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9-05-31 21:55:26
看板 HatePolitics
作者 標題 [討論] 「竊聽」合不合法
時間 Fri May 31 14:32:19 2019
原則上,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構成犯罪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構成刑法第315-1條第2款「妨害秘密罪」;與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也構成通訊保障與
監察法第24條的「違法監聽罪」。
,構成刑法第315-1條第2款「妨害秘密罪」;與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也構成通訊保障與
監察法第24條的「違法監聽罪」。
但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還有一個免責規定。只要:
1.是通訊的一方,或是得到通訊者的同意
並且
2.不是出於「不法目的」就不處罰。
因此,如果你是通話者,為了正當合法的目的而在談判過程中偷偷錄音,就有可能合法。
反過來說,如果你是竊錄「他人的對話」,例如配偶與小三的通話紀錄、對話過程,就算
目的正當,仍然是違法的。
反過來說,如果你是竊錄「他人的對話」,例如配偶與小三的通話紀錄、對話過程,就算
目的正當,仍然是違法的。
所以只要1+2 就是合法
舉例:
壹傳媒的某個新聞要爆料一間幼兒園不給予正確薪資、違反勞基法,因此派記者去採訪並
偷偷錄音,被採訪的園長發現以後就怒而提告妨害秘密。
法官認為,雖然記者偷錄音構成竊錄的行為、很不對,但是記者是為了揭露不良企業違反
勞基法的事實,這樣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正當性,因此例外地判記者無罪。
這個錄音檔主人應該就是林洲民了
所以第1點成立
再來第2點
簡舒培舉東廠、林益世的例子來說 也沒錯
但李文忠VS林洲民這件事必須要能證明
他們的對話有「不法行為」
比如讓利遠雄、貪瀆
甚至是施壓、妥協
如果法官認定這是不法行為
那簡舒培就可以安全過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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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DRMIX (125.227.80.235), 05/31/2019 14:33:35
※ 編輯: DDRMIX (125.227.80.235), 05/31/2019 14:37:59
因為一定是開會的人錄的 難道鬼錄的
我就說了我覺得討論有沒有不法行為實際一點
※ 編輯: DDRMIX (125.227.80.235), 05/31/2019 14:51:48
未來遇到糾紛時,也可以拿出來當有效證據(不違法)
※ 編輯: DDRMIX (125.227.80.235), 05/31/2019 15:00:02
--
推 : 他只會跳針說喬蛋未遂1F 05/31 14:33
→ rtyujlk …
推 : 馬王時候如果鄉民也那麼理性,就不會有關說王還選總統...3F 05/31 14:34
→ : 黨說合法的水門案阿xddd4F 05/31 14:34
→ : 當然不會有事 不太需要討論5F 05/31 14:34
→ : 問題是那會意片段聽不出來有圖利遠雄放水的行為啊6F 05/31 14:34
→ : 不投國民黨就是助長台巴子囂張下去7F 05/31 14:34
→ : kmt的話當然是侵犯隱私 dpp的話是維護公平正義8F 05/31 14:34
→ : 開會當事人9F 05/31 14:34
推 : 快送檢調,我想看法院怎麼跑10F 05/31 14:34
→ : 沒有全部錄音檔 怎麼會知道這七段是重點 就算要法辦 也不是11F 05/31 14:35
→ : 這樣搞吧
→ : 這樣搞吧
推 : 主子咬定竊聽,下面的當然也跟著喊吧13F 05/31 14:35
→ : 要證明不是竊聽那就要當事人出面囉14F 05/31 14:35
→ : 而且要全部內容都要受理
→ : 而且要全部內容都要受理
噓 : 還管合法不合法,民進黨的形象越來越黑~既然查無不法就繼16F 05/31 14:35
→ : 續,反正基本盤雄厚
→ : 續,反正基本盤雄厚
