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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3-09-01 21:03:40
看板 basketballTW
作者 beautydots (曾經的感動)
標題 [討論] 職籃球團和球員本來就應該簽僱傭契約
時間 Thu Aug 31 18:20:49 2023


職籃球團和球員本就該簽僱傭契約,我雖認為林秉聖簽約草率,但無法支持攻城獅錯簽委
任合約。以下文長,因實在感慨。

過去許皓程、鄭人維的訴訟案曾將契約性質列為爭點討論,有判決書可查,可整理出以下
資訊:

許皓程訴金門縣籃球協會案
合約名稱:金門酒廠籃球隊球員委任契約
法院認定:委任
主要理由:
1.法院對個案的從屬性判斷(依每日上下班無需打卡等)。
2.法院認為兩造間之系爭契約文字已明示為「金門酒廠籃球隊隊員委任契約」,並約明球
員義務之內容及報酬、獎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原告亦同意依此而為簽約,自不得嗣後再
反於明示之文字表示而更為曲解,要求被告負擔原約定所無之義務。所用理由為:「按『
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
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
第1118號民事判例參照)。」

訴訟結果:球團終止契約合法
來源:(第一審)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https://reurl.cc/RzA6ED
來源:(第二審)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7年勞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
https://reurl.cc/mDaq4j
這則判決有洪國勛、魏培元律師發出擔憂之聲:https://reurl.cc/o7l9lj
球員是不是所屬球團之員工?從許皓程案談起 - 名家評論 - 工商時報
[圖]
或許我們該仔細思考如何界定球員與球團的關係,並在該基礎上協助建立雙方對等且合理之法律關係,應有助我國運動產業之正向發展。 ...

 

鄭人維訴富邦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案
合約名稱:台灣大籃球隊球員委任契約
法院認定:僱傭
理由:契約固名為「台灣大籃球隊球員委任契約」,然參以契約第2條所訂球員應負之義
務,包含:1.須於一定期間內持續提供勞務以獲取報酬
2.有服從球團之管理、領隊、教練之指揮監督、配合球隊訓練計劃、賽事、對外宣傳等活
動之義務
3.贊助亦概依球團單方之指定,僅得被動配合而無磋商或異議之權限
4.對外活動尚須經球團視情況酌給津貼,始得獲取因參與活動所取得之收益
5.可能因未遵守約定而遭球團為禁賽、罰款等懲處,
堪認鄭人維就系爭契約所約定籃球技能勞務之提供,係基於與富邦間所存人格上、經濟上
及組織上之從屬關係而為,故此等勞務給付契約實具有僱傭之性質,而與委任契約之受任
人非係基於從屬於委任人之地位而為勞務給付之性質不相符合,自不得拘泥於系爭契約名
稱上所使用「委任契約」之用語。

法院還駁回球團就無須打卡及配合球隊集中住宿的抗辯,說明此僅為球團管理球員的行政
措施之一,而非其等指揮、監督之全部態樣,邏輯上自不能逕以無該等行政措施之存在,
遽認契約非僱傭性質。

訴訟結果:球團終止契約不合法
來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12號民事判決https://reurl.cc/OvdXLA
相關分析亦可見李郁霆、蔡如媚律師的發文:https://reurl.cc/jDbk6p
職業球員與球團的關係,是「僱傭」還是「委任」? :: 李郁霆律師&蔡如媚律師
[圖]
職業球員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這是大家應該都知道的事情,但不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就一定不是「僱傭」關係嗎?其實不是的,不適用勞基法的行業,也可能屬於僱傭關係,我們不要忘了,民法債編有一個章節就是「僱傭」,只是大部分的勞工都適用勞基法,所以我們常把重心都擺在勞基法,而忽略了民法的僱傭規定。 ...

 

上述案例若站在球員的角度,希望契約不能單方恣意終止,就會希望是僱傭契約,鄭人維
案的法院判決書也給足了認定為僱傭契約的理由。這次林秉聖和攻城獅隊的合約爭議,證
實以球團角度看,若希望契約安定,也會認為應該簽僱傭契約。


如果雙方簽的是僱傭契約,按民法第488條及第489條規定,定有期限之僱傭關係,於「期
限屆滿」時消滅。如果一方要於期限屆滿前終止,必須要有「重大事由」才能提前終止。
如果終止契約不符合法律規定,則契約效力仍存在,球員有給付勞務的債務。民法上就債
務不履行有一系列求償規定:

1.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1-1)林秉聖對攻城獅發函說明不服勞務,攻城獅可主張為預示拒絕給付,類推適用民法
第226條第1項給付不能之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
求賠償損害。」


(1-2)至履約期2023/9/1,林秉聖若不為給付勞務,攻城獅可主張給付遲延,適用民法第
231條給付遲延之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損害賠償額,依民法第216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
「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其中,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
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2.人格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責任-第227條之1「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
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法人的人格
權包括名譽、信用,若證明有非財產損害可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3.違約金-第250條第1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在
我國民法,懲罰性違約金(如明確約定)可與損害賠償並行(即:損害賠償之外須額外給
付)。只是須注意民法第252條有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


----

但若適用委任契約相關規定,契約的終止與損害賠償都會不同。

民法第549條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
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
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委任契約之任何一方,依法可以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只是於不
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所訂契約的終止權有任意終止權因重大事由之終止權二種類型,因重大事由之終止
權如僱傭,任意終止權即如委任

委任契約不論理由均得隨時終止,最高法院歷來已有表示(如:
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536號民事判決https://reurl.cc/11DnM8
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864號民事判決https://reurl.cc/kXm48x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20號民事判決https://reurl.cc/VLyj0Z);
委任契約不得以特約排除任意終止權,也有不只一則最高法院判決表示,如:
.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175號民事判決:委任契約縱有不得終止之特約,亦不排除民法
第549條第1項之適用。https://reurl.cc/aVQpzZ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如其信賴關係已動搖,而使委任人仍受
限於特約,無異違背委任契約成立之基本宗旨。https://reurl.cc/aVQp8D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委任契約不得以特約排除第549條第1項規定
之適用。https://reurl.cc/3xG8m8

會這樣的原因是,委任契約是以當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所成立之契約(最顯明的例子:
委任律師),如其信賴關係已動搖,而使委任人仍受限於特約,無異違背委任契約成立之
基本宗旨。因此委任契約縱有不得終止之特約,亦不排除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適用。從而
,只要契約性質確定為委任,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不論理由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就算訂
特別條款也無法阻擋。(此處不禁要問,球迷們覺得職籃球員跟球團的關係是委任嗎?)

又,契約終止的類型(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判決)有:
(1)當事人一方依法律規定行使終止權(法定終止權)。
(2)當事人一方依契約約定行使終止權(約定終止權)。
(3)當事人合意終止。

效果分別為:
(1)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依民法第263條準用同法第258條及第260條規定。
(2)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取決於契約之約定。
(3)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依當事人之約定定之。

當事人依法律規定終止契約,其法定終止權之行使,按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規定的結
果,由有終止權人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是法定終止權,
因此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單獨行為)即可使契約終止(契約關係向將來
消滅)。


因此,攻城獅隊的合約名稱「委任」恐將它在本件帶入很不利的情況。
https://i.imgur.com/cB31Ahj.jpg
[圖]

若法院認定本件應適用委任相關法律,則林秉聖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任意終止權規定終
止契約是合法行使法定終止權,可以不論理由、不能特約排除、以單方意思表示行使生效
,且沒有違約金責任,只有「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之損害賠償責任問題。


若攻城獅要主張契約性質是僱傭,可能會遭受質疑。因球團是議約的優勢方,合約文字通
常出自球團,若球團自己訂定合約時寫明是委任,於爭議時說是僱傭,將前後不一致。英
美法有禁反言原則,不得出爾反爾,我國法雖無禁反言之明文規定,但有誠信原則(民法
第148條第2項),且法院可以用許皓程案的判決理由否定探求實質上是僱傭(按「解釋契
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
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
號民事判例參照)。)


