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dino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8-20 17:09:35
看板 LAW
作者 標題 [問題] 關於網路妨害名譽
時間 Mon Aug 18 22:02:07 2014
看到消息說現在修法了,網路妨害名譽等於是除罪化,因為檢察官沒辦法查被告身分,
除非原告自己去人肉。那人肉出來的個資是否合法,會成為爭議點嗎?
原告需要證明人肉到的資料沒問題嗎?(毒樹毒果)
被告自己在網路上公開的部分應該是沒問題,但如果是以下的例子呢?
甲想告乙妨害名譽,人肉不到確切個資,只搜文知道乙在別的版有參加團購和徵友,
於是透過相關網友,得知乙的電話、住址、和真實身分。
問題如下:
1、以理論和實務分別來說,這樣子拿到的資料站得住腳嗎?
2、甲有觸法之虞嗎?
3、給甲資料的網友有觸法之虞嗎?
4、乙有可能因為這樣而無敵嗎?還是說一碼歸一碼,
乙會先被檢察官找過去辦妨害名譽,再來追究甲和網友有無觸法。
5、如果乙確定自己網路上不可能被人肉到,可以要求甲提出個資來源嗎?
我沒有要告人也沒被告,就只是有這個疑問。感謝各位法律人解惑。
以上若有觀念錯誤的地方請不吝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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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麗的詩歌是最絕望的詩歌 有些不朽篇章是純粹的眼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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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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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XIMIX (223.138.80.30), 08/18/2014 22: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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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甲對乙提告,檢察官不會管甲怎麼找到乙,但會要求甲1F 08/18 22:23
→ : 要證明那個網路帳號確實是乙擁有與使用的...
→ : 要證明那個網路帳號確實是乙擁有與使用的...
→ : 檢警只有不能要求業者提供IP使用者 沒有不能查3F 08/18 22:56
→ : 或者帳號擁有者 但是有其他事證可以證明還是可以辦
→ : 或者帳號擁有者 但是有其他事證可以證明還是可以辦
→ : 感謝兩位說明5F 08/19 15:43
→ : 另外台灣法沒明定毒樹毒果6F 08/19 16:03
推 : 我國刑事訴訟法可是有惡名昭彰的158-4喔7F 08/20 00:28
→ : 通保法有明定毒樹毒果,而且效力強到可怕8F 08/20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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