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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新聞] 夏林清聲明揭露被害人姓氏 輔大恐受罰
時間 Sun Sep 25 16:53:50 2016
少列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2項及第13-1條之規定
依照該規定主管機關是有權裁罰行為人的
並要求其下架
如不下架可以繼續裁罰到下架為止
以上
第 13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
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
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
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
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
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亦同。
第 13-1 條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
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
罰。
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
罰。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沒入前條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
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沒入前條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
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
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罰鍰,處罰行為人。
=============
今日五篇quta用完
※ 引述《train60125 (少壯能幾時)》之銘言:
: 蘋果日報
: 夏林清聲明揭露被害人姓氏 輔大恐受罰
: 輔大教授夏林清因處理校園性侵案失當,遭校方暫停社科院院長職務,夏近日又對性侵
: 案數度發表聲明,不斷提及被害人姓氏與系別,律師林俊峰提醒,由於被害人的姓氏較
: 特別,外界可根據姓氏、性別與科系相互勾稽、辨別出被害人身分,夏此舉已有違反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2項之虞,恐導致輔大校
: 方遭開罰最重10萬元的罰鍰。律師林俊峰指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規定,因
: 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
: 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規定,學校調
: 查、處理校園性侵害,對當事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
: 於公共安全考量者外,應予保密。林指出,夏林清在聲明中,數度提及輔大某個特定的
: 系、某個特定的姓,由於被害人的姓氏比較特別,加上是個女生,外界根據關鍵字勾稽
: 起來就足以辨別被害人是何人,因此夏已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性別平
: 等教育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由於夏林清代表輔大社科院對外發言,也就是代表輔大
: 校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輔大校方可能被處罰1萬元以上、10萬
: 元以下的罰鍰,但基於此法條規定是處罰學校,並不處罰行為人,因此夏林清不會被處
: 罰。(孫友廉/新北報導)
: https://goo.gl/iD9XRq
夏林清聲明揭露被害人姓氏 輔大恐受罰 | 即時新聞 | 20160925 | 蘋果日報
輔大教授夏林清因處理校園性侵案失當,遭校方暫停社科院院長職務,夏近日又對性侵案數度發表聲明,不斷提及被害人姓氏與系別,律師林俊峰提醒,由於被害人的姓氏較特別,外界可根據姓氏、性別與科系相互勾稽、辨別出 ...
輔大教授夏林清因處理校園性侵案失當,遭校方暫停社科院院長職務,夏近日又對性侵案數度發表聲明,不斷提及被害人姓氏與系別,律師林俊峰提醒,由於被害人的姓氏較特別,外界可根據姓氏、性別與科系相互勾稽、辨別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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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123.194.239.136), 09/25/2016 16:54:54
本案檢察官起訴書記載是趁機性交
沒有合意不合意的問題
縱使合意也是無效的同意
這部分法院已在審理中
網路公審沒有意義
而且有違反秘密審理保護被害人規定之問題
※ 編輯: treasurehill (123.194.239.136), 09/25/2016 17:01:35
這個誘導是無效的 不用擔心
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到是工作小組無法源依據又強迫被害人在公眾前自白
明顯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
應予嚴逞
※ 編輯: treasurehill (123.194.239.136), 09/25/2016 17:06:28
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只有行政罰沒有刑罰
你不知道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23.194.239.136), 09/25/2016 17:12:21
討論王凱民幹什麼?
你要製造公安問題導致管轄法院移轉嗎?
況且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很清楚了
這類案件是要秘密審理以保障被害人的
結果你還到處公開討論
導致被害人二次傷害?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
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要討論被告也是在法庭內
你在法庭外製造公安事件
影響法院審理 甚且導致管轄移轉
到底安的是什麼心
真令人不解?
不只違反性平 也違反了性侵害犯罪防治防治法
干擾司法審判
法條就規定不能公開
你還在跳什麼針?
