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廣告
隱藏 ✕
※ 本文為 lecheck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6-09-24 12:29:05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email9527 (想也知道)
標題 [爆卦] 蕭曉玲解聘復職事件懶人包
時間 Sat Sep 24 11:17:16 2016


小魯不才,曾關注過蕭曉玲解聘案

因為當初蕭曉玲解聘案在教育圈算是一件大事

尤其教師解聘不易,能夠這麼強硬地將一位老師解聘,因此算是一顆震撼彈

以下先列出時間軸

參考維基百科 https://zh.wikipedia.org/wiki/蕭曉玲

蕭曉玲在台北市中山國中擔任音樂老師,服務12年。

2007年11月12日,蕭曉玲因反對郝龍斌市長的一綱一本政策,
    向法院控告郝龍斌。同年12月19日,中山國中校長曾美蕙召開記者會檢討蕭老師
    的適任問題。
    台北市教育局副局長林騰蛟曾參與出席,
    記者詢問他:「蕭老師自何時起,開始不適任?」副局長答稱:「11月12日」。

2008年1月23日,臺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於97年1月23日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
    經教評會開會討論,認定原告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該當解聘事實,

    決議以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由解聘蕭曉玲,

    並陳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在案,
    臺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乃以97年3月19日北巿中山人字第09730124600號函
    解聘蕭曉玲,但否認有政治因素。
    蕭曉玲不服解聘,向臺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未獲變更,
    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亦遭教育部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臺申字第0980199749號再申訴決定駁回。
    蕭曉玲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遂以臺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為被告,
    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011年1月31日作成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
    第121號判決,以原告之訴為無理由駁回。
    蕭曉玲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遂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於2011年11月3日作成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893號判決,
    以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

2014年1月15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34807」號函,列出被解聘之理由:

    強制學生竄改教室日誌、強行留滯學藝股長質問原先日誌紀錄、
    嚴厲責罵學藝股長而導致該生身心受創;

    將學生聯絡簿於媒體上公開(按:未徵得導師或學生家長同意,
    擅自奪取並影印聯絡簿內容後公諸媒體,
    已違反「教師法」17條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之規定);

    上課常只放影片而不講解(同一部影片連續放映6週至8週);

    未依教學計畫進行教學(罔顧學生受教權益);

    上課常遲到早退;

    上課時常以不雅或不當言語傷害及羞辱學生自尊
    (按:蕭師的情緒自我控管常處不穩定狀況,對於渠不合意之學生習以謾罵
    「白目」、「音癡」、「下三濫」等不雅字眼,
    透過語言暴力傷害學生,使學生心靈嚴重受創);

    以巨大的音樂聲響轟炸學生的耳朵(讓學生的聽覺健康受到嚴重的傷害);

    常以言語攻擊他班學生並離間學生間的情感(造成衝突和對立,並擾亂學校秩序);

    在課堂上大肆謾罵及批評與渠政治立場不同之教師、

    在課堂中常因情緒不穩定而辱罵學校師生及行政人員
    (包括學生、導師、生教組長、訓導主任等,
    並時常灌輸學生反抗合理輔導管教之不當觀念,
    且經常攻擊其他領域教師或導師,誤導學生無須學文言文與國文修辭,
    擾亂認真授課教師之上課秩序,離間學生與班導師間之情感等);

    上課時常逕自離開教室(時間長達20分鐘之久,且回來後亦未向學生說明緣由,
    罔顧學生教室學習安全);

    成績評分方式常依個人喜好而非客觀測驗成績
    (按:渠常向學生表示係用臉打成績,測驗及評分均未遵照教學規準給
    予學生成績評量,致渠成績評量標準屢遭家長投訴及抗議);

    蕭師常利用渠進入班級上課或監考的機會隨處拍照或錄音蒐集資料
    (按:該行為並未經過該班導師同意,且渠更向該班學生表達拍照錄音的用途
    是要對他們進行蒐證;
    甚至亦向某些教師以威脅恐嚇的口吻表示:「現在被告的是我,
    以後就換你們被告」等語,讓許多教師、學生都在恐懼不安中過日子);
    又接二連三請律師發存證信函給校內相關組織及人員
   (含各教評委員、輔導小組委員及家長會等)並有威脅恐嚇之嫌;