推 : 所以錄的是誰 大家很想知道喔 嘻嘻 快找出來18F 05/31 14:36
→ : 林洲民說他沒錄喔,上次政風去找他就說了,除非他說謊19F 05/31 14:36
推 : 林有承認唷?20F 05/31 14:36
推 : 林否認21F 05/31 14:37
我猜是林啦 因為錄音內容很偏都發局立場 聲音又是林的最清楚※ 編輯: DDRMIX (125.227.80.235), 05/31/2019 14:37:59
→ : 目前不知道誰錄啊,但要證明不是竊聽,當事人就要出面22F 05/31 14:37
→ : 作證。不然就是竊聽喔
→ : 作證。不然就是竊聽喔
推 : 監聽跟竊聽不同啊24F 05/31 14:37
→ : 涉及有無司法調查權
→ : 涉及有無司法調查權
→ : 假如當天所有人都否認錄音也否認同意錄音,那就是竊聽26F 05/31 14:37
推 : 那第一點成立在哪邊27F 05/31 14:38
與其討論誰錄的 不如討論這有沒有不法行為會實際一點因為一定是開會的人錄的 難道鬼錄的
→ : 反正這個錄音檔在法律上完全就是非法的28F 05/31 14:38
→ : 感謝簡幫抓內鬼29F 05/31 14:39
※ 編輯: DDRMIX (125.227.80.235), 05/31/2019 14:40:51→ : 所以快送檢調,我想看調查結果30F 05/31 14:39
推 : 長知識31F 05/31 14:39
推 : 錄影檔不一定違法 屬於刑訴158-4吧32F 05/31 14:40
推 : 結果梁文傑講了阿 沒違法 但算有公務員的疏失33F 05/31 14:40
推 : 簡舒培今天自爆了啦,說是跟著開會的幕僚錄的34F 05/31 14:40
→ : 1.這一定是在場之人錄的,難道現在還有人以為是裝竊聽器?35F 05/31 14:41
→ : 類推刑訴158-436F 05/31 14:41
推 : 沒人承認他錄的,剪七段又說民眾提供的。與會者全37F 05/31 14:41
→ : 部否認下又非公開會議,所以這樣算不算竊聽?
→ : 部否認下又非公開會議,所以這樣算不算竊聽?
→ : 2.錄這個當然不是出於不法目的,是為了保留可能涉及喬事39F 05/31 14:41
→ : 的證據
→ : 的證據
推 : 民眾寄來->公務員自保->現在第三套說法在場幕僚錄的41F 05/31 14:42
推 : 第一點要有人願意出來作證是他錄的啊42F 05/31 14:42
推 : 你忘了315條之2第三項的散布處罰43F 05/31 14:42
→ : 沒人作證是他錄的,那免責第一點就無法成立44F 05/31 14:43
推 : 簡單來講,就是有沒有錄到非法行為,有錄到=合法45F 05/31 14:43
→ : 所以沒有不法內容你可以公開?那不就妨礙秘密46F 05/31 14:43
→ : 沒錄到 = 非法47F 05/31 14:43
推 : 那也要有涉及喬事的談話阿 請問在那? 真有喬蛋那大巨蛋48F 05/31 14:43
→ : 縱使可以錄也不能散布,散佈可沒有無故要件,一散佈就49F 05/31 14:43
→ : 中了
→ : 中了
推 : 歐對,然後要送檢調又被說逃避責任51F 05/31 14:43
→ : 這種涉及公益的東西,錄音基本上一定不構成無故,也難稱為52F 05/31 14:43
→ : 不法目的
→ : 不法目的
→ : 早復工啦 請問整件案子是有個屁進度嗎? 林洲民一樣是54F 05/31 14:44
→ : 這種如果有事那促轉會東廠那位早被抓了55F 05/31 14:44
→ : 你免責的第一要件就無法滿足,扯什麼第二要件ZZZZ56F 05/31 14:44
→ : 涉及什麼公益?政府機關開會的內容你可以隨便公開?57F 05/31 14:44
促轉會也是開會內容啊→ : 簡只說一般民眾 沒說是林呀58F 05/31 14:45
→ : 第二要件要由法官根據證據來判斷59F 05/31 14:45
推 : 請注意315條之2第三項,不得散佈非公開活動之錄音60F 05/31 14:45
→ : 政府機關開會內容不涉及機密者,公開有甚麼不對嗎?61F 05/31 14:45
推 : 法官判斷很可能會認為這是公事62F 05/31 14:45
→ : 先搞定第一要件吧,不然絕對是妨礙秘密罪63F 05/31 14:45
※ 編輯: DDRMIX (125.227.80.235), 05/31/2019 14:46:33→ : 不過大家心知肚明這種作法不是為了公事 是為了抹黑64F 05/31 14:46
→ : 自己偷錄錄到不法內容也就算了,沒錄到還敢拿來公開,結65F 05/31 14:46
→ : 果扯說我是為了公益?公什麼益?
