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XBUCKXMR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6-03-04 14:23:15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新聞] 哭訴憲法法庭 賴素如:我已經沒有未來
時間 Fri Mar 4 13:13:39 2016
※ 引述《KahoJyumonji (十文字かほ)》之銘言:
: 1.媒體來源:風傳媒
: 2.完整新聞標題:哭訴憲法法庭 賴素如:我已經沒有未來
: 3.完整新聞內文:前台北市議員、總統馬英九競選辦公室主任賴素如2013年因涉弊遭押,後透過律師李宜光聲請閱卷,想知道遭押的事證與理由,被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以案件仍由檢方偵查中為由駁回。賴素如隨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5名大法官3日召開辯論庭,賴素如在最後陳述時崩潰泣訴,她還沒被定罪,卻已經「沒有名譽、沒有未來、沒有人生。」
: 賴素如說,在聲押程序中檢方遞呈一分密件給法官,而她被羈押了4個月後卻始終不知密件內容為何,無從得知為何被押,也無從辯護自己;直到3日聽聞檢方說法,才知道該件為監聽譯文,她激動表達抗議「我無法湮滅監聽譯文,卻因此被押4個月,這樣對嗎?」
: 賴素如是有20餘年執業經驗的律師,她說,直到被羈押禁見後,才知道被羈押人比受刑人更慘,放風時間1天才5到10分鐘,也不如受刑人還能會見親友。
: 羅瑩雪:限制被告閱卷 ?是防串證、滅證: 檢調代表方面,是由法務部長羅瑩雪作為法務部代表。羅瑩雪在憲法法庭中強調,犯罪者通常會設法湮滅證據,限制被告在聲押程序中的閱卷權,是為了維護證據與偵查。她接著說,要在保護證據的前提下避免誤押被告,檢察官們時常陷入兩難,所以聲押時都很謹慎;而為降低被告串證的風險,不宜讓被告方律師於偵查中閱卷。
: 《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換言之,法官得依證物內容彈性限制被告方的閱卷權,賴素如因而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確有釐清必要,於3日9時由司法院長賴浩敏主持審理。
: 賴素如陣營3日除了有原律師李宜光的陳述外,也委請名律師葉建廷、尤伯祥、李念祖協助攻防;大法官所傳喚的法務部代表則有羅瑩雪、台北地檢署檢察長蔡碧玉、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朱朝亮、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蔡秋明;《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代表則為司法院刑事廳長蔡彩貞、辦事法官胡宜如、陳思帆;另外,學者楊雲驊、林超駿、陳運財、律師公會代表賴彌鼎等,則以鑑定人身分出席。
: 釋憲結果 520前出爐: 這是憲法法庭自1992年成立以來第13次開庭,先前也有過前法務部長馬英九親赴憲法法庭作證的例子,但終以敗訴收場。也有不少法界人士人認為,釋憲結果很有可能偏向賴素如,因為有不少律師抱怨,當接到委任時被告就已經被聲請羈押,而在不能閱卷的限制下根本無法在羈押庭替當事人辯護。
: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4條規定,「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可望在5月20日政權交接前有釋憲結果。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http://www.storm.mg/article/84048哭訴憲法法庭 賴素如:我已經沒有未來-羅瑩雪|聲押|尤伯祥|李念祖|賴素如|憲法法庭|釋憲|司法院大法官釋憲|雙子星大樓開發弊案-風傳媒-馮安華
前台北市議員、總統馬英九競選辦公室主任賴素如2013年因涉弊遭押,後透過律師李宜光聲請閱卷,想知道遭押的事證與理由,被法官依《刑事訴訟法》... ...
前台北市議員、總統馬英九競選辦公室主任賴素如2013年因涉弊遭押,後透過律師李宜光聲請閱卷,想知道遭押的事證與理由,被法官依《刑事訴訟法》... ...
