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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新聞] 【獨家】毒販「長得很像高盟傑」 竟是本尊!金馬男星辯賣「
時間 Wed Jan 6 18:14: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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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玉瑩/台中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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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毒販「長得很像高盟傑」 竟是本尊!金馬男星辯賣「冰糖」下場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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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SMztWyT.jpg
高盟傑販賣二級毒品被判刑7年6月。資料照片
曾以《美麗時光》入圍金馬獎的本土劇演員高盟傑,近年多次捲入吸毒、討債風波,去年
一名魏姓毒蟲為求減刑,咬出向高盟傑買安非他命,還提供他自行拍攝與高男交易毒品的
影片。台中地院審理期間,毒蟲聲稱和高盟傑沒恩怨,交易時還覺得「他長得很像電影《
林北小舞》劇中,有販毒的配角高盟傑」。高盟傑則辯稱給的是「冰糖」,不過法官勘驗
檢舉影片對話中,「傑哥,不要含袋啦」、「賣一錢要一萬」,認定高盟傑販毒無誤,審
理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二級毒品罪,判處高盟傑有期徒刑7年6月。
一名魏姓毒蟲為求減刑,咬出向高盟傑買安非他命,還提供他自行拍攝與高男交易毒品的
影片。台中地院審理期間,毒蟲聲稱和高盟傑沒恩怨,交易時還覺得「他長得很像電影《
林北小舞》劇中,有販毒的配角高盟傑」。高盟傑則辯稱給的是「冰糖」,不過法官勘驗
檢舉影片對話中,「傑哥,不要含袋啦」、「賣一錢要一萬」,認定高盟傑販毒無誤,審
理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二級毒品罪,判處高盟傑有期徒刑7年6月。
高盟傑(40歲)曾以電影《美麗時光》、《當愛來的時候》2度入圍金馬男配角;並以《指
印》、《回家的女人》、《最後的詩句》3度入圍金鐘獎,演技備受肯定,可惜他近年走
歪路,常冒出欠債、吸毒、混黑道等負面新聞。
印》、《回家的女人》、《最後的詩句》3度入圍金鐘獎,演技備受肯定,可惜他近年走
歪路,常冒出欠債、吸毒、混黑道等負面新聞。
高盟傑這回被查出,以「老闆」為代號,從2019年間起低調在台中沙鹿區租屋,從事毒品
交易,同年7月17日晚間10時許,他接到魏姓男子來電,稱要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接著魏
男隨即到高男位在台中市沙鹿區的住所樓下,雙方商議「半錢4000」後,高男交給魏男一
包白包。魏男隨即於7月18日下午,檢附自行蒐證影像報案,舉發高男販毒。
交易,同年7月17日晚間10時許,他接到魏姓男子來電,稱要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接著魏
男隨即到高男位在台中市沙鹿區的住所樓下,雙方商議「半錢4000」後,高男交給魏男一
包白包。魏男隨即於7月18日下午,檢附自行蒐證影像報案,舉發高男販毒。
魏男向檢察官坦承,因為去年3月間他因販毒案遭警方逮獲後,為求減刑處遇,因此舉發
高男,想獲得減刑。檢察官問交易的1.875公克的白包呢?魏男供稱,交易後已經丟掉了
,但是有支付4000元。
高男,想獲得減刑。檢察官問交易的1.875公克的白包呢?魏男供稱,交易後已經丟掉了
,但是有支付4000元。
高男到案供稱,雙方確實有達成毒品交易,但是魏男沒有給他錢。檢察官認為,魏男沒有
交出證物白包,證據力不足,一度對高男做出不起訴處分。不過案件再議後,台中高分檢
認為,雙方都已經承認毒品交易既遂卻不起訴,應有再查必要,發回再查,台中地檢署檢
察官重新偵辦後認為,買賣雙方既然承認毒品交易,已經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
賣毒品罪,依法將高男起訴。
