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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6-09-30 15:19:34
看板 WomenTalk
作者 microXD (XD)
標題 [討論] 夏林清及信徒所涉嫌的的刑事民事責任
時間 Thu Sep 29 04:30:24 2016


夏林清及其信徒行為法律上所涉嫌違反的刑事民事責任

#由於夏林清及其信徒所涉嫌違反法令屬告訴乃論的公訴罪,一定要當事人向檢方或警方
提告才能提起公訴,希望此案受性侵害女生一定要提告,請被害人親友能勸其提告,夏林
清的發文到現在沒有絲毫悔意還要一再給她機會嗎?唯有檢方提起公訴才能讓她不再混淆
視聽且能真正懺悔


當事人可直接在附近的警察局報案或至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告訴、告發之程式及受理機關):「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
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
得設置申告鈴。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
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

 ——————————————————————————————————————
——
夏林清及其信徒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關於非公務機關對當事人資料蒐集、
處理、利用之準則:「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
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
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
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罰則
第 41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第
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第二
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民事賠償責任

個人資料若遭他人(法條稱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權利
,當事人可請求損害賠償,包括非財產上損害,也得請求賠償。(第28條第1項、第2項)

賠償損害金額之估算,若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金額時,每人每一件可賠償500~20,
000元以下計算。 (第28條第3項) 合計最高2億元賠償,涉及利益超過2億時,就按實際利
益計算,以擴大保護當事人。(第28條第4項)。


對於被告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須繳納裁判費

違法事由

607輔大心理系200人公審會明目張膽的公開受性侵害女生的個資,這點逐字稿寫的很清楚
,200人還包括校外人士,夏林清及心理系主任何東洪難辭其咎

公審飆罵「他X的」 她還公開性侵受害人個資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839611
公審飆罵「他X的」 她還公開性侵受害人個資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圖]
輔仁大學心理系某名女學生遭學弟性侵,教授夏林清組成法規外的「工作小組」,召集上百師生對被害人及其男友進行公審。在曝光的影片中,系友李燕在發言時痛罵被害人,甚至不斷使用髒話「他X的」,今天凌晨她還進一步在臉書PO文,打出被害人及其男友姓名,呼籲將他們個資公開。輔大心理系系友李燕今天凌晨PO文,「XXX ...

 

摘錄:
[輔仁大學心理系某名女學生遭學弟性侵,教授夏林清組成法規外的「工作小組」,召集
上百師生對被害人及其男友進行公審。在曝光的影片中,系友李燕在發言時痛罵被害人,
甚至不斷使用髒話「他X的」,今天凌晨她還進一步在臉書PO文,打出被害人及其男友姓
名,呼籲將他們個資公開。


輔大心理系系友李燕今天凌晨PO文,「XXX(被害人男友)529PO文,明明白白寫下,他與
OOO(被害人)希望能開說明會。當事人想要清清楚楚現身,這是一種力量,請尊重,不
要再打馬賽克了!!」直接將當事人姓名打出,公然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不得曝光
被害人身分的規定。]


心理系教授夏林清,臉書PO文多次寫出受害女學生的姓氏,相對之下,她的姓氏比較少見
,只要一查就能比對身分,是否也涉及「洩漏個資」?

律師郭怡青:「夏林清授命處理這件事情,所以她是因為職務而知悉被害人姓名,在這樣
的狀況下她就有第12條的保密義務。」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關於保密的規定很多,包括在通報時、上法院審理時,甚至連執行
業務時資料都要保密,從一般人到警察到業務上知情的人,也都必須嚴謹保密,當事人姓
名戶籍資料會另外裝進信封袋,連「執法人員」在審理過程中也都是用「代碼」來稱呼,
除非是當事人自己願意公布或同意,或檢察官、法官認為有必要,儘管9月中,受害女學
生自己在臉書PO文道歉,但不代表她同意別人公布她的姓名,律師說在性侵案件中,當秘
密「不是秘密」了,還是要保護個資,不能以這件事情已經被公布,而沒有「秘密性」,
一切都得以對當事人的保護,「什麼最周到」為最大考量。


參考:
夏林清PO文提女學生「姓氏」 律師:涉洩個資
http://news.tvbs.com.tw/local/675995
夏林清PO文提女學生「姓氏」 律師:涉洩個資│TVBS新聞網
[圖]
輔大性侵案,被害女學生的姓氏比較特別,但不只校方,包括社科院長夏林清在過程中,也曾臉書PO文,多次提到女學生姓氏,律師說,這已經違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的規定,性侵案件,執法或事件處理的知情者,不能洩漏個資。但教授夏林清認為,她臉書PO文,是針對自己遭網路霸凌事件,所以才提到這位女學生,並非 ...