看到這個新聞,想來表達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針對法律新聞,我希望鄉民不要因為當事人的不同,而針對法律本身的規定有不一
樣的評價
因為法律是規範所有人民,或許有一天,也會適用到你我身上
先來談談羈押,非法律相關科系者當作是法普的學習吧
羈押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101條
依據法條規定,有以下三種情況時可以裁定羈押
1.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2.有事實足認有串供之虞
3.重罪羈押
前面兩者應該很好理解,所以來談談重罪羈押
重罪羈押規定如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換言之,只要所犯為重罪,毋須其他理由就可以羈押。
但這樣的規範被學理嚴厲批評
因為羈押本質上是一種強制處分,強制處分的用意在於確保訴訟能順利進行,避免證據被
湮滅等等
羈押又是強制處分中的最為嚴厲的(直接拘束人身自由)
倘若被告所犯是重罪,但願意配合訴訟進行,沒有事實認為有逃亡串供之虞時,羈押的實益
則不存在
此時若依然裁定羈押,就是違反比例原則的必要性手段
因此學理上認為,重罪羈押之情形,依然必須回歸前兩款的要件
換言之,就是依然要有逃亡串供之虞,只是認定上可以稍微寬鬆
換言之,就是依然要有逃亡串供之虞,只是認定上可以稍微寬鬆
但實務上部分法官、檢察官依然直接以重罪羈押作為理由,而未必符合其他要件
再來是同條第二項的規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白話文就是,我今天要押你,我就要告訴你,我基於什麼理由押你
這個規定是落實民主法治國家十分重要的要件之一
即「凡有權利侵害,必有具有實效救濟手段」也是落實憲法所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法官今天裁定羈押,被告可以選擇抗告,這是他的救濟手段
但這邊必須強調,有救濟手段不代表「可以成功救濟」,抗告理由如果不充分或無理由
法官當然可以認定抗告無理由,繼續裁定羈押
重點在於,要讓人民有救濟的手段,以免權利無端受損。
羈押的部分講解到此告一段落,接下來討論新聞的內容
本案賴素如被羈押的時點是偵查中,而非審判中。因此毋須告知被告被羈押的事實及理由
(舉例來講:今天要裁定羈押,我必須基於一個事實如你一直與共同被告保持聯繫,基於
此一事實,我可以認定有串供之虞,進而裁定羈押)
(舉例來講:今天要裁定羈押,我必須基於一個事實如你一直與共同被告保持聯繫,基於
此一事實,我可以認定有串供之虞,進而裁定羈押)
在沒有告知被告遭到羈押的事實及理由的前提下,縱使被告方可以提出抗告,卻不知從何
抗告起,如此一來,與法治國家所謂「有『實效』的救濟手段」就有所違反
白話文解釋就是:今天你什麼理由都不知道,然後你要跟法官說檢察官押我的理由不充
分。這簡直是天方夜譚
誠如原文下面許多鄉民的推噓文所說,並不單只有賴素如,過去還有許多雙方陣營的政治人物
甚至有許多市井小民們,因為這樣的規範而在偵查中遭到羈押,卻完全無法救濟
個人認為,這樣的規範違反民主法治國家的原則,同時也嚴重侵犯人民訴訟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6.250.6
※ 文章代碼(AID): #1MsHc6Je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7068422.A.4E8.html
推 : 的確 這樣的法律聽起來很恐怖 毫無理由1F 03/04 13:15
推 : 這個板只會告訴你是想幫馬狗脫罪啦2F 03/04 13:16
推 : 你確定羈押是三種情況嗎? 重罪就構成羈押原因?3F 03/04 13:16
→ : 就算偵查中重罪羈押也要有逃亡串證之虞4F 03/04 13:17
無論是偵查中或是審判中的羈押,都必須符合101條的要件學理上認為,即使在重罪羈押的情況下,也必須要符合前二款的要件
即必須要有逃亡串供之虞
但實務上針對重罪,多數不去考慮這兩款的要件,直接以所犯為重罪,作為羈押理由
推 : 這個板的人會說「END」5F 03/04 13:17
→ : 釋字535不是有講?6F 03/04 13:17
推 : 重醉雞鴨 多少錢一份?7F 03/04 13:17
※ 編輯: everemember (210.66.250.6), 03/04/2016 13:20:08→ : 有問題的是偵查中開羈押庭時律師不能閱卷吧8F 03/04 13:18
推 : 救濟還是滅證? 你現在說的是哪個?9F 03/04 13:18
→ : 665啦 535是警職法10F 03/04 13:18
→ : 歹勢,每次號碼都記不住11F 03/04 13:19
→ : 本質上違反云云 不是憲法論述 XD12F 03/04 13:19
我當然可以引出憲法條文,再去解釋憲法保護的內涵然後去導出違憲的結論...
