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1-04-25 22:52:09
看板 HatePolitics
作者 標題 [討論] 政黑板推文違反選罷法
時間 Sun Apr 25 19:56:28 2021
我剛剛跑去翻中選會最新的會議紀錄查資料,
看到政黑板友踩到選罷法想說轉貼過來分享,
直接說結論...
2020年01月06日的政黑板文章:
https://ptthito.com/hatepolitics/m-1578316358-a-d99/
[討論] 英粉突然猶豫要不要投宋楚瑜(文長) | PTT 熱門文章 Hito 安安大家好本版首發我是這次首投族希望各位鞭小力點我一直都是蔡的腦粉但其實比較像是愛她的個人魅力做事發言的態度以及女權等等懶人包就是我這人是英粉卻很不綠我是眷村第三代家裡簡直藍到爆的那種(但我不藍)我媽曾經是宋的腦粉宋出來幾次她就投給他幾次然而這次爸媽都被韓擄獲了同時我也反感藍歧視女性的言論還有親中親 ...
iPenis: 蔡英文民調都超過五十了 投宋吧 1.171.171.181 01/06 21:19
這句推文被人拿去中選會檢舉違反選罷法,
(投票前十日內不得發布民調相關討論)
但只看IP查不到iPenis本人是誰,故先予簽結,
(由於租屋處有七人共用一個網路,所以無法確認誰才是iPenis本人)
將來資查得當事人之新事證時,再續行查處。
===
第五案:
有關民眾檢舉 PTT 帳號 iPenis 之使用者,因引述民調而
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一案
,依委員會決議續行調查後,再提請核議。
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一案
,依委員會決議續行調查後,再提請核議。
提案單位:法政處
說明:
一、事實經過
(一)民眾於 109 年 1 月 6 日向本會首長信箱檢舉,批踢踢
實業坊(下稱 PTT)帳號為 iPenis 之使用者,於 109 年 1
月 6 日 21 時 19 分在 PTT 政黑板標題為「英粉突然猶
豫要不要投宋楚瑜」的文章內留言:「蔡英文民調都
月 6 日 21 時 19 分在 PTT 政黑板標題為「英粉突然猶
豫要不要投宋楚瑜」的文章內留言:「蔡英文民調都
超過五十了 投宋吧」(下稱系爭推文),涉嫌違反總統
選罷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經本會函請新北市選委會
先行查證後報會。該會先函請 PTT 協查帳號 iPenis 之
使用者,該實業坊僅提供該使用者之 IP 位址(1.171.16
0.132),無其他個人資料。嗣該會再函請中華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提供該 IP 位址持有人資料,
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提供該 IP 位址持有人資料,
經回復,在 109 年 1 月 6 日 21 時 19 分,該 IP 位址用
戶為「楊坊群」。為求事證之客觀明確,該會函請楊
坊群先生陳述意見,經楊員回復略以,系爭留言非他
所張貼,該帳號 IP 位置亦非他所使用之 IP。
坊群先生陳述意見,經楊員回復略以,系爭留言非他
所張貼,該帳號 IP 位置亦非他所使用之 IP。
(二)新北市選委會於彙整相關資料後,提案經該會 109 年 3
月 16 日第 42 次監察小組委員會議及同年 4 月 8 日第
85 次委員會議審議並決議:「本案楊坊群先生於投票
日前十日內,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
,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裁處楊坊群先生新臺
幣五十萬元罰鍰。」,並連同本案相關資料函復本會
。(新北市選委會查復資料)
日前十日內,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
,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裁處楊坊群先生新臺
幣五十萬元罰鍰。」,並連同本案相關資料函復本會
。(新北市選委會查復資料)
(三)本案於 109 年 11 月 20 日提請第 552 次委員會議審議
,經委員會決議:「本案經審查,再發函請楊員陳述
意見並告以相關規定,再提委員會議討論。」。本會
意見並告以相關規定,再提委員會議討論。」。本會
遂於 109 年 11 月 26 日函請楊員陳述意見,經楊員函