 

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13條最高可處10萬元罰鍰

補充:
摘錄鄉民文章: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5084817.A.F6A.html
(男友那篇文章沒有寫出女友全名 先去看他用什麼詞稱呼女友,法律規定夏林清的身分就
是不能貼出全名

當事人可以 她的男友得到同意也可以

夏林清不行

不是男友寫了 夏林清就可以寫了 懂不懂法律??

夏林清和男友當事人是不同身分 法律規定權利就是不同

當事人已經回信要求夏林清不要公開

她公開了就是違法

又玩推卸責任的話術

只要當事人沒有准許夏林清公開 夏林清公開姓名就是違法

與男友已公布無關 不要牽拖


實務工作的基本常識就是不能違法

夏林清貼出全名就是違法 她沒有當事人同意就是不行

你先回去做性侵案相關常識功課吧

直接反問你

夏林清為何一直公開性侵受害者全名

但是從來不說性侵案加害者全名

提到他只用王生代替

大量公布受性侵者全名

一直只用姓稱呼加害者隱滿全名

夏林清對於受害者和加害者差別待遇 有看見嗎)

"夏林清"工作小組成員"可是不在教學現場啊"  不在案發現場當下可以做什麼?? 協助
釐清清什麼?? "性侵案""釐清"真相不是教師的責任 已經報警了老師更不應該入介釐清
真相


工作小組成員私下/公開調查 問話 釐清 最後召開會議  哪點不是觸及性侵事件

輔導教育受性侵者執照 地點 時間 身分 程序都有明文規定 ,不是夏林清想要做或是某個
心理系師生就是可以可以做的 ,夏林清和那些心理系師長通通沒有資格進行教育輔導, 這
是法律規定能不能 不是你要不要做


———————————————————————————————————————

夏林清及其信徒涉嫌違反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違法事由:
根據受害者男友臉書發文
夏林清在辦公室說到:
[我不要聽一個受害者的版本!

你們學生之間的情慾流動我也知道,不要以為我不知道你們平常在8樓幹些什麼,偷吃也
要把嘴巴擦乾淨,沒錯,你,確實,酒後,亂了性,但我不要聽一個受害者的版本,我要
聽你作為一個女人在這件事裡面經驗到什麼!


不要亂踩上一個受害者的位置!]

夏林清堅持繼續發聲「鼓勵情慾流動但不可裝無辜」 | 即時新聞| 20160927 | 蘋果日報
https://goo.gl/h8ywuZ
夏林清堅持繼續發聲 「鼓勵情慾流動 但不可裝無辜」 | 即時新聞 | 20160927 | 蘋果日報
[圖]
夏林清解釋「情慾流動」說。輔大性侵案引發網路激烈論戰,成為網友眾矢之的社科院前院長夏林清昨親上電視節目澄清,唇戰名嘴。晚間她又在個人臉書發文,強調「哪怕是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我還是堅持我的理念向前行!」 ...

 

情慾流動?見識狡猾的夏林清
http://mobile.constitutiontw.org/archives/914
情慾流動?見識狡猾的夏林清 – 兩個太陽的台灣
[圖]
被免兼社科院長之職的夏林清,26日晚上在新聞面對面的節目上,對著鏡頭公開說,從未貼文說受害人「情慾流動」。 是… ...