委任契約的訴訟案例可由演藝人員經紀、唱片合約看到,例如:
.魏如昀單方終止委任契約,動靜音樂訴訟請求給付違約金,被法院駁回
https://reurl.cc/lD8eXE,法院亦判魏如昀終止契約合法https://reurl.cc/kXmEmx
.委任契約之「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之損害賠償訴訟,可見於福茂唱片訴張韶
涵、福茂唱片訴韋禮安兩件訴訟。兩案的最新判決(張韶涵https://reurl.cc/K0ZQRR
韋禮安https://reurl.cc/RzAXQG)中,福茂唱片都請求到一筆賠償,那奠基於唱片公司
對歌手已支付詞曲費,或認定終止後一段時間之經紀費為所失利益(懶人包
https://youtu.be/cjyM6MlWMkA?si=YOm9lQlUWtOshzHF)。本件籃球員合約若走到「於不
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之損害賠償訴訟,會如何計算,尚未可知。

----

如有惡意挖角,法律對惡意挖角之一方,還訂有公平交易法可管。
先前一篇訪問律師黃杰的報導有提到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除了維護消費者利益(常看
到的是禁止事業聯合漲價),還很重要的是它是一部競爭法,規範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
之行為,目的在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可見公平交易法第1條)。

契約法和債法是攻城獅和林秉聖之間的戰場,公平交易法則是攻城獅和台新之間的戰場。

職棒之前因兄弟象訴那魯灣挖角王光輝案,更一審的高等法院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
第3款及第24條規定,且違背善良風俗,因而契約無效(高等法院88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4
號民事判決,https://reurl.cc/M8npv4)(但該判決並非確定判決,後遭最高法院廢棄
發回:https://reurl.cc/QX8r3Z,之後又因原告撤回第一審之訴而結束訴訟)。
公平交易法於2015年修法後,原第19條第3款條號及文字有變動,但仍得依修正後公平交
易法第25條主張競爭者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屬不確定法
律概念,故公平交易委員會訂有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5條案件之處理原則(
https://reurl.cc/3xd2DR),寫到:
1.必須「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本條所稱交易秩序,泛指一切商品或服務交易之市場經濟
秩序,可能涉及研發、生產、銷售與消費等產銷階段,其具體內涵則為水平競爭秩序、垂
直交易關係中之市場秩序、以及符合公平競爭精神之交易秩序。

2.行為必須「顯失公平」:本條所稱顯失公平,係指以顯然有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營
業交易者。在例示的情況中,看起來與挖角案比較相關的是:以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之阻
礙競爭、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不當利用相對市場優勢地位。


學者劉孔中的〈挖角與惡意挖角〉一文中認為,以利誘、強化員工跳槽的決心(例如:為
其承擔可能發生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責任)、妨礙他人員工忠誠履行對原雇主之重要義務
(例如:雙重雇用)等是以不公平競爭為手段之惡意挖角行為,為公平交易法所禁止。


兄弟象訴那魯灣挖角王光輝案的更一審高等法院判決中,可看到分別以下列三點審查認定
那魯灣惡意挖角:
1.兄弟象及那魯灣均係與棒球選手訂立契約,約定支付代價予棒球選手,由棒球選手提供
棒球技能,接受其所安排之訓練及比賽,以此為業,而從中獲利之公司,故二者相互立於
競爭者之地位。

2.兄弟象與王光輝於78年12月29日簽訂職棒選手契約,係不確定期限之契約,契約仍持續
有效存在。那魯灣於85年9月簽訂職棒選手契約於後,約定:契約存續期間自85年11月1日
起至90年12月31日),是在兄弟象與王光輝契約有效期間內簽訂

3.王光輝與兄弟象簽約之簽約金為78萬元,首年月薪7萬8千元,嗣後視表現調整(調薪幅
度不得超過20%),而王光輝與那魯灣所簽約之簽約金為390萬元,薪資為每月36萬元。
魯灣與王光輝簽約時,明知兄弟象與王光輝間契約仍有效存續,故法院認定那魯灣以高額
簽約金及薪資利誘王光輝。


如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依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
)可主張契約無效,依民法第113條(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
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可請求回復原狀,又依民法第184條第2
項本文(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或公平交易法第30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可請求損害賠償,
公平交易法第31條甚至規定:「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
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3倍。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
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除了最後的救濟手段-訴訟,其實前期可請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就違反公平交易法之
行為做行政裁處,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25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
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千5百萬元以下罰鍰
;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違法的認定有調查權(第27條、第44條)。


不過本件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值得後續觀察。
在公平交易法第25條禁止的「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中,事件一出引起許
多討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就不贅述,而在台新和攻城獅之間,是否有「顯失公平之
行為」呢?

王光輝案的更一審判決其中審酌的兩點:契約存續期間重疊明知契約仍有效存續卻利誘
跳槽
台新的聲明寫到:林秉聖和中信的合約到8/15,台新與林秉聖於8/16簽約,該公司認為未
收到中信的不匹配報價前,不應有具拘束性的合約→這可以視為明知契約仍有效存續卻利
誘的反駁
攻城獅的聲明寫到:台新明知攻城獅已經簽約並官宣之後才正式簽約,是惡意挖角。
這點看起來社會普遍認同台新應該知道攻城獅的事情還簽約的。
我認為有懸念的是:
林秉聖的ig寫到:該份合約未載明確切起訖日期→這可以視為契約存續期間重疊的反駁。
攻城獅的聲明寫到:2023/9/1為開始履行契約之日(但未提到期間到何時)。
這就要看實際契約才能知道了。
又,若攻城獅的合約適用委任相關法律,委任契約依法有任意終止權,以有終止權人向他
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那麼林秉聖的ig寫到在攻城獅官宣(8/15)前他已向攻城
獅表達婉拒加入、林秉聖8/16 ig發文對外稱婉拒加入攻城獅、8/17表示終止與攻城獅的
合約之存證信函到達攻城獅,8/16與台新簽約,兩者契約存續期間有重疊嗎?


如無違反公平交易法,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也是會使契約無效的原因(攻城獅聲明有
指稱違反善良風俗),主張契約無效的依據是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者,無效),又依民法第113條(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
,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
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可主張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也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一般來說,公共秩序指國家社會之一般的
要求或利益;善良風俗指社會一般的道德觀念(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930號判決,
https://reurl.cc/QX8zZp)。學者說:民法第72條並非在於使道德性義務成為法律義務
,而在於使法律行為不致於成為違反倫理性的工具(陳聰富,民法總則)。是否違反公共
秩序或善良風俗,還須看個案判斷,但個人認為,若法院認定本件適用委任契約的任意終
止權,此來自於攻城獅隊的合約文字,要說契約終止後簽約者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理由難充分。


另外,有議論者針對此事提出應封殺合約不誠信的球員的建議,但同樣來自公平交易法的
規定指出,萬萬不可。公平交易法第15條確立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原則,集體約定封殺
球員很可能構成聯合行為。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
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也是公平交易法規範的聯合行為(公平交易法第14條
第4項),籃協也可能在範圍內。封殺球員不但侵害球員工作權,而且職棒曾有叛將條款
,即屢屢被批評、已經被刪除,還要走老路嗎?


----

個人的結論是,委任契約不只會造成球員被恣意終止契約,也可能造成球團遭到挖角的救
濟手段被大大限縮(是挖角還是惡意挖角?),攻城獅隊如此訂立契約,可能是延續過去
SBL時期的作法、可能是未考慮法律風險…,原因不得而知,但希望往後職籃球團和球員
訂定僱傭契約


雖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一字第 059605 號公告雖已將職業運動業之教練、
球員、裁判人員排除適用勞基法:
https://i.imgur.com/EDOkft9.jpg
[圖]

但並不妨礙被排除適用勞基法之工作者適用僱傭契約,僱傭是在民法上而非勞基法上的規
定,同樣被排除適用勞基法但適用僱傭契約的工作者是有的,主治醫師就是一種例子。
若信不過可以看這篇:https://reurl.cc/jDbk6p

民法僱傭不過有幾條規定而已:
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
付報酬之契約。」
 →僱傭定義,符合現實運作。
第483條「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服勞務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
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規定報酬額,保障勞工不是做功德。
第483條之1「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
必要之預防。」
 →僱用人對受僱人之保護義務,本是球團應該做的。
第484條「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
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受僱人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符合現實運作,職籃應不能找別人代打;僱用人非經
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可能讓未來推行球員交易多一個須經當事
球員同意的條件,但也可能透過簽約時約定處理(參考中華職棒聯盟選手契約)。
第485條「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其有特種技能時,如無此種技能時,僱用人得終止契約
。」
 →保障雇主取得約定的特種技能。
第486條「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左列
之規定:一、報酬分期計算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二、報酬非分期計算者,應於勞
務完畢時給付之。」

 →規定報酬給付時點,保障勞工不是做功德。
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
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
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僱傭的重要規定,保障勞工不因雇主恣意不受領勞務而頓失財務來源。
第487條之1「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
償。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受僱人服勞務而受損害之賠償請求權,常見於職災,有實際需要。
第488條「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
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
其習慣。」

 →職籃合約目前都定有期限,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才消滅,對勞雇雙方都有保障。
第489條「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
終止之。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定有期限之僱傭契約只在遇有重大事由時才能提前終止,比委任安定。
看下來這幾條應該都沒什麼問題。

其次是社會保險(全民健保、勞保、勞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都規定雇主有投保義務
。不過這不是現在職籃球團就會為球員做的嗎?

