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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爆卦] 判決書節錄
時間 Sat May 2 03:36:5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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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看事情角度不同,節錄的部分也不會一樣
判決書節錄
https://bit.ly/2xoMqAZ
被告見被害人身穿警察制服後
情緒更激動,表示要跟人輸贏,被害人於同日20時45分許,
先以溫和態度勸告被告下車一起處理,被害人並以無線電通
報,此時,被告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及殺人之未必故意,
明知被害人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另可預見其所購買紅
柄嫁接刀(刀長20公分,刃最長7.5公分,最寬2.8公分、最
厚0.2公分)為新品,刀刃十分鋒利,若刺向他人之腹部,
將有高度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之結果,竟仍不違反其本意,在
嘉義站第2月臺152車次自強號第4車廂內,取出藏放於褲子
口袋內之紅柄嫁接刀,往被害人左腹部刺擊,被害人未及反
應或出手阻擋,即遭刺中左腹部,造成被害人左上腹單一穿
刺傷(左上腹1處穿刺傷,傷口位於頭頂下57公分水平線與
身體前中線左側2.5公分垂直線相交處,即肚臍1點鐘方向11
公分處。傷口長4.5公分,兩端位於5點鐘「銳端」與11點鐘
「鈍端,寬約0.15公分」方向,深約10公分。穿刺方向由前
往後,由左往右,由下微往上,與水平面呈上仰角約15度)
,被告即以此強暴方式妨害被害人執行勤務。被害人雖負傷
,但見被告持有刀械,列車上尚有眾多旅客,遂奮力以雙手
控制被告,致受有左手腕橈側1處瘀傷充血,4乘3公分,右
手腕尺側1處刮擦傷,1.6乘0.2公分,右小腿中段前1處瘀傷
,3乘3公分之傷害。此時證人即臺鐵嘉義站職務代理人丁○
○見狀,遂上前幫忙壓制被告,證人子○○及其他旅客亦上
前幫忙,被害人待被告已遭眾人壓制後始放手。此時,被害
人因傷不支倒在上述列車之第4車廂走道內,證人即旅客丙
○○等人並給予協助平躺,被害人雖送醫急救,仍因左上腹
單一穿刺傷而刺破下腔靜脈(破口長1.8公分)及右側結腸
繫膜而大量出血死亡,嗣經警及民眾合力在月臺壓制被告後
,扣得紅柄嫁接刀及水果刀各1支。
人因傷不支倒在上述列車之第4車廂走道內,證人即旅客丙
○○等人並給予協助平躺,被害人雖送醫急救,仍因左上腹
單一穿刺傷而刺破下腔靜脈(破口長1.8公分)及右側結腸
繫膜而大量出血死亡,嗣經警及民眾合力在月臺壓制被告後
,扣得紅柄嫁接刀及水果刀各1支。
被害人因腹部穿刺傷合併肝臟、門靜脈、下腔靜脈破裂及腹
內大出血,於108年7月3日21時9分許,前往嘉義基督教醫院
急診,到院時呈現無心跳、無血壓狀態,經緊急治療,詎於
翌(4)日8時10分許急救無效,宣布死亡乙節,有嘉義基督
教醫院108年7月4日診斷證明書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44頁
),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率同法醫師進行相驗,並於108年7
月5日經該署檢察官偕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進行解剖:(一)被
害人主要外傷證據,係身中左上腹單1穿刺傷,刺破下腔靜
內大出血,於108年7月3日21時9分許,前往嘉義基督教醫院
急診,到院時呈現無心跳、無血壓狀態,經緊急治療,詎於
翌(4)日8時10分許急救無效,宣布死亡乙節,有嘉義基督
教醫院108年7月4日診斷證明書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44頁
),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率同法醫師進行相驗,並於108年7
月5日經該署檢察官偕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進行解剖:(一)被
害人主要外傷證據,係身中左上腹單1穿刺傷,刺破下腔靜
脈(含1破口長1.8公分)及右側結腸繫膜,大量出血,為致
命性傷口。傷口外觀形態符合警方攜至解剖室比對之紅柄嫁
接刀外觀形態。傷口描述如下:左上腹1處穿剌傷,傷口位
於頭頂下57公分水平線與身體前中線左側2.5公分垂直線相
交處,即肚臍1點鐘方向11公分處。傷口長4.5公分,兩端位
於5點鐘(銳端)與11點鐘(鈍端,寬約0.15公分)方向,
深約10公分。穿剌方向由前往後,由左往右,由下微往上,