2013年,監察院調查發現,台北市教育局違法介入中山國中召開教評會,
        台北市政府對出入有女陪侍場所的國小校長只記大過一次,
        卻任意以「行為不檢」解聘蕭曉玲,監察院認定解聘案有重大瑕疵,
        因而糾正台北市政府、中山國中。

2015年6月,人本教育基金會、台灣教師聯盟、全國家長團體聯盟、
           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北社等團體召開記者會,
           要求臺北市政府撤銷違法解聘,勇敢面對處理前朝的錯誤,
           正面回應監察院的糾正與調查報告。
           蕭曉玲點名當初參與迫害她的中山國中校長曾美蕙升任明倫高中校長,
           教育局長吳清基當上教育部長,
           而作證幫助她的工友們,考績都被打成乙等。

2016年5月25日,壹電視節目《正晶限時批》主持人彭文正與李晶玉
               砰擊郝龍斌市政府解聘蕭曉玲老師的程序「集荒謬之大成」,
               蕭曉玲是政治鬥爭的犧牲者。

2016年9月21日,台北市教育局撤銷原處分,
               此事引發國會觀察基金會董事長姚立明之妻,北市法務局長楊芳玲辭職


此案剛出來的時候,教師版還可以下載到中山國中教評會解聘原文,

但隨著時光飛逝,我都換兩台電腦了,檔案遺失,求鄉民補上

監察院糾正本文  台教字第1022430168號函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https://goo.gl/rwiv0S

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34807號函
(找不到原文,依據媒體節錄內容如下)

行政院教育部回覆監察院文  院臺教字第1020016570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40218號
https://goo.gl/1QTzpa

中山國中回覆監察院文
https://goo.gl/rwiv0S

=================Q&A時間=============================

※郝龍斌到底是否挾怨報復??※

  事已至此,我想解聘案的起因是否因為郝龍斌挾怨報復,已經不是第一優先問題

  總不能因為犯罪集團老大挾怨報復,出賣小弟,小弟就變無罪吧??

※蕭曉玲到底是不是問題教師??※

  如果根據中山國中解聘內文,蕭曉玲確實足以滿足『不適任教師』解聘的條件

  加上他在調查期間,一直拒絕替自己辯護,很難看到有利她的證據

  不過他還有個自己說法的部落格http://iamhsiao.blogspot.tw/p/blog-page.html

  如果有當初給蕭曉玲任教過的鄉民出來爆個掛就好了

  九年過去,應該也大學畢業或快畢業了吧,應該可以理性跟鄉民說說

※解聘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前面有些人說「性侵的都沒事了」,我想如果性侵的沒事,

  那麼你應該是去追究性侵的為什麼沒事

  總不能因為殺人的沒判刑,所以後面搶劫的就無罪,這是兩回事,沒有扯在一起的道理

  教師法第十四條明明白白地寫了不適任教師可以解聘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20040&FLNO=14

※柯P為什麼要讓蕭曉玲復職??※

  其實就是一句『程序正義』的問題

  鄉民都知道「程序不合法,結果就不合法」

  任何人有權利受到公平且合乎程序的判決,這就是為了避免個人情感凌駕於法律,

  從媒體報導的側面了解,我猜蕭的個性應該也不是好相處

  但程序保障了他不會因為個性不討喜,而會受到不公正的對待

  任何人也都不應因為權勢的不對等,而受到挾怨報復

※所以到底哪個程序出了問題??※

  節錄報導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474451322.A.C2A.html

  1、中山國中先予以記大過一次之行政處分後,即於2日後決議解聘蕭曉玲,
     惟一事不應該二罰。

  2、中山國中未按所自行訂定之「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調查小組」組織要點規定辦理蕭
     曉玲解聘案。

   3、中山國中原認定蕭曉玲屬教學不力的不適任態樣,後來逕予認定蕭曉玲拒絕輔導容
      有疑義。

   4、查當年自進入輔導期階段至改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理由予以解聘,期間僅42日,
      其並未進入輔導期,而另以行為不檢予以解聘,處理程序顯未盡周延。

   5、中山國中以幾近相同的事實行為,先行判定蕭曉玲屬教學不力之不適任態樣,後又
      改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理由予以解聘,二者內容相仿,
      卻成就不同不適任構成要件。

   6、中山國中認為教評委員多次接獲蕭曉玲的存證信函,導致校內教師人心惶惶,視開
      會為畏途等情事,並列為不適任事實之一,但檢視存證信函內容後,
      是否可逕此判斷,有檢討空間。

※法院判決已經定讞還可以翻盤,是否有問題??※

  老實說我也很好奇,不過這件事已經超出我所學能力範圍了。

  不過正方(可以翻盤)的說法是這樣,

  如果當初KMT把你爺爺判處叛國罪定讞槍斃了,現在能不能翻盤??

