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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新聞] 惡劣男自稱幫派阻施工 硬扯怪手駕駛致摔倒全身癱瘓
時間 Fri Oct 16 13:54:1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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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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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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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劣男自稱幫派阻施工 硬扯怪手駕駛致摔倒全身癱瘓
4.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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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黃姓男子自稱楊梅太極幫份子,認為一處工地有利可圖,和2名同夥到場喝令停工,
向業者索討100萬元,甚至跳上怪手和葉姓駕駛互毆,把對方硬扯下來害他頭部撞到石頭
四肢癱瘓,法院依重傷害罪判黃有期徒刑4年,民事部分判黃及2名同夥應賠償葉941萬元
,可上訴。
向業者索討100萬元,甚至跳上怪手和葉姓駕駛互毆,把對方硬扯下來害他頭部撞到石頭
四肢癱瘓,法院依重傷害罪判黃有期徒刑4年,民事部分判黃及2名同夥應賠償葉941萬元
,可上訴。
檢警調查,黃男2016年11月26日中午12點多,因土地糾紛和要求業者停工,雙方僵持2個
多小時,黃誤以為一旁怪手駕駛葉男要離開,就攀爬上駕駛座毆打他,拉扯過程中葉被推
下,頭部更直接撞到石頭,導致頸椎損傷急救後仍四肢癱瘓、大小便失禁,受有重大難治
重傷害。
多小時,黃誤以為一旁怪手駕駛葉男要離開,就攀爬上駕駛座毆打他,拉扯過程中葉被推
下,頭部更直接撞到石頭,導致頸椎損傷急救後仍四肢癱瘓、大小便失禁,受有重大難治
重傷害。
審理時,黃矢口否認犯行,辯稱衝突時葉有站起來要打他、試圖推他下去,結果自己不小
心踩空,才從怪手上掉下來。
葉在警詢時供稱,當天有3名男子到場,其中1名綽號「阿凱」的人自稱是楊梅太極堂幫派
分子,告知他們在場施工侵害其等權利,必須支付100萬元否則要扣留挖土機,不過業主
說有經地主委推施工,以此拒絕要索。
分子,告知他們在場施工侵害其等權利,必須支付100萬元否則要扣留挖土機,不過業主
說有經地主委推施工,以此拒絕要索。
葉還說,當時自己坐在怪手上等候,並準備移到旁邊休息吃飯,但黃等以為他要逃跑,就
衝上駕駛座打他,自己抱著頭防衛,仍遭黃拉住衣服往外拋,結果一跌下去頭直接撞到石
頭昏了過去。
衝上駕駛座打他,自己抱著頭防衛,仍遭黃拉住衣服往外拋,結果一跌下去頭直接撞到石
頭昏了過去。
法院認為,黃、葉素不相識,僅因土地糾紛就用暴力解決,把葉男甩出怪手外害他頭部撞
到地面,導致四肢癱瘓,經手術後仍無法回復身體機能,犯後仍否認也未達成和解,態度
惡劣,依傷害致重傷害罪判黃有期徒刑4年。
到地面,導致四肢癱瘓,經手術後仍無法回復身體機能,犯後仍否認也未達成和解,態度
惡劣,依傷害致重傷害罪判黃有期徒刑4年。
另民事部分,葉因四肢癱瘓,必須接受復健、專人24小時照護,生活自理功能僅剩40%,
工作機能幾乎完全喪失,且受傷和黃及2名同夥有因果關係,判黃等3人應賠償葉941萬
