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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新聞] 陳菊:警辦案 當事人可影音蒐證
時間 Tue Jan 22 11:18:55 2013
【聯合報╱記者楊濡嘉、藍凱誠/高雄報導】 2013.01.22 03:31 am
法務部去年行文各縣市警察局,指司法警察人員也有隱私權,被偵查當事人若未經在場辦
案司法人員同意,不得自行錄影蒐證;高雄市長陳菊昨天說,法令解釋不應妨害人民的基本
權益,她要求全市警察執行勤務,在不妨害公務執行的情形下,應尊重當事人自行錄影、錄
音保全證據的權利。
案司法人員同意,不得自行錄影蒐證;高雄市長陳菊昨天說,法令解釋不應妨害人民的基本
權益,她要求全市警察執行勤務,在不妨害公務執行的情形下,應尊重當事人自行錄影、錄
音保全證據的權利。
高雄市警察局人員指出,日前一名大樓住戶與大樓清潔工人起爭執,員警到場處理時,大樓
住戶拿出錄影機拍攝員警處理情形,員警引用法務部去年的公文,要求住戶取得他的同意才
能拍攝,整個過程被大樓監視器拍下並PO網,在網路上引發討論。
住戶拿出錄影機拍攝員警處理情形,員警引用法務部去年的公文,要求住戶取得他的同意才
能拍攝,整個過程被大樓監視器拍下並PO網,在網路上引發討論。
市警局人員說,被偵查當事人在向司法警察人員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事件調查時,能否自
行錄影蒐證,法務部去年九月曾函覆警政署,指承辦人員或其他在場人員的個人隱私權益也
應受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被偵查當事人若要自行錄影蒐證,原則上應經在場人員同意,
否則司法警察人員得視情節制止,必要時可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
陳菊昨天在主持市府治安會報時說,法務部雖有函文,但民眾人權很重要,高雄是人權的城
市,她要求全市警察執行勤務,在不妨害公務執行情形下,應尊重當事人自行錄影、錄音保
全證據權利,保障人民在司法上的權益。陳菊的指示也PO在她的臉書上,獲上千名網友按「
讚」。
市,她要求全市警察執行勤務,在不妨害公務執行情形下,應尊重當事人自行錄影、錄音保
全證據權利,保障人民在司法上的權益。陳菊的指示也PO在她的臉書上,獲上千名網友按「
讚」。
市警局表示,當事人在司法機關內接受偵查,基於偵查不公開,當事人不得自行錄影蒐證,
但在司法機關外,執行上仍有疑義,要再請示警政署如何執行;至於日前員警制止大樓住戶
錄影的原因仍需了解。
但在司法機關外,執行上仍有疑義,要再請示警政署如何執行;至於日前員警制止大樓住戶
錄影的原因仍需了解。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7652600.shtml
陳菊:警辦案 當事人可影音蒐證 | 政治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法務部去年行文各縣市警察局,指司法警察人員也有隱私權,被偵查當事人若未經在場辦案司法人員同意,不得自行錄影蒐證;高雄市長陳菊昨天說,法令解釋不應妨害人民的基本權益,她要求全市警察執行勤務,在不妨害公務執行的情形下,應尊重當事人自行錄影、錄音保全證據的權利。 ...
法務部去年行文各縣市警察局,指司法警察人員也有隱私權,被偵查當事人若未經在場辦案司法人員同意,不得自行錄影蒐證;高雄市長陳菊昨天說,法令解釋不應妨害人民的基本權益,她要求全市警察執行勤務,在不妨害公務執行的情形下,應尊重當事人自行錄影、錄音保全證據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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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0.216.210
推 :支持當事人錄影蒐證!!!!!!!!!!!1F 01/22 11:19
→ :唷 睡飽了終於講一句人畫了2F 01/22 11:20
推 : 警察說錄音就不行了 還錄影咧3F 01/22 11:20
噓 :法律有問題請修法好嗎? 市長就可以跳過法律4F 01/22 11:21
推 :當事人不能錄影蒐證真的是一件很怪的事5F 01/22 11:21
推 :m大,這是法務部函釋,不是法律....6F 01/22 11:22
推 :支持市長申請大法官釋憲7F 01/22 11:23
推 :這點倒是要推一下 人民不能自行搜證 這國家真是荒唐到極點8F 01/22 11:23
推 :原來行政命令位階等同於法律 高中公民怎麼學的......9F 01/22 11:23
→ :應該是函釋有問題吧 根本違反憲法10F 01/22 11:23
→ :人民都不能動手保衛自己(米國可開槍射殺入侵者) 現在連搜11F 01/22 11:24
推 :內容是寫法務部函釋給警政署的法令解釋12F 01/22 11:24
推 :支持 不要妨礙警方辦公 自行錄影自保為什麼不行13F 01/22 11:24
→ :證都不行 良民是怎樣 都束手待斃就是了14F 01/22 11:24
推 :進了偵辦期間 確實是不行 不過如果是現場 不行就很奇怪15F 01/22 11:26
→ :這不是台灣精神,台灣人不能反抗主人16F 01/22 11:26
推 :本來就可以了 然後噓的人是腦X嗎 ㄏㄏ17F 01/22 11:26
推 :這是014條款嗎 避免KMT串供威逼時又來個一刀斃命18F 01/22 11:28
推 :法律函釋依然是行政規則的一環 效力會大於法律??????19F 01/22 11:29
推 :事實上就只是公文一紙而已 這樣可以當法律喔...噗噗~20F 01/22 11:32
推 :本來就可以了,這是保障人民也可以保障執法者~21F 01/22 11:37
推 :這不是法律 這只不過是法務部嘴砲22F 01/22 11:38
→ :對外不是只有公告效果 沒有強制力23F 01/22 11:44
→ :那警察就可以不用人民同意錄影喔~有鬼~24F 01/22 11:47
推 :我想搬去高雄了~25F 01/22 11:53
推 :違憲拉 解釋函頂多是內規 算個鳥26F 01/22 11:55
推 :自己拿者相機錄影~也沒拍別人私密部位~這樣犯法很奇怪27F 01/22 11:58
推 : 推花媽28F 01/22 12:13
推 :執行公務時 是隱私個什麼鳥阿29F 01/22 12:13
→ :警察以後都戴面具執勤啊 有名牌號碼就好了不是嗎30F 01/22 12:27
推 :花媽終於醒了~~QQ31F 01/22 12:48
推 :別以為講話中肯就不用噓,Zzzzzz32F 01/22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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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13-01-22 19:23:15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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