  聽說這叫轉型正義

  反方代表楊芳玲,憤怒辭職,不過沒有看到媒體報導他的說法

※誰應該為這件事負責??※

  總之怎麼輪也輪不到柯P,9年前柯P大概還在臺大招牌ㄏㄏ笑吧

  昨天家裡依然看著少康取暖室,我看少康好像嗑了藥一樣興奮阿!

  如果以蕭曉玲不適任描述的皆為事實的前提下,


  我個人覺得他不做作...

  阿不對

  我個人覺得當初的教評委員和不適任調查委員會應該要負最大責任

  X的你要解聘不適任你就把程序好好走完嘛

  搞成現在國家要賠他9年薪水,幹你娘的納稅錢這樣花的喔

  審計部應該要從當初曾美蕙(時任中山國中校長,現任明倫高中校長)

  為首的教評委員裡面追討才對

  如果蕭曉玲不適任描述的不是事實

  那不適任調查委員會仍然要負最大責任,造假證據嘛

  可惜附件內只有校長兼主席的名字,其他教師和主任只有姓氏無全名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70.158
※ 文章代碼(AID): #1NvV11Ae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4687041.A.2A8.html
touchBB: 哪位拉 滾1F 09/24 11:17
sd09090: 政治事件。2F 09/24 11:18
guitar0225: 高調,推整理3F 09/24 11:18
stoxin: 9年薪水應該由郝冰冰和當初沒把程序做好的人來支付4F 09/24 11:19
stoxin: 不應該由全民買單
qsxwdc: 九年薪水叫科屁付6F 09/24 11:19
duo0518: 教育局說處理本案人員尚無違法之處 所以...7F 09/24 11:20
    無違法,但行政疏失審計部有權追討
x6urvery: 推8F 09/24 11:20
stoxin: 叫做錯事情的人來付才對9F 09/24 11:20
haohaobobo: 那如果屬實 誰要負責呢10F 09/24 11:20
stoxin: 支持北市府究責並向相關失職人員求償蕭老師的九年薪資11F 09/24 11:21
fanrei: 你是柯粉還是郝粉?12F 09/24 11:21
    都不是,所以下面亂扯柯黑柯粉,大巨蛋三小的,無視就好
amano 
amano: 推整理13F 09/24 11:21
stoxin: 柯P事情就只做一半啊14F 09/24 11:21
pkjkimo: 台灣不公不義的地方~就是造假證據的官員竟然都沒事!!15F 09/24 11:21
HwaSIn 
HwaSIn: 台北市民買單就夠啦  我們台北市民付得起這種雞毛蒜皮的小16F 09/24 11:22
HwaSIn: 錢
yspen: 笑死人XDD   誰負責?  大巨蛋、美河市,你看有誰負過責?18F 09/24 11:22
XZXie: 我們先來檢討腐敗的教育界好嗎  教師再怎麼爛都很難解聘??19F 09/24 11:22
amano 
amano: 這件事本應不在監察院、法院或柯p上打轉 卻成為政治問題20F 09/24 11:22
    我也很奇怪,這件事怎麼會有政治責任事情??
stoxin: 都要檢討啊21F 09/24 11:22
yspen: 郝龍斌還敢批柯文哲22F 09/24 11:22
XZXie: 以後不要有什麼教評會了  不適任教師應該送法院審理才公正23F 09/24 11:23
drmfs01: 這個都有賴人包 但一例一休砍七天 電業法反而...24F 09/24 11:23
wombat121: 以後教評會都用蕭案標準台灣教育界會超強25F 09/24 11:23
stoxin: 柯P如果真的覺得前人做錯了為什麼不究責啊26F 09/24 11:23
yang1026: 好兵兵一起喔27F 09/24 11:24
stoxin: 我一想到一個老師九年來也沒上課卻可以領薪水真的好奇怪啊28F 09/24 11:25
    如果你的公司違法把你解聘,你同樣可以拿到沒上班時的薪水,已經有案例了
Tiphareth: 政治處理使用方式有好有壞 壞的就像郝 郝的就像柯29F 09/24 11:25
