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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TLdark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1-05 03:23:46
看板 
作者 ugvu (巧合太多就有可能是陰謀)
標題 Re: [問題] 榮譽假給予權限?
時間 Sat Jan  4 00:41:39 2014


※ 引述《s310318 (Sin)》之銘言:
: 我的業務有機會可以接觸到公文。
: 最近幾次幫忙跑公文的時候發現一件事,
: 我們的上校庫長說榮譽假需要將級長官才可以核准,
: 然後就打退了一堆榮譽假簽呈。(當然包含我的)
: 義務役的假實在太重要的,所以我很想了解這箇中規定到底是如何?
: p.s 有請業務的長官去反映過這個問題,
: 但庫長堅持說是指揮部指揮官的命令不是他不願意批。

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休(請)假作業規定 (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

壹、依據
一、89 年 10 月 3 日行政院(89)台人政考字第 200810 號令、考試院(89)考台組貳一
字第 09025 號令會銜訂定之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二、國防部 89 年 12 月 30 日國防部(89)鐸錮字第 890017711 令頒「常備兵、補充兵
服役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
三、國防部 90 年 11 月 14 日國防部(90)鐸錮字第 001217 號令頒「國軍軍官士官請假
規則」。
四、國防部 95 年 11 月 9 日猛獅字第 0950003646 號令頒「國家選舉『總統、立委、直
轄市市長、議員(不含村里長、市民代表)』期間戰備部隊留值、投票規定事宜」。

貳、目的:
為使各單位貫徹執行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以下均稱官兵)休(請)假之作業有所遵循,
並使官兵在服役期間能獲得適當之休(請)假,藉以消除身心疲勞,促進工作效率,與提高
士氣或便於處理個人事務,特制訂本作業規定。


參、休假(紀念日、民俗節日、星期例假日、榮譽假及慰勞假)實施規定:
一、紀念日、民俗節日、星期例假日:
依國防部令頒「國軍週休二日實施規定」辦理。
二、離(返)營時間:
(一)一日例假日:
於假日早點名實施服儀檢查後離營,本島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於假滿 2400 時前返營,
本島義務役官兵假滿當日 2100 時前返營。
(二)連續二日(含)以上假期:
本島地區離營時間,由上、中校級或獨立營區指揮官應視單位官兵表現優異或任務、駐地、
交通、季令等因素,得決定於假日(期)前一日晚餐後實施。返營時間:志願役軍官、士官
、士兵於假滿當

日 2400 時前返營,義務役官兵於假滿當日 2100 時前返營。
(三)各外離島地區部隊官兵離返營時間,由當地最高指揮官自行訂定適宜規定。
三、慰勞假:志願軍官士官士兵依「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三條之規定辦理。
四、榮譽假:

(一)軍官、士官參照「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士兵則參照「常備兵、
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新兵完成入伍訓練後,依需要核給 6 日以內之榮譽假。
三)凡合於榮譽假核給規定者,由連(中)隊主官視狀況依權責核給。但團體之榮譽假,
須由少將以上主官核定,惟各級主官須謹慎核放,不得浮濫。

肆、請假實施規定:
請假在不影響公務情形下,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公假: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提出有關證件,在不影響公務之原則下,得按權責核給公假。
(一)軍官、士官:
1 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
2 參加政府主辦之各項投票。
3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4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5 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二)士兵:
1 奉准參加政府主辦之各種考試。
2 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三)官兵參加政府(或各軍總部)所舉辦之各種考試,應於公布考試日期後,至報名截止
前,向單位主官提出申請,奉核後方可報名,另於考試前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完成請假手續
始得離營參加考試,以利單位人員管制及任務調整,考試日期,如遇星期一至星期五,則核
予公假,逢星期六、日,則不核予公假。

二、病假:
(一)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應呈繳就醫證明,由單位按權責核給病假。住院期間之個
人休假,則按全年應休假總天數等比例扣除之(因公除外);餘依「國軍官兵全民健保就醫
(診)管理規定」及「病傷殘廢檢定標準」處理。

(二)病假一次不得超過 30 日,在一年內累計病假以六個月為限;另經民間醫院門診或住
院治療,開具休養證明者,所屬單位於必要時,得將其送至國軍醫院複診,再核予營內適當
之休養方式或天數。

三、陪產假:
因配偶分娩,得在不影響公務情形下,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醫師或助產士證明,由單位主官
核給陪產假 2 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前、後 3 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四、婚假:
奉准結婚者,由單位主官核給婚假 14 日,應自結婚之日起前後一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
由,經權責主官核准延後給假者,不在此限。
五、因下列親屬死亡,應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 15 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 10 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 5 日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官兵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
仍與共同居住者為限外,其餘喪假在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
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六、事假:
(一)志願役人員於慰勞假不足或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始可請事假。因事假在
一年內超過應給之慰勞假日數者,應在次年慰勞假內扣除之。但最大限合計不得超過兩年核
給之慰勞假日數。