→ : 果扯說我是為了公益?公什麼益?
→ : 先別吵公益目的什麼的,是誰錄的才是重點67F 05/31 14:47
推 : 挖靠 她都說不知道錄音檔是誰提供的 你怎麼知道是林68F 05/31 14:47
→ : 只要沒人承認,那這絕對無法免責69F 05/31 14:47
→ : 促轉會那個也沒有涉及不法啊 張天欽只是開個玩笑就被幹爆70F 05/31 14:47
是啊 「侯友宜那個不操作很可惜」 所以操作了什麼?推 : 我相信不是林..71F 05/31 14:48
※ 編輯: DDRMIX (125.227.80.235), 05/31/2019 14:48:53→ : 促轉匯那個當事人出來作證啊72F 05/31 14:48
→ : 但促轉會錄音那個沒人會質疑有違法 因為錄的就是機關開會73F 05/31 14:48
→ : 促轉會是有人承認錄喔,跟這case有一樣?74F 05/31 14:48
→ : 內容罷了75F 05/31 14:48
→ : 這種事法律就是他只要說得過去 很容易無罪吧76F 05/31 14:48
→ : 只要有人出來做證說是他錄的,基本上就過了,不會有罪77F 05/31 14:49
推 : 可是促轉會還算完整 特意節錄七段 能算公益嗎78F 05/31 14:49
噓 : 是錄音者非出於不法目的,而不是要被錄音者們有不法79F 05/31 14:49
→ : 行為吧
自保=非不法目的吧→ : 行為吧
推 : 無故=無正當理由81F 05/31 14:49
→ : 現在沒有半個人承認有錄音喔,確定要栽給林洲民?82F 05/31 14:49
※ 編輯: DDRMIX (125.227.80.235), 05/31/2019 14:50:57→ : 基本上不管是刑法竊錄罪和通保法的規定,都要回到保護法益83F 05/31 14:49
推 : 1+2還是1或2啊?有點搞不清楚84F 05/31 14:49
推 : 促轉會的錄音當事人是直接出面承認她這樣做是犯罪行為,是85F 05/31 14:49
→ : 1+2都要符合,因為有且86F 05/31 14:49
→ : 但是這件事嚴重性不是有罪無罪 是你手法就是白色恐佈87F 05/31 14:49
→ : 那套
→ : 那套
→ : 的問題,簡單講就是談話人的秘密通訊和隱私權的保障89F 05/31 14:49
→ : 後面沒有追究她的責任而已,不是她沒罪。90F 05/31 14:50
→ : 試問:政府官員討論大巨蛋有這方面的問題嗎?91F 05/31 14:50
→ : 刑315故意犯啊 幹嘛要有不法意圖?92F 05/31 14:50
→ : 所以誰錄的啦??????????????????93F 05/31 14:50
→ : 無疑又是為了選舉破壞制度94F 05/31 14:50
→ : 你一直躲避誰錄這件事情ㄟ95F 05/31 14:50
沒啊 誰錄的留給想討論的人去討論我就說了我覺得討論有沒有不法行為實際一點
※ 編輯: DDRMIX (125.227.80.235), 05/31/2019 14:51:48
→ : 所以是哪個與會官員錄的講清楚,現在是第一個要件就符合96F 05/31 14:51
→ : 竊聽了
→ : 竊聽了
→ : 只要有人承認,並且拿出全部檔案,這件事情就過了98F 05/31 14:51
噓 : 政風處有要求提供錄影錄音檔,林洲民說他沒有99F 05/31 14:51
推 : 要得到對方同意啊,現在連第一個要件都不構成了,根本100F 05/31 14:51
→ : 不用談到行為有無不法。這個就是竊聽。
→ : 不用談到行為有無不法。這個就是竊聽。
推 : 誰錄的都不知道 怎麼確定1成立102F 05/31 14:52
推 : 如果沒不法 那拿這公開亂栽贓的議員是否要下台道歉103F 05/31 14:52
推 : 這要討論是否符合「無故」104F 05/31 14:53
推 : 只要有人承認,並且拿出全部檔案,這件事情就過了+1105F 05/31 14:53
→ : 但前提是那個與會者還沒出現