因此,再次感嘆,職籃球團和球員間本來就應該簽僱傭契約,可以減少紛擾,增加契約安
定性。瀏覽職棒球員與球團的訴訟,似乎已固定肯定契約性質為僱傭(如:1997年三商虎
訴康明杉案、2000年林凱志訴那魯灣案https://reurl.cc/LA9m0y、2003年武建州訴興農
牛案https://reurl.cc/aV6kp3、2012年La New訴陳昭穎等人案https://reurl.cc/v79dnk
等),這次攻城獅若要與林秉聖或台新訴訟,委任二字可能使其大不利,委任契約依法可
隨時、不論理由終止可能會是爭議重點。看了一系列職籃案例,真心疾呼,職籃球團和球
員,應該簽的,是「僱傭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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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打完這篇的時候,攻城獅已聲明提出告訴,那麼,就看合約上的委任二字會不會出來攪
局、就看公平交易委員會和法院對這則案例的實務法律判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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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27.208 (臺灣)
※ 作者: beautydots 2023-08-31 18:20:49
※ 文章代碼(AID): #1ay6c5wX (basketballTW)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ketballTW/M.1693477253.A.EA1.html
yellow860526: 有懶人包嗎1F 08/31 18:22
shifa       : 第一段跟最後一段標亮字的地方就是2F 08/31 18:23
Russ0116    : 靠北字太多又太難了 有懶包嗎=_=3F 08/31 18:23
我好像不該把許皓程案和鄭人維案的判決文字放上去,字太多,晚點改掉。
那段想整理過去法院判決,許皓程案:判委任。鄭人維案:判僱傭。
許案法官:契約已寫明為委任+籃球員不用打卡上下班。
鄭案法官:實質認定有從屬性是僱傭+不用打卡上下班也可以是僱傭。

委任:隨時、不論理由、單方可以終止契約,且不受特約約束,有任意終止權。終止很容
易合法,合法終止下去,要賠的較僱傭少(於不利他方時期終止之損害賠償only)。
僱傭(有期限):要嘛等合約期間屆滿,要嘛有重大事由才可提前終止,要嘛必須當事人
雙方另行合意才能終止。終止較不容易合法,不合法終止下去要賠的多(債務不履行損害
+人格權受侵害損害+違約金)。

攻城獅隊的聲明寫到委任合約,我個人認為不太有利,然後我不懂為何簽委任,希望簽僱
傭,對雙方都比較有保障。大概是這樣子。

kaikai9527  : 推4F 08/31 18:24
booksi1     : 廢話太多,合約裡面有說到兩方同意才可終止就是僱傭5F 08/31 18:25
有一種情況是委任契約特約不得任意終止,最高法院判有判過幾個判決。

wu7706070   : 太長6F 08/31 18:25
ZIDENS      : 懶人包:法院實例委任可以單方解約 雇傭不行7F 08/31 18:26
ZIDENS      : 公平交易的部分我還沒看完
坦白說公平交易法我只是就找到的資料想,公平交易法是這堂台籃法律實務課的重點,拋
磚引玉一下。

rubio09     : 3Q人會變很不方便?9F 08/31 18:27
對,一體兩面。

fday        : 感謝你的用心 先推等等再看10F 08/31 18:27
Russ0116    : 那在賠償還沒談妥之前 任一方可以單方面解約嗎?11F 08/31 18:30
雙方談妥的終止契約是當事人合意終止的情形(不是依據法律也不是依據契約,是雙方另
外去談出來的),那樣的話就要看雙方約定。
但終止權有依據法律和依據契約的情形。
依據法律的話以有終止權的人意思表示就可以,就不用等雙方談妥。例如福茂唱片跟張韶
涵、韋禮安的訴訟,最後法院認證張韶涵、韋禮安終止契約是合法的,只是後面再打損害
賠償訴訟。
依據契約的話要看契約怎麼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我看書上是說解釋上可以準用法定終止
權的規定。

shaowen0213 : 推推專業12F 08/31 18:31
kaikai9527  : Booksi不要再耍白痴了好不好 也可能是委任但獅還是13F 08/31 18:31
kaikai9527  : 把不可單方終止寫進去 誰跟你一定僱傭
md1128      : 純推不看 等懶人包XD15F 08/31 18:33
ts1993      : 懶人包就是 如果是委任 大聖可以單方面終止 就算你16F 08/31 18:33
ts1993      : 裡面有寫不能也是
ts1993      : 但如果是僱用 那就大聖輸了
shifa       : 最後一段說了 委任二字可能會讓合約爭論落於不利19F 08/31 18:33
單純我的個人看法,等公平交易委員會或法院的法律見解出來。

REI3173     : 我比較好奇,有沒有球員簽約的對象不是球隊或球團,20F 08/31 18:34
REI3173     : 而是奇怪的……
這個有沒有人要爆細節,我前幾天在聽勞動派遣的課時想到籃球界會不會也有派遣?

ZIDENS      : 公平交易懶人包:法院在前案判定點對應下應為1.PT是22F 08/31 18:34
johnbill    : 委任但加了但書23F 08/31 18:34
ZIDENS      : 不是互相競張 且大聖有沒有造成利益或損益24F 08/31 18:34
dgq75148    : 就算有寫在合約裡也不行?25F 08/31 18:34
把不能任意終止的條款寫在委任合約裡嗎?最高法院是說過不行。

johnbill    : 就看法院上的攻防了26F 08/31 18:34
ts1993      : 所以攻城獅喊在大聲 只要法院判是委任 也沒用27F 08/31 18:34
ddkkz2003   : 委任或僱傭要以契約條文內容為準 標題只是參考28F 08/31 18:34
ZIDENS      : 2.喵的契約究竟有沒有效 3.台新有沒有開高薪挖腳之29F 08/31 18:35
ZIDENS      : 實
ts1993      : 委任契約不得以特約排除任意終止權31F 08/31 18:35
TeamKP      : 是 法規明定委任契約 禁止單方面解約的條款無效32F 08/31 18:36
ts1993      : 所以要看法院認定這份到底是委任還是僱用了33F 08/31 18:36
shifa       : 這大概就是攻防重點 但台新顯然沒在怕的34F 08/31 18:36
walker      : 推 看臺籃學法律35F 08/31 18:36
ts1993      : 傭36F 08/31 18:36
dgq75148    : 那喵就不妙了 連他們都自己稱是委任契約37F 08/31 18:36
omracnata   : 好專業38F 08/31 18:37
ts1993      : 講白了就台新很有把握是委任啦39F 08/31 18:37
shifa       : 但只提了一次 後續公開言論都沒提到 委任 二字40F 08/31 18:37
LMGlikeshit : 推 反正交給法院判定就對了 各說各話本來就沒結果41F 08/31 18:37
ZIDENS      : 大聖IG有幫忙提一次42F 08/31 18:37
ts1993      : 所以後面喵就沒再講了阿43F 08/31 18:37
jackpig10235: 個人認為公平交易法的惡意競爭不一定以契約存續期44F 08/31 18:38
jackpig10235: 間重疊為要件,成立後為生效惡意使其違約也有成立
jackpig10235: 空間
公平交易法的評論有賴大大補強!
如果這件真的爭到判決出來,以學習的角度來說也很期待,過往案例太少了,我查一般公
司的多半是挖角+偷營業秘密,著重在營業秘密上辦。

ts1993      : 他們自己發現問題了啊47F 08/31 18:38
LMGlikeshit : 當初喵提完 立刻就有留言指出委任可單方面解約48F 08/31 18:39
LMGlikeshit : 後續就不敢再提了
ZIDENS      : "檯面上的說法"目前沒有證據指出是台新慫恿50F 08/31 18:39
TeamKP      : 但另一個問題 如果之後都簽僱傭 球團方是不是也不能51F 08/31 18:39
Demia       : 其實這是很好的案例啊,簡單說資方簽委任約,就是52F 08/31 18:39
Demia       : 想把球員當免洗的,現在被自己簽的約反噬剛好
TeamKP      : 隨意3Q球員?54F 08/31 18:39
ZIDENS      : 當然進法院就不一定了55F 08/31 18:39
softlampa999: 一點都不懶人56F 08/31 18:41
Jen0525     : 攻城獅要怎麼證明台新是在‘知道林秉聖已跟獅簽約‘57F 08/31 18:41
Jen0525     : 的情況下還和大聖簽約?
應該可以由”可得而知”去主張。