但這不適合在PTT這個平台阿大哥
推 : 推說明13F 03/04 13:20
→ : 不能閱卷律師真的洗洗睡阿,反正上去黑白講14F 03/04 13:20
→ : 人民權利也不是不能干犯 所以才有"限制的限制"咩15F 03/04 13:20
推 : 偵查結束給你調閱調個爽 連偵查都沒結束就給調 是放水16F 03/04 13:21
這不是放水,因為羈押已經是對於人身自由的拘束了存在這種對於權利的侵害,就應該有救濟的手段
不能閱卷不知道理由,是要救濟什麼?
※ 編輯: everemember (210.66.250.6), 03/04/2016 13:23:47
→ : 至少跟被告相關的可以閱吧,美國就可以阿17F 03/04 13:21
→ : 樓上 你這樣理解本次爭點是錯的18F 03/04 13:22
→ : 是"偵查中用以聲請羈押的資料得否為閱覽"
→ : 是"偵查中用以聲請羈押的資料得否為閱覽"
推 : 其實要救濟還是可以壓,抗告或聲請停押阿20F 03/04 13:24
→ : 只是不知道要先被關多久XD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當然是一回事,那要看法官同不同意讓你停押→ : 只是不知道要先被關多久XD
而抗告的問題就在於,你無法看到聲請羈押的資料時,根本無法述明抗告理由
※ 編輯: everemember (210.66.250.6), 03/04/2016 13:25:54
推 : 本質這兩個字是術語 你這樣個人認為不妥當22F 03/04 13:25
那我稍微改一下吧※ 編輯: everemember (210.66.250.6), 03/04/2016 13:30:16
推 : 順帶一提 可以用事務(物)本質四字 搜尋下文獻23F 03/04 13:31
→ : 大法官用這四字時 也引起過法哲學議論
→ : 大法官用這四字時 也引起過法哲學議論
→ : 不告知被告, 法官就是當防火牆,判斷羈押理由是否充分25F 03/04 13:32
→ : 除了訴訟權之外 正當法律程序也是本件熱議焦點26F 03/04 13:32
推 : 檢察官偵訊的進行通常很具體的針對案件事實進行問答27F 03/04 13:32
→ : 怎麼會是什麼都不知道就被抓去羈押? 問題是偵查沒完成
→ : 怎麼會是什麼都不知道就被抓去羈押? 問題是偵查沒完成
→ : 不然被告閱卷看光事證, 後面偵查也不用做29F 03/04 13:33
阿..這兩者並不衝突阿雖然現在羈押已經法官保留了,這樣的方式被告依然沒有救濟手段
就算被告看過聲請羈押所用的資料又如何,跟後續偵查又有什麼衝突?
→ : kixer 你講的昨天憲法法庭都討論過了XD30F 03/04 13:33
→ : 又何謂"卷宗"? 給你閱卷了 這文件也不具效力啊31F 03/04 13:33
→ : 而且又不是要全部 是要"檢方聲請羈押所用的證據"32F 03/04 13:34
→ : 閱卷會喪失證據能力喔!? @_@
我跟你有一樣的疑問XD→ : 閱卷會喪失證據能力喔!? @_@
※ 編輯: everemember (210.66.250.6), 03/04/2016 13:37:58
噓 : 那鄭捷不會逃亡串供就不能羈押?34F 03/04 13:36
→ : 放出去讓他再殺?
→ : 放出去讓他再殺?