交出證物白包,證據力不足,一度對高男做出不起訴處分。不過案件再議後,台中高分檢
認為,雙方都已經承認毒品交易既遂卻不起訴,應有再查必要,發回再查,台中地檢署檢
察官重新偵辦後認為,買賣雙方既然承認毒品交易,已經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
賣毒品罪,依法將高男起訴。
但到了法院審理時,高男改稱賣給魏男的是「冰糖」,高男說:「魏男和一名不認識的一
起來,問我有沒有四號(指海洛因),我說我沒有在吃,他們問我說有無別種,當時我有
在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我就隨便拿個冰糖給他們,他們說身上沒有錢,說之後魏再拿給我
。」但之後沒收到錢。高男辯護律師也稱,魏男買毒再檢舉,是「誘捕偵查」的行為。
起來,問我有沒有四號(指海洛因),我說我沒有在吃,他們問我說有無別種,當時我有
在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我就隨便拿個冰糖給他們,他們說身上沒有錢,說之後魏再拿給我
。」但之後沒收到錢。高男辯護律師也稱,魏男買毒再檢舉,是「誘捕偵查」的行為。
魏男到案證稱,他與高男無恩怨,錄影檢舉純粹是為了減刑,表示「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
,我僅知道他是從台北下來租屋的,長得很像電影《林北小舞》劇中,有販毒的配角高盟
傑。」至於魏男稱拿到白色粉末會丟棄,是因為自己在戒毒中,怕拿在手上會把持不住。
法官審理後認為,影片中雙方對話時以「傑哥,不要含袋啦」、「賣一錢要一萬」等用語
溝通,這都是常見的毒品交易用語及單位,也只有價格高昂且秤重計價的毒品,才需要對
於是否包含夾鏈袋秤重錙銖必較。且高男在影片中也稱「差不多80...82 」,與魏男所供
稱「綽號老闆的人說他的上手1次都是拿1公斤82萬」等情相符。
,我僅知道他是從台北下來租屋的,長得很像電影《林北小舞》劇中,有販毒的配角高盟
傑。」至於魏男稱拿到白色粉末會丟棄,是因為自己在戒毒中,怕拿在手上會把持不住。
法官審理後認為,影片中雙方對話時以「傑哥,不要含袋啦」、「賣一錢要一萬」等用語
溝通,這都是常見的毒品交易用語及單位,也只有價格高昂且秤重計價的毒品,才需要對
於是否包含夾鏈袋秤重錙銖必較。且高男在影片中也稱「差不多80...82 」,與魏男所供
稱「綽號老闆的人說他的上手1次都是拿1公斤82萬」等情相符。
至於高男律師辯稱,這是「誘捕偵查」,法官認為,魏男為求減刑而向高男購買毒品再據
此檢舉,純屬魏男購買毒品的動機,並不影響高男要賣毒品給魏男的真意,因此不採律師
答辯。
此檢舉,純屬魏男購買毒品的動機,並不影響高男要賣毒品給魏男的真意,因此不採律師
答辯。
法官審理全案後,認為販賣毒品之既未遂,是以標的物(毒品)已否交付為斷,即使魏男
賒帳未付,也構成毒品交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二級毒品罪,判處高盟傑有期
徒刑7年6月。
賒帳未付,也構成毒品交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二級毒品罪,判處高盟傑有期
徒刑7年6月。
高男犯行不只這樁,他另被台中地檢署查出,2019年6月到7月間涉及6次販毒行為,其中
包括海洛因等,被依最重可判無期徒刑的販賣持有一、二級毒品等罪起訴,目前仍在法院
審理中。
包括海洛因等,被依最重可判無期徒刑的販賣持有一、二級毒品等罪起訴,目前仍在法院
審理中。
而高男早於去年10月間,因4度施用二級毒品,加上討債案件,被合併判刑1年1個月,入
監執行剩餘6月刑期,高男要入獄前,還透過自己的直播平台,直播自己理光頭,踩著夾
腳拖到新北地檢署報到過程,他當時呼籲粉絲不要忘記他,如今又因販毒被重判7年半,
這下牢飯恐吃不完。
監執行剩餘6月刑期,高男要入獄前,還透過自己的直播平台,直播自己理光頭,踩著夾
腳拖到新北地檢署報到過程,他當時呼籲粉絲不要忘記他,如今又因販毒被重判7年半,
這下牢飯恐吃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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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毒販「長得很像高盟傑」 竟是本尊!金馬男星辯賣「冰糖」下場出爐 | 蘋果新聞網 | 蘋果日報
曾以《美麗時光》入圍金馬獎的本土劇演員高盟傑,近年多次捲入吸毒、討債風波,去年一名魏姓毒蟲為求減刑,咬出向高盟傑買安非他命,還提供他自行拍攝與高男交易毒品的影片。台中地院審理期間,毒蟲聲稱和高盟傑沒恩怨,交易時還覺得「他長得很像電影《林北小舞》劇中,有販毒的配角高盟傑」。高盟... ...