與水平面成上仰角約15度,剌破下腔靜脈,破口長1.8公分
,略呈弧形,右側結腸繫膜破裂,大量腹腔及後腹腔出血。
命性傷口。傷口外觀形態符合警方攜至解剖室比對之紅柄嫁
接刀外觀形態。傷口描述如下:左上腹1處穿剌傷,傷口位
於頭頂下57公分水平線與身體前中線左側2.5公分垂直線相
交處,即肚臍1點鐘方向11公分處。傷口長4.5公分,兩端位
於5點鐘(銳端)與11點鐘(鈍端,寬約0.15公分)方向,
深約10公分。穿剌方向由前往後,由左往右,由下微往上,
與水平面成上仰角約15度,剌破下腔靜脈,破口長1.8公分
,略呈弧形,右側結腸繫膜破裂,大量腹腔及後腹腔出血。
(二)死亡經過研判及鑑定結果為:被害人為24歲,因於臺鐵自
強號處理旅客糾紛時遭剌殺,身中左上腹單一穿剌傷,剌破
下腔靜脈(含1破口長1.8公分)及右側結腸繫膜,最後因大
量腹腔及後腹膜出血死亡
下腔靜脈(含1破口長1.8公分)及右側結腸繫膜,最後因大
量腹腔及後腹膜出血死亡
扣案之凶器即紅柄嫁接刀1支,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為刀
柄最長端為12.5公分,刀刃最長端為7.5公分(總長20公分
),刀刃最寬處為2.8公分、最厚處為0.2公分。刀刃為金屬
材質,刀尖為尖刺狀,單側開鋒,刀鋒銳利等情,有本院勘
驗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重訴卷一第112頁),而腹部為人體
肝臟、腎臟、重要血管等組織所在部分,若持利刃刺向腹部
,客觀上足以引起大量出血而致命,此為一般人所知悉,且
被告明知被害人為身穿制服之員警,他是執行他的工作等語
,為被告於警詢時所供承(見重訴卷五第217頁),詎被告
仍持扣案紅柄嫁接刀1支刺向被害人腹部,造成被害人受有
左上腹單一穿剌傷,剌破下腔靜脈(含1破口長1.8公分)及
右側結腸繫膜,最後因大量腹腔及後腹膜出血死亡,足見紅
柄嫁接刀1支,刀刃之鋒利,及被告下手之重、用力之猛,
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承:我知道人體的腹部是重要的部位
,裡面有很多的器官,我也知道用刀刺腹部可能導致死亡結
果等語(見重訴卷一第22頁),足見被告主觀上有妨害公務
之直接故意,以及殺人之間接故意至明。
柄最長端為12.5公分,刀刃最長端為7.5公分(總長20公分
),刀刃最寬處為2.8公分、最厚處為0.2公分。刀刃為金屬
材質,刀尖為尖刺狀,單側開鋒,刀鋒銳利等情,有本院勘
驗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重訴卷一第112頁),而腹部為人體
肝臟、腎臟、重要血管等組織所在部分,若持利刃刺向腹部
,客觀上足以引起大量出血而致命,此為一般人所知悉,且
被告明知被害人為身穿制服之員警,他是執行他的工作等語
,為被告於警詢時所供承(見重訴卷五第217頁),詎被告
仍持扣案紅柄嫁接刀1支刺向被害人腹部,造成被害人受有
左上腹單一穿剌傷,剌破下腔靜脈(含1破口長1.8公分)及
右側結腸繫膜,最後因大量腹腔及後腹膜出血死亡,足見紅
柄嫁接刀1支,刀刃之鋒利,及被告下手之重、用力之猛,
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承:我知道人體的腹部是重要的部位
,裡面有很多的器官,我也知道用刀刺腹部可能導致死亡結
果等語(見重訴卷一第22頁),足見被告主觀上有妨害公務
之直接故意,以及殺人之間接故意至明。
被告雖於108年8月12日偵查時供稱:因為我殺人,我是壞人
,所以他們才壓制我在地上等語(見偵卷第358頁);於109
年2月13日本院審理時亦供稱:我知道殺人是天理不容、不
對的事情等語(見重訴卷三第120頁),表示知道殺人的人
是壞人,會被警察壓制。然被告於案發後隔日即108年7月4
日警詢、偵查及聲羈時均供稱:子○○要我在嘉義站下車,
但我覺得我下車就會掛,我打定主意不下車,我就從第3車
廂跑到第4車廂(被告誤認從第4車廂跑到第3車廂),我覺
得整個車廂的人都在針對我,我非常的生氣,這是什麼社會
,我覺得有整個集團在對付我,被害人也要我一定要下車,
我不願下車,我覺得有安全的顧慮,我告訴他如果一言不合
,沒有天理,這是沒有政府嗎,如果沒有政府,只有讓他知
道什麼叫做道理、天道,於是我拿刀子刺他的肚子等語(見
警卷第6頁,偵卷第26、245至246頁);於108年8月12日偵
查時亦供稱:我有跟員警對話,我說你這個沒政府,我也不
用信你,我覺得他是在為魔鬼執行任務,我是針對事情,但
他堅守崗位,我也覺得他是對的等語(見偵卷第355至356頁
),表示案發時,被告係妄想下車會有生命危險,認為被害
人係替魔鬼執行任務。且經本院勘驗案發時被告持刀刺被害
人之「被證3-DOAC7820」影片,被告確實表示「我拰懶叫啦
!誰要下去?你現在給拰爸叫警察!沒政府」、「幹你娘機
掰啦」後,隨即持刀刺向被害人,復表示「「要怎樣?沒政
府的喔」,並再持刀刺被害人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如附