推 : 我意思是說 偵查結束前這份文件並不完整36F 03/04 13:36
推 : 不完整都可以羈押了 跟能不能看是兩回事37F 03/04 13:36
→ : 你偵查中羈押 發現證據不夠 理論上還是可以不起訴阿
→ : 羈押本來就不是要你有有罪判決的強度阿
→ : 你偵查中羈押 發現證據不夠 理論上還是可以不起訴阿
→ : 羈押本來就不是要你有有罪判決的強度阿
推 : 記得德國也是可以偵查中閱卷40F 03/04 13:37
→ : to GG 沒有人說不能羈押阿 LOL41F 03/04 13:37
這個版跳針的很多啦XDD 不用理他→ : 德國可以啊 但檢方可以限制 後來被歐洲人權法院打臉惹42F 03/04 13:38
※ 編輯: everemember (210.66.250.6), 03/04/2016 13:38:39→ : mooren v germany 司法院有翻譯43F 03/04 13:38
推 : ....你沒收錢 不就沒事了44F 03/04 13:39
噓 : ...馬後炮45F 03/04 13:46
→ : 就法官當防火牆,不直接讓被告閱卷, 抗告由法官提示46F 03/04 13:47
→ : 滅串證那些問題本來就需要考慮 不是用"兩回事"打發
→ : 滅串證那些問題本來就需要考慮 不是用"兩回事"打發
推 : 我跟你說,你字太多,鄉民看不懂的啦,你就直接說目前48F 03/04 14:02
→ : 的法規是可以直接把你關起來但不講為什麼關你
→ : 的法規是可以直接把你關起來但不講為什麼關你
噓 : 樓上別誤導又要帶風向,檢察官聲請羈押要附事實、50F 03/04 14:07
→ : 理由及證據,法院裁定准駁也要理由,而且這些理由
→ : 在起訴以後證據揭露,都要經過檢驗的。對律師來說
→ : ,沒有一個被告是可以押的。對檢察官來說..
→ : 沒有一個被告是不能押的。
→ : 理由及證據,法院裁定准駁也要理由,而且這些理由
→ : 在起訴以後證據揭露,都要經過檢驗的。對律師來說
→ : ,沒有一個被告是可以押的。對檢察官來說..
→ : 沒有一個被告是不能押的。
→ : 你忘了說某些白癡法官根本不寫理由只打勾就駁回的55F 03/04 14:09
→ : 重點是如何調和羈押對人身自由侵犯及犯罪追訴間的56F 03/04 14:10
→ : 還有某些法官幾乎100%駁回 久了他值班 大家就跳過57F 03/04 14:10
→ : 法益權衡。另外,押票本來就是用打勾的,但是裁定58F 03/04 14:10
→ : 這就是一個"你越爛 大家越不敢找你 你越爽"的概念59F 03/04 14:10
→ : 就一定要附理由,押票跟裁定是不同東西...60F 03/04 14:10
→ : 打勾就可以駁回? 會不會太爽? 難怪法官被瞧不起61F 03/04 14:11
→ : 恐龍法官真的全部倒在太平洋下 台灣才會開始進步
→ : 恐龍法官真的全部倒在太平洋下 台灣才會開始進步
→ : 打勾是只有在押票的羈押原因欄中打勾,別又要誤導了63F 03/04 14:12
→ : 某些法官 根本就是台灣司法敗壞的根源64F 03/04 14:12
→ : 臺灣會亂,其中一部份也是以訛傳訛,毫不求證65F 03/04 14:12
→ : 就是在酸這個打勾駁回的程序有問題啦 XD 看不懂?66F 03/04 14:13
→ : 駁回羈押或准許羈押都要有書面理由,不是打勾而已!67F 03/04 14:13
→ : 是啊是啊 很多訛都是從法院內聽來的 好多訛啊68F 03/04 14:13
→ : 沒遇過,別亂講,別亂帶風向..69F 03/04 14:14
→ : 聽說就是傳聞,證據法則上傳聞可以信嗎?可以用嗎?
→ : 只要聽見自己要的東西,縱使傳聞、聽說,都是真理!
→ : 與自己意見不同,縱使證據擺在前面,也會忽視..
→ : 這不就是臺灣現狀嗎??只挑自己要看的、要聽的..
→ : 聽說就是傳聞,證據法則上傳聞可以信嗎?可以用嗎?
→ : 只要聽見自己要的東西,縱使傳聞、聽說,都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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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不就是臺灣現狀嗎??只挑自己要看的、要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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