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ott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7-09 04:25:44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問卦] 有沒有濫訴還可以賺很大的八卦?
時間 Wed Jul 9 01:07:02 2014
先前為了一件非常無聊的事情被告,今天收到了不起訴處分
睡前把判決書仔細看完,基本上其實也不是說我真的亂罵人,而是台灣偉哉偵察
制度讓我不能不被告,也就是說:告人的人不管告的法條對不對,有沒有積極證
據,這些事情告訴人一點都不需要知道或準備,因為檢察官就必須去幫告訴人把
這些事情處理好(告訴人連律師可能不用請),最後都只是徒增社會資源的浪費。
就像本次告訴,他總共告我兩條
制度讓我不能不被告,也就是說:告人的人不管告的法條對不對,有沒有積極證
據,這些事情告訴人一點都不需要知道或準備,因為檢察官就必須去幫告訴人把
這些事情處理好(告訴人連律師可能不用請),最後都只是徒增社會資源的浪費。
就像本次告訴,他總共告我兩條
1. 妨害名譽,只因我說不要像馬英九躲起來
(問題是他要我出來對賭,我出來了他卻不回應了)
2. 煙滅證據:只因為我修改了兩個網友罵他的貼文
你說瞎不瞎,而且告訴過程中,他還寫信來說要我賠他精神損失20,000元就撤銷
告訴,整起案件應該最後有17人跟他和解,也就是說半年多他可能總共得到了34萬元。
就只要一篇文章告人就好? 有沒有訴棍濫訴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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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辦,我收到那封信之後心生恐懼,每天都睡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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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問題...1F 07/09 01:08
→ :哇靠…不用工作就有34萬…有這麼爽?2F 07/09 01:08
→ :反告啊3F 07/09 01:09
推 :檢察官不處理新聞會說吃案4F 07/09 01:09
推 :早就有專門這種在撈的,時間夠就跟他玩呀5F 07/09 01:09
推 :沒那麼簡單 我釣了兩次都告不贏 就洗手了6F 07/09 01:09
→ :誰啊 有卦嗎7F 07/09 01:10
→ :最重要是妨礙名譽相關罪應除罪化,全部民事解決就好8F 07/09 01:10
→ :問題是跟他玩搞半天訟棍不會有任何損失9F 07/09 01:10
→ :某樓明明還再釣 洗手咧10F 07/09 01:10
推 :不是可以升請開庭地點在自已的所在地 讓他四處跑就夠了11F 07/09 01:11
推 :su12F 07/09 01:12
→ :所在地可以轉回來啦13F 07/09 01:12
→ :我自己的經驗 偵查庭之前沒辦法 然後訟棍跟本不會去14F 07/09 01:12
推 :好可憐 網路嘴砲還會被告 QQ15F 07/09 01:13
推 :現在法院流行的是亂寄支付命令,濫訴比較少16F 07/09 01:14
→ :最後拖了超過一年我才拿到不起訴裁定17F 07/09 01:14
推 :這就訟棍呀18F 07/09 01:14
推 :而且不管告的法條對不對 書記官還得幫忙校正19F 07/09 01:15
→ :跟我一起開庭有一個最扯 他因為私信被告妨礙名譽20F 07/09 01:16
→ :請問和解金這種對方任意開是合法的嗎21F 07/09 01:16
→ :我完全不能理解檢察官怎麼會收理22F 07/09 01:16
推 :誣告不修法 當然沒辦法阿23F 07/09 01:17
→ :有時候還會有精神病患寫被告案由什麼都沒有的告訴狀24F 07/09 01:17
推 :不然就反告 只要有共識,一個跟十個玩 換十個跟他玩25F 07/09 01:17
→ :反告沒用 我研究過污告幾乎不可能成立26F 07/09 01:17
→ :書記官校正是對的阿,告是告一個犯罪事實,而非法條27F 07/09 01:17
推 :這就要幫訟棍講點話了 這世上本來就是內行欺負外行28F 07/09 01:18