表一譯文各1份及截圖暨說明7張在卷可查(見重訴卷四第15
、197至198之7頁),可知被告堅定不下車之決心,此外,
堪信被告認為被害人要其下車,是沒有政府的,故持刀刺被
害人。
,所以他們才壓制我在地上等語(見偵卷第358頁);於109
年2月13日本院審理時亦供稱:我知道殺人是天理不容、不
對的事情等語(見重訴卷三第120頁),表示知道殺人的人
是壞人,會被警察壓制。然被告於案發後隔日即108年7月4
日警詢、偵查及聲羈時均供稱:子○○要我在嘉義站下車,
但我覺得我下車就會掛,我打定主意不下車,我就從第3車
廂跑到第4車廂(被告誤認從第4車廂跑到第3車廂),我覺
得整個車廂的人都在針對我,我非常的生氣,這是什麼社會
,我覺得有整個集團在對付我,被害人也要我一定要下車,
我不願下車,我覺得有安全的顧慮,我告訴他如果一言不合
,沒有天理,這是沒有政府嗎,如果沒有政府,只有讓他知
道什麼叫做道理、天道,於是我拿刀子刺他的肚子等語(見
警卷第6頁,偵卷第26、245至246頁);於108年8月12日偵
查時亦供稱:我有跟員警對話,我說你這個沒政府,我也不
用信你,我覺得他是在為魔鬼執行任務,我是針對事情,但
他堅守崗位,我也覺得他是對的等語(見偵卷第355至356頁
),表示案發時,被告係妄想下車會有生命危險,認為被害
人係替魔鬼執行任務。且經本院勘驗案發時被告持刀刺被害
人之「被證3-DOAC7820」影片,被告確實表示「我拰懶叫啦
!誰要下去?你現在給拰爸叫警察!沒政府」、「幹你娘機
掰啦」後,隨即持刀刺向被害人,復表示「「要怎樣?沒政
府的喔」,並再持刀刺被害人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如附
表一譯文各1份及截圖暨說明7張在卷可查(見重訴卷四第15
、197至198之7頁),可知被告堅定不下車之決心,此外,
堪信被告認為被害人要其下車,是沒有政府的,故持刀刺被
害人。
(1)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上152車次自強號時,上第4或5號車
廂,突然發現前面有1個人在監控我的行蹤,我立即跑到後
面車廂,然後子○○拿1個手機在車上尋找我,這是在查我
的人,不是在查票,他當時叫我到嘉義站下車,人家要處理
我,到嘉義站我不敢下車,我怕下車會出事情,所以我就往
第4車廂跑(被告誤認為第3車廂),發現全部車廂的旅客他
們都在針對我,要我在嘉義站下車,我非常發狂,這沒有天
理,硬要我死,後來看到警察在車上等我,當時我感覺大家
都針對我,警察也叫我在嘉義下車,我覺得警察跟全車廂的
人都在針對我,這是要我死嗎?他是執勤沒有錯,但我覺得
警察是聯合一起設計我,我告訴他如果一言不合沒有天理、
政府的話,只有讓他知道什麼叫做道理,我的意思是說天理
,你們不要這樣硬要,昨天從早上到晚上簡直莫名奇妙,說
完我很生氣從褲子口袋內拿出刀子,直接往他的肚子刺,只
有刺1次,當時就7、8個警察圍上來,我只看到1個是穿制服
的員警,其他7、8個都是穿便服,圍上來就一直揍我,怎麼
全車都是警察在等我,太莫名其妙了,整個過程是人家在設
計我的,大家是公開羞辱設計我的,我雖知道坐火車不能攜
帶危險物品,但主要是因10天前就有人開始跟蹤我,我發現
情況不對,才臨時買這2把刀,我生命很危險需要防備,我
要反抗防身用,所以我才攜帶危險物品坐火車等語(見警卷
第5至8頁)。
(2)被告於偵查時供稱:我覺得子○○不是要上來補票,他在新
營及後壁間查票時,就拿手機在對我,是在查我的人,不是
在查票,我覺得我的行蹤被曝光,補票只是藉口,他叫我在
嘉義站下車,但我覺得我下車就會死掉,所以我不敢下車,
我就從第3車廂跑到第4車廂(被告誤認從第4車廂跑到第3車
廂),想說火車會開走,後來我衝到第4車廂,我覺得整個
車廂的人都在針對我,那些人全部在等我,因為車廂有一半
的空位,還都要我下車,我非常的生氣,這是什麼社會,我
覺得有整個集團在對付我,後來警察跟我面對面,我叫他退
,他也不退,他也要我下車,為何我不能到別的地方補票,
我不想下車,我覺得可能被人家弄去注射什麼的,我不想這
樣被弄死,我不想讓他們得到保險金(筆錄誤載為保險費)
,我覺得他是在為魔鬼執行任務,我是針對事情,我因為恐
懼,我告訴他這是沒有政府嗎?如果沒有政府我有天道,我
也不用信你,我就要把事情搞大,我寧願死亡,這樣就不用
下車,我才拿刀刺他腹部,我只有刺一刀,後來5個便衣刑
警就把我圍起來,我帶刀子是不讓人家干擾我上臺北等語(
見偵卷第25至26、353至358頁)。
營及後壁間查票時,就拿手機在對我,是在查我的人,不是
在查票,我覺得我的行蹤被曝光,補票只是藉口,他叫我在
嘉義站下車,但我覺得我下車就會死掉,所以我不敢下車,
我就從第3車廂跑到第4車廂(被告誤認從第4車廂跑到第3車
廂),想說火車會開走,後來我衝到第4車廂,我覺得整個
車廂的人都在針對我,那些人全部在等我,因為車廂有一半
的空位,還都要我下車,我非常的生氣,這是什麼社會,我
覺得有整個集團在對付我,後來警察跟我面對面,我叫他退
,他也不退,他也要我下車,為何我不能到別的地方補票,
我不想下車,我覺得可能被人家弄去注射什麼的,我不想這
樣被弄死,我不想讓他們得到保險金(筆錄誤載為保險費)