 
[摘錄:

妳真的很狡猾,在臉書貼文上
https://goo.gl/HxzdRL
[圖]
 
,妳沒有直接說是受害人「情欲流動」,但是,妳用疑問句,指責是受害女學生自已「放
縱情慾」。

沿著前面的文字,雖然都是用疑問句,但是,實質都是夏要受害人承認,夏沒有吃案,以
及是「妳自己放縱情慾」的肯定句。

包括,是妳自已要參加聚餐、是妳自已要喝醉、是妳自已要給王姓學弟送、是妳自已要放
縱清慾…..。

夏林清的可惡,在於明明知道沒有人說,性侵事件發生之前的畢業聚餐,以及不幸性侵事
件的發生,會跟夏有任何屁關係,卻一路用疑問句逼問「是我XXX嗎?」

但是,沿著這一路的文字脈絡,不就是要逼受害人說,「不、不、不,不是院長,是我自
已、是我自已、都是我自已」?

為什麼,明明朱生529的抱怨文,通篇沒有「吃案」二字,明明是夏自已違背自已對受害
學生的承諾,明明事情的核心都應在性侵案本身的妥善處理,夏林清卻一直要在是否被說
「吃案」糾纏不清?


明明就是毫無羅生門空間的性侵案,夏的不專業又違法的工作小組,為什麼要強勢引導,
並做出不足以構成性侵害,而只是猥褻的結論?]

教授夏林清組成法規外的「工作小組」,召集上百師生對被害人及其男友進行公審。在曝
光的影片中,系友李燕在發言時痛罵被害人,甚至不斷使用髒話「他X的」,今天凌晨她
還進一步在臉書PO文,打出被害人及其男友姓名,呼籲將他們個資公開。


換談民事責任,公然侮辱與誹謗是侵權行為的一種,同樣對於被告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無須繳納裁判費

民法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
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
此限」

來看這判例

90年台上字646號

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
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
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
當之


———————————————————————————————————————


夏林清所藐視的法律替踩線的人準備了0.33坪的套房呢~,請受害人真的別讓自己權益睡
著了

其他違反性別教育平等法,性侵害防治法的部分請參考前篇發文,請大家寄信到教育部長
信箱舉發,將夏林清依法免職以免誤人子弟又可爽領退休金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74984145.A.72E.html

違反《學生輔導法》《教師法》《大學法》《心理師法》部分請參此文
http://tuanuu.tw/view-lesson-for-you/
[觀點] 輔大性侵事件檢舉函範本(好人的社會必修課) – 翱翔的姿態
[圖]
網友提供的檢舉函範本,真的是網友提供的...我自己寫不出這麼好的檢舉函。基本上:這不只是倫理違反事件,這是從頭到尾的違法事件。寄給教育部,法務部,監察院都ok喔! == ...

 

教師法第14條教師解聘事由
http://i.imgur.com/XsDySR1.jpg
[圖]
 
———————————————————————————————————————

輔大心理系事件的時間脈絡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4954314.A.F1F.html

【夏夕夏景】超濃縮懶人包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4987131.A.FA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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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4.207.96
※ 文章代碼(AID): #1Nx2XcrZ (WomenTalk)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75094630.A.D63.html
※ 編輯: microXD (36.234.207.96), 09/29/2016 05:02:56
Athens: 推這篇1F 09/29 05:03
※ 編輯: microXD (36.234.207.96), 09/29/2016 05:21:36
treiss: 推!又有夏派開新戰場..真心覺得他們對大眾打疲勞戰啊2F 09/29 05:25
Ks950120: 大推!3F 09/29 05:42
cosco: 推4F 09/29 06:25
SrGareth: 推!5F 09/29 06:40
w00850: 推!6F 09/29 07:11
ufos: 用心推。但第二段有筆誤,告訴乃論並不是俗稱的公訴罪。7F 09/29 07:23

※告訴乃論之罪:
 其意是指若無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不得主動偵辦該纇告訴乃論之犯罪案件,當然也就無後續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的
刑事庭判決的問題;反之,若告訴人對其告訴乃論之犯罪向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
就必須依職權偵查該犯罪案件,然後再決定依法起訴或是不起訴。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
只要在一審地方法院宣判前聲明撤回告訴,該案件即會塵埃落定不再審理,而告訴人於撤
回後不得再依同一事實事由再提出告訴。
如例:甲開車不慎撞傷乙,乙若未於六個月之告訴其間內對假提出傷害罪之告訴,則檢察
官即不會主動偵調查該案件;反之若是乙有提出告訴,則檢察官會主動偵辦,偵辦過程中
若發現甲確有犯罪事證符合傷害罪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便會依職權起訴甲,再交由刑事庭
法官審理。