→ : 但前提是那個與會者還沒出現
推 : 只要沒人承認,那這就是妨害秘密罪107F 05/31 14:54
→ : 促轉會吳佩蓉聲明稿一部分”對於我以不正義的方式揭發此事,108F 05/31 14:54
→ : 我感到羞恥,卻不後悔......“
→ : 我感到羞恥,卻不後悔......“
→ : 等與會者出面承認並拿出全部錄音 才能算合法110F 05/31 14:55
→ : 她有以證人身分出來說明 而且她知道她在做什麼111F 05/31 14:55
噓 : 所以你的結論有問題啊,不論被錄音者是不是在討論不法112F 05/31 14:55
→ : 行為,只要錄音者在現場且宣稱是為了自保,結論都能安
→ : 全過關,所以無需李林二人證明有什麼不法行為
我的結論跟你講的一樣啊 證明李施壓林→為了自保→ : 行為,只要錄音者在現場且宣稱是為了自保,結論都能安
→ : 全過關,所以無需李林二人證明有什麼不法行為
→ : 吳佩蓉只是道德標準特別高 事實上對於機關或長官的不當115F 05/31 14:55
※ 編輯: DDRMIX (125.227.80.235), 05/31/2019 14:57:35→ : 言論或指示 錄音根本就是剛好而已116F 05/31 14:55
→ : 柯文哲 她啦117F 05/31 14:56
→ : 真的不用證明,因為只要是出於當事人自保的錄音都過118F 05/31 14:56
→ : 告她119F 05/31 14:56
推 : 所以有不法行為??120F 05/31 14:56
→ : 甚麼時候我們刑法和通保法要去保障政府官員可以私下亂搞121F 05/31 14:56
→ : 即便那個自保緣由是自己腦補也過...122F 05/31 14:56
→ : 就林洲民自己的講法是他被脅迫??123F 05/31 14:56
推 : 呵呵,所以到底是誰錄的?跳針半天124F 05/31 14:56
推 : 自爆是幕僚錄的 所以不是依規定的會議錄音 那第一條就不125F 05/31 14:56
→ : 成立了 真的是天兵撿七段 笑死
→ : 成立了 真的是天兵撿七段 笑死
→ : 的自由了?127F 05/31 14:56
推 : 為了自保就不會拿出來了 除非有不法行為你才能拿128F 05/31 14:57
→ : 所以誰錄的啊,有人出來承認嗎?K你才在跳針吧129F 05/31 14:57
→ : 反正只要不是裝竊聽器的,會議場上任何一個人錄,都無不法130F 05/31 14:58
→ : 對的,當不法行為成立時,作為證據就可以使用此錄音檔131F 05/31 14:58
題外話,如果你們在和雇主談判薪資、加班等勞資問題時,也可以私下錄音未來遇到糾紛時,也可以拿出來當有效證據(不違法)
※ 編輯: DDRMIX (125.227.80.235), 05/31/2019 15:00:02
→ : 但是只要沒人承認是他們錄的,那就是非法的錄音檔132F 05/31 14:58
→ : kim你一直迴避免責第一要件ㄟ
→ : kim你一直迴避免責第一要件ㄟ
推 : 簡隨便瞎掰一個在場幕僚我就要信?怎麼不是她去裝竊聽器134F 05/31 14:59
→ : 啊,證明她沒裝啊
→ : 啊,證明她沒裝啊
→ : 胡說八道,是不是非法要靠證明的,不是沒人承認就是非法136F 05/31 14:59
推 : 錄音的人要自保 錄音者應該要承辦相關人員吧137F 05/31 14:59
→ : 沒人承認當然犯法不然第一要件擺好看的喔,胡說八道138F 05/31 15:00
→ : 你才在胡說八道吧?免責要件沒在讀喔139F 05/31 15:00
→ : 無法構成免責要件,那就是違法的啊
→ : 無法構成免責要件,那就是違法的啊
推 : 你要套非法要找誰套? 簡舒培嗎? 你要套刑事責任要有對141F 05/31 15:02
→ : 犯罪事證還是她自己拿出來的,請證明來源合法啊,不然就142F 05/31 15:02
→ : 是犯法
→ : 是犯法