曾以《美麗時光》入圍金馬獎的本土劇演員高盟傑,近年多次捲入吸毒、討債風波,去年一名魏姓毒蟲為求減刑,咬出向高盟傑買安非他命,還提供他自行拍攝與高男交易毒品的影片。台中地院審理期間,毒蟲聲稱和高盟傑沒恩怨,交易時還覺得「他長得很像電影《林北小舞》劇中,有販毒的配角高盟傑」。高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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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專心演藝事業,唉……
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57 號刑事判決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高盟傑於警詢及偵查中原先坦承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僅辯稱尚未收
到錢等語,惟於本院審理時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我確實有跟我
與魏XX的共同友人通電話,該友人說要介紹朋友給我認識,要來我家,接著在同日晚上
10點就來我沙鹿區的住所,那晚總共有3 個人來我家,有我朋友、魏XX及另一名不認識
的人過來,魏XX一夥人就問我有沒有四號(指海洛因),我說我沒有在吃,他們就一直
家裡和我聊天,接著他們3 個就問我說有無別種,當時我有在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我就隨
便拿個東西給他們,想打發他們走,我記得我那天是拿冰糖給到場的另一名朋友,該朋友
說身上沒有錢,就說到時再叫魏XX拿給我,魏XX就說再叫我朋友拿給我,我跟他們說
要收4 千元,我拿給他時我也沒有跟他說這是什麼毒品,但是那包外觀看起來像甲基安非
他命,我才會想拿冰糖欺騙他們。」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魏XX是為了毒品
供出上手可以減刑,才會向警方表示要另外供出毒品上手,更預先以密錄方式拍攝其購毒
過程,顯見魏XX有強烈使被告成為販毒者使自己可以減刑之決心,魏XX之供述顯無可
採,卷內的證據也只能證明魏XX和被告有通話,魏XX蒐證畫面也只拍到被告分裝粉裝
物品交付魏XX,是否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有疑問,魏XX之供述沒有其他證
據補強,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且被告若曾經有要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也是魏XX挑唆的,是誘捕偵查的情形,雙方根本沒有買賣毒品的合意;再者魏XX買的
毒品說丟掉了,沒有可以追溯的證據。本案證據不足,請求為無罪判決。」等語。
到錢等語,惟於本院審理時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我確實有跟我
與魏XX的共同友人通電話,該友人說要介紹朋友給我認識,要來我家,接著在同日晚上
10點就來我沙鹿區的住所,那晚總共有3 個人來我家,有我朋友、魏XX及另一名不認識
的人過來,魏XX一夥人就問我有沒有四號(指海洛因),我說我沒有在吃,他們就一直
家裡和我聊天,接著他們3 個就問我說有無別種,當時我有在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我就隨
便拿個東西給他們,想打發他們走,我記得我那天是拿冰糖給到場的另一名朋友,該朋友
說身上沒有錢,就說到時再叫魏XX拿給我,魏XX就說再叫我朋友拿給我,我跟他們說
要收4 千元,我拿給他時我也沒有跟他說這是什麼毒品,但是那包外觀看起來像甲基安非
他命,我才會想拿冰糖欺騙他們。」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魏XX是為了毒品
供出上手可以減刑,才會向警方表示要另外供出毒品上手,更預先以密錄方式拍攝其購毒
過程,顯見魏XX有強烈使被告成為販毒者使自己可以減刑之決心,魏XX之供述顯無可
採,卷內的證據也只能證明魏XX和被告有通話,魏XX蒐證畫面也只拍到被告分裝粉裝
物品交付魏XX,是否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有疑問,魏XX之供述沒有其他證
據補強,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且被告若曾經有要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也是魏XX挑唆的,是誘捕偵查的情形,雙方根本沒有買賣毒品的合意;再者魏XX買的
毒品說丟掉了,沒有可以追溯的證據。本案證據不足,請求為無罪判決。」等語。
(二)經查,魏XX於108 年7 月17日晚上10時許前某時,聯繫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
行動電話、通訊錄內代號「老板」之高盟傑後,魏XX再於108 年7 月17日晚間10時許,
偕同不詳友人前往高盟傑位於臺中市沙鹿區福人街91巷2樓之居所,雙方議定以4,000 元
之代價,由高盟傑將重量不詳之白色結晶狀物品1 包(未扣案)販賣予魏XX1 次。後來
魏XX為求其另案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能獲得減刑之處遇,遂於108 年7 月18
日下午2 時許,檢附蒐證影像自行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提出檢舉等事實,為被告
所不否認,核與證人魏XX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告高盟傑
與證人魏XX之對話譯文、證人魏XX所持手機之通聯紀錄翻拍照片2 張、證人魏XX提
出之蒐證照片4 張(包含白色結晶狀物品1 包之照片)、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大甲分局偵查隊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偵查報告、現場蒐證照片6 張、本院勘驗筆錄
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行動電話、通訊錄內代號「老板」之高盟傑後,魏XX再於108 年7 月17日晚間10時許,
偕同不詳友人前往高盟傑位於臺中市沙鹿區福人街91巷2樓之居所,雙方議定以4,000 元
之代價,由高盟傑將重量不詳之白色結晶狀物品1 包(未扣案)販賣予魏XX1 次。後來
魏XX為求其另案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能獲得減刑之處遇,遂於108 年7 月18
日下午2 時許,檢附蒐證影像自行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提出檢舉等事實,為被告
所不否認,核與證人魏XX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告高盟傑
與證人魏XX之對話譯文、證人魏XX所持手機之通聯紀錄翻拍照片2 張、證人魏XX提
出之蒐證照片4 張(包含白色結晶狀物品1 包之照片)、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大甲分局偵查隊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偵查報告、現場蒐證照片6 張、本院勘驗筆錄
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三)被告否認犯行,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為:
1.被告是否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間、地點,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給魏XX?
2.若被告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魏XX,其販賣毒品行為是否既遂?被告與魏
XX之間是否確有買賣毒品之真意?