復表示 PTT 所提供 IP 非 iPenis 發表系爭貼文之 IP,本
案確非其所為,請本會再為詳查。經本會檢視相關資
料,發現 PTT 所提供之行為人 IP 位置確非新北市選
料,發現 PTT 所提供之行為人 IP 位置確非新北市選
委會所詢時點。本會遂於 109 年 12 月 8 日再函請 PTT
確認前開疑點,經 PTT 於 110 年 1 月 18 日回函,避重
就輕僅表示該站之電子查詢系統僅記錄該帳號之最近
一次的上線位置,惟已證實確有錯查之實。本會遂於
110 年 1 月 20 日以 iPenis 最新上線 IP 位置再函請中
華電信協查,經中華電信於同年月 26 日回函,該 IP 位
置之網路用戶為吳明鴻先生。
華電信協查,經中華電信於同年月 26 日回函,該 IP 位
置之網路用戶為吳明鴻先生。
(四)承上,本會於 110 年 2 月 23 日函請吳員陳述意見,經
吳員於同年 3 月 11 日檢具相關事證回復,系爭推文非
其所發表,請本會明察。
二、相關法規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政黨及任何
人於投票日前 10 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
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
人於投票日前 10 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
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
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者,依同法第 96 條第 4
項,處新台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研析意見:
(一)按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221 號判決:「並非
具有『數據及百分比』之發言或貼文,即具有民意調
查之外觀,尚應細究其是否引據任何民意調查資料(
不論其係公正或不實)而為判斷,若僅係自行預估得
票率,或僅係單純對於選情之判斷與評估,而未引據
任何民意調查資料,即不得逕謂該『數據及百分比』
係屬民意調查資料。」,乃採實質認定之觀點。亦即
認定系爭言論是否具有民意調查資料外觀之基準,在
於其是否引據任何民意調查資料。
查之外觀,尚應細究其是否引據任何民意調查資料(
不論其係公正或不實)而為判斷,若僅係自行預估得
票率,或僅係單純對於選情之判斷與評估,而未引據
任何民意調查資料,即不得逕謂該『數據及百分比』
係屬民意調查資料。」,乃採實質認定之觀點。亦即
認定系爭言論是否具有民意調查資料外觀之基準,在
於其是否引據任何民意調查資料。
(二)本會據以作成 107 年 5 月 28 日中選法字第 1073550357
號函釋:所稱「民意調查資料」應以是否引據任何民
意調查資料(不論其公正或不實)而為判斷,政黨或
候選人所為具有「數據及百分比」之發言或貼文,雖
具有民意調查之外觀,若僅係自行預估得票率,或僅
係單純對於選情之判斷與評估,而未引據任何民意調
查資料,即不得謂該「數據及百分比」係屬民意調查
資料。
意調查資料(不論其公正或不實)而為判斷,政黨或
候選人所為具有「數據及百分比」之發言或貼文,雖
具有民意調查之外觀,若僅係自行預估得票率,或僅
係單純對於選情之判斷與評估,而未引據任何民意調
查資料,即不得謂該「數據及百分比」係屬民意調查
資料。
(三)經查 109 年總統大選各家民調統計,自由時報、兩岸
政策協會、台灣民意基金會、綠黨等所作該次總統大
選封關民調,候選人蔡英文民調支持率均超過 50%;
選封關民調,候選人蔡英文民調支持率均超過 50%;
此外,蘋果日報、聯合報、ETToday 東森新聞雲、放言
、美麗島電子報等所作民調,候選人蔡英文民調支持
率亦均接近 50%。次查,109 年總統大選禁止發布民調
期間為 109 年 1 月 1 日零時起至同年月 11 日 16 時止
,而本案行為人於 109 年 1 月 6 日 21 時 19 分在 PTT
政黑板標題為「英粉突然猶豫要不要投宋楚瑜」的文
,而本案行為人於 109 年 1 月 6 日 21 時 19 分在 PTT
政黑板標題為「英粉突然猶豫要不要投宋楚瑜」的文
章內留言:「蔡英文民調都超過五十了 投宋吧」,似
有引述民調並加以評論之情事,而有違反總統選罷法
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之虞。