ZIDENS      : 但過往的公平交易案例 有主張"另一張合約無效"的嗎59F 08/31 18:41
我是看到職棒的王光輝案有一些相關討論,不過兄弟象的主張是球員免付那魯灣違約金。

Jen0525     : 且就算法官仲裁結果出來台新輸了 要如何執行大聖只60F 08/31 18:42
Jen0525     : 能在P打球? 又不同聯盟==
執行又是一個問題,有賴其他專業大大討論。

laihom0808  : 大聖去報到再自請離隊可以嗎?62F 08/31 18:42
如果是委任契約可隨時、不論理由、單方可以終止契約,且不受特約約束的話,好像可以
,前提是契約是委任契約。

ZIDENS      : 如果台新合約無效大聖就只剩喵那張可以去了63F 08/31 18:42
ZIDENS      : 但如果即使這樣他也不去 那也沒辦法
這個問題我也在想,我想的是假使台新違反公平交易法被認定合約無效、台新被罰或賠償
,但攻城獅的合約是委任的話,林秉聖不是還是可以隨時、不論理由、單方終止契約,然
後再去跟台新簽約嗎?

a3504121    : 認真推65F 08/31 18:43
ZIDENS      : 台新自己都說喵那張約無效了 當然是知道已簽約66F 08/31 18:43
laihom0808  : 怎麼可能無效,又不同聯盟67F 08/31 18:43
ZIDENS      : 不知道還主張無效 是要無效什麼東西68F 08/31 18:44
突破盲點~

liutj5800   : 感謝整理69F 08/31 18:44
marauder08  : 推你,這問題的核心就是委任或是僱傭,感覺台灣過70F 08/31 18:44
marauder08  : 往球團都喜歡簽委任,好像球團把持著隨時解約的權利
marauder08  : ,沒想到這次反而被球員搞了,正本清源的就是不要在
marauder08  : 沿襲之前的委任約了,全部改成僱傭,也不會出現毒瘤
marauder08  : 閻那種人可以上下其手的空間
真的,我真的寫盡了能寫的、很想問:為什麼你們不給球員簽僱傭契約?

Russ0116    : 攻城獅8/15官宣 台新8/16跟林簽約的 所有簽約之前75F 08/31 18:44
Russ0116    : 一定知道
Once1225    : 太專業了77F 08/31 18:45
shifa       : 無效是台新的主張 不一定代表事實78F 08/31 18:45
對,其實我看台新那份聲明很不懂,無效怎麼會是這樣解釋。但後來想他們可能表示在他
們的認知簽約時林秉聖身上是沒有合約的,沒有明知有合約還搶、沒有惡意挖角的意思。

liaoeddie   : 推79F 08/31 18:46
ZIDENS      : 我不知道過往案件球團如何主張 我個人瞎猜當時的情80F 08/31 18:47
macaca1029  : 推推81F 08/31 18:47
ZIDENS      : 況有可能是主張不承認另一個聯盟82F 08/31 18:47
xyz40273xyz : 林不是有單方面說要解約嗎?這樣台新不能說確認後才83F 08/31 18:48
xyz40273xyz : 簽約?
這確實是一個我很在意的點~
如果台新抗辯雖然知道有攻城獅的事,但它們相信林秉聖會跟攻城獅終止契約、林秉聖也
確實有做意思表示(儘管攻城獅不同意),那麼台新認為自己和林秉聖簽約是在林秉聖身
上沒有有效合約的情況,沒有惡意挖角,是否有理由?
如44F jackpig10235大提到的另一個爭點,即使台新和林秉聖簽約時林秉聖身上確實沒有
有效合約,但台新促使林秉聖去終止合約,有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

liaoeddie   : 台新主張的是攻城獅那份被解約了啊85F 08/31 18:49
jack34031   : 看這篇感覺是委任,攻城獅就輸了86F 08/31 18:50
jack34031   : 是委任的話
william12tw : 主要問題就是 他們簽的時候實際上林秉聖還有中信的88F 08/31 18:50
william12tw : 合約 所以不能簽僱傭 然後就變成能有鑽漏洞的方式
joejoe14758 : 感覺球員工會可以針對雇傭和委任合約做一些事情 但90F 08/31 18:51
joejoe14758 : 工會至今依然神隱
Russ0116    : 林是8/17才寄存證信函給獅告知解約 雖然8/16有在ig92F 08/31 18:51
Russ0116    : 聲明 但我想那應該不具備法律效用
意思表示不限於書面通知,民法第94 條「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
了解時,發生效力。」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要式時,形式才是必要,但終止契約沒有。
沒有書面問題是比較難舉證,不過這讓我想到以前有一件終止契約的訴訟:卞怡儒訴台元
紡織案,時任台元女籃隊總教練的周泓諭是以LINE通知卞怡儒教練終止契約的,也沒有被
推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9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易
字第16號民事判決)。

ZIDENS      : 要看郵戳吧 說法是當天寄出隔天送到94F 08/31 18:51
Russ0116    : 獅8/15官宣 林8/16發ig聲明且跟台新簽約 林8/17才95F 08/31 18:52
Russ0116    : 寄存證信函給獅提解約 完整時間軸是這樣
alex8725    : 兩聯盟連統一的公版契約都沒有要講什麼97F 08/31 18:53
我在網路上有查到隔壁棚的中華職棒聯盟選手契約:
http://www.ej-baseball.com/regulation/contract.htm
籃球這邊確實可以討論。

ZIDENS      : 817是獅說收到98F 08/31 18:53
dooooooooog : 真厲害,這篇到底是什麼人才有辦法寫出來?99F 08/31 18:53
沒有啦,只是一個在意球團不給球員簽僱傭契約和對過往案例覺得惋惜的人QQ

Russ0116    : 有道理 817應該只是收到而已100F 08/31 18:53
ZIDENS      : 其實重點倒也不是那一兩天 而是這種事應該要確定101F 08/31 18:54
shifa       : 台新聲明稿就是設置兩道防火牆 一道主張你契約無效102F 08/31 18:54
shifa       :  一道主張你契約可由球員單方面解除 光就文章脈絡
shifa       : 來看兩件事情放在同一篇文意不通 但是用決策樹去套
shifa       : 大概了解是提出兩個攻防點
ZIDENS      : 解除後才有後續動作才對106F 08/31 18:54
jack34031   : 專打民事的律師應該都能?107F 08/31 18:54
AriesC      : 終於有一些正常的論點了108F 08/31 18:54
apple94     : 你簽僱傭,外籍生不同意你解約,你問題就大了,估計109F 08/31 18:54
apple94     : 大多數簽的都是委任
希望這些問題都拋到檯面上好好討論
委任就不要指揮、監督、管束、懲處…,好好約定委任該怎麼樣
如果要做這些事,就不要真僱傭假委任
這樣就算有委任也應該是很少數吧,我是覺得外籍生一般來說也還是僱傭