茲論述如下:
1.被告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間、地點,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
魏XX:
⑴證人魏XX108 年7 月18日於警詢時證述:「我和綽號老板之人購買毒品,我不知道他
的真實姓名,我僅知道他是從台北下來租屋的,長的很像電影『林北小舞』劇中一樣有販
毒的配角高盟傑。我都會先以公用電話與他聯繫,再約定至他的住處銀貨兩訖交易安非他
命毒品,後來較為熟識就可以打他持用的行動電話購買安非他命。我毒品案件被抓到後就
盡量將毒品改掉,但台北的警方說我供出的毒品來源不算會減刑,於是我就撥打之前我與
綽號老板聯繫的行動電話向他購買安非他命毒品,並將過程偷偷錄起來交給警方偵辦,我
是於108 年7 月17日22時許以我持用的行動電話0000-000000 號撥打綽號老板持用的
的真實姓名,我僅知道他是從台北下來租屋的,長的很像電影『林北小舞』劇中一樣有販
毒的配角高盟傑。我都會先以公用電話與他聯繫,再約定至他的住處銀貨兩訖交易安非他
命毒品,後來較為熟識就可以打他持用的行動電話購買安非他命。我毒品案件被抓到後就
盡量將毒品改掉,但台北的警方說我供出的毒品來源不算會減刑,於是我就撥打之前我與
綽號老板聯繫的行動電話向他購買安非他命毒品,並將過程偷偷錄起來交給警方偵辦,我
是於108 年7 月17日22時許以我持用的行動電話0000-000000 號撥打綽號老板持用的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他聯繫後,約至他的臺中市○○區○○街00號2 樓租屋處,以
4,000 元向他購得安非他命半錢(1.8 公克)後我們就在現場閒聊,綽號老板的人說他的上手1 次都是拿1 公斤82萬,他再跟他平分4 分之1 的量就是250 公克。我購得安非他命
後,我拍照作為證據後我就丟棄了,我害怕我把持不住又施用安非他命。我跟他講過去找
他,他就知道我要過去找他購買安非他命,我於17日向他購買安非他命時,我有聽到其他
人與他聯繫後講到男生(指安非他命)、女生(指海洛因),4 分之1 (指0.9 公克)、
8 分之1 (指0.45公克)。綽號老板的人本身亦有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等語。
⑵證人魏XX108 年7 月31日於檢察官訊問時則具結後證述:「我2 年前開始施用第二級
毒品,我有向一個自稱老板之人購買毒品,之前看過他演戲,我對他有印象,綽號老板之
人就是高盟傑,我對他有印象是因為他有演過電影,是朋友介紹說他有毒品可以買,我才
向他買安非他命。我107 年7 月就跟他購買過毒品,最近一次是108 年7 月17日,我與高
盟傑購買毒品的頻率不一定,有時候一個月買2 至3 次,之前都是透過朋友打公共電話給
他,我和高盟傑都怕被警察抓,108 年7 月跟高盟傑熟了之後我才打他行動電話
毒品,我有向一個自稱老板之人購買毒品,之前看過他演戲,我對他有印象,綽號老板之
人就是高盟傑,我對他有印象是因為他有演過電影,是朋友介紹說他有毒品可以買,我才
向他買安非他命。我107 年7 月就跟他購買過毒品,最近一次是108 年7 月17日,我與高
盟傑購買毒品的頻率不一定,有時候一個月買2 至3 次,之前都是透過朋友打公共電話給
他,我和高盟傑都怕被警察抓,108 年7 月跟高盟傑熟了之後我才打他行動電話
0000-000000 。我和高盟傑購買毒品,是我要主動聯繫高盟傑,如果沒有主動說要買,他
不會主動跟我聯繫,我朋友對我介紹高盟傑時就有跟我說可以向他購買毒品安非他命。我
最後一次和高盟傑是買4,000 元,在7 月17日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買半錢,高盟
傑都會秤證明是半錢給我看。我每次購毒地點都是高盟傑沙鹿區福人街91號2 樓住處,現
場我有帶我朋友去,高盟傑只有一個人。」等語。
不會主動跟我聯繫,我朋友對我介紹高盟傑時就有跟我說可以向他購買毒品安非他命。我
最後一次和高盟傑是買4,000 元,在7 月17日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買半錢,高盟
傑都會秤證明是半錢給我看。我每次購毒地點都是高盟傑沙鹿區福人街91號2 樓住處,現
場我有帶我朋友去,高盟傑只有一個人。」等語。
⑶證人魏XX於109 年11月26日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稱:「我108 年7 月18日是向警方
檢舉在庭綽號老板的被告販賣毒品,被告在庭我可以自由陳述,不需要被告離庭。我和被
告沒有私人恩怨,檢舉被告是為了減刑,沒有警方叫我這麼做。我是和1 位朋友去跟高盟
傑買毒品安非他命的,那位朋友不認識高盟傑,是有人介紹才會跟高盟傑買毒品,我當天
有付錢,有買到毒品安非他命,重量和金額忘記了,毒品後來是被我施用掉了還是丟掉了
,我不記得了,高盟傑沒有提到賣的是不是真的毒品,我就是認為高盟傑是賣甲基安非他
命給我才會付錢。」等語。證人雖於本院證述時,對於有無和高盟傑購買毒品,購買的聯
絡方式、時間、地點、數量,購得毒品後之處理方式等,曾稱忘記了、沒有印象等語,但
在提示證人警詢、偵查中筆錄等證據後,多能恢復記憶回答。考量證人到本院作證時距離
本案事發之日已有1 年多的時間,時間久遠,且證人魏XX於事發後,於109 年3月2日因
缺氧性腦病變、右側腦中風併左側無力之疾病,曾於大甲李綜合醫院神經內科就醫,有證
人魏XX庭呈之該院診斷證明書可憑,顯可預見證人因腦部疾病導致記憶力有所缺損,則
魏XX於本院之證述雖與警詢、偵查中有些許落差,但關於其曾與朋友前往被告住處購得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部分,仍明確證述確有此事,其供述並無前後不一之情形,應
可採信。
檢舉在庭綽號老板的被告販賣毒品,被告在庭我可以自由陳述,不需要被告離庭。我和被
告沒有私人恩怨,檢舉被告是為了減刑,沒有警方叫我這麼做。我是和1 位朋友去跟高盟
傑買毒品安非他命的,那位朋友不認識高盟傑,是有人介紹才會跟高盟傑買毒品,我當天
有付錢,有買到毒品安非他命,重量和金額忘記了,毒品後來是被我施用掉了還是丟掉了
,我不記得了,高盟傑沒有提到賣的是不是真的毒品,我就是認為高盟傑是賣甲基安非他
命給我才會付錢。」等語。證人雖於本院證述時,對於有無和高盟傑購買毒品,購買的聯
絡方式、時間、地點、數量,購得毒品後之處理方式等,曾稱忘記了、沒有印象等語,但