57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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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93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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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622 號刑事判決
甲、有罪部分: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黃XX固坦承於上揭時間、地點與告訴人葉XX在挖土機上發生拉扯,惟矢
口否認有何傷害致重傷之犯行,辯稱:葉XX自己不小心踩空,從怪手上面掉下來云云;
其辯護人則辯護稱:被告黃XX因十五間小段地號土地與陳XX發生糾紛,其與告訴人素
不相識,更無仇怨,實無傷害告訴人之動機,且告訴人之證述前後不一,亦與證人陳XX
所述不同,其等證述之真實性有瑕疵,無從認定被告黃XX有傷害告訴人之事實云云。經
查:
口否認有何傷害致重傷之犯行,辯稱:葉XX自己不小心踩空,從怪手上面掉下來云云;
其辯護人則辯護稱:被告黃XX因十五間小段地號土地與陳XX發生糾紛,其與告訴人素
不相識,更無仇怨,實無傷害告訴人之動機,且告訴人之證述前後不一,亦與證人陳XX
所述不同,其等證述之真實性有瑕疵,無從認定被告黃XX有傷害告訴人之事實云云。經
查:
(一)被告黃XX於上揭時間、地點與告訴人在挖土機上發生拉扯,告訴人隨後自挖土機
上跌落地面,頭部撞擊地面一情,業經被告黃XX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明
確,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陳XX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
證人即被告鍾XX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相符,又告訴人所駕駛之挖土機具一定高度,且
當時現場為佈滿大小不一、不記其數之石頭之泥土地面一節,有刑案現場照片4 張附卷可
稽。另告訴人自挖土機上跌落地面,頭部撞擊地面,而受有頸椎管狹窄、頸髓損傷致四肢
癱瘓及神經性膀胱、泌尿道感染、肺炎等傷害,經送醫手術及治療後,仍因頸髓損傷導致
四肢癱瘓、大小便失禁之身體、健康重大難治之重傷害結果,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
庚紀念醫院(下稱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2 份、108 年10月23日長庚院林字第1080951306
號函、109 年3 月2 日長庚院林字第1090150053號函、109 年3 月27日長庚院林字第
上跌落地面,頭部撞擊地面一情,業經被告黃XX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明
確,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陳XX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
證人即被告鍾XX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相符,又告訴人所駕駛之挖土機具一定高度,且
當時現場為佈滿大小不一、不記其數之石頭之泥土地面一節,有刑案現場照片4 張附卷可
稽。另告訴人自挖土機上跌落地面,頭部撞擊地面,而受有頸椎管狹窄、頸髓損傷致四肢
癱瘓及神經性膀胱、泌尿道感染、肺炎等傷害,經送醫手術及治療後,仍因頸髓損傷導致
四肢癱瘓、大小便失禁之身體、健康重大難治之重傷害結果,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