,我覺得他是在為魔鬼執行任務,我是針對事情,我因為恐
懼,我告訴他這是沒有政府嗎?如果沒有政府我有天道,我
也不用信你,我就要把事情搞大,我寧願死亡,這樣就不用
下車,我才拿刀刺他腹部,我只有刺一刀,後來5個便衣刑
警就把我圍起來,我帶刀子是不讓人家干擾我上臺北等語(
見偵卷第25至26、353至358頁)。
(3)被告於本院聲羈時供稱:子○○是拿我的照片要來查我,他
不是查票,那不是一般列車長的行為,他告訴我要補票,我
沒有跟他答辯,我們沒有發生爭執,但補票不是重點,他要
求我在嘉義一定要下去,我不知道他的意圖是什麼,我以為
人家在嘉義等我,我覺得下去就會死掉,到嘉義站旅客開始
下車,我在那裡等,我計算時間,我最後沒有下車,就跑到
第4車廂(被告誤認從第4車廂跑到第3車廂),我嚇一跳,
好像全部的人都在那裡等我,有1個穿制服的警察在裡面,
我一進去看到整個車廂,我想說如果要死也要死在車廂裡面
,讓全世界看到,警察也叫我一定要到嘉義下車,我不願意
下車,我覺得有安全的顧慮,我跟他說「這是沒有政府的嗎
?」,我就拿刀子刺他肚子一刀,後來5、6個便衣警察就圍
上來,我之所以帶刀,是因人家控制我,可能要用藥物讓我
形成自然死,詐領保險金,到了下午發現不對,只有靠自己
,我為了防止一些想要騷擾我的人,於是臨時買刀子防身等
語(見偵卷第245至246頁)。
不是查票,那不是一般列車長的行為,他告訴我要補票,我
沒有跟他答辯,我們沒有發生爭執,但補票不是重點,他要
求我在嘉義一定要下去,我不知道他的意圖是什麼,我以為
人家在嘉義等我,我覺得下去就會死掉,到嘉義站旅客開始
下車,我在那裡等,我計算時間,我最後沒有下車,就跑到
第4車廂(被告誤認從第4車廂跑到第3車廂),我嚇一跳,
好像全部的人都在那裡等我,有1個穿制服的警察在裡面,
我一進去看到整個車廂,我想說如果要死也要死在車廂裡面
,讓全世界看到,警察也叫我一定要到嘉義下車,我不願意
下車,我覺得有安全的顧慮,我跟他說「這是沒有政府的嗎
?」,我就拿刀子刺他肚子一刀,後來5、6個便衣警察就圍
上來,我之所以帶刀,是因人家控制我,可能要用藥物讓我
形成自然死,詐領保險金,到了下午發現不對,只有靠自己
,我為了防止一些想要騷擾我的人,於是臨時買刀子防身等
語(見偵卷第245至246頁)。
(4)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稱:我有遇到子○○
查票,當時已經快到嘉義,他不是在查票,他是拿1個類似
手機的東西,好像抓通緝犯我的圖片,主要是看我的臉,拿
在手上比對,不是查票,是針對我,我是被他查票的行為嚇
到了,我想說我隱藏行蹤,怎麼可能還找得到我,到底你們
是什麼力量那麼厲害,只有鬼有這個能力而已,我求救無門
,連我要逃到這裡都被抓到,他要求我下車,我覺得在嘉義
站下車會被人弄死,我覺得他們太厲害了,他說我不補票,
要在嘉義站下車,我沒有跟他反駁說我不補票,但我害怕,
以為廖OO叫他來的,好像有人在嘉義等我,我中邪,我怕
下車會出事,人家會加害我,我不想下去,最後沒有遵照他
的意思衝到第4列車,到了第4車廂,後面四排坐滿了人,前
面完全沒有人,車廂內一半是人,一半是空的,我再嚇一跳
,非常驚嚇,我立刻大驚,嚇得咆哮起來,而且感覺一開始
就有1個穿制服的警察,還有5個便衣警察在那裡等我,因為
警察怎麼會那麼快來,簡直在那裡等我,我嚇了一跳,大家
都在整我,我講「有旅客針對我」,一半是對著邪魔、天意
、鬼神講的,我大聲喊我不要,為什麼天理硬要把我弄死,
我沒有罵政府、政黨、股票的話,我知道他是警察,但警察
堅持要我下車,但我不願意下車,我怕下去會被人意外弄死
,詐領保險金,我感覺警察也是一夥的、被人家利用,他們
利用警察做非法的事情,他與子○○都跟廖OO有關係,所
以要做這種沒有政府的事情,我就說如果沒有政府的話,我
也不把你當做警察,我寧可在火車上公開的死,也不要下去
被人家弄死,要死也要在火車上,讓他們就拿不到保險金,
我不怕戰鬥機,我怕偵查機,所以我才從口袋拿刀,朝警察
的肚子刺下去等語(見重訴卷一第21至22、276頁,重訴卷
三第109至120、115至117、119頁,重訴卷五第216、224頁
)。
手機的東西,好像抓通緝犯我的圖片,主要是看我的臉,拿
在手上比對,不是查票,是針對我,我是被他查票的行為嚇
到了,我想說我隱藏行蹤,怎麼可能還找得到我,到底你們
是什麼力量那麼厲害,只有鬼有這個能力而已,我求救無門
,連我要逃到這裡都被抓到,他要求我下車,我覺得在嘉義
站下車會被人弄死,我覺得他們太厲害了,他說我不補票,
要在嘉義站下車,我沒有跟他反駁說我不補票,但我害怕,
以為廖OO叫他來的,好像有人在嘉義等我,我中邪,我怕
下車會出事,人家會加害我,我不想下去,最後沒有遵照他
的意思衝到第4列車,到了第4車廂,後面四排坐滿了人,前
面完全沒有人,車廂內一半是人,一半是空的,我再嚇一跳
,非常驚嚇,我立刻大驚,嚇得咆哮起來,而且感覺一開始
就有1個穿制服的警察,還有5個便衣警察在那裡等我,因為
警察怎麼會那麼快來,簡直在那裡等我,我嚇了一跳,大家
都在整我,我講「有旅客針對我」,一半是對著邪魔、天意
、鬼神講的,我大聲喊我不要,為什麼天理硬要把我弄死,
我沒有罵政府、政黨、股票的話,我知道他是警察,但警察