在提示證人警詢、偵查中筆錄等證據後,多能恢復記憶回答。考量證人到本院作證時距離
本案事發之日已有1 年多的時間,時間久遠,且證人魏XX於事發後,於109 年3月2日因
缺氧性腦病變、右側腦中風併左側無力之疾病,曾於大甲李綜合醫院神經內科就醫,有證
人魏XX庭呈之該院診斷證明書可憑,顯可預見證人因腦部疾病導致記憶力有所缺損,則
魏XX於本院之證述雖與警詢、偵查中有些許落差,但關於其曾與朋友前往被告住處購得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部分,仍明確證述確有此事,其供述並無前後不一之情形,應
可採信。
⑷又本院當庭勘驗證人魏XX所提供,其與被告購毒時之蒐證影片,勘驗結果如下(時間
為影片檔案之時間):
┌────────────────────────────┐
│【00:00:00-00:00:11】 │
│檔案開始,畫面中可見被告高盟傑身穿黑色上衣坐著、右手邊另│
│坐著一名身穿紅色上衣之男子,兩人前方有一張桌子,桌面凌亂│
│放置許多物品,但因影片晃動無法清楚辨識有哪些物品。另拍攝│
│之人從聲音辨識亦應為一名男子。 │
│此時被告高盟傑手上拿著兩包夾鏈袋,正將其中一包夾鏈袋內之│
│東西倒入另一袋內分裝(隱約可辨識袋內為白色粉末之物品)。│
│ 某男:之前有一個齁,在我家贏很多,贏算千的,算千萬的 │
├────────────────────────────┤
│【00:00:12-檔案結束】 │
│①於00:00:12時,被告高盟傑將已分裝好之白色粉末狀物品放│
│ 在桌上,向坐在其對面之人比了一下手勢請對面之人看一下。│
│ 某男:那游??啦,之前給我??去,我固定一天洗五千啦,│
│ 我就不要再洗了啦 │
│ 某男:嘸啦,一次洗五萬 │
│ 某男:你看一下,你看一下 │
├────────────────────────────┤
│②於00:00:22-00:00:38時,拍攝影片畫面晃動,鏡頭僅拍 │
│ 攝到桌上物品,其中雖有男聲在講話,但因鏡頭未拍攝到臉部│
│ ,無法辨識係何人在講話 │
│ 某男:嘸啦,安捏含袋阿啦,不要含袋啦,齁,傑哥,賣安捏│
│ 啦,不要含袋啦,如果含袋我就昏去了啦。 │
│ 某男:???(無法辨識) │
│ 某男:含袋我就昏去了,呵呵呵 │
├────────────────────────────┤
│③00:00:39時,鏡頭轉回拍攝被告高盟傑頭部以下處,此時畫│
│ 面中可見被告高盟傑又再次分裝夾鏈袋。 │
│ 某男:???善良老百姓你知道嗎。我之前是賣一錢多少你知│
│ 道嗎?一萬...之前...過年???這有比較便宜你要嗎 │
│ ? │
├────────────────────────────┤
│④00:01:18時,鏡頭向上拉,畫面中可見被告高盟傑之臉部,│
│ 被告高盟傑手上拿著一包裝有白色粉末之夾鏈袋一邊講話(惟│
│ 因翻拍效果不佳,無法清楚辨識被告高盟傑之講話內容) │
│ 某男:OKOK。???這裡多少??? │
│ 被告:???差不多80...82??? │
│ 某男:你直接給他就對了 │
│ 被告:對啦 │
│ 某男:一個看多少直接給他,沒有加? │
│ 被告:沒有 │
│ 某男:我問看看,我來問順哥那邊,他那邊 │
└────────────────────────────┘
⑸毒品交易之買賣雙方,乃具有對向性之關係,為避免毒品購買者圖邀減刑寬典而虛構毒
品來源,雖須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確保其陳述與事實相符,始能採為被告犯罪之證據。
惟所謂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購毒者之指證
非屬虛構,而能予保障其陳述之憑信性者,即已充足,且因販賣毒品行為一向懸為厲禁,
販毒者為避免遭查緝,以代號、暗語溝通,未明白陳述實情,並不違背常情,雖非直接可
以推斷該被告之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購買毒品者之陳述或其他案內證據為綜合判斷,若
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非補強證據。查本案購毒者證人魏XX已經明白證述與高
盟傑購買毒品之經過,佐以前開購毒時蒐證影片,可知魏XX前往高盟傑住處購買毒品時
,高盟傑確實有將外觀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物品包裝在夾鏈袋內,交易雙方溝通
時以「傑哥,不要含袋啦」、「賣一錢要一萬」等用語溝通,均為常見之毒品交易用語及
單位,也只有價格高昂且秤重計價之毒品,才需要對於是否包含夾鏈袋秤重錙銖必較。且
被告影片中亦稱「差不多80...82 」,與證人魏XX所供稱「綽號老闆的人說他的上手1
次都是拿1 公斤82萬」等情相符,足以補強證人魏XX之證述,衡諸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應可認定蒐證影片拍攝當下,被告係進行非法之毒品交易。況且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亦
均坦承有販賣第二級毒品與魏XX之犯行,核與證人魏XX所證述向被告購買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等情相符。衡以販賣交付冰糖或是毒品,其罪責相差甚遠,倘被告並非事實
上販賣且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魏XX,當無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之必要,是其
直至本院審理時才翻異其詞,供稱販賣給魏XX的是冰糖不是毒品,顯係卸責之詞,並無
足採信。
品來源,雖須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確保其陳述與事實相符,始能採為被告犯罪之證據。
惟所謂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購毒者之指證
非屬虛構,而能予保障其陳述之憑信性者,即已充足,且因販賣毒品行為一向懸為厲禁,
販毒者為避免遭查緝,以代號、暗語溝通,未明白陳述實情,並不違背常情,雖非直接可
以推斷該被告之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購買毒品者之陳述或其他案內證據為綜合判斷,若