庚紀念醫院(下稱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2 份、108 年10月23日長庚院林字第1080951306
號函、109 年3 月2 日長庚院林字第1090150053號函、109 年3 月27日長庚院林字第
1090350303號函暨附件各1 份在卷為憑,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當天中午12點多,我在工地施工,對方來了3 個人(經指認
其中有被告黃XX、葉XX)說這是他們家的土地,被我們挖的亂七八糟,要我聯絡業主
跟地主過來,於是我打電話給業主陳XX,陳XX5 分鐘後趕到與對方溝通,我就坐在挖
土機上面等,等到下午2點多,因為他們溝通未果,所以我就要把挖土機開到旁邊準備休
息吃飯,但他們以為我要逃跑,其中一人(經指認為被告黃XX)拿棍子衝上挖土機要打
我,但挖土機的駕駛座空間有限,所以他就把棍子放掉,用拳頭猛打我的頭,然後我就兩
隻手抱著頭,接著拉我的衣服把我從挖土機拋出去,我被拋出去時,頭剛好著地撞到石頭
,我聽到砰一聲就失去知覺,我醒來時,黃XX他們還想繼續打我,但我有求他們不要再
打等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陳XX請我開我自己的挖土機去整理十五間小段地號土地,
當天中午12點左右,黃XX他們來了3 個人,質問土地怎麼亂七八糟,於是我聯絡業主陳
XX,陳XX隨後就回到上開地號土地,然後由陳XX與黃XX溝通,我就坐在挖土機上
面等,大約下午2 點30分左右,我坐在挖土機的駕駛座上,黃XX拿著1 支木棍衝上挖土
機要打我,但駕駛座的空間有限,無法使用木棍,於是他把木棍丟掉,用拳頭一直打我,
我的頭被壓黃XX在挖土機的椅子上一直打,所以我的屁股有點翹起來,稍微離開椅墊,
我被打到受不了,於是反抗,推了黃XX,黃XX因為快要跌倒了,沒東西可以抓,所以
他剛好抓到我的衣服,把我甩出去,我的頭就直接著地,之後有昏迷一下,恢復意識後,
我有拜託他們不要打我,所以他們沒有真的打我等語。而證人與被告黃XX在案發前素不
相識,案發當日方與被告黃XX第1 次碰面,未曾有過任何素怨糾紛,又經檢察官及本院
告知刑法偽證罪之刑責,如非真有其事,其實無甘冒遭受刑法重典之風險,刻意設詞捏造
,故意誣陷被告黃XX之必要。
其中有被告黃XX、葉XX)說這是他們家的土地,被我們挖的亂七八糟,要我聯絡業主
跟地主過來,於是我打電話給業主陳XX,陳XX5 分鐘後趕到與對方溝通,我就坐在挖
土機上面等,等到下午2點多,因為他們溝通未果,所以我就要把挖土機開到旁邊準備休
息吃飯,但他們以為我要逃跑,其中一人(經指認為被告黃XX)拿棍子衝上挖土機要打
我,但挖土機的駕駛座空間有限,所以他就把棍子放掉,用拳頭猛打我的頭,然後我就兩
隻手抱著頭,接著拉我的衣服把我從挖土機拋出去,我被拋出去時,頭剛好著地撞到石頭
,我聽到砰一聲就失去知覺,我醒來時,黃XX他們還想繼續打我,但我有求他們不要再
打等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陳XX請我開我自己的挖土機去整理十五間小段地號土地,
當天中午12點左右,黃XX他們來了3 個人,質問土地怎麼亂七八糟,於是我聯絡業主陳
XX,陳XX隨後就回到上開地號土地,然後由陳XX與黃XX溝通,我就坐在挖土機上
面等,大約下午2 點30分左右,我坐在挖土機的駕駛座上,黃XX拿著1 支木棍衝上挖土
機要打我,但駕駛座的空間有限,無法使用木棍,於是他把木棍丟掉,用拳頭一直打我,
我的頭被壓黃XX在挖土機的椅子上一直打,所以我的屁股有點翹起來,稍微離開椅墊,
我被打到受不了,於是反抗,推了黃XX,黃XX因為快要跌倒了,沒東西可以抓,所以
他剛好抓到我的衣服,把我甩出去,我的頭就直接著地,之後有昏迷一下,恢復意識後,
我有拜託他們不要打我,所以他們沒有真的打我等語。而證人與被告黃XX在案發前素不
相識,案發當日方與被告黃XX第1 次碰面,未曾有過任何素怨糾紛,又經檢察官及本院
告知刑法偽證罪之刑責,如非真有其事,其實無甘冒遭受刑法重典之風險,刻意設詞捏造
,故意誣陷被告黃XX之必要。
(三)被告黃XX於偵查時供稱:葉XX駕駛挖土機往我這邊衝過來,我就跳上挖土機駕