堅持要我下車,但我不願意下車,我怕下去會被人意外弄死
,詐領保險金,我感覺警察也是一夥的、被人家利用,他們
利用警察做非法的事情,他與子○○都跟廖OO有關係,所
以要做這種沒有政府的事情,我就說如果沒有政府的話,我
也不把你當做警察,我寧可在火車上公開的死,也不要下去
被人家弄死,要死也要在火車上,讓他們就拿不到保險金,
我不怕戰鬥機,我怕偵查機,所以我才從口袋拿刀,朝警察
的肚子刺下去等語(見重訴卷一第21至22、276頁,重訴卷
三第109至120、115至117、119頁,重訴卷五第216、224頁
)。
另由「被證3-DO
AC7820」影片,亦得知被害人、證人子○○一同與被告面對
面溝通,被害人要求被告下車時,被告情緒更為激動,表示
「我拰懶叫啦!誰要下去?你現在給拰爸叫警察!沒政府」
、「幹你娘機掰啦」後,隨即持刀刺向被害人,復表示「「
要怎樣?沒政府的喔」,並再持刀刺被害人。顯見被告於被
害人要求其下車時,其精神狀況更加不穩定,情緒亦更顯激
動。至被告在「被證3-DOAC7820」影片中,雖另表示「你跟
他們講一句,拰爸現呼死」,惟觀乎其意思,應指被告希望
被害人向「他們」說,要讓「他們」死,而非是要讓「被害
人」死,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是對天意、要整我的
人講的,我不是對員警講的等語(見重訴卷五第220頁),
表示上開恐嚇言語,並非係針對被害人,而是針對天意,或
要整被告之人,可知被告並非恐嚇、針對被害人。
面溝通,被害人要求被告下車時,被告情緒更為激動,表示
「我拰懶叫啦!誰要下去?你現在給拰爸叫警察!沒政府」
、「幹你娘機掰啦」後,隨即持刀刺向被害人,復表示「「
要怎樣?沒政府的喔」,並再持刀刺被害人。顯見被告於被
害人要求其下車時,其精神狀況更加不穩定,情緒亦更顯激
動。至被告在「被證3-DOAC7820」影片中,雖另表示「你跟
他們講一句,拰爸現呼死」,惟觀乎其意思,應指被告希望
被害人向「他們」說,要讓「他們」死,而非是要讓「被害
人」死,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是對天意、要整我的
人講的,我不是對員警講的等語(見重訴卷五第220頁),
表示上開恐嚇言語,並非係針對被害人,而是針對天意,或
要整被告之人,可知被告並非恐嚇、針對被害人。
3.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被眾人壓制後,反抗也沒有用
了,我才沒有反抗等語(見重訴卷五第218頁)。而經本院
勘驗被告拿刀刺被害人後之現場錄影光碟,其勘驗結果為:
蔼被害人於撥放器顯示時間00:00:04時許,上前阻擋;舰
被害人於撥放器顯示時間00:00:06時許,抓住被告雙手奮
力持續制止;胪被告於撥放器顯示時間00:00:18時許:「
不要再...,你爸就是沒政府的」;罂於撥放器顯示時間00
:00:18時許,有一男聲(似為證人子○○)大喊:「旅客
有拿刀子,快點」,此時證人丁○○接近被告後方;继於撥
放器顯示時間00:00:26時許,證人丁○○出手擊打被告;
缤於撥放器顯示時間00:00:29時許,證人子○○及一黑衣
男子亦上前制止;辫於撥放器顯示時間00:00:37時許,被
告遭眾人合力制伏於車窗邊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及現
場錄音錄影畫面截圖暨說明12張在卷可查(見重訴卷五第10
4、117至126頁);再者,經本院勘驗月臺現場錄影光碟,
可知被告遭另2名員警壓制至月臺地上,該2名員警欲合力將
被告帶回派出所時,被告當時雙腳已癱軟無力,無法正常走
路乙節,亦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及截圖說明7張存卷可查(見
重訴卷五第104、107至115頁),顯見被告於刺被害人後,
被告之情緒仍顯非常激動,於被害人奮不顧身,上前抓住其
雙手時,其猶持續與被害人用力拉扯、抵抗近20秒,並表示
「沒政府的」,嗣因證人丁○○先上前出手用力攻擊被告頭
部、背部,及證人子○○、其他旅客2人亦上前合力制伏被
告約10秒後,被告始遭人制伏、未再抵抗,足徵被告當時仍
深陷於證人子○○、被害人,要求其下車,渠等均係一夥或
遭人利用,以詐領保險金之妄想中,因而在被害人抓住其雙
手時,仍奮力抵抗,從而,被告遭另2名員警,將其壓制在
月臺地上後,要將被告帶回派出所時,被告之雙腳已癱軟無
力,堪信被告並非僅因單純之票務問題,惱羞成怒,一時氣
憤,因而衝動拿刀刺被害人。
了,我才沒有反抗等語(見重訴卷五第218頁)。而經本院
勘驗被告拿刀刺被害人後之現場錄影光碟,其勘驗結果為:
蔼被害人於撥放器顯示時間00:00:04時許,上前阻擋;舰
被害人於撥放器顯示時間00:00:06時許,抓住被告雙手奮
力持續制止;胪被告於撥放器顯示時間00:00:18時許:「
不要再...,你爸就是沒政府的」;罂於撥放器顯示時間00
:00:18時許,有一男聲(似為證人子○○)大喊:「旅客
有拿刀子,快點」,此時證人丁○○接近被告後方;继於撥
放器顯示時間00:00:26時許,證人丁○○出手擊打被告;