※非告訴乃論之罪: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
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
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
如例:二十歲之甲男與十五歲少女乙女為男女朋友,她倆在西洋情人節當天到汽車旅館過
夜並發生性關係,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甲男須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縱使乙
女是心甘情願並千萬拜託員警不要法辦她男友甲,檢警仍是須依職權偵查辦理後起訴。
ddtsatan: 推8F 09/29 07:27
susanna026: 推9F 09/29 07:43
kathy0108: 推10F 09/29 07:56
celebrationx: 推11F 09/29 08:20
※ 編輯: microXD (36.234.207.96), 09/29/2016 08:27:37
kitty556637: 推12F 09/29 08:30
honeycandy: 推13F 09/29 08:31
Eoamberf: 清楚陳述。14F 09/29 08:33
tonyscat: 推15F 09/29 08:37
thebirds: 推16F 09/29 08:56
weyiovw: 推推17F 09/29 08:58
onepiece028: 要推!!!18F 09/29 09:09
imdog: 推 受夠他們亂七八糟的文字了 連哪裡是不實指控都說不出來19F 09/29 09:13
[圖]
 
miyami0310: 推!!21F 09/29 09:15
heartsunny: 推22F 09/29 09:18
nai17: 推推23F 09/29 09:29
MajorC: 就跟某S有87%像 臉皮夠厚自我感覺良好24F 09/29 09:30
imdidi: 推~25F 09/29 09:30
echox7321: push26F 09/29 09:33
yccheng: 推!最討厭這種道貌岸然的斯文敗類27F 09/29 09:35
sindygirl: 推啊28F 09/29 09:35
chenlala: 幫高調!29F 09/29 09:43
cat77899: 幫高調!30F 09/29 09:44
scoutking85: 推31F 09/29 09:46
willow: 推32F 09/29 09:59
faiwen5566: 推33F 09/29 10:01
Teamyth: 推!34F 09/29 10:02
willsmer: 推35F 09/29 10:03
kklibra: 幫36F 09/29 10:32
amadda: 超高調推,看到他們的文章,真的一點法律觀念都沒有37F 09/29 10:32
※ 編輯: microXD (36.234.207.96), 09/29/2016 10:34:12
ciju: 推38F 09/29 10:34
yhes921118: 推39F 09/29 10:35
zen: 推,我真的好想抱抱那個受傷的孩子,天知道她經歷了什麼,40F 09/29 10:35
zen: 還能這麼堅強。
lrip: 受不了的是黨羽們一直在文章中寫出女孩的全名,底下支持者42F 09/29 10:42
lrip: 透過連結點進去寫的文章也有,就覺得他們在法律常識面不是
lrip: 出了問題,就是含有惡意性質的點出全民
flos288: 推45F 09/29 10:56
mayangel: 推46F 09/29 11:03
danceinstar: 推47F 09/29 11:05
mmmitoriii: 推48F 09/29 11:07
ls4444: 推49F 09/29 11:20
greenyhi: 推50F 09/29 11:20
ae321238: 推51F 09/29 11:22
Taiwanpoker: 推52F 09/29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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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niq: 大推!!57F 09/29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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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orfan: 弄死她68F 09/29 13:42
Nokogirigaru: 推69F 09/29 13:53
soscoco: 推70F 09/29 14:05
ashianewz: 推71F 09/29 14:05
revony: 如果有關心這個議題,可以一起響應輔大學生會發起的驅逐夏72F 09/29 14:15
revony: 林清活動啊!!!
revony: http://lm.facebook.com/l.php?u=http://campaign.t
revony: w-npo.org%2Fsign.php%3Fid%3D20160928213057&h=lAQEjEbZ975F 09/29 14:15
revony: &enc=AZMyzG8XMsXv8fsJKnpoT2VPHyycGonzLoydAJxu1WCY1lsHD
revony: SltXWtwUK0XWbHkF3k&s=1
evestyle: 樓上,你的連結不能用~78F 09/29 14:24
evestyle: 縮一下網址吧
comeonII: 推80F 09/29 14:28
pasjcs: 推,他們眼中到底還有沒有法律了?81F 09/29 14:35
ak47g78: 高調82F 09/29 14:35
ellie66: 推83F 09/29 14:38
cubaba: 推84F 09/29 14:45
「一人一信、驅除夏林清
民主是台灣最重要的資產!歡迎來到台灣最大的網路連署平台 ...