有引述民調並加以評論之情事,而有違反總統選罷法
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之虞。
(四)本案經重新調查,IP 位置非楊坊群所有,而係吳明鴻
所有,已如前開事實經過(三)所載明。經本會函請吳員
陳述意見,吳員函復以,該系爭推文 IP 位置的網路附
陳述意見,吳員函復以,該系爭推文 IP 位置的網路附
掛電話於台北市羅斯福路 2 段 8 巷 14 弄 7 號房屋,雖
以其名義所申請,惟其並未居住於該處,該處係由其
隔成數間房間同時出租他人,系爭推文所指 109 年 1
隔成數間房間同時出租他人,系爭推文所指 109 年 1
月 6 日,當時承租人應有 7 人之多。其實際居住於羅斯
福路 5 段 218 巷 38 弄 1 號 3 樓,並提出社區管委會證
明書為證。又其以 iPenis 帳號在 Google 檢索,該帳
號於 109 年在 PTT 發表之言論計有 199 則,其中多在
其上班時間發表,以 109 年 2 月 25、27 日為例,貼文
時間有上午 9 時 53 分、中午 12 時 26 分及 14 時 38
分等,該些時點其均在桃園市中華航空公司資訊管理
號於 109 年在 PTT 發表之言論計有 199 則,其中多在
其上班時間發表,以 109 年 2 月 25、27 日為例,貼文
時間有上午 9 時 53 分、中午 12 時 26 分及 14 時 38
分等,該些時點其均在桃園市中華航空公司資訊管理
處上班,不可能使用前開台北市羅斯福路 2 段 8 巷 14
弄 7 號之網路於 PTT 貼(推)文,並提出在職證明及出
弄 7 號之網路於 PTT 貼(推)文,並提出在職證明及出
勤紀錄為證(本處另電請吳員提供 109 年 1 月 6 日出勤
紀錄,其該日雖有出勤,惟系爭推文時點在該日 21 時
19 分,在其下班時間 16 時 50 分後,尚無法直接證明
系爭推文非其所為。)。此外,PTT 係以學生為主之電
子佈告欄,其現年 62 歲,並未曾向 PTT 申請帳號,系
爭留言亦非其所發表,請本會向 PTT 申調 iPenis 個
資即明等。
(五)承上,依據吳員檢附之出勤紀錄,對照 109 年 2 月 25
、27 日 iPenis 之貼文時間有上午 9 時 53 分、中午 12
時 26 分及 14 時 38 分等,該些時點吳員均在桃園市中
華航空公司資訊管理處上班,似無使用前開台北市羅
時 26 分及 14 時 38 分等,該些時點吳員均在桃園市中
華航空公司資訊管理處上班,似無使用前開台北市羅
斯福路 2 段 8 巷 14 弄 7 號之網路於 PTT 貼(推)文之可
能性。又設若吳員所述為真,本案 iPenis 可能為 109 年
1 月 6 日當時向其租借房屋 7 人中之 1 人,因該 7 人
使用以吳員名義申請之同一網路,本會無從確認究竟
哪一位承租人為 iPenis。此外,PTT 已於 109 年 2 月 3
日函復新北市選委會之函表明,該站帳號審核為電子
系統審核,其註冊資料真偽難以認定,請本會自行以
其檢附之 IP 資料向電信業者查詢,因此,亦無從向
PTT 再行確認帳號 iPenis 之真實身分。
系統審核,其註冊資料真偽難以認定,請本會自行以
其檢附之 IP 資料向電信業者查詢,因此,亦無從向
PTT 再行確認帳號 iPenis 之真實身分。
(六)綜上,本案是否得據以認定系爭留言內容為吳員所張
貼,有引據民意調查資料並加以評論之情,而違反總
統選罷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統選罷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檢陳相關文件影本。
辦法:依決議辦理。
決議:本案因違規當事人無從查知,故先予簽結。俟有可資查得
當事人之新事證時,再續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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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柯粉成長史】
創黨大會:https://i.imgur.com/N9cAGn0.jpg
政論節目:https://i.imgur.com/MnxkxlZ.jpg
民眾講師:https://i.imgur.com/2M9CSvV.jpg
同桌開會:https://i.imgur.com/hEzbCML.jpg