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非補強證據。查本案購毒者證人魏XX已經明白證述與高
盟傑購買毒品之經過,佐以前開購毒時蒐證影片,可知魏XX前往高盟傑住處購買毒品時
,高盟傑確實有將外觀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物品包裝在夾鏈袋內,交易雙方溝通
時以「傑哥,不要含袋啦」、「賣一錢要一萬」等用語溝通,均為常見之毒品交易用語及
單位,也只有價格高昂且秤重計價之毒品,才需要對於是否包含夾鏈袋秤重錙銖必較。且
被告影片中亦稱「差不多80...82 」,與證人魏XX所供稱「綽號老闆的人說他的上手1
次都是拿1 公斤82萬」等情相符,足以補強證人魏XX之證述,衡諸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應可認定蒐證影片拍攝當下,被告係進行非法之毒品交易。況且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亦
均坦承有販賣第二級毒品與魏XX之犯行,核與證人魏XX所證述向被告購買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等情相符。衡以販賣交付冰糖或是毒品,其罪責相差甚遠,倘被告並非事實
上販賣且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魏XX,當無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之必要,是其
直至本院審理時才翻異其詞,供稱販賣給魏XX的是冰糖不是毒品,顯係卸責之詞,並無
足採信。
⑹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規定之販賣毒品罪,係以行為人意圖營利而為販入或賣出毒
品,為其要件;與販賣規模、動機無涉;其實際上是否因而獲利,以及所獲之利益究竟是
來自販入、賣出價差、毒品數量折扣,均非所問。又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
,而毒品亦無公定價格,係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及純度,且每次買賣之價格、數量,亦隨
時依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
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機動調整,非可一概
論之。實務上販賣之利得,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所販賣之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
臻明確外,實難察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販賣行
為意在營利則屬同一。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行為人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
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精確之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
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查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我有以4,000 元之代價
販賣半錢甲基安非他命給魏XX,但這次是賒帳;偵查中則供述:我的毒品都是綽號「
品,為其要件;與販賣規模、動機無涉;其實際上是否因而獲利,以及所獲之利益究竟是
來自販入、賣出價差、毒品數量折扣,均非所問。又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
,而毒品亦無公定價格,係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及純度,且每次買賣之價格、數量,亦隨
時依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
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機動調整,非可一概
論之。實務上販賣之利得,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所販賣之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
臻明確外,實難察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販賣行
為意在營利則屬同一。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行為人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
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精確之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
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查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我有以4,000 元之代價
販賣半錢甲基安非他命給魏XX,但這次是賒帳;偵查中則供述:我的毒品都是綽號「
PLAY」之人給我的,我有拿毒品給魏XX,我要算錢但還沒有收到錢等語;於本院審理時
則供述:我記得我那天是拿冰糖給到場的另一名朋友,該朋友說身上沒有錢,就說到時再
叫魏XX拿給我,魏XX就說再叫我朋友拿給我,我跟他們說要收4 千元等語(見本院卷
第77頁)。足認被告係意圖營利,以4,000 元之代價與魏XX交易毒品,被告意圖營利而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堪以認定。
則供述:我記得我那天是拿冰糖給到場的另一名朋友,該朋友說身上沒有錢,就說到時再