缤於撥放器顯示時間00:00:29時許,證人子○○及一黑衣
男子亦上前制止;辫於撥放器顯示時間00:00:37時許,被
告遭眾人合力制伏於車窗邊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及現
場錄音錄影畫面截圖暨說明12張在卷可查(見重訴卷五第10
4、117至126頁);再者,經本院勘驗月臺現場錄影光碟,
可知被告遭另2名員警壓制至月臺地上,該2名員警欲合力將
被告帶回派出所時,被告當時雙腳已癱軟無力,無法正常走
路乙節,亦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及截圖說明7張存卷可查(見
重訴卷五第104、107至115頁),顯見被告於刺被害人後,
被告之情緒仍顯非常激動,於被害人奮不顧身,上前抓住其
雙手時,其猶持續與被害人用力拉扯、抵抗近20秒,並表示
「沒政府的」,嗣因證人丁○○先上前出手用力攻擊被告頭
部、背部,及證人子○○、其他旅客2人亦上前合力制伏被
告約10秒後,被告始遭人制伏、未再抵抗,足徵被告當時仍
深陷於證人子○○、被害人,要求其下車,渠等均係一夥或
遭人利用,以詐領保險金之妄想中,因而在被害人抓住其雙
手時,仍奮力抵抗,從而,被告遭另2名員警,將其壓制在
月臺地上後,要將被告帶回派出所時,被告之雙腳已癱軟無
力,堪信被告並非僅因單純之票務問題,惱羞成怒,一時氣
憤,因而衝動拿刀刺被害人。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我不是因為沒買票被查到,才惱
羞成怒刺被害人,不是因為錢的問題,我也不是擔心下去火
車後,沒有錢買車票回家或者去臺北,我身上還有1,000多
元等語明確(見重訴卷三第107、125頁、重訴卷五第221頁
),又證人甲○○於本院審理證稱:我不知道被告為何買刀
上車,我常搭火車,從大學搭到現在,大約有5、6年,搭火
車的次數有好幾百次,我沒有遇過一般人因為被查票沒買車
票後,子○○要他補票,不補票,子○○要求下車,但也不
願下車,因而惱羞成怒的,我也沒有遇過列車長請員警上車
,一般人不願意下車還拿刀刺員警的情形,當時員警請被告
下車時,被告有說他不要下車,當時他的情緒是很生氣,想
要反抗,但我不知道他不願意下車的理由為何,以及他攻擊
員警的原因,到底是惱羞成怒,還是不願下車等語(見重訴
卷四第249至251頁);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不管是
一般人,還是思覺失調症的患者,如果只是因為買票不夠,
被要求補票這點小事,我相信他都不會去攻擊警察,即使罹
有思覺失調症,也是微乎其微,所以雖然被告被發現買票不
夠,他可能會生氣,但跟殺人是兩件事情,他不會因為買票
差幾10元、幾百元去殺人,微乎其微,他是受妄想內容的關
係等語(見重訴卷五第47頁),表示不論是一般人或思覺失
調症者,均不會因逃漏票,而有攻擊員警之情形。另衡諸常
情,一般人逃漏票搭乘火車,遭列車長查票發現時,少數固
會有些許不滿列車長向其查票,因而有抱怨或不滿之情緒反
應,然衡情倘遇員警見狀到場處理時,因其確係逃漏票,而
有所理虧,故其情緒反應,均會多少降低、不會再有不滿之
情緒。從而,檢察官認被告係因逃漏票被查票,且還呼叫員
警、動用被害人出面處理,故被告行為時是出於「憤怒」,
係惱羞成怒,因而持刀刺被害人,而具有辨識能力,尚難採
信。
,一般人不願意下車還拿刀刺員警的情形,當時員警請被告
下車時,被告有說他不要下車,當時他的情緒是很生氣,想
要反抗,但我不知道他不願意下車的理由為何,以及他攻擊
員警的原因,到底是惱羞成怒,還是不願下車等語(見重訴
卷四第249至251頁);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不管是
一般人,還是思覺失調症的患者,如果只是因為買票不夠,
被要求補票這點小事,我相信他都不會去攻擊警察,即使罹
有思覺失調症,也是微乎其微,所以雖然被告被發現買票不
夠,他可能會生氣,但跟殺人是兩件事情,他不會因為買票
差幾10元、幾百元去殺人,微乎其微,他是受妄想內容的關
係等語(見重訴卷五第47頁),表示不論是一般人或思覺失
調症者,均不會因逃漏票,而有攻擊員警之情形。另衡諸常
情,一般人逃漏票搭乘火車,遭列車長查票發現時,少數固
會有些許不滿列車長向其查票,因而有抱怨或不滿之情緒反
應,然衡情倘遇員警見狀到場處理時,因其確係逃漏票,而
有所理虧,故其情緒反應,均會多少降低、不會再有不滿之
情緒。從而,檢察官認被告係因逃漏票被查票,且還呼叫員
警、動用被害人出面處理,故被告行為時是出於「憤怒」,
係惱羞成怒,因而持刀刺被害人,而具有辨識能力,尚難採
信。
1.經查,觀諸另案被告王OO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重更
一字第6號判決之犯罪事實記載,可知另案被告王OO因罹
患思覺失調症,係發展出「我是堯、我是皇帝,堯是四川人
,故我是四川人;皇帝通常會砍庶民的頭,因此我要砍庶民
的頭;當殺人後就會有四川嬪妃來找我,完成傳宗接代之事