推 : 符合無故就阻卻構成要件144F 05/31 15:02
→ : 象 現在不是說這個東西沒人承認簡舒培就變非法145F 05/31 15:02
→ : 你要主張簡舒培有罪 要嘛這東西是他裝竊聽器錄的
→ : 你要主張簡舒培有罪 要嘛這東西是他裝竊聽器錄的
推 : 宗瑞哥可不可以出來147F 05/31 15:03
→ : 要嘛這東西是別人裝竊聽器錄的 他明知還拿來用 而且不148F 05/31 15:03
推 : 簡舒培散佈他人非公開活動錄音欸,這直接就中了好嗎?149F 05/31 15:03
→ : 315隻2第二項
→ : 315隻2第二項
→ : 沒錯啊她裝竊聽器錄的,不然怎麼不敢講是誰給她的,對吧151F 05/31 15:04
→ : 符合公益(我看這要件過不去)152F 05/31 15:04
→ : 你要幻想她裝竊聽器錄的就慢慢幻想吧 最好有智障自己裝的
→ : 敢拿出來質詢
→ : 你要幻想她裝竊聽器錄的就慢慢幻想吧 最好有智障自己裝的
→ : 敢拿出來質詢
→ : 她怎麼可能不知道這是非公開活動,還拿到議會播直接就155F 05/31 15:05
→ : 是向不特定人散佈
→ : 是向不特定人散佈
→ : 民進黨議員竊聽市府 市府能告他嗎157F 05/31 15:05
→ : 現在不是我懷疑啊,犯罪事實十分明確了,請證明來源合法158F 05/31 15:05
推 : 簡可以說她撿到的 是這個錄音檔沒人承認來源就變竊聽的 這159F 05/31 15:05
→ : 跟簡有沒有牽連是兩回事
→ : 跟簡有沒有牽連是兩回事
推 : 她不在場卻擁有市府內部會議的錄音檔 是她要證明合法161F 05/31 15:05
→ : 不然就是竊聽啊,我管你裝竊聽器還是趴在門上偷聽勒162F 05/31 15:06
→ : 散布的前提是這東西是無故竊錄 但要先證明這是無故竊錄163F 05/31 15:06
→ : 然後從法益保障目的來看 竊錄政府官員開會討論內容根本
→ : 很難構成通訊秘密自由或隱私權的侵犯 所以根本無罪
→ : 然後從法益保障目的來看 竊錄政府官員開會討論內容根本
→ : 很難構成通訊秘密自由或隱私權的侵犯 所以根本無罪
→ : 結論應該是當初錄音不是出於不法目的就過關吧166F 05/31 15:07
推 : 去跟法官說167F 05/31 15:07
→ : 如果市政府想被法院認證當然可以告啊169F 05/31 15:08
→ : 為什麼結論會變成不法行為170F 05/31 15:08
推 : 沒有喔!你看315之2第三項的規定,他並沒有無故要件171F 05/31 15:10
→ : 喔,只要你散佈了就中了
→ : 315之2第三項的構成要件與316之1不同
→ : 更正315之1
→ : 喔,只要你散佈了就中了
→ : 315之2第三項的構成要件與316之1不同
→ : 更正315之1
→ andy199113 …
→ : 散布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的內容 所以還是竊錄本身要176F 05/31 15:11
→ : 先該當,才有散布的問題
→ : 這就像偽造文書 你要先構成偽造文書 才有行使的問題
→ : 先該當,才有散布的問題
→ : 這就像偽造文書 你要先構成偽造文書 才有行使的問題
→ : 我想本條並不需要竊錄與散佈是同一人,甲有正當理由179F 05/31 15:14
→ : 錄音被乙撿到拿去散佈,乙一樣中標,也就是分開看,
→ : 甲歸甲乙歸乙
→ : 如前例甲製造偽鈔,乙拿去使用,乙還是有行使罪
→ : 錄音被乙撿到拿去散佈,乙一樣中標,也就是分開看,
→ : 甲歸甲乙歸乙
→ : 如前例甲製造偽鈔,乙拿去使用,乙還是有行使罪
→ : 乙要散佈的東西是甲無故盜錄的才該當..183F 05/31 15:15
→ : 你怎麼得到錄音主人是林洲民的結論?184F 05/31 15:16
→ : 如果是這樣,舉例夫妻談離婚,夫錄影結果被乙拿去散佈185F 05/31 15:17
→ : ,乙沒事嗎? 不合理吧?
