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11-03 22:07:16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新聞] 性侵犯強制治療釋憲辯論 蔡碧仲引女大
時間 Tue Nov 3 13:49:23 2020
這案子上新聞的第一天,
就知道很快會討論刑法第91-1條,
簡單分享學界另一種觀點:
案子鬧大,哪個醫生敢放犯人出來?
絕對不定期刑比無期徒刑可怕,
正常人都能關到不正常,
如何期待病人能關到正常?
其次,連假釋都沒有,
關到死需要的錢,誰出?
再者,醫學沒有把握能治好,
老二切掉也不一定有用,
要不要把手跟腳也切掉?
然後,誰負責養?
再就刑罰強度來說,
強姦犯一律死刑,
各位敢投贊成票嗎?
就是因為醫學上無把握,所以才無期限,
去問婦女團體...
※ 引述《rockido (123)》之銘言:
: 蘋果日報(丁牧群/台北報導)
: 性侵犯強制治療釋憲辯論 蔡碧仲引女大生命案「國家正面臨風暴就是性侵害造成」
: 長榮大學女學生遭性侵殺害案近日引發社會高度關注,針對性侵犯,《刑法》及《性侵害
: 犯罪防治法》均規定經鑑定有再犯危險者,得命其在相關處所接受強制治療,直到再犯危
: 險顯著降低為止,但盧恩本等3名性侵犯及雲林地院法官張淵森、潘韋丞認為,相關法令
: 沒有規定強制治療期限不合理,分別聲請釋憲,大法官今舉行言詞辯論,預計明年1月作
: 出解釋。
: 今開庭前,張淵森法官受訪說:「這是一個兩難的問題,大家都知道性侵犯有一定的再犯
: 風險,但若裁定強制治療,他可能會被關到死。」
: 張認為在兩難之間必須作出選擇,他認為性侵犯是否會再犯,是不確定的,但若裁定強制
: 治療 至少被關1年,「我建議不論是法定刑的上限 或是宣告刑的上限,總是要有上限吧
: ,不能說一個露鳥俠要關他(強制治療)4年,實在太違反比例原則」。
: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在辯論時強調,相關法令沒有違憲,強制治療不是變相刑罰,而且
: 只針對有高度再犯風險者,如果受處分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抗告,而性侵犯與精障一樣,
: 很可能一輩子不會治好,不應限制治療期限,否則讓高度再犯風險者在外趴趴走,恐危害
: 其他民眾安全。蔡還以長榮女大生案拉高音調說:「國家正在面臨一場風暴,就是性侵害
: 造成的。」
: 蔡碧仲指出,歷年來法院裁定刑後強制治療總人數為158人,其中治療評估小組認為「再
: 犯危險性顯著降低」有98人,達總人數62%,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目前收治56人,有3人
: 治療期間較長為6至7年,其中一人即將聲請停止強制治療,一人是智能障礙者,自控力及
: 家庭支持功能不足,另一人是性侵累犯,因情緒控管、疑似戀童等因素,未通過鑑定。
: 此案聲請人盧恩本因觸犯趁機猥褻等罪,合併判刑3年5月定讞,2011年出獄,接著在台中
: 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接受刑後強制治療8年後,於2019年4月聲請釋憲,盧男主張自己雖在「
: 醫院」,但人身自由遭受限制,生活起居、飲食也跟受刑人一樣,重點是,強制治療沒有
: 法定期限,對於他與家人是精神折磨,希望大法官作出解釋促使修法,讓他早日與家人團
: 聚、盡孝。
: 另名聲請人曾樹城因性侵被判刑應執行15年,2002年入監執行刑前強制治療,接著於2005
: 年開始服刑,期間鑑定認為他有再犯之虞,法院裁准檢方聲請,命曾男服刑後情治治療還
: 要接受強制治療,直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曾男不服提抗告但被駁回確定,今年1月
: 聲請釋憲。
: 另名聲請人常方正因性侵被判刑10年定讞,判決命他服刑前接受強制治療,最長不超過3
: 年,但他在服刑期間被鑑定為有高度再犯風險,法院裁准檢方聲請,命他服刑後須強制治
: 療,常男也提抗告但被駁回確定,今年1月聲請釋憲。
: 以上3名聲請人今天均未現身,由律師代理出庭。
: 今天辯論的爭點包括:
: 1.《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有再犯之危險」、第2項規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
: 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憲法》罪刑法定原則及《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
: 2.《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3項,未規定強制治療之
: 最長期間,是否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
: 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因《刑法》第91條之1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規定而受強
: 制治療者,其異常人格及行為,有無治癒(矯正至與常人無異)之可能?一般而言,接受強
: 制治療者,需經過多長時間方能達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實務上是否有受長期強制治
: 療卻仍未治癒者?有無強制治療以外對人身自由侵害較小之替代方式,可使加害人達到「
: 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之程度?
: 4.《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3項,雖規定每年應進行
: 之鑑定、評估,但相關法律未賦予當事人或其委 任之代理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暨未規
: 定每年鑑定、評估結果,如加害人未達「再犯危險顯著降低」者,應經法院審查,予當事
: 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此等是否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 5.《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之1,對加害人施
: 以強制治療,溯及適用於2006年7月1日《刑法》第 91條之1公布施行前之性侵害犯罪者部
: 分,是否違反信賴保護 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丁牧群/台北報導)
: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1103/IV7H2DGKNNF2HB4RWJ3EHMT7Z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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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乖喔 鄉民 性侵犯強制治療無期限以現任大法官尿性可能違憲啦 叭叭
: 大法官最愛的性侵犯終於來囉~~~揪咪^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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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依格式1F 11/03 13:52
→ : 學美國,強制公開強姦犯個資、住居地2F 11/03 13:54
→ : 蔡碧仲可憐3F 11/03 13:54
→ : 贊成阿,哪次不贊成4F 11/03 13:57
→ : 嘻嘻,支持肉刑,肛甲共處一室之刑5F 11/03 14:12
推 : 說這種外行 醫學有一定標準 看標準怎麼設定 如果怕一個6F 11/03 14:14
→ : 醫生不敢 可以三個醫生判定
→ : 醫生不敢 可以三個醫生判定
推 : 醫生哪裡不敢放,有規定醫好不能再發病的嗎8F 11/03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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