MingenWu    : IG是誰寫的? 已確定林本人嗎?111F 08/31 18:55
ZIDENS      : 咬死單方解約寄出即有效力...總覺得不太對112F 08/31 18:55
Russ0116    : 所以跟外籍生簽委任 只要不爽都直接叫他們走人嗎113F 08/31 18:56
Russ0116    : 我以為是用買斷的方式ㄟ…
jack34031   : IG是誰寫的不重要吧115F 08/31 18:56
MingenWu    : 為什麼要檢討林本人呢 還沒確定是不是他寫的116F 08/31 18:56
johnbill    : 還是要付錢阿 但你不能不同意117F 08/31 18:56
shifa       : 目前都是用買斷 但是現在買斷都說是「雙方同意」118F 08/31 18:56
apple94     : 委任意思是可以單方面解約,但還是要賠錢啊119F 08/31 18:57
jack34031   : 林秉聖總不可能現在跳出來說IG不是他寫的吧120F 08/31 18:57
shifa       : 事實上球員也沒辦法拒絕 留在隊上空轉一年隊球員來121F 08/31 18:57
shifa       : 說損害更大
QQ

MingenWu    : 有人要檢討他的IG內容阿123F 08/31 18:57
Russ0116    : 我比較好奇 就算任一方能直接解約 賠償還沒談妥之124F 08/31 18:57
Russ0116    : 前 能說走就走嗎 說簽下一份就簽
要雙方談妥的終止契約是當事人合意終止的情形,依據法律終止契約的話有終止權的人就
可以做。像福茂唱片跟張韶涵、韋禮安的訴訟,最後法院認證張韶涵、韋禮安終止契約是
合法的,只是後面再打損害賠償訴訟。

ASTRONOMIA  : 哇~好多鍵盤律師喔,台灣文組果然有出息,鑽研不遺126F 08/31 18:58
ASTRONOMIA  : 餘力被趕欣慰
ZIDENS      : 我也是好奇這點 解約或許是既定事實 但賠償如果是個128F 08/31 18:58
shifa       : 你把委任當成外包接case去類比就好129F 08/31 18:58
Leo0422     : 我有疑惑 如果未來都是簽僱傭合約130F 08/31 18:58
ts1993      : 當然可以吧131F 08/31 18:58
ZIDENS      : 100倍什麼的 縮了也沒辦法 那他就不是既定事實阿132F 08/31 18:58
Leo0422     : 球團就不能隨便釋出球員了吧133F 08/31 18:58
Leo0422     : 這樣在球團補強操作上會很困難吧
就是球團經營的技術了,也可以簽短約。

ts1993      : 被前公司告要賠錢 你一樣也能做新工作不是135F 08/31 18:59
jack34031   : 那你就一年一約啊136F 08/31 18:59
ts1993      : 不能100倍吧 數字又不是你隨便喊的...137F 08/31 18:59
Jen0525     : 委任解約的話要付違約金嗎? 球團3Q球員的時候有沒138F 08/31 18:59
Jen0525     : 有付
LMGlikeshit : 不影響吧 不然資方如果一直不談妥金額140F 08/31 18:59
LMGlikeshit : 你不就一直不能工作
shifa       : 對 僱傭合約對球團來說操作釋出球員會變得困難142F 08/31 19:00
andyk27     : 原po法律大神143F 08/31 19:00
小小學生,運動法有趣,希望台灣可以多一些運動法的課程,這個案子以後也可以編入教
科書。

apple94     : 你一物二賣,法律可沒規定你要先賠錢才能和別人簽144F 08/31 19:00
apple94     : 約,那只有債務不履行而已
對,apple94大專業。

MingenWu    : SBL要有離隊證明書 才能去下一隊146F 08/31 19:00
這也是一個討論的點,是過去因應類似案例的作法。
但我覺得讓雇主可以扣離隊證明書也不是很好,我們一般勞工離職,勞基法第19條有給我
們保障,但球員沒有><

rubio09     : 反正球員和球團有紛爭 球迷一定挺球團 所以還是簽147F 08/31 19:00
rubio09     : 委任對大家都方便
cama        : 沒事戰場在社群媒體☺繼續洗違約 司法不正義就好149F 08/31 19:01
shifa       : 合約到不續約就沒有買斷問題 合約未到要3Q通常會說150F 08/31 19:01
shifa       : 跟球員合意買斷
ZIDENS      : 我知道不是隨便喊==我只是隨便舉例 甚至後續這個金152F 08/31 19:01
ZIDENS      : 額不同意還能上法院或許可以殺價一下
ZIDENS      : 所以這就代表單寄出通知不完全可以認知為解約是既定
ZIDENS      : 事實吧
tsuki0826   : 還好你是現在才寫 不然會被噓成XX156F 08/31 19:02
omracnata   : 這種專業認真的文哪會被噓157F 08/31 19:03
Russ0116    : 看起來獅要冷凍林應該是無法了 只能想辦法告到他賠158F 08/31 19:03
Russ0116    : 償金比多賺得多來爽一下了
b0850       : 委任契約不就是以前有利資方的做法嗎?160F 08/31 19:04
shifa       : 足球那邊有個買斷參考就是合約殘值 例如高老闆五年161F 08/31 19:04
shifa       : 合約接下來合約薪資700 800 900萬 要買斷就是加總
shifa       : 起來2400萬
b0850       : 只是現在被反咬一口XD164F 08/31 19:04
apple94     : 照獅那邊訪問的說法是契約裡面本來就有買斷金的規定165F 08/31 19:05
apple94     : 了
shifa       : 今非昔比啊 以前球員哪像現在有好幾個聯盟可以選167F 08/31 19:05
shifa       : 哪天球團端出球員選擇權我都不意外了
Jen0525     : 不是 委任合約終止不用給違約金吧 3Q球員的時候資方169F 08/31 19:05
Jen0525     : 有給嗎?
wwwh0225    : I文值得m171F 08/31 19:05
skingqq     : 要看契約實際上內容來認定是僱用還是委任啦172F 08/31 19:07
Russ0116    : 我記得記者會時胡有說合約有明定有賠償金 只是是未173F 08/31 19:07
Russ0116    : 知數要估損才能知道
jimXiao126  : 有沒有可能 攻城獅不贏也沒差了 只是要讓他燒 反正175F 08/31 19:08
jimXiao126  : 台新大聖都臭掉了
shifa       : 看合約內容判斷也可以 那以後就不要寫是委任合約177F 08/31 19:08
不知道這件事能不能讓球團直接認可是僱傭,否則就是這樣至少拿掉委任二字。

LMGlikeshit : 委任不用違約金 不過有可能需要支付損害賠償178F 08/31 19:08
ZIDENS      : 要看實際執行吧 不然委任但書不能單方終止179F 08/31 19:08
ZIDENS      : 雇傭但書可以單方終止 永遠吵不完
apple94     : 兩邊當事人都說過是簽委任,當事人真意不就委任嗎?181F 08/31 19:09
apple94     : 現在看不利就改喊是僱傭?
這點就是我很想po文的原因。
我是僱傭派的,但覺得不能沒事是委任,有爭議是僱傭,特別在球團身上希望裁判者能考
慮禁反言。

rubio09     : 是說以後大家都會直接先等台新合約了 攻城獅的委任183F 08/31 19:09
rubio09     : 約可能很難再簽到人
jimXiao126  : 反正球迷也不會管你是委任還是僱傭   只會記得你搶185F 08/31 19:09
jimXiao126  : 人
確實這也是林秉聖要背負的,這件真的太近了。

ZIDENS      : 但大聖這案連實際執行都沒有 很微妙啊187F 08/31 19:09
shifa       : 這篇要說的事情很簡單 你要做僱傭的事情就不要用委188F 08/31 19:09
shifa       : 任的名義
shifa       : 今天是球員想解約但球團主張條文有寫不得片面解除
shifa       : 但過去實務上更多是球團拿著「委任」合約跟球員說3
shifa       : Q
shifa       : 這種狀況球員也不會跟球團母企業律師團對著幹
對,該怎麼樣就怎麼樣。
我覺得鄭人維案法官寫得很好,有那些條文,從屬性很明顯,那就是僱傭。