 
revony: 更新網址,嗚嗚,對不起我白痴86F 09/29 14:47
whitehow: 推87F 09/29 14:47
oneloveone: 推推推88F 09/29 14:50
qwe2468558: 幹 她真的好噁 快提告啊89F 09/29 14:59
vivian5171: 推90F 09/29 15:02
anna80719: 推91F 09/29 15:16
sakura112: 推92F 09/29 15:24
visual: 推推93F 09/29 16:05
RN211264: 推94F 09/29 16:11
TravelFar: 推 希望夏能真心反省95F 09/29 16:28
fionfion1923: 推96F 09/29 16:36
daidaiken: 推97F 09/29 16:40
chakaloo: 必須推!!!98F 09/29 16:52
eirihyde: 一定要推99F 09/29 17:00
sfxcvgys: 推100F 09/29 17:54
ufos: 樓主,妳沒弄清楚我的意思QAQ101F 09/29 19:25
ufos: 俗稱的"公訴罪"(雖然法律上實際沒這個用語),指的是非告訴乃
ufos: 論之罪。所以您第二段要修正一下。
selina061517: 覺得相關新聞熱度有退,推推推高調啊!104F 09/29 21:00
jw627: 推105F 09/29 21:03
sharkshana: 推106F 09/29 21:56
tin989: 告訴乃論罪和檢察官提起公訴是不同的概念,沒有告訴乃論的107F 09/29 23:10
tin989: 公訴罪這種東西
yuusin: 整理推 希望被害者能提告 夏派毫無自省能力109F 09/29 23:11
rrr1900: 推!!希望被害者看到這篇!!110F 09/29 23:21
ambivalent: 費心整理法律值得讚賞。但根本沒有公訴罪這種東西,一111F 09/29 23:55
ambivalent: 般常被誤用的公訴罪法律概念上叫非告訴乃論罪,第一行
ambivalent: 打出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這句話矛盾到了極點,不太熟悉
ambivalent: 的法規範就與帶保留一些,不要貼隨便google來的解說自
ambivalent: 己解讀吧
ambivalent: 否則說真的,誤導了當事人,或是有類似受害經驗,有法
ambivalent: 律需求的人怎麼辦?恐怕毀了原PO的美意了
ambivalent: *告訴乃論的公訴罪
ylshpiliman的截圖說明的很清處
https://i.imgur.com/FdM8IjE.jpg
[圖]
 

自訴~自己花錢請律師~又沒有權限調查各種事證~
公訴~自己不用花錢~國家派檢察官且有權限取得犯罪證據!

法律上根本沒有公訴罪的名詞,公訴罪只是約定成俗的用法但新聞媒體常見由檢查官提起
公訴的字眼,我用告訴乃論公訴罪字眼只是要強調不像民事需要請律師寫訴訟狀且需繳納
裁判費而是報案後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公權力強制進行調查犯罪事證,符合違反法律的構成
要件,檢察官便會依職權起訴。我用公訴罪字眼也不可能誤導被害人提起自訴

要明確定義的話

自訴:被害人不經由檢察官!直接去法院對被告提訴訟!
公訴: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向嫌犯提起訴訟!À
告訴:被害人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申告犯罪事實!並有追訴意思!À
告發:被害人以外的人向檢或警申告犯罪事實!但不需要有請求追訴的意思!ē
hopeless11: 推119F 09/30 02:18
※ 編輯: microXD (118.170.227.243), 09/30/2016 11: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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