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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iPhone
作者 標題 Re: 智慧財產局對於越獄是否違法的回覆
時間 Tue Dec 20 08:12:46 2011
上次發e-mail問JB有沒有違法,昨天晚上收到mail,大家做個參考吧
許先生,您好!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
一、 來函所詢在蘋果電腦出產的IPHONE或IPAD進行越獄,是否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下稱
本法)第80條之2第1項之防盜拷措施規定一節,本局業於100年11月22日召開著作
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100年第13次會議諮詢專家學者意見,會議結論為:「iPhone
作業系統上韌體的認證程序雖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8款「防盜拷措施」
之定義,但個別消費者購買手機後修改韌體程式之「越獄行為,如其目的係為增
本法)第80條之2第1項之防盜拷措施規定一節,本局業於100年11月22日召開著作
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100年第13次會議諮詢專家學者意見,會議結論為:「iPhone
作業系統上韌體的認證程序雖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8款「防盜拷措施」
之定義,但個別消費者購買手機後修改韌體程式之「越獄行為,如其目的係為增
加自己手機作業系統的相容性,參酌美國著作權局於 2010年6月27日決定將其列為
美國著作權法第1201條(a)(1)(C)
「科技保護措施之例外事由(相當於我國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3項第9款之規定),
亦應認為有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3項之規避、破解防盜拷措施免責規定之適用,惟
未來主管機關應修正「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3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第13點「其他
主管機關所定之情形?,將納入「越獄?行為之免責規定,以臻明確。」謹供參考。
另如破解應用程式(APP)之防盜拷措施,以供IPHONE或IPAD安裝使用者,與上述
「越獄之行為不同,仍可能構成違反本法第80條之2第1項之防盜拷措施規定,併請
注意。
亦應認為有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3項之規避、破解防盜拷措施免責規定之適用,惟
未來主管機關應修正「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3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第13點「其他
主管機關所定之情形?,將納入「越獄?行為之免責規定,以臻明確。」謹供參考。
另如破解應用程式(APP)之防盜拷措施,以供IPHONE或IPAD安裝使用者,與上述
「越獄之行為不同,仍可能構成違反本法第80條之2第1項之防盜拷措施規定,併請
注意。
二、 至於著作權人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所附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如遭移除或變更,
將使接觸該著作之人無從知悉正確之資訊,或將依不實之資訊利用該著作,影響著
作權人權益,本法第80條之1明定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者,不得移除或變更著作權人
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因此來函所詢在蘋果電腦出產的IPHONE或IPAD進行越獄
之行為,如涉及移除或變更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者,除有本法第80條
之1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情形外,行為人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將使接觸該著作之人無從知悉正確之資訊,或將依不實之資訊利用該著作,影響著
作權人權益,本法第80條之1明定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者,不得移除或變更著作權人
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因此來函所詢在蘋果電腦出產的IPHONE或IPAD進行越獄
之行為,如涉及移除或變更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者,除有本法第80條
之1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情形外,行為人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三、 如 您尚有疑義,可逕電(02)23767134與本局著作權組三科聯繫。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 敬上
100年12月19日
--
月野兔:我要代替月亮為你吹喇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254.54
推 :看不懂......有沒有人可以幫忙翻譯一下。1F 12/20 09:08
推 :可以直接給結論嗎xD2F 12/20 09:16
推 :一部分是不是說越獄是為了解開手機內更多功能,所以是合3F 12/20 09:17
→ :簡單說就是4F 12/20 09:17
→ :你越獄是為了提升手機功能,在不去破壞原始編碼的情況下
→ :破解封鎖功能 這樣參酌美國法院判決 是合法
→ :但是如果你越獄是為了安裝破解APP 讓付費變成免付費,或者
→ :你越獄是為了提升手機功能,在不去破壞原始編碼的情況下
→ :破解封鎖功能 這樣參酌美國法院判決 是合法
→ :但是如果你越獄是為了安裝破解APP 讓付費變成免付費,或者
→ :法的,但如果利用越獄來傳送APP而損害著作人之權利就是8F 12/20 09:19
→ :違法的
→ :違法的
→ :是為了拷貝原始編碼散布供作其他人不法用途,則違法10F 12/20 09:19
另外就是如果jb動到系統辨識app是不是正版app部分也是違法
推 :結論:JB本身合法!!11F 12/20 09:33
→ :越獄超能力合法 盜版軟體違法 板規目前也是這樣抓啦=W=.12F 12/20 09:33
噓 :繞一大圈還是得到當初的結論,有高興嗎?13F 12/20 09:44
→ :嗯...當初我就說過越獄和盜版不可混為一談 有先見www14F 12/20 09:50
推 :因為一堆人吵說美國合法台灣可不一定,現在確認兩邊認知一樣15F 12/20 09:52
→ :我想原PO就是想正式確認這一點吧
→ :我想原PO就是想正式確認這一點吧
→ :他當初把越獄和盜版綁在一起問所以被噓爆的...17F 12/20 09:57
→ :自己的認知有誤還想誤導智財局 還好那邊官員有做事
→ :自己的認知有誤還想誤導智財局 還好那邊官員有做事
→ :老是有正義魔人老愛打這死問題,連智產局也跑去問!19F 12/20 09:58
還好吧,拿我的稅金幫我做事很正常阿
推 :這樣很好啊 就明確瞭解台灣的狀況了20F 12/20 10:05
推 :我覺得在台灣最後還是看承辦法官愛怎麼判21F 12/20 10:16
→ :智財局肯定也一堆人用iOS吧22F 12/20 10:17
→ :至少智財局比原PO搞得清楚狀況,還不錯啦23F 12/20 10:19
推 :想JB的人不就想用盜版嗎嘻嘻24F 12/20 10:26
推 :請問把sony root的原po高興了嗎?25F 12/20 10:29
我沒root
→ :正義魔人的相反是邪惡魔人吧 請邪惡魔人不要大家都邪惡26F 12/20 10:31
→ :應該這樣說27F 12/20 10:37
→ :我國當初智財法立法就是被邪惡的美帝(?)威脅,並不是從我國
→ :生態去分析擬草案,而是全盤繼受邪惡美帝(?)的智財法概念
→ :也因為這樣,基本上美帝那邊智財法被法院做出來的判決如果
→ :是具有指標性質的判決(勉強稱為leading case),多半會被我
→ :國法院或智財局引進(這樣我們省得動腦也不用違反美帝)
→ :我國當初智財法立法就是被邪惡的美帝(?)威脅,並不是從我國
→ :生態去分析擬草案,而是全盤繼受邪惡美帝(?)的智財法概念
→ :也因為這樣,基本上美帝那邊智財法被法院做出來的判決如果
→ :是具有指標性質的判決(勉強稱為leading case),多半會被我
→ :國法院或智財局引進(這樣我們省得動腦也不用違反美帝)
我國學術界會重視美國判決是因為美國市場最大
另外就是台灣加入WTO之後,WTO有規範到智慧財產權的部分
所以談判的時候也要知道對方判決
但是基本上我國智慧財產的立法是跟著日本、德國在走
※ 編輯: ulycess 來自: 218.174.254.53 (12/20 11:19)
推 :推三、四樓的翻譯:p33F 12/20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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