→ : ,乙沒事嗎? 不合理吧?
→ : 啊這樣就又回到是不是盜錄了 鬼打牆唷187F 05/31 15:17
→ : 就向之前閃亮亮事件,兩人都知道有錄影,所以沒有竊188F 05/31 15:19
→ : 錄問題,但那個散佈的人不會因為這樣免責吧?
→ : 錄問題,但那個散佈的人不會因為這樣免責吧?
推 : 構成要件是否該當跟證據能力是兩回事,不能一概而論190F 05/31 15:21
→ : 吧
→ : 吧
→ : 所以就送檢調認定咩...結果撿七段又縮了不送咩! XDDD192F 05/31 15:21
→ : 我是覺得315之2第三項的構成要件,立法者似乎有意把193F 05/31 15:24
→ : 散佈的人無論你有無正當理由都抓進來處理,也就是縱
→ : 使你是有正當理由錄音的人,也不能亂散佈,畢竟是非
→ : 公開活動
→ : 散佈的人無論你有無正當理由都抓進來處理,也就是縱
→ : 使你是有正當理由錄音的人,也不能亂散佈,畢竟是非
→ : 公開活動
推 : 我也是猜是林錄的,他的聲音最大最清楚,應該非常靠近麥克197F 05/31 15:29
→ : 風
→ : 風
推 : 沒有錄到違法,就是竊聽。199F 05/31 15:30
→ : 閃亮亮那個案例我認為應該適用散布猥褻物品罪處理200F 05/31 15:34
→ : 不過回到本件,最根本的問題是錄的內容根本就是政府官員
→ : 開會的討論罷了,這跟刑法竊錄罪的保護法益在保障隱私權
→ : 一點關聯都沒有 所以不會構成竊錄罪 當然也沒有散布問題
→ : 不過回到本件,最根本的問題是錄的內容根本就是政府官員
→ : 開會的討論罷了,這跟刑法竊錄罪的保護法益在保障隱私權
→ : 一點關聯都沒有 所以不會構成竊錄罪 當然也沒有散布問題
推 : 希望柯提告204F 05/31 15:35
→ : 非無故錄的東西可不可以散佈,是另外有沒有洩密罪或散205F 05/31 15:38
→ : 播猥褻物(性愛光碟)的問題;不成立315-1的竊錄,就不
→ : 會該當315-2第三項
→ : 播猥褻物(性愛光碟)的問題;不成立315-1的竊錄,就不
→ : 會該當315-2第三項
→ : 直接打本條的保護法益嗎?也可以,但要論述機關內部208F 05/31 15:39
→ : 的討論為何不是本條非公開活動,我覺得滿難的欸,可
→ : 能要找教授文章來支持
→ : 討論到洩密罪嗎?這個我不熟,不過洩密不就要討論是
→ : 不是秘密,可以拿來當高考題目了欸
→ : 的討論為何不是本條非公開活動,我覺得滿難的欸,可
→ : 能要找教授文章來支持
→ : 討論到洩密罪嗎?這個我不熟,不過洩密不就要討論是
→ : 不是秘密,可以拿來當高考題目了欸
→ : 就本件論竊錄罪 第1個如果是在場之人錄的 大致上都可以213F 05/31 15:42
→ : 講出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來排除無故要件 然後論到非公開
→ : 活動部分 當然內部會議純以文義論是非公開活動 但回歸
→ : 該條保護法益 可以認為政府機關的會議討論不該是隱私權
→ : 保障範圍 從而會限縮非公開活動之文義射程
→ : 講出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來排除無故要件 然後論到非公開
→ : 活動部分 當然內部會議純以文義論是非公開活動 但回歸
→ : 該條保護法益 可以認為政府機關的會議討論不該是隱私權
→ : 保障範圍 從而會限縮非公開活動之文義射程
→ : 這個可以,言之有物,分數大概可以拿一半了,剩下一半218F 05/31 15:46
→ : 看有沒有對老師的胃口XD
→ : 看有沒有對老師的胃口XD
→ : 哈哈,謝謝XD220F 05/31 15:46
→ : 法律沒有規定要當事人同意 檢書培說的221F 05/31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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