(二)義務役人員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需要於其一年內放假之紀念日、節
日及例假日調整核給事假。
(三)因特殊事故必須於上班、上課或操作時間內由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需要於年內之休
假調整核給事假以累計 8 小時為一日。
七、本作業規定假期之核給,除病假外扣除放假紀念日、民俗節日及星期例假日。
八、請假離營,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延誤其日期,而具有確實證明者,得免以逾假論處,亦
不扣慰勞假或放假之紀念日、民俗節日及星期例假日。

伍、投票日休假注意事項:
一、參加國家舉辦「總統、立委、直轄市市長、議員(不含村里長、市民代表)」之選舉,
機關層級依照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本島部隊層級則依據「國軍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規定」及
「金、馬防區休假規定」,配合經常戰備任務採建制輪休方式,並將當週戰備部隊交接時間
調整至選舉當日 12 時實施,以兼顧部隊戰備任務及官兵投票權益。

二、各級機關、部隊應於選舉投票日前一個月排定戰備值勤表並公告施行(外島部隊依現行
防區官兵休假輪值及戰備規定辦理),不得任意更動,若因特殊事由,須簽奉少將(旅)級
主官核准後方可實施。

三、非戰備部隊於規劃分批輪休期程時,應於選舉投票前(至少一日)實施,以免影響官兵
返籍投票;另不得於選舉投票日對排定休假人員施以罰勤、禁足或限制官兵返鄉投票之懲處

四、選舉休假期間應依 91 年 9 月 19 日祥禕字第 0010088 號部頒「國軍現役軍人及軍事
學校學生無論上班、下班,都不得參與政黨或其他政治活動」規定辦理。
五、選舉投票日之休假應依各單位休假計畫管制表實施,並於每月 25 日(本島)或每季前
一月 25 日(外島)前將次月或下一季之休假計劃管制表公布實施。

陸、休(請)假與銷假程序:
一、休(請)假均應有職務代理人,由該代理人代理職務。
二、機關層級及本島各級部隊應於每月 25 日前將次月之休假計劃管制表完成編排公布實施
;外島部隊應按季編排,並於每季前一月 25 日前將下一季之休假計劃管制表公布實施,因
執行任務而影響之休假,應於任務完成前後,規劃預休或補休。

三、請假應填具請假報告單(如附件一),並先送會人事部門審核、登錄管制,逐級呈所屬
單位主官(管)核定。如請假日數超過所屬單位主官准假權時,應轉呈直隸屬上級單位核定
。假滿回營,應填具銷假報告單,以利人員管理(格式如附件二)。

四、假期屆滿因故須續假或以另事由請假時,當事人應儘速向原單位通報,俾利職務代理人
辦理續假事宜,惟該事假須於其年內之休假調整核給。
五、休(請)假核准後,即登記於個人休(請)假記錄卡(如附件三),與休(請)假實施
記錄表(如附件四),每月底由當事人核計休(請)假日時數無誤後,簽名確認,本表單位
應自當事人役期屆滿退伍離營後,保存乙年,以利爾後查考。

六、人事異(調)動時,應將已休(請)假日數,填註於休假記錄通知單(如附件五),併
同個人休假記錄卡轉知新職單位,繼續管制執行。

柒、准假權責:
一、各級主官對所屬官兵之准假權責劃分表(如附件六),本項准假日數,應與續假日數合
併計算。逾此權限,須轉呈上級主官核定,如特殊事故,情形緊急,其請假日數超出准假權
限,主官不及轉呈時,得准先離營,後補辦請假手續。

二、戰備各時期之休(請)假應配合戰備情況實施概定表(附件七)規定辦理。

捌、休(請)假紀律:
一、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分別依陸海空懲罰法及有關法令懲處,並記錄備查(如附件八
)。
(一)請假未准擅不服勤或擅離職守者。
(二)違紀及逾假者。
(三)未按時銷假者。
二、各級主官逾本作業規定之准假權,而擅行給假,或核准所屬士兵之假,未遵規定辦理者
,應按情節輕重分別議處。
三、休(請)假離營,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延誤其回營日期,而具有確實證明者,得免以逾
假論處。
四、休(請)假期間,應確遵「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國軍防治違法及傷亡具體作法
」,以加強「軍紀」及「安全」維護,防範危安及不法事件發生。
五、休(請)假核准後,單位依相關規定實施離營教育,置重點於「軍紀安全」規範措施宣
教,並記錄備查。
六、各單位不得有其他自行另定之休(請)假名稱(如謀職假等),以符公平。