;這樣我就可以有伴,可以滿足我的性需要,所以我必須要
殺人」等脫離現實且偏邏輯思考之妄想內容,並決定付諸實
行,故前往賣場購買先前已選定之菜刀1把,且持菜刀前往
學校外,隨機尋找不特定之國小女童作為行兇對象,另其尚
攀爬圍牆蹲在圍牆柱子上向校園內觀望,因其行徑怪異遭他
人察覺,為恐行兇計畫遭識破,於是離開該處在其他地點徘
徊,因擔心遭人發覺持有上開菜刀,將菜刀藏置盆栽處,待
確認無人尾隨後,再取回上開菜刀,嗣後再前往騎樓處等待
並鎖定另案被害人為行兇對象後,因而犯案,顯見另案被告
王OO係預謀犯案,下手行兇,況且,由該判決之理由中,
另可知另案被告王OO尚表示:如果行為後未被當場逮捕,
其打算向員警自首一事。
一字第6號判決之犯罪事實記載,可知另案被告王OO因罹
患思覺失調症,係發展出「我是堯、我是皇帝,堯是四川人
,故我是四川人;皇帝通常會砍庶民的頭,因此我要砍庶民
的頭;當殺人後就會有四川嬪妃來找我,完成傳宗接代之事
;這樣我就可以有伴,可以滿足我的性需要,所以我必須要
殺人」等脫離現實且偏邏輯思考之妄想內容,並決定付諸實
行,故前往賣場購買先前已選定之菜刀1把,且持菜刀前往
學校外,隨機尋找不特定之國小女童作為行兇對象,另其尚
攀爬圍牆蹲在圍牆柱子上向校園內觀望,因其行徑怪異遭他
人察覺,為恐行兇計畫遭識破,於是離開該處在其他地點徘
徊,因擔心遭人發覺持有上開菜刀,將菜刀藏置盆栽處,待
確認無人尾隨後,再取回上開菜刀,嗣後再前往騎樓處等待
並鎖定另案被害人為行兇對象後,因而犯案,顯見另案被告
王OO係預謀犯案,下手行兇,況且,由該判決之理由中,
另可知另案被告王OO尚表示:如果行為後未被當場逮捕,
其打算向員警自首一事。
2.又觀乎另案被告龔重安之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
10號判決之犯罪事實記載,可知另案被告龔重安因思覺失調
症,長期苦於(自覺)遭人窺探隱私、監控、負面言語議論
等聽幻覺、妄想之影響,其為解決此聽幻覺、妄想等困擾,
故持先前購入之水果刀1把外出,伺機繞行尋找下手目標,
於行經臺北市立文化國民小學後,萌生隨機殺害學童之決意
,刻意避開學校門口駐衛警,先繞行圍牆後,再翻越圍牆進
入校園,俟發現另案被害人獨自行動,始鎖定目標,因而行
兇,且於犯案後,旋撥打110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
中心報案,自首其已在文化國小內殺人等節,可知該案被告
龔重安亦係預謀犯案,因而下手行兇,並於犯案後,旋即撥
打110自首犯行。
10號判決之犯罪事實記載,可知另案被告龔重安因思覺失調
症,長期苦於(自覺)遭人窺探隱私、監控、負面言語議論
等聽幻覺、妄想之影響,其為解決此聽幻覺、妄想等困擾,
故持先前購入之水果刀1把外出,伺機繞行尋找下手目標,
於行經臺北市立文化國民小學後,萌生隨機殺害學童之決意
,刻意避開學校門口駐衛警,先繞行圍牆後,再翻越圍牆進
入校園,俟發現另案被害人獨自行動,始鎖定目標,因而行
兇,且於犯案後,旋撥打110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
中心報案,自首其已在文化國小內殺人等節,可知該案被告
龔重安亦係預謀犯案,因而下手行兇,並於犯案後,旋即撥
打110自首犯行。
(4)另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因為這個社會上也有很多人
都是用詐病的方法,想要來逃避法律責任。我過去有遇到詐
病的經驗,我在做鑑定時,我絕對都是一直告訴自己一定要
把關住這一條線,不能讓他們行為這樣的原因就得到免刑,
就是他是裝病的這樣子,我有很多個案他們都裝作他們有幻
聽、幻想,但是在我們評判知道他是裝出來的,我也會寫沒
有的。所以我過去的鑑定報告裡面也有很多都說他根本完全
沒有病,也許有很多醫生都會說他應該是有刑法第19條第2
項,但是照我判斷他就是沒有等語(見重訴卷五第32頁),
勘認鑑定人於鑑定時,也知悉刑事案件被告,有主張精神抗
辯以脫免罪責,而有詐病之可能,故鑑定時即特別注意,依
其專業能力,來謹慎思考、判斷,又鑑定人雖不捨被害人為
年輕之警察,卻發生本件憾事,惟仍基於其公正、專業能力
,猶認定被告「欠缺辨識能力」之結果,鑑定人內心也很掙
扎。
都是用詐病的方法,想要來逃避法律責任。我過去有遇到詐
病的經驗,我在做鑑定時,我絕對都是一直告訴自己一定要
把關住這一條線,不能讓他們行為這樣的原因就得到免刑,
就是他是裝病的這樣子,我有很多個案他們都裝作他們有幻
聽、幻想,但是在我們評判知道他是裝出來的,我也會寫沒
有的。所以我過去的鑑定報告裡面也有很多都說他根本完全
沒有病,也許有很多醫生都會說他應該是有刑法第19條第2
項,但是照我判斷他就是沒有等語(見重訴卷五第32頁),
勘認鑑定人於鑑定時,也知悉刑事案件被告,有主張精神抗
辯以脫免罪責,而有詐病之可能,故鑑定時即特別注意,依
其專業能力,來謹慎思考、判斷,又鑑定人雖不捨被害人為
年輕之警察,卻發生本件憾事,惟仍基於其公正、專業能力
,猶認定被告「欠缺辨識能力」之結果,鑑定人內心也很掙
扎。
(二)、被告自99年12月21日起至106年2月3日止,曾因罹患思覺失