ZIDENS      : QOO那案就是委任標題 雇傭條文 且有實際執行194F 08/31 19:11
ZIDENS      : 那委任標題 雇傭條文 沒有實際執行 該怎麼算
確實,鄭人維、許皓程兩案合約都運作了一段時間,林秉聖這件則是還沒開始,這也是我
覺得攻城獅隊不利的地方,許皓程案法院還傳了證人問很多情況去判斷從屬性,這件只能
看條文,那樣合約內有寫委任的影響力可能會更大。

ASTRONOMIA  : 高等法院或成最大贏家,但這次我怎覺得法院會讓T那196F 08/31 19:14
ASTRONOMIA  : 邊的權聲而退阿...希望我這等吃瓜翻車,抹鏡
hank791221  : 太專業 慢慢看198F 08/31 19:14
tmei01      : 太長了吧199F 08/31 19:16
打在Word上貼過來就變這樣了QQ

mcauther    : 今天工程師簽的是委任,不就是怕萬分之一 中信執行200F 08/31 19:19
mcauther    : 他也可以當無效?
blackin     : 竟然有人說為什麼要檢討0?哪招啊?就他本人問題最202F 08/31 19:19
blackin     : 大,沒有三心二意,完全沒這些問題欸,投籃姿勢醜,
blackin     : 心更醜,希望這種人無球可打
ZIDENS      : .......那就等中信解約再簽不就好了205F 08/31 19:20
ZIDENS      : 如果真的有心本來就要簽雇傭的話
CGF16469    : 先推,不然被說沒看懂207F 08/31 19:23
StarTouching: 不管看不看得懂 總之就是 #法律籃球208F 08/31 19:26
運動法有趣,希望台灣可以多一些運動法的課程。

vy8824      : 走法院就好了,台新法務vs喵喵法務209F 08/31 19:27
看樣子是法務要大戰了。

mascotliao  : 同意,獅應該等中信合約到期再簽或是買斷剩餘合約212F 08/31 19:34
utt0624     : 法律籃球213F 08/31 19:35
kevin955032 : 簡單說就是慣老闆想用甜甜價凹人,被反制了開始情214F 08/31 19:40
kevin955032 : 勒帶風向,姿態擺高要走自己的路還要都給你贏,天
kevin955032 : 底下有這麼好的事?
應該不是價碼是合約屬性。
攻城獅隊有他好的地方,但希望他們可以檢視合約。

WINKAO      : 總算有就事論事討論的了217F 08/31 19:40
feng990719  : 專業推218F 08/31 19:41
a53189360   : 甜甜價凹人?????這多了吧219F 08/31 19:42
ZIDENS      : 假設乳摸為真也是高老闆價碼了 不算多甜220F 08/31 19:43
bruce2325   : 慣老闆?!林都簽約了還可以說獅慣老闆喔,真奇葩221F 08/31 19:43
bruce2325   : 的觀點
omracnata   : kevin不意外 總是沒邏輯地黑223F 08/31 19:45
jimmy199483 : 獅肯定是抵著刀逼林簽約才會被叫慣老闆224F 08/31 19:45
matthew221  : 挺獅的我就問一句啦:幹嘛給人家簽委任?有什麼盤225F 08/31 19:46
matthew221  : 算?
a53189360   : 不知道 就跟我不知道這約這麼爛林為何要簽一樣227F 08/31 19:47
matthew221  : 他簽了他有權解約啊 幹嘛不先簽?228F 08/31 19:48
LinBurro    : 究竟是委任或僱傭是法院職權認定,不是你、攻城獅、229F 08/31 19:48
LinBurro    : 林秉聖說了算,落落長講一堆貌似專業,但實際上根
LinBurro    : 本毫無意義。
拿過去案例可以討論法院見解,我想說的是今天攻城獅隊若簽的是僱傭契約,就不會有這
個爭議。

Hsiuhsin    : 福茂唱片那一段根本狀況就跟現在不一樣232F 08/31 19:49
為了找一個委任契約「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的損害賠償來看看。

yourpenisbad: 不管簽什麼都不能違約啦,寫這麼多是想洗白嗎233F 08/31 19:49
如果是僱傭契約終止契約不合法,是違約。
如果是委任契約很容易終止契約合法,那就沒有違約的問題。
所以球團跟球員簽什麼合約,關係著後面很多事情。

a53189360   : 嗯嗯 解了嗎我就問^_^234F 08/31 19:49
matthew221  : 那我也不知道啊 就像我也不知道為什麼這邊資方受到235F 08/31 19:50
matthew221  : 那麼多人熱愛
alex8725    : 那跟中信還有約的時候去挖角是何居心?237F 08/31 19:50
Hsiuhsin    : 拿完全不相干的東西出來講 帶風向喔?238F 08/31 19:51
ZIDENS      : 獅說不定原本根本不知道239F 08/31 19:51
Notif520    : 不是資方受到熱愛 是球員問題很大好嗎 而且球員合240F 08/31 19:51
Notif520    : 約用委任就是球團間的一個習慣
如果是不好的習慣,希望就別維持了。

ZIDENS      : 委任雇傭雖然一直有討論但一直都沒被重視242F 08/31 19:51
ZIDENS      : 沒人衝撞過體制 自然也不會有人關心差異
Notif520    : 是林先接觸喵的好嗎 還有約的時候接觸另一個球團有244F 08/31 19:52
Notif520    : 何居心
ZIDENS      : 與其說預謀簽委任 我覺得比較像簽了才發現原來會出246F 08/31 19:52
ZIDENS      : 事
shifa       : 不管是不是習慣 如果這次能夠改過來也是好事248F 08/31 19:53
shifa       : 總不是拿著委任跟球員說3Q
沒錯QQ

Notif520    : 確實能藉由這一次改善的確不錯250F 08/31 19:54
shifa       : 遇到球員要跟你說3Q就說這合約有但書251F 08/31 19:54
bruce2325   : 怎麼還有人提中信,先去爬之前的文好嗎252F 08/31 19:54
ZIDENS      : 誰找誰的部分目前就是各說各話啦...253F 08/31 19:55
ZIDENS      : 喵出示LINE截圖說實話也不能代表在這之前沒有電話
ZIDENS      : 聯絡或實際見面
a30019123   : 攻城獅確實是在中信合約內簽委任啊 只是中信不介意256F 08/31 20:01
cioudasha   : 你舉的兩案感覺白話文就是 : 雖然簽的是委任 但實257F 08/31 20:02
cioudasha   : 質上是庸顧或委任 由法院依據內容判斷。 那反過來
cioudasha   : 說如果球員因委任被單方3Q  是不是也能請法院裁示
可以的,鄭人維案就是這樣翻盤,但像許皓程案法院心證受契約文字影響大的情況,契約
文字就非常重要。
而且契約文字也會造成人不敢主張、不敢像鄭人維、許皓程那樣告。

ooxxman     : 吳岱豪表示:260F 08/31 20:04
MingenWu    : 他是先有NBL合約 獅才在它後面261F 08/31 20:05
MingenWu    : 先簽約NBL後 後來找忠哥幫忙喬NBL合約不是嗎
matthew221  : 回cioudasha,以前有不是球員的委任契約被法院認定263F 08/31 20:06
matthew221  : 為僱傭過
gekkou      : 球團簽委任被3Q活該阿。那些因委任約被中止合約的球265F 08/31 20:07
gekkou      : 員有多人同情
ASTRONOMIA  : 制度有缺餡,把柄做大,秉持寫留成何精神,等待GOA267F 08/31 20:10
ASTRONOMIA  : TTW歸來
thomas5269  : 推法律籃球269F 08/31 20:13
ikohuge     : 樓上是不是這一輩子簽的任何合約都沒有違約過?270F 08/31 20:15
sustr55     : 推 法律人271F 08/31 20:18
oceanman0704: 為什麼看台藍能一直學法律辣272F 08/31 20:19
真實案例真的多,希望學校也重視法律課,也希望運動員都能學一些切身相關的法律。

access4096  : 這解說太厲害了 大推273F 08/31 20:19
ssh012314   : 講得好清楚274F 08/31 20:22
mmmm963     : 猛耶275F 08/31 20:22
mmmm963     : 看台籃真的可學很多法律
joey2k14    : 相信台籃以後就會有林秉聖條款了277F 08/31 20:23
mmmm963     : 這次有這件事也很好讓制度更完善278F 08/31 20:24
imbestbill  : 所以合約上會註明「委任」嗎?279F 08/31 20:24
像鄭人維的合約名稱是「台灣大籃球隊球員『委任』契約」。
像許皓程的合約名稱是「金門酒廠籃球隊球員『委任』契約」。
攻城獅一開始的聲明也寫委任合約。
以過去台籃喜歡在合約名稱上放委任的作法看,個人認為有可能。