yspen: stoxin我看你是真的不懂喔 合約都打好了 奉旨A錢沒聽過嗎?30F 09/24 11:25
stoxin: 那當然要找當年害這個老師沒辦法上課的人來付這個薪水啊31F 09/24 11:25
Tiphareth: 一個拿來做清算人的工具 一個拿來做翻案冤案的工具32F 09/24 11:25
stoxin: 我本來就不懂啊33F 09/24 11:26
Tiphareth: 柯會選擇用這種方式來處理不是很意外 因為他之前有類似34F 09/24 11:26
yspen: 柯文哲要審大巨蛋 合約一拿來看了就傻眼 全部偏袒在遠X那邊35F 09/24 11:26
yspen: 就算上法院  也告不了
Tiphareth: 的經驗37F 09/24 11:27
stoxin: 重點是那個錢就台北市政府出??  相關人員都沒責任??38F 09/24 11:29
    那你就要問北市府要不要跟相關人員追討  因為這是兩案
    A欠B錢,B欠C錢,法律上B不能跟C說你去跟A要
yspen: 回stoxin  你說大巨蛋嗎?  對啊39F 09/24 11:29
stoxin: 不是耶我說蕭老師XD40F 09/24 11:30
stoxin: 我的意思就是柯P要追究當時失職人員才對啊
yspen: 回stoxin  那email9527已經有後續文章編輯回給你了42F 09/24 11:33
abramtw: 不要當法匠成為kmt幫兇 很難嗎?43F 09/24 11:33
yspen: 又是一個完全不懂的跳出來坦44F 09/24 11:33
feedback: 推45F 09/24 11:34
stoxin: 說我不懂的根本沒看我在寫什麼XD46F 09/24 11:35
ToToRoTW: 你知道轉型正義要翻盤要由法院翻盤嗎...行政凌駕司法?47F 09/24 11:35
  我只是把正反意見陳述而已喔  我前面也說了我自己也有疑慮
※ 編輯: email9527 (36.231.70.158), 09/24/2016 11:36:09
stoxin: 這個案件不是行政法院嗎??  司法??48F 09/24 11:35
ryuke: 教育局長自己都不敢找理由讓蕭復職了,真相到底是?49F 09/24 11:36
kukuma: 所以看開頭很明顯是藍血人挾怨報復啊50F 09/24 11:36
stoxin: 從頭到尾都是行政的問題  然後被監察院糾正51F 09/24 11:36
ToToRoTW: 行政永遠是三權裡面最低階的,司法>立法(監察)>行政52F 09/24 11:37
kukuma: 混12年都沒事  提告郝之後突然就覺得她不適任該處理了53F 09/24 11:37
awesomeSS66: 得罪KMT的下場54F 09/24 11:39
b10012013: 柯黑統媒自動無視55F 09/24 11:39
x6urvery: 怎麼有幾個id一直在跳針56F 09/24 11:43
blast2013: 推整理57F 09/24 11:47
smallcosmos:  懶人翻譯: 實體上他是恐龍爛老師沒錯 但解職程序上58F 09/24 11:58
smallcosmos: 有瑕疵
love24h7days: 推60F 09/24 12:06
tiara: 這麼棒的懶人包61F 09/24 12:12
taikonkimo: 推這篇 所以我覺得蕭說復職才開始 我才說復職對蕭才開62F 09/24 12:14
taikonkimo: 始阿 媒體顯微鏡看著他 他還在那正義啥的 到時候變成
taikonkimo: 解聘他才是正義就好笑了
lecheck: 推65F 09/24 12:19
pzyc79: 這麼多字怎麼叫懶人包66F 09/24 12:24

--
※ 看板: whatla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61 
作者 email9527 的最新發文:
點此顯示更多發文記錄
分享網址: 複製 已複製
r)回覆 e)編輯 d)刪除 M)收藏 ^x)轉錄 同主題: =)首篇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