叫魏XX拿給我,魏XX就說再叫我朋友拿給我,我跟他們說要收4 千元等語(見本院卷
第77頁)。足認被告係意圖營利,以4,000 元之代價與魏XX交易毒品,被告意圖營利而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堪以認定。
2.本案被告販賣毒品犯行,業已既遂;被告與魏XX之間,存在買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真意,與誘捕偵查之情形有異:
⑴販賣毒品之既未遂,係以標的物(毒品)已否交付為斷。又員警倘非在交易毒品之現場
查獲者,亦難期可扣得毒品,此乃社會一般大眾所認知之經驗、論理法則。查辯護人雖辯
稱本案並沒有查扣被告所販賣之毒品等語,惟被告已坦承有將夾鏈袋交付給魏XX,魏X
X亦證述有取得被告販賣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業如前述,卷內亦有魏XX所
拍攝自被告處購得之毒品1 包的照片可佐,均足以認定被告已經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交付予魏XX,被告販賣毒品行為業已既遂,不因魏XX事後將毒品丟棄或施用完畢,
以致警方未能查扣而有差異,辯護人所辯尚無可採。
查獲者,亦難期可扣得毒品,此乃社會一般大眾所認知之經驗、論理法則。查辯護人雖辯
稱本案並沒有查扣被告所販賣之毒品等語,惟被告已坦承有將夾鏈袋交付給魏XX,魏X
X亦證述有取得被告販賣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業如前述,卷內亦有魏XX所
拍攝自被告處購得之毒品1 包的照片可佐,均足以認定被告已經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交付予魏XX,被告販賣毒品行為業已既遂,不因魏XX事後將毒品丟棄或施用完畢,
以致警方未能查扣而有差異,辯護人所辯尚無可採。
⑵又學理上所稱「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係指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誘陷,使原無犯罪
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而著手犯罪行為之實行時,再予逮捕者而言,因手段已違憲法對基
本人權之保障,並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始認不具有證據能力。
又於俗稱「釣魚」或「誘捕偵查」之情形,因買毒品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
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且在警察監視之下伺機逮捕,事實上亦
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則該次行為,僅能論以販賣未遂。惟若並非出於警察之授意所為之誘
捕偵查,雙方既有買賣之真意,復已完成交易行為,即屬販賣既遂。此與陷害教唆係因他
人引誘或教唆始萌生販賣毒品犯意或誘捕偵查之止於未遂等情形,並不相同(最高法院
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而著手犯罪行為之實行時,再予逮捕者而言,因手段已違憲法對基
本人權之保障,並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始認不具有證據能力。
又於俗稱「釣魚」或「誘捕偵查」之情形,因買毒品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
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且在警察監視之下伺機逮捕,事實上亦
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則該次行為,僅能論以販賣未遂。惟若並非出於警察之授意所為之誘
捕偵查,雙方既有買賣之真意,復已完成交易行為,即屬販賣既遂。此與陷害教唆係因他
人引誘或教唆始萌生販賣毒品犯意或誘捕偵查之止於未遂等情形,並不相同(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344 號、100 年台上字第44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魏XX警詢中證
述:「我於今年(108 年)3 月6 日為警查獲販賣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案,我有供出毒品
來源是在北部三峽向1 個姐仔購買的,但北部三峽警方有傳我去,說該案並不是由我所供
出,為求減刑,我願再提供我的毒品來源亦有在沙鹿向1 個綽號老板的人購買。」等語,
於本院審理時又證述:「我和被告沒有私人恩怨,我是為了減刑檢舉被告販毒,沒有警方
叫我這麼做。」等語。
述:「我於今年(108 年)3 月6 日為警查獲販賣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案,我有供出毒品
來源是在北部三峽向1 個姐仔購買的,但北部三峽警方有傳我去,說該案並不是由我所供
出,為求減刑,我願再提供我的毒品來源亦有在沙鹿向1 個綽號老板的人購買。」等語,
於本院審理時又證述:「我和被告沒有私人恩怨,我是為了減刑檢舉被告販毒,沒有警方
叫我這麼做。」等語。
再依據108 年7 月23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偵查隊為了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被告本
案販毒案件所製作偵查報告之記載,略以:「魏XX於108 年3 月6 日因為在臺中市后里
區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遭員警查獲,魏XX坦承犯行,並供稱毒品來源是向北部姐仔所
購買的,此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將魏XX供出上手部分移轉新北地檢偵辦,惟魏XX
於108 年7 月18日至大甲分局偵查隊稱要提供其向臺中市沙鹿區向綽號老板之人購買安非
