或財團(社團)法人或團體登記證書及章程。
2、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設立未滿二年者,以其設立期間無欠繳稅捐之
證明文件影本檢附;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且前開
證明應皆於申請日之前一個月內開立。3、未重複接受獎補助、未曾公開發表、原創聲明
等相關切結書。4、個人資料同意書、申請案相關之合作意向書及著作財產權相關文件。
八、評審作業
(一) 資格審查:本部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
有未符合相關規定者或應載內容不完備且可補件者,本部得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件以一次為限。(二) 評選小組:
1、本部得召集專家、學者及本部人員組成評選小組進行評選,就申請者所提計畫書之原
創性、計畫可行性、團隊組成、經費編列合理性等綜合考量,評選出受補助者名單及補助
金額。
2、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公平執行評審工
作。評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3、評審委員於評選及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並同
意對評選、審查相關事項保密,並應於召開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評審違反聲明事項
者,本部得終止該評審之聘任;評審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部並
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4、申請案如經提報評選小組審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核定後,應將包括
補助對象、計畫名稱及補助金額之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名單公開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另
以書面通知獲補助者。(三) 評選項目: 1、故事腳本之獨特性、社會共感度及內容紮實
度。
2、計畫經費配置及規模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3、工作團隊組成是否有助提升計畫之競爭力與影響力。
4、行銷及延伸發展規劃是否具體、明確及可行。
5、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過往實績。
九、簽訂補助契約
(一) 獲選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與本部完成契約之簽訂。契約由本部另定之。(二) 製作
及首次公開發表期程:
1、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並應於著作權頁或其他明顯處載明「受文化部補助」等字樣。
2、應於與本部簽約日起三年內完成全案之製作,並於全案完成公開發表(包含公開發表
或公開傳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部申請結案。(三) 計畫書之變更
1、非經本部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自行變更計畫書內容。變更內容如有涉及故事大綱主軸
及工作團隊之主要成員調整(例如:漫畫家及編劇),獲補助者應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
佐證資料,向本部申請變更,且須經評審委員審查通過後始得變更。同一案件至多變更二
次為限(不含展延)。2、計畫如因故辦理展延,須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期限最長
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
展延期限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展
延,不計入展延次數。
十、撥款及核銷
(一) 受補助者,本部得視個案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款,並得
要求受補助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二)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依限以書面檢具成果報告書、計畫執行期程內之支
用單據、本部抬頭之收據、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其他相關成果資料及其電子檔資料
一份,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格式,由本部另行公
告之。
(三) 受補助申請案之核銷細節,應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受補助案
經費結報時,除應於成果報告書中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實際補
助金額。
(四) 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
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
。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獎勵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
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
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獲補助者若無法依限完成計畫,或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及資料提出申請、如有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違反本要點、違反勞工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
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並追繳已撥付款項,未來申請時將列為審核之重要參考。
(二) 獲補助者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
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三) 獲補助作品參加國外活動
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四) 獲補助者製作完成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第三人,得將計畫書
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一部,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
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網路傳輸)之書面正本一份(獲補助案
屬合資製作者,前開授權書應由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作成)。
(五) 本部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包含但不限於配合勞動部辦理之
勞動檢查)、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出席會議或課程(包含但不限於指定人員出席
職業安全宣導課程等),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
者並應依本部或相關單位之意見確實執行。
(六) 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七) 獲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者,獲補助者應將產生之利息繳回本部。
十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及違反之處置:
(一) 申請案之聯絡人或其授權人應同意本部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
利用、處理其個人資料。違反者,不受理該申請案。 (二) 申請者保證自申請期間至獲補
助案執行結束後,均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蒐集、利用及處
理團隊成員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聯絡資訊等,於交付本部前,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取得被利用人之同意,且同意本部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蒐集、處理及利
用其個人資料。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
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三、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部之事由,
致本部無法執行補助者,本部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契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
獲補助者並不得要求本部任何補償或賠償。
十四、申請者之申請文件,恕不退件,亦不得要求退還。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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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medama 2023-12-01 0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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