Joshuaian   : 3Q別人時是委任,被air就要主張是僱用,選我正解280F 08/31 20:26
NassirLittle: 委任哦 所以籃球員甚至沒勞保?健保要自己保?281F 08/31 20:26
應該有吧?
之前有位立委做過調查,我記得籃球這邊是有。
可是實際上的我也不知道。

lilCbum     : 法律課282F 08/31 20:32
不敢當,運動法有趣,希望台灣的學校可以多開一些運動法的課程,目前法律系也很少有
開。

cjtv        : 看完了,有道理283F 08/31 20:32
liaoeddie   : 樓上沒錯,所以之前才有台籃永遠的志工開公司給球員284F 08/31 20:32
liaoeddie   : 保勞健保的畸形生態
chouadmore  : 好了拉286F 08/31 20:32
dannyao     : 簽雇傭到時候球團要提前3q怎麼3q 哈哈 自己踢鐵板287F 08/31 20:33
dannyao     : 還不是為了解約球員方便才搞委任
Cena520     : 專業推 置板凳289F 08/31 20:40
NassirLittle: 真慘 果然來養球隊的都是慣老闆企業290F 08/31 20:40
還是感謝他們養球隊,所以我是覺得不知道是延續過去SBL時期的作法、還是未考慮法律
風險,還是什麼原因,希望可以注意到這點。

jeremylouee : 台籃版的是不是都法律系…291F 08/31 20:45
poz93       : 其實希望這件事能上法院燒起來292F 08/31 20:45
xxxcc       : 委任就是為了能一直thank you球員 才這樣搞啊293F 08/31 20:46
xxxcc       : 時間到球團方說戰力考量就要你out
Jen0525     : 上面有法院系的說不是當事者說了算欸 所以委任僱傭295F 08/31 20:47
Jen0525     : 還不是定案??
沒錯,還不確定會如何。
過去鄭人維案、許皓程案兩個相反的認定可以做參考,實質探究vs.文義解釋,看最後會
如何判斷。我寫這邊是想表達或許應該考慮禁反言。

poz93       : 讓台灣不分項目的職業運動員和職業球團,一起訂出297F 08/31 20:47
poz93       : 一個保障雙方的制式合約
台灣運動員總工會是一個未來的夢想。

xxxcc       : 改雇傭外籍生首先受惠299F 08/31 20:48
shine1000119: 委任or雇傭本來就不是當事者說的算,法官說的算300F 08/31 20:54
dannyao     : 法官怎麼看是一回事 你自己都說是委任了 代表你根本301F 08/31 20:57
dannyao     : 沒打算是雇傭 這才是慣老闆的思維
dannyao     : 法院怎麼認定那是另一件事
確實要等結果。

chengyu1010 : 幫你處理NBL 合約然後拍拍屁股走人囉304F 08/31 20:58
這個我在想應該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ZIDENS      : 這案真的滿有趣的 很想知道法院會怎麼判305F 08/31 20:58
ZIDENS      : 委任標題+禁止單方面解約
ZIDENS      : 會判定有加這條=雇傭還是因為有這條所以無效
dannyao     : 你如果一開始就認定自己簽的人都是雇傭關係308F 08/31 21:00
s202655     : 有料,坐等法院認證309F 08/31 21:01
不過我這說得也早,結果會如何也不一定,慢慢看下去。

dannyao     : 何必發聲明說是委任 這樣不就代表你自己都認定委任310F 08/31 21:01
samsam80821 : 我也支持僱傭 如果以後球團怕了 就簽僱傭啊 不然委311F 08/31 21:04
samsam80821 : 任大部分只對球團有利
annynovel   : 不發文還沒事,發文說是委任不就自打嘴巴313F 08/31 21:08
misson      : 職籃球員工會都不管了,球迷呼籲也沒三洨用314F 08/31 21:09
gekkou      : 簽委任約對資方超爽的啊 想3Q你隨便說個站立不扶就315F 08/31 21:10
gekkou      : 解決啦。這P 很懂啦,問問富邦跟台籃國父就知道啦
misson      : 這種事本來該硬的是球員工會,結果無影無蹤317F 08/31 21:11
dannyao     : 阿不就慣老闆做習慣了 只是這次換球員 fire老闆318F 08/31 21:11
dannyao     : 以前都是老闆fire球員
gekkou      : 球員工會是應該是要出來說點話,力挺林秉聖繼續衝撞320F 08/31 21:15
gekkou      : 體制,大破這不對等的合約關係
misson      : 所以老闆覺得天不照甲子,以前球員跟羊群一樣,現在322F 08/31 21:15
misson      : 都變成狼了
fday        : 簽僱傭還可以3Q伊波卡嗎324F 08/31 21:15
簽僱傭的話,定有期限就到期限屆滿,或是有重大事由才可以提前終止,或是雙方當事人
合意提前終止。不知道伊波卡的合約長怎樣。

samsam80821 : 現在公會理事長是誰啊325F 08/31 21:16
現任工會理事長是曾文鼎。

ft090646    : 攻城獅就表演給球迷看而已。台新上次都直接說上法院326F 08/31 21:16
ft090646    : 了
yamai7777   : 攻城獅可是打從一開始就自己說是委任 凹不了了328F 08/31 21:16
black205    : 不告說擺爛空城 告了說表演 哪來這麼多奇怪搞笑咖329F 08/31 21:17
black205    : 條文都不看清楚說人家在凹 呵呵
攻城獅隊提告是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只是「窮盡一切手段,禁止林秉聖在其他球隊登錄
與出賽」這段要慎之。

Joshuaian   : 題外話,要公佈球員薪資博得好評又虎頭蛇尾的原因331F 08/31 21:19
Joshuaian   : ,和委任僱傭有沒有關係
難以推測,我在想會不會攻城獅隊沒有想到委任的一些效果,單純延續過去SBL時期的作
法,也有可能。

gekkou      : 現在這種合約伊波卡就被工程獅當免洗的,兩年保障約333F 08/31 21:20
gekkou      : 只是笑話
yamai7777   : 啊就真的自己說是委任啊 誰看不清楚啊呵呵335F 08/31 21:20
IMBonjwa    : 推優文336F 08/31 21:20
ft090646    : 要告就直接告就好。台新也要你去法院講。攻城獅發這337F 08/31 21:21
ft090646    : 麼多篇結果台新和林秉聖根本就不想甩你
tbs7melody  : #我也是看台籃才知道339F 08/31 21:21
Lamarsasha  : 推340F 08/31 21:24
WINKAO      : 應該知道站不住腳,才會想透過輿論,也找立委來喬341F 08/31 21:26
Jen0525     : 205趕快出來啊 搞笑咖342F 08/31 21:29
大家別吵架呀

black205    : 怎麼了搞笑咖 合約內條文也有寫唷 上法院呀 還是說343F 08/31 21:30
black205    : 上法院有人不開心?
black205    : 覺得吃虧的也要自己知所進退?
TrashJizz   : #看台籃學法律346F 08/31 21:31
black205    : 發文怎麼了 這年頭不是沒消息都會嘴嗎? 笑死347F 08/31 21:31
kevin852    : 打那麼長誰看得完==348F 08/31 21:32
DrHarris    : 解釋得很清楚給推! 繼續看P寶獅迷崩潰349F 08/31 21:32
dusted      : 我看得完,看不完的不用出來給人笑。推350F 08/31 21:36
我知道我是真的寫很冗長…。^^”
※ 編輯: beautydots (111.240.27.208 臺灣), 08/31/2023 22:00:03
wn7158      : 看台籃學法律,厲害,專業給推351F 08/31 21:40
steverxxx   : 推這篇352F 08/31 21:41
chiu1998    : 看台籃學法律353F 08/31 21:45
wallace7073 : 太長,所以原po的意思是 林簽約工程師後、再簽一次354F 08/31 21:51
wallace7073 : ,因為是委任約所以可以自行解約?
對,我想說的是:
1.委任契約可以隨時、不論理由、單方終止契約,且不受特約約束(一些資料佐證)。
2.這件如果合約有委任文字,我認為攻城獅應該背負委任的法律效果,而那可能對攻城獅
不利,但這只是個人想法,還要待實際的結果出爐。
3.綜上,委任契約對球員和球團都不安定,職籃應該簽僱傭契約。
4.公平交易法的戰場也很有趣,我略抒淺見,有待更多討論或公平交易委員會見解出來。