→ :訟棍只要不去惹到黑道 根本就穩賺不賠29F 07/09 01:18
→ :不是有沒有用的問題 是讓他浪費時間出庭30F 07/09 01:18
→ :訟棍只要騙到一兩個合解費就賺到了31F 07/09 01:18
→ :可以找一群受害者,提民事訴訟看看,這機會比較大32F 07/09 01:18
→ :問題是訟棍不會去啊 最後也不會有罪33F 07/09 01:18
→ :如果被告的都花時間去了解 不息事寧人 訟棍也沒辦法囂張34F 07/09 01:19
→ :你可以試試在外國跟當地網友互譙看會不會被告 這樣就能判35F 07/09 01:19
→ :對訟棍來講官司輸贏根本毫無意義 他就是要騙和解費36F 07/09 01:19
推 :對幹就對了,讓這樣的___多踢鐵板37F 07/09 01:19
→ :刑事是一定要出庭的38F 07/09 01:19
→ :斷台灣是不是非常濫訴~ 個人認為這是一種行業 既然是一種39F 07/09 01:20
→ :問題是一百個不和解他也沒差 有人當冤大頭他就賺了40F 07/09 01:20
→ :熱門板還是很多人在夜釣( ′﹀‵)/︴<>< <>< <>< <>< <41F 07/09 01:20
→ :行業 就不可能只有台灣有~~~~~~42F 07/09 01:20
推 :( ′﹀‵)/︴<>< <>< <>< <>< <43F 07/09 01:21
→ :國外法律又長不一樣 怎麼會不可能只有台灣有44F 07/09 01:21
推 :賺這種錢不怕生兒子沒......45F 07/09 01:22
推 :去巴哈賺 一定百萬年薪46F 07/09 01:22
推 :樓上好主意47F 07/09 01:22
推 :我怎麼好像有印象有看到原始文章@ @...48F 07/09 01:22
推 :( ′﹀‵)/︴<>< <>< <>< <>< <49F 07/09 01:23
→ :不過去警察局看啊 要視覺得自己講得沒啥千萬別和解50F 07/09 01:23
推 :<>< <>< <>< <>< <>< <>< <>< <>< <>< <>< <>< <>< <>< <><51F 07/09 01:23
推 :有釣到就賺了 發言前還是要先想想52F 07/09 01:25
推 :><> ><> ><> ><> ><> ><> ><> ><> ><> ><> ><> ><> ><>53F 07/09 01:25
→ :你應該要跟他說 如果他提不出精神賠償的實際計畫金額 可54F 07/09 01:25
→ :以告他恐嚇取財 如何?
→ :以告他恐嚇取財 如何?
→ :現實上 恐嚇取財的恐嚇是限定非法手段 所以不行56F 07/09 01:26
→ :當然就算明知不會成罪 也是可以告人就是
→ :當然就算明知不會成罪 也是可以告人就是
推 :印象有新聞報國外類似事情了。不要以為躲在網路就可以口無58F 07/09 01:27
→ :恐嚇取財...0.059F 07/09 01:27
推 :用誣告罪他就行了...形事是一定要出庭的....60F 07/09 01:27
→ brella …
→ :釣魚? 幾個人有共識就能玩死這些訴棍了63F 07/09 01:29
→ :刑事最少要出庭一次 告下去就對了64F 07/09 01:29
推 :故意踩板規告板主的也很多 除非ID太短 訟棍直接跳過.....65F 07/09 01:30
推 :訟棍 天生殘疾,一生無法正常討賺,便靠此維生...66F 07/09 01:33
推 :先罵人的還想提告的人都有了,你這例子沒什麼,很常有67F 07/09 01:36
→ :用斷章取義的方式截取文章提告 本來就有可議性在了68F 07/09 01:39
→ :如果能證實是用這種方式提告 加上事先要求賠償金額 這不
→ :算非法手段來恐嚇取財 我也覺得這說不過去
→ :如果能證實是用這種方式提告 加上事先要求賠償金額 這不
→ :算非法手段來恐嚇取財 我也覺得這說不過去
推 :拍拍,我最近也被告,剛去過漢口街做筆錄…71F 07/09 01:54
→ :有種告我的就要有種承擔後果啊XD 姓名住址全都知道72F 07/09 01:57
推 :刑法有一條罰訟棍的但不太可能成立的罪 硍73F 07/09 01:58
→ :而且那罰則真_ _的輕
→ :而且那罰則真_ _的輕
推 :跟他對告咩 你又不一定會輸75F 07/09 02:01
推 :不要跟訟棍和解。他不告贏的。76F 07/09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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