駛座,要搶拉操縱桿,我跟他發生拉扯時,他本來是坐著,但想要站起來打我,葉XX有
試圖要把我推下去,結果自己踩空摔到地上等語;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當時葉XX駕
駛挖土機作勢要攻擊我,我叫葉XX停車未果,我就跳上挖土機上,一手抓著門、另一手
抓著操縱桿,然後葉XX要把我推下去時,自己踩空掉下去等語,是被告黃XX無非辯稱
告訴人係為將其推下挖土機,而自行踩空跌落,然告訴人當時既坐於挖土機駕駛座上,被
告黃XX則為站立姿勢,告訴人欲將被告黃XX推落,坐在駕駛座上即可輕易為之,何須
刻意自駕駛座站起,且縱使自駕駛座站起,告訴人站立之空間遠較被告黃XX充足,又豈
有踩空之理。況倘真如被告黃XX所言,告訴人係站起來以手推被告黃XX撲空掉落地面
,衡諸常情,一般人於處於站立而踩空恐跌倒時,其人體本能反應應該是先設法以雙腳著
地,穩定身體,即便雙腳無法穩定著地,則亦係由雙膝或雙手撐地,斷無可能直接頭部著
地。反觀,告訴人所述自己當時係低著頭,屁股微翹且雙手將被告黃XX往外推,而遭被
告黃XX拉其衣服甩出駕駛座外,告訴人所描述之姿勢搭配被告黃XX之拉衣舉措,確實
會使告訴人反應不及而頭部先行著地,造成頸椎受傷,益證告訴人上開證述,較符合經驗
法則,並非虛構,確為可採,足認被告黃XX攀爬至告訴人所駕駛之挖土機之駕駛座,徒
手毆打告訴人,告訴人因遭被告黃XX毆打而手推被告黃XX,被告黃XX遂拉扯告訴人
之衣服,將之自挖土機之駕駛座上甩出,告訴人因此跌落地面,頭部撞擊地面等節,應屬
事實。
駛座,要搶拉操縱桿,我跟他發生拉扯時,他本來是坐著,但想要站起來打我,葉XX有
試圖要把我推下去,結果自己踩空摔到地上等語;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當時葉XX駕
駛挖土機作勢要攻擊我,我叫葉XX停車未果,我就跳上挖土機上,一手抓著門、另一手
抓著操縱桿,然後葉XX要把我推下去時,自己踩空掉下去等語,是被告黃XX無非辯稱
告訴人係為將其推下挖土機,而自行踩空跌落,然告訴人當時既坐於挖土機駕駛座上,被
告黃XX則為站立姿勢,告訴人欲將被告黃XX推落,坐在駕駛座上即可輕易為之,何須
刻意自駕駛座站起,且縱使自駕駛座站起,告訴人站立之空間遠較被告黃XX充足,又豈
有踩空之理。況倘真如被告黃XX所言,告訴人係站起來以手推被告黃XX撲空掉落地面
,衡諸常情,一般人於處於站立而踩空恐跌倒時,其人體本能反應應該是先設法以雙腳著
地,穩定身體,即便雙腳無法穩定著地,則亦係由雙膝或雙手撐地,斷無可能直接頭部著
地。反觀,告訴人所述自己當時係低著頭,屁股微翹且雙手將被告黃XX往外推,而遭被
告黃XX拉其衣服甩出駕駛座外,告訴人所描述之姿勢搭配被告黃XX之拉衣舉措,確實
會使告訴人反應不及而頭部先行著地,造成頸椎受傷,益證告訴人上開證述,較符合經驗
法則,並非虛構,確為可採,足認被告黃XX攀爬至告訴人所駕駛之挖土機之駕駛座,徒
手毆打告訴人,告訴人因遭被告黃XX毆打而手推被告黃XX,被告黃XX遂拉扯告訴人
之衣服,將之自挖土機之駕駛座上甩出,告訴人因此跌落地面,頭部撞擊地面等節,應屬
事實。
(四)按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規定之傷害致重傷罪,係對於犯普通傷害罪致發生重傷結
果所規定之加重結果犯,參酌同法第17條規定,以行為人所實施之普通傷害行為,乃「客
觀上能預見」可能發生超越其犯意所生之較重結果即重傷結果,且其本人亦有此預見之能
力,但行為人「主觀上不預見」者為要件。被告黃XX有傷害告訴人身體之故意,又在具
有一定高度之挖土機上將告訴人拋出挖土機,依一般正常智識,當能預見一旦告訴人摔落
地面,因高度甚高且地面佈滿石頭,質地堅硬,告訴人之頭部、頸椎可能撞擊地面,而導
致四肢癱瘓、大小便失禁等難治之重傷害。告訴人遭被告黃XX傷害,跌落地面後,而受
有頸椎管狹窄、頸髓損傷致四肢癱瘓及神經性膀胱、泌尿道感染、肺炎等傷害,經送醫手
術及治療後,仍因頸髓損傷導致四肢癱瘓、大小便失禁之身體、健康重大難治之重傷害,
有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2 份、108 年10月23日長庚院林字第1080951306號函、109 年3 月