政令站台:https://i.imgur.com/NxNn5BD.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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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41.196 (臺灣)
※ 文章代碼(AID): #1WXLZoFT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19351794.A.3DD.html
推 : 辛苦了1F 04/25 19:57
推 : 不知道人?2F 04/25 19:58
→ : 租屋處七個人共用一個WIFI,沒人承認是誰所以查不到 XD3F 04/25 20:00
※ 編輯: XXXXGAY (180.177.41.196 臺灣), 04/25/2021 20:01:36→ : 聽起來共用wifi很耳熟4F 04/25 20:00
推 : 這劇情有點熟悉欸....5F 04/25 20:01
→ : 才七個人共用不難查吧…6F 04/25 20:02
→ : 華視會客室在播你…我剛剛看了
→ : 華視會客室在播你…我剛剛看了
→ : 所以說啦,大家推文還是小心點,尤其是快要投票的那幾天8F 04/25 20:04
→ : 難查阿 不確定人 要把人都抓回去問話?9F 04/25 20:04
推 : 那雨晴小姐也可放心造謠了,沒人承認就好10F 04/25 20:04
→ : 這樣好像又帶進 是否合法盤查的迴圈了XD11F 04/25 20:04
推 : 沒人承認XD 敢踩線不敢承認12F 04/25 20:06
推 : 共用wifi 原來又是slow13F 04/25 20:06
→ : 承認要被罰50萬元,誰會承認啦 XDDD14F 04/25 20:07
推 : 認真回,真的完全不難查…只是警察要不要調查而已15F 04/25 20:08
推 : 以後租約要調整一下,要不然我的房客這樣搞,我還要16F 04/25 20:11
→ : 出面說明很靠北欸
→ : 出面說明很靠北欸
推 : 其實可以用MAC位置找出是七個人中的哪一個,不過這要檢18F 04/25 20:12
→ : 而且被公布本名的還是房東不是房客19F 04/25 20:13
→ : 調才有權力扣押電腦做證據。 可以wiki ARP20F 04/25 20:13
→ : iPenis 也一個月沒上線了耶21F 04/25 20:14
→ : 看了這人舊文,原來就是阿嬤起死回生叫他投宋楚瑜的那位22F 04/25 20:14
推 : 辛苦惹23F 04/25 20:14
→ : 起死回生wwwww24F 04/25 20:14
→ : 7個人 扣押手機電腦怎會不知道誰在使用那ud吧25F 04/25 20:16
推 : 共用wifi 我好像聽過26F 04/25 20:18
→ : 所以這個說法是真的會被法官接受就對了
推 : 裡面說的是 他舉證出勤紀錄 沒有在那個時段使用wifi
→ : 所以這個說法是真的會被法官接受就對了
推 : 裡面說的是 他舉證出勤紀錄 沒有在那個時段使用wifi
→ : 他就某篇發文說在整理阿嬤遺物,後面又發文說阿嬤叫他投29F 04/25 20:23
→ : 宋
→ : 宋
推 : 你各位趕快幫家人申請帳號 以後多人同住可以造謠了31F 04/25 20:30
→ : 50萬誰要出XD32F 04/25 20:36
推 : 7個人共用一個wifi喔33F 04/25 20:43
推 : 我店裡有放一條沒加密的SSID給客人專用,所以以後就34F 04/25 20:47
→ : 說是路過的用的
→ : 說是路過的用的
→ foolfighter …
推 : 這id原來這麼魯喔?wifi還要7人共用?37F 04/25 20:50
推 : 準備好50-500萬就沒事惹38F 04/25 21:20
推 : 7個人共用一個wife?39F 04/25 21:36
→ : wifi
→ : wifi
推 : 7人共用? 還以為是41F 04/25 21:40
推 : Tosh42F 04/25 21:57
推 : 柯韓粉真的小心點43F 04/25 22:03
推 : 應該是說IP是來自那間屋子,而那間屋子有7人分租44F 04/25 22:25
→ : 而屋主並沒有住在那裡
→ : 文中並沒有提到那7人有沒有用那個網路
→ : 而屋主並沒有住在那裡
→ : 文中並沒有提到那7人有沒有用那個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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