第 18 條
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法官或軍事審
判官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被害人同意。
二、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
※ 編輯: treasurehill (123.194.239.136), 09/25/2016 17:31:27
--
推 : 恐你妹1F 09/25 16:54
→ : 王凱民王凱民焦點不要放錯王凱民王凱民
→ : 王凱民王凱民焦點不要放錯王凱民王凱民
→ Sevorlaga …
→ : 夏朝你敢嘴5F 09/25 16:56
→ Sevorlaga …
本案檢察官起訴書記載是趁機性交
沒有合意不合意的問題
縱使合意也是無效的同意
這部分法院已在審理中
網路公審沒有意義
而且有違反秘密審理保護被害人規定之問題
※ 編輯: treasurehill (123.194.239.136), 09/25/2016 17:01:35
噓 : 早就追溯他的罪刑了,都起訴了,你要跳針幾次?13F 09/25 16:59
→ : 夏的做法正是會讓法院判合意性交的關鍵
→ : 夏的做法正是會讓法院判合意性交的關鍵
→ Sevorlaga …
→ : 等他把啥工作小組過程中問到的東西拿出來,受害者準備吃屎17F 09/25 16:59
→ : 夏在運行禮法啊 禮法如果是可以的 就較麻煩了 不行就簡單啦18F 09/25 17:00
→ : 所以現在就要把夏打到殘打到沒尊嚴,讓她的話都變放屁19F 09/25 17:00
→ Sevorlaga …
→ : 還沒定讞你要怎麼抓去監獄?要是輔大校方願意跳過程序退學22F 09/25 17:01
→ : 王凱民,絕對支持。但跟夏搞的事情比起來這根本小事
→ : 王凱民,絕對支持。但跟夏搞的事情比起來這根本小事
→ Sevorlaga …
→ : S不要再跳針了,檢方和法院根本就沒問題25F 09/25 17:01
→ : 你這一看就是啥都不知道的,工作小組不能判決,但可以誘導26F 09/25 17:02
→ : 受害者說出自己是情慾流動的呈堂證共
→ : 受害者說出自己是情慾流動的呈堂證共
這個誘導是無效的 不用擔心
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到是工作小組無法源依據又強迫被害人在公眾前自白
明顯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
應予嚴逞
→ Sevorlaga …
噓 : 夏的事件當然嚴重,未來的校園性侵害事件可能會消失29F 09/25 17:03
→ : 對,因為強暴犯晃來晃去跟他最後會不會被判刑沒有關係30F 09/25 17:03
→ : 法院的流程就還沒走完,是要跳針幾點的31F 09/25 17:03
→ Sevorlaga …
→ : 但夏搞的工作小組啥的會有關係33F 09/25 17:03
→ : 在某個學校都不曉得的工作小組會議中。34F 09/25 17:03
→ : 跟你說了夏比較嚴重的理由了,你要繼續跳針到拿到500元嗎?35F 09/25 17:03
→ Sevorlaga …
→ : 這麼想把大家的眼光從夏林清身上帶開?37F 09/25 17:03
→ : 退學的問題這幾天有在吵啊,好像是鑽法規的漏洞(?)38F 09/25 17:04
→ Sevorlaga …
→ : 王凱民的長相、身分都曝光了,檢方起訴法院審理中。40F 09/25 17:04
→ : 如果一定只能選一個來關注的話,我會關注夏,不會管王幹嘛41F 09/25 17:04
→ Sevorlaga …
→ : 你再跳針阿,告訴你夏的做法得嚴重性了43F 09/25 17:05
→ : 而法院目前管不到的,夏違反性平法的部分才是大家要44F 09/25 17:05
→ Sevorlaga …
→ : 有啥不敢惹的,啊不是都有人去肉搜了,法院就是有固定46F 09/25 17:05
→ : 關注的。47F 09/25 17:05
→ : 的流程,鄉民又不能幹嘛,當然只好關注程序有問題的48F 09/25 17:05
→ Sevorlaga …
→ : 各位,我先走了,我能說的都說了,這傢伙就是個五毛仔50F 09/25 17:06
→ Sevorlaga …
→ : 犯罪由法院處理。 夏的部分才需要大家關注。52F 09/25 17:06
→ Sevorlaga …
→ : 夏最好是能關,法條翻出來。 王的責任由刑事法院追討56F 09/25 17:08
→ : 很跳針欸,無法溝通,要不然你想去幹嘛?57F 09/25 17:08
→ Sevorlaga …
→ : 我反而想提醒王注意安全,他最好身心健康到法院宣判59F 09/25 17:09
→ : 決那天。
→ : 決那天。
→ Sevorlaga …
→ : 罪刑重大耶...刑法翻一下,夏是犯了哪個罪?62F 09/25 17:10
→ Sevorlaga …
→ : 行政法刑法分不清楚?64F 09/25 17:10
→ Sevorlaga …
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只有行政罰沒有刑罰
你不知道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23.194.239.136), 09/25/2016 17:12:21
→ : 我也很希望我一句話就能生效,請關注夏的處置過程。66F 09/25 17:11
→ Sevorlaga …
→ : 這個社會是有法治、有制度的。 夏被批判的問題就是自71F 09/25 17:13
→ Sevorlaga …
→ : 行採取了體制外的組織,造成當事人更大的傷害。73F 09/25 17:14
→ Sevorlaga …
討論王凱民幹什麼?