2 日長庚院林字第1090150053號函、109年3月27日長庚院林字第1090350303號函暨附件各
1 份在卷為憑,足徵告訴人所受頸椎管狹窄、頸髓損傷致四肢癱瘓及神經性膀胱、泌尿道
感染、肺炎等傷害與被告前揭傷害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縱經相當診治,其四肢及
排泄系統之機能難以回復,是被告黃XX對於告訴人受重傷之加重結果自應負責。
感染、肺炎等傷害與被告前揭傷害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縱經相當診治,其四肢及
排泄系統之機能難以回復,是被告黃XX對於告訴人受重傷之加重結果自應負責。
(五)被告黃XX及其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惟:
證人之供述前後稍有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究竟何者為可採,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
驗法則,斟酌其他情形,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時
,仍非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從而供述之一部
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自非證據法則所不許。又證人就其經歷事項能否為完整之描述,
繫諸其對事件之感受、理解、記憶及陳述能力、接受詢問時之環境、詢問者之問答方式等
條件,且犯罪被害人對於犯罪所受之相對待遇之敘述,受個人思考方式、記憶能力及犯罪
距離案發時間久暫等因素侷限,往往對於枝微末節無法完整連貫地呈現,尚可能因對不同
事實之記憶混淆,而有錯誤陳述之情形,而觀告訴人上開證詞,其對於坐在挖土機駕駛座
內,遭被告黃XX徒手毆打頭部,欲反抗故以手推被告黃XX後,遭被告黃XX拉住衣服
甩出駕駛座外,摔落地面等基本事實,前後證述大致相符,復參諸被告黃XX之上開供述
及上開證人鍾XX、陳XX之證述可知,被告黃XX確實有在告訴人所駕駛之挖土機上與
其發生拉扯,則得以補強告訴人所述之真實性,是依上開說明,自不得僅以告訴人就部分
被害經過之指訴前後存有差異,即遽認其說詞不一,進而全盤否定其證言之真實性。
驗法則,斟酌其他情形,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時
,仍非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從而供述之一部
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自非證據法則所不許。又證人就其經歷事項能否為完整之描述,
繫諸其對事件之感受、理解、記憶及陳述能力、接受詢問時之環境、詢問者之問答方式等
條件,且犯罪被害人對於犯罪所受之相對待遇之敘述,受個人思考方式、記憶能力及犯罪
距離案發時間久暫等因素侷限,往往對於枝微末節無法完整連貫地呈現,尚可能因對不同
事實之記憶混淆,而有錯誤陳述之情形,而觀告訴人上開證詞,其對於坐在挖土機駕駛座
內,遭被告黃XX徒手毆打頭部,欲反抗故以手推被告黃XX後,遭被告黃XX拉住衣服
甩出駕駛座外,摔落地面等基本事實,前後證述大致相符,復參諸被告黃XX之上開供述
及上開證人鍾XX、陳XX之證述可知,被告黃XX確實有在告訴人所駕駛之挖土機上與
其發生拉扯,則得以補強告訴人所述之真實性,是依上開說明,自不得僅以告訴人就部分
被害經過之指訴前後存有差異,即遽認其說詞不一,進而全盤否定其證言之真實性。
(六)另證人鍾XX雖於警詢證稱:係告訴人自己從挖土機駕駛座上跌落,我們沒有毆打
他等語;於偵查時證稱:我有看到黃XX跟葉XX在拉扯,我不曉得為何葉XX會掉下來
等語;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證