調症,陸續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惟之後被告即未再回
診,業如前述。而被告於聲羈時自承:我覺得沒有那麼大的
生活壓力就不用,而且也覺得要省錢,所以才沒有去看等語
(見偵卷第247頁);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我主要是工作忙
、沒有時間去,而且覺得自己正常,所以才沒有去拿藥等語
(見重訴卷五第221至222頁),顯見被告是因生活壓力沒那
麼大,工作因素沒有時間,為了省錢、賺錢,且自覺症狀情
況改善,即中斷就診、未規律服藥。惟揆諸奇美醫院回函、
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知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須
終身服用抗精神病藥物控制症狀,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然
被告卻未按規律服藥,以致為本案犯行。
調症,陸續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惟之後被告即未再回
診,業如前述。而被告於聲羈時自承:我覺得沒有那麼大的
生活壓力就不用,而且也覺得要省錢,所以才沒有去看等語
(見偵卷第247頁);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我主要是工作忙
、沒有時間去,而且覺得自己正常,所以才沒有去拿藥等語
(見重訴卷五第221至222頁),顯見被告是因生活壓力沒那
麼大,工作因素沒有時間,為了省錢、賺錢,且自覺症狀情
況改善,即中斷就診、未規律服藥。惟揆諸奇美醫院回函、
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知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須
終身服用抗精神病藥物控制症狀,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然
被告卻未按規律服藥,以致為本案犯行。
(三)、且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精神科的個案大部分沒有病
識感,所以他們出院後,很容易不服藥,所以就會導致這些
個案狀況再不穩,可能就再會有一些公共危險的事情,起碼
他們關在醫院接受治療,可以慢慢訓練他們的病識感,讓他
們可以願意配合吃藥。因為一般的住院事實上都只住1個月
或2個月,他們出去就可能不吃藥了,
個案狀況再不穩,可能就再會有一些公共危險的事情,起碼
他們關在醫院接受治療,可以慢慢訓練他們的病識感,讓他
們可以願意配合吃藥。因為一般的住院事實上都只住1個月
或2個月,他們出去就可能不吃藥了,
附表一:被證3-DOAC7820譯文
┌──┬────┬─────────────────────┐
│編號│ │內容 │
├──┼────┼─────────────────────┤
│1 │巳○○ │(臺語) │
│ │ │我拰懶叫啦!誰要下去?你現在給拰爸叫警察!│
│ │ │沒政府,拰爸要跟你(不清楚),什麼冷靜點,│
│ │ │拰爸把你烙下去!幹你娘機掰!你跟他們講一句│
│ │ │,拰爸現呼死。蹲下,(不清楚),蹲下喔,幹│
│ │ │你娘機掰啦!(此時刺向員警),要怎樣?沒政│
│ │ │府的喔(此時再度刺向員警)! │
└──┴────┴─────────────────────┘
--
陰陽中道 教化以正
大地龍蛇 卓然興盛
好人獨占世間福 手執干戈如破竹
黃藍黑白悉顯明 東北西南穀全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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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6.27.172 (臺灣)
※ 文章代碼(AID): #1Uh7fT7g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8361821.A.1EA.html
→ : 可憐 拿刀不刺自己的傢伙 去死1F 05/02 03:38
推 : 連心得都沒,轉文字過來幹嘛?2F 05/02 03:42
推 : 看完後真的會覺得很難過3F 05/02 03:44
推 : 他覺得自己正常無病不去診治 又因為他有病判他無罪4F 05/02 03:46
推 : 看得出他當下很清楚自己在拿刀刺人 只因為覺得對方想害他5F 05/02 04:13
推 : 所以這種的關沒有用,才判強制治療啊6F 05/02 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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