a30019123   : 感覺現在就是想靠輿論吧 一堆人粉粉受不了主動跑去356F 08/31 21:52
a30019123   : 人家帳號大出征
misson      : 台新律師:忍一忍,網友送的解約金快到了,時間到再358F 08/31 21:55
misson      : 割韭菜
linyyggtt   : 話說如果最後合約無效之類的那些說違約的會不會被360F 08/31 21:56
linyyggtt   : 告啊XD
jimyan36    : 台新都不回應 把大家氣個半死 好有趣362F 08/31 21:57
shoungdead  : 專業推!363F 08/31 21:58
orange7986  : 專業推364F 08/31 22:00
dr900143    : 就算法律層面站的住腳,道德觀感還是很差阿。365F 08/31 22:00
確實。我是覺得林秉聖不該亂簽,但也希望攻城獅隊是給球員僱傭契約,如果是委任契約
,目前預計提出的訴訟有些爭議可以討論。

joey2k14    : 這一篇可以M了,內容鉅細靡遺366F 08/31 22:02
也可能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決定或法院的判決打我臉,不過這件真的可能是未來教材型的個
案。

tommy123310 : 你打這麼長 反而沒人想看367F 08/31 22:05
想丟太多資料了,這是個問題…

drunkmunky  : 一開始就知道委任可以單方面解約了,道德什麼的沒368F 08/31 22:07
drunkmunky  : 比錢重要啦!一堆氣pupu的P寶本來也不屑看T1,加油
drunkmunky  : 台新大聖,領高薪有球打&用力打臉那些酸民。
WINKAO      : 不講法律改講道德,那性騷家暴約炮難道很有道德371F 08/31 22:12
※ 編輯: beautydots (111.240.27.208 臺灣), 08/31/2023 22:15:07
liaoeddie   : 你這樣講他們會說#一碼歸一碼372F 08/31 22:22
jack22661   : 推一個 這篇內容有夠紮實373F 08/31 22:22
usnavyseal  : 推 beauty大大374F 08/31 22:28
tsuki0826   : 還有人說這麼專業不會被噓 結果還是XD375F 08/31 22:40
a30019123   : 結論是資方想留後門結果反而被勞方走後門376F 08/31 22:43
omracnata   :  一堆奇怪的廢文都不會了 還有人說這篇這麼用心的文377F 08/31 22:55
omracnata   : 章會被噓到XX 腦袋在想啥XD
WadeElly    : 最後一段說明的很清楚XD,就是法官說的算!379F 08/31 23:00
tsuki0826   : 我可沒說現在會被噓到XX,真是閱讀能力有問題耶380F 08/31 23:09
Specialpupu : 用心良苦打超長一段,必須大推381F 08/31 23:20
omracnata   : 哪個時間點發都不可能被噓到XX好嗎…382F 08/31 23:23
purpleboy01 : 推 內文不算長吧383F 08/31 23:23
frank901212 : 推這篇384F 08/31 23:35
Cena520     : om話別說太滿 就像之前我也認為某寶素質下限大概就385F 08/31 23:39
Cena520     : 這樣 直到雙簧仔出現又突破了xd
jeangodard  : 推 真正法律籃球387F 08/31 23:39
tmei01      : 看完了 推回來388F 08/31 23:39
kaikai9527  : 推推 我前幾篇的發文是簡單的說若是委任台新跟秉聖389F 08/31 23:47
kaikai9527  : 法律上根本沒問題 您則寫得有夠專業 希望不要再有
kaikai9527  : 白癡出來亂噓抹煞您的用心QQ
Cohlint     : om別說太滿,這篇如果是一開始就發,被噓到XX不是392F 08/31 23:50
Cohlint     : 不可能,現在是已經不少人搞懂獅跟大聖的契約性質
Cohlint     : 有可能是委任而非一般人認知的僱傭,才有各種法律
Cohlint     : 討論,一開始的氣氛完全是一面倒挺攻城獅
omracnata   : 先去看看被噓成XX都是哪種文章啦 真的想不到這種又396F 09/01 00:06
omracnata   : 理性又專業量又多的文章要怎麼被噓成XX
Cena520     : 你對某寶太沒信心了吧...398F 09/01 00:08
cama        : 悍創主張台新是不正競爭但自己也不願在公開市場競399F 09/01 00:15
cama        : 價,而是利用制度漏洞提前接觸林秉聖綁人
Jen0525     : 他應該不是沒信心 因為他本身就是XD401F 09/01 00:16
omracnata   : 又在貼標籤 大聖的事這麼多篇我哪時噓過了402F 09/01 00:34
rain0212    : 如果要解釋條文就真的只能這麼大一篇了,雖然跳著403F 09/01 00:54
rain0212    : 看但還是看得懂吧,不認真解析就別出來吵了,這篇
rain0212    : 很棒辛苦了
Fred1229    : 推用心406F 09/01 01:18
papa7363    : 就算判委任也要賠錢啦。看是簽約金、違約金還是佔407F 09/01 01:35
papa7363    : 用名額的損害賠償。
papa7363    : 官司是一定要打完的包含庭上和解,法院才能強制執
papa7363    : 行。私下和解萬一又反悔不又白忙一場。
lesterc     : 看籃球學法律 讚411F 09/01 02:06
bonba       : 應該要m吧412F 09/01 02:17
ChinaKlay   : 推法律小教室,半夜竟然很認真看完...413F 09/01 02:38
poowoo      : 如果合約性質為委任為真,球員理應可同時替多隊414F 09/01 06:34
poowoo      :  出賽,例:律師可同時接多個案子,如此一來,聯盟
poowoo      : 規章限制不得重複註冊豈不涉及剝奪工作權?依
poowoo      : 常理判斷就不是嘛!台新和大聖被罵翻就是因為違背常
poowoo      : 理,硬要玩文字遊戲。如果要把以往的合約都認定為
poowoo      : 委任,接下來一定問題滿天飛的,難道台新跟
poowoo      : 球員簽的約通通寫明“雇傭”2字?
davidmayday : 滿滿的文字跟資料+整理,大推421F 09/01 07:07
annynovel   : 因為以前都球團在鑽漏洞,現在球員也鑽漏洞,大家好422F 09/01 07:20
annynovel   : 像就不爽了喔
wallace7073 : 委任約違約就沒有任何處分嗎?424F 09/01 07:24
wallace7073 : 法院判決前、工程師可以用假扣押之類的方式禁止 大
wallace7073 : 聖上場嗎?
misson      : 要假處分砸錢而已啊,反過來受限者也可以用錢解除427F 09/01 07:45
misson      : https://i.imgur.com/0wT4GYn.jpg
misson      : 不過看林的case,法官高機率會打你槍
[圖]
Joshuaian   : 不得不佩服用心分享的原po,推430F 09/01 07:56
shifa       : 無論改成雇傭或是委任 讓合約名實相符不好嗎?431F 09/01 07:59
shifa       : 之前就說過台新這論點要不要先問過踢萬其他球隊 XD
adamcc      : 以許鄭兩案來看,是否台攻兩造只要一直上訴到挺自433F 09/01 09:09
adamcc      : 己的法官就好?只要是人就有立場
FadOut      : 無論如何,大聖、台新都已經是輸家…435F 09/01 10:06
sky77725    : 大聖感覺就只是想讓獅處理大陸那邊的合約436F 09/01 10:43
protoco     : 資方被反將一軍的案例 不想簽僱傭UCCU437F 09/01 11:54
xxxcc       : 工程獅要申請什麼假處分? 強制林秉聖去獅隊打球嗎438F 09/01 13:06
xxxcc       : 憲法人民有選擇工作自由 你要強制別人去上班
xxxcc       : 還是禁止他去台新練球 打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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