玖、附則:
一、官兵該年休(請)假天數超出全年休假總日數時,需於次年應休天數中扣除。
二、各上級單位對所屬執行休(請)假之管制記錄、休假紀律等實施情形,應經常予以督導
查察,國防部將定期(不定期)實施督導訪問。
三、本作業規定自發布日施行,未盡事宜得另令補充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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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 軍 各 級 主 官 准 假 權 責 劃 分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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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事          假│病          假│公          假│慰  勞  假│備│
│請\別├─┬─┬─┬─┼─┬─┬─┬─┼─┬─┬─┬─┼─┬─┬─┤  │
│請人\│軍│士│士│國│軍│士│士│國│軍│士│士│國│軍│士│國│  │
│\員  │  │  │  │軍│  │  │  │軍│  │  │  │軍│  │  │軍│  │
│最\  │  │  │  │聘│  │  │  │聘│  │  │  │聘│  │  │聘│  │
│高日\│  │  │  │雇│  │  │  │雇│  │  │  │雇│  │  │雇│  │
│\數  │  │  │  │  │  │  │  │  │  │  │  │  │  │  │  │  │
│准\  │官│官│兵│  │官│官│兵│  │官│官│兵│  │官│官│  │考│
│假主\│  │  │  │  │  │  │  │  │  │  │  │  │  │  │  │  │
│  管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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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將級│60│30│20│20│30│30│30│30│30│30│30│30│30│30│30│  │
│主  官│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  │
│      │  │  │  │  │  │  │  │  │以│以│以│以│  │  │  │  │
│      │  │  │  │  │  │  │  │  │上│上│上│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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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將級│60│30│20│20│30│30│30│30│30│30│30│30│30│30│20│  │
│主  官│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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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將級│30│30│20│20│30│30│30│30│20│20│20│20│30│30│20│  │
│主  官│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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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校級│10│15│15│15│25│25│25│25│10│10│10│10│  │30│15│  │
│主  官│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  │天│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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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校級│ 5│ 7│ 7│ 7│20│20│20│20│ 5│ 7│ 7│ 7│  │  │  │  │
│主  官│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  │  │  │  │
├───┼─┼─┼─┼─┼─┼─┼─┼─┼─┼─┼─┼─┼─┼─┼─┼─┤
│少校級│ 3│ 5│ 5│ 5│15│15│15│15│ 3│ 5│ 5│ 5│  │  │  │  │
│主  官│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  │  │  │  │
├───┼─┼─┼─┼─┼─┼─┼─┼─┼─┼─┼─┼─┼─┼─┼─┼─┤
│上尉級│  │ 3│ 3│ 3│10│10│10│10│  │ 3│ 3│ 3│  │  │  │  │
│主官或│  │天│天│天│天│天│天│天│  │天│天│天│  │  │  │  │
│中尉級│  │  │  │  │  │  │  │  │  │  │  │  │  │  │  │  │
│獨立主│  │  │  │  │  │  │  │  │  │  │  │  │  │  │  │  │
│官    │  │  │  │  │  │  │  │  │  │  │  │  │  │  │  │  │
├─┬─┴─┴─┴─┴─┴─┴─┴─┴─┴─┴─┴─┴─┴─┴─┴─┴─┤
│附│一  本表所列僅為各級主官對其所屬一般軍職人員之准假權,至陸海空軍各│
│  │    級重要主官請假核准權規定如另表。                              │
│  │二  本表所稱主官,係指有印信之各級單位主官,其階級以編階為準,惟其│
│  │    單位編制官階職稱性質相同,其未奉頒印信者得比照辦理。          │
│  │三  各單位得考慮編制任務駐地等特殊因素或其他需要,酌情對所屬上校級│
│  │    單位主官,授予軍官慰勞假核定權,中校級單位主官,授予士官慰勞假│
│註│    核定權。                                                      │
 ──                                                   ────────┘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三十五條
常備兵、補充兵請假,在不影響戰備任務情形下,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公假:奉准參加政府主辦之各種考試及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二、
病假: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應呈繳證明核准病假,餘依病傷殘廢檢定
標準處理。
三、喪假:因下列親屬死亡,應核給喪假並於百日內請畢,規定如下:
(一)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假五日。
四、婚假:奉准結婚者,由單位主官核給婚假十四日。
五、陪產假:因配偶分娩,由單位主官核給陪產假三日。
六、
事假: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需要於年內之休假調節核給事
假。
七、榮譽假:
(一)立有戰功,具有創造、發明或具有特殊功績者,核給十五日以內之榮譽假。
(二)服役於外島或艱苦地區,表現優異者,得在不影響戰備狀況下,核給七日
以內之榮譽假,分批實施。
(三)新兵完成入伍訓練後,依需要核給六日以內之榮譽假。
(四)完成三個月以上基地訓練後,核給五日以內之榮譽假,八週以上未滿三個
月者,核給三日以內之榮譽假。
(五)接受軍事測驗、檢查成績優異或在營內外有優良事蹟者,得核給三日以內
之榮譽假。
(六)經五日以上之演訓,核給三日以內之榮譽假。
士兵請假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
給s310318大
團體的榮譽假真的一定要將級主管才能核准
ps但是如果是個人分批放的話
你們上校庫長就能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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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101.182
slcgboy:18算榮譽假還是提早?1F 01/04 01:44
ugvu:提早假2F 01/04 01:54
magi6049:真的 3砲只能批12假 猩猩才有榮譽假權限3F 01/04 13:52
magi6049:不過無法批通常也是自己偷偷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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