你要製造公安問題導致管轄法院移轉嗎?
況且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很清楚了
這類案件是要秘密審理以保障被害人的
結果你還到處公開討論
導致被害人二次傷害?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
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 Sevorlaga …
推 : 藍蛆崩潰80F 09/25 17:18
→ Sevorlaga …
要討論被告也是在法庭內
你在法庭外製造公安事件
影響法院審理 甚且導致管轄移轉
到底安的是什麼心
真令人不解?
推 : 造成整起事件爆發至此的因素,是夏的不合性平處置,87F 09/25 17:26
不只違反性平 也違反了性侵害犯罪防治防治法
干擾司法審判
→ : 一直想把大家關注的焦點從夏身上帶開的意思是?88F 09/25 17:27
→ Sevorlaga …
法條就規定不能公開
你還在跳什麼針?
第 18 條
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法官或軍事審
判官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被害人同意。
二、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
※ 編輯: treasurehill (123.194.239.136), 09/25/2016 17:31:27
→ Sevorlaga …
推 : 夏的處置是造成後續事件的主因。 要討論王復學,那就97F 09/25 17:31
→ : 要翻輔大的規定出來。這串是討論夏的,然後跳針說為
→ : 什麼不能討論王?
→ : 要翻輔大的規定出來。這串是討論夏的,然後跳針說為
→ : 什麼不能討論王?
→ Sevorlaga …
→ : 來討論「於退學處分送達前提出休學之退學處分效力」101F 09/25 17:33
→ Sevorlaga …
→ : 很歡迎討論啊,快去PO文,我一定A你帳號推文。104F 09/25 17:34
→ Sevorlaga …
→ : 台灣刑罰主刑什麼時候有鞭刑了?106F 09/25 17:35
→ : 記得去PO文啊,我等你。
→ : 記得去PO文啊,我等你。
→ Sevorlaga …
推 : 啊不是說要討論王復學在校園內的問題,又跳來刑罰,109F 09/25 17:38
→ : 你是承審法官?
→ : 上面也有,性侵害犯罪案件基本上是不得公開的,沒看?
→ : 你是承審法官?
→ : 上面也有,性侵害犯罪案件基本上是不得公開的,沒看?
→ Sevorlaga …
→ : 於法有據,這是我們跟夏、王之間的差別。117F 09/25 17:48
→ : 台灣沒鞭刑,夏違反行政法不致有刑責。
→ : 若要依個人好惡決定超出法規範以外的效果,無法討論
→ : 台灣沒鞭刑,夏違反行政法不致有刑責。
→ : 若要依個人好惡決定超出法規範以外的效果,無法討論
→ Sevorlaga …
推 : 我有什麼特定立場?121F 09/25 17:52
→ Sevorlaga …
→ : 說啊,我有什麼特定立場?123F 09/25 17:52
→ Sevorlaga …
→ : 我有什麼特定立場,還請說明。125F 09/25 17:53
→ Sevorlaga …
→ : 所以我的特定立場是什麼?128F 09/25 17:55
→ Sevorlaga …
→ : 嗯,那跟你說我有特定立場的關係是?130F 09/25 17:56
→ Sevorlaga …
→ : 我支持依法處置,那我的特定立場是什麼?132F 09/25 17:56
→ Sevorlaga …
→ : 所以?134F 09/25 17:58
→ Sevorlaga …
→ : 我支持依法處置,但你沒有明講我的特定立場?136F 09/25 17:58
→ Sevorlaga …
→ : 講清楚啊139F 09/25 17:59
→ Sevorlaga …
→ : 不追溯強暴犯然後呢?141F 09/25 18:00
→ Sevorlaga …
→ : 沒關係啦,光是「你有特定立場追打夏」就夠了。144F 09/25 18:02
→ Sevorlag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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