他命之事提供大甲分局偵查隊偵辦以求減刑,大甲分局偵查隊遂依魏XX之供述及其提供
之蒐證影片,比對影片及網路資料與新聞後,確認影片中之人為被告高盟傑,並因被告
案販毒案件所製作偵查報告之記載,略以:「魏XX於108 年3 月6 日因為在臺中市后里
區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遭員警查獲,魏XX坦承犯行,並供稱毒品來源是向北部姐仔所
購買的,此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將魏XX供出上手部分移轉新北地檢偵辦,惟魏XX
於108 年7 月18日至大甲分局偵查隊稱要提供其向臺中市沙鹿區向綽號老板之人購買安非
他命之事提供大甲分局偵查隊偵辦以求減刑,大甲分局偵查隊遂依魏XX之供述及其提供
之蒐證影片,比對影片及網路資料與新聞後,確認影片中之人為被告高盟傑,並因被告
107 年9 月28日就有因施用、持有毒品之犯行為警查獲,比對魏XX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
及先前查獲被告時筆錄所登載之電話號碼,始確認影片中販毒者為被告高盟傑,再派員至
被告沙鹿區之住處勘查,但無具體結果,為求查獲被告高盟傑販毒事證,報請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等語。
及先前查獲被告時筆錄所登載之電話號碼,始確認影片中販毒者為被告高盟傑,再派員至
被告沙鹿區之住處勘查,但無具體結果,為求查獲被告高盟傑販毒事證,報請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等語。
綜合上開證據,本案員警直到魏XX主動檢舉,始得知被告高盟傑有販賣毒品之情形,並
據以偵辦,並非任何偵查機關指示魏XX佯稱要購毒並引誘被告高盟傑出面販毒以利查獲
,與所謂「釣魚偵查」、「誘捕偵查」之情形不同。魏XX為求減刑向被告購買毒品再據
以檢舉,純屬其購買毒品之動機,並不影響被告與魏XX之間本已先聯繫約定買賣毒品之
真意,本案被告在無偵查機關介入下,販賣毒品予魏XX,仍屬販賣毒品既遂。辯護人此
部分辯解,並無可採。
據以偵辦,並非任何偵查機關指示魏XX佯稱要購毒並引誘被告高盟傑出面販毒以利查獲
,與所謂「釣魚偵查」、「誘捕偵查」之情形不同。魏XX為求減刑向被告購買毒品再據
以檢舉,純屬其購買毒品之動機,並不影響被告與魏XX之間本已先聯繫約定買賣毒品之
真意,本案被告在無偵查機關介入下,販賣毒品予魏XX,仍屬販賣毒品既遂。辯護人此
部分辯解,並無可採。
3.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犯行已足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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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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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48.176.252 (馬來西亞)
※ 文章代碼(AID): #1VzOs7Kd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09928071.A.527.html
※ 編輯: laptic (60.48.176.252 馬來西亞), 01/06/2021 18: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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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誰?1F 01/06 18:15
噓 : 誰?2F 01/06 18:15
推 : 買毒的時候有發哇靠文嗎3F 01/06 18:15
→ : 誰?4F 01/06 18:16
推 : 乖!下次記得用寄5F 01/06 18:17
→ : 反觀日本藝人極力洗白6F 01/06 18:17
推 : 所以是誰?7F 01/06 18:17
推 : 長欸8F 01/06 18:18
推 : 誰9F 01/06 18:18
推 : 貴圈真亂10F 01/06 18:18
推 : 他演技真的超好,之前三立有個戲,他演腦麻患者,幹,超像12F 01/06 18:20
噓 : 判決書13F 01/06 18:21
推 : 戲裡販毒 戲外也販毒14F 01/06 18:22
推 : 他之前就有 被抓到 吸冰毒了吧15F 01/06 18:22
→ : 傑哥,不要含16F 01/06 18:28
推 : 毒販互咬 舒服17F 01/06 18:29
推 : 賣牙膏賣到販毒18F 01/06 18:31
推 : 原來電影裡都是本色演出19F 01/06 18:43
推 : 為戲體驗錯了嗎?20F 01/06 18:49
→ : 傻傻的,寫名字就沒事了21F 01/06 18:49
推 : 這人有演技,台灣沒人了22F 01/06 18:56
噓 : 釣魚23F 01/06 18:59
噓 : 這種換減刑的釣魚方法 是什麼爛法律24F 01/06 19:07
噓 : 一臉8+9樣,還真的是8+925F 01/06 19:08
推 : 一公斤...82萬 =_=26F 01/06 19:15
推 : 本色演出27F 01/06 19:30
推 : 檳榔嘴28F 01/06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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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11/22台股資訊重點整理,供股民做投資參考 台 股 22555.66 ▼132.70 (-0.58%) 3486.92億 台指12 22573 ▼206 (-0.90%) 73,994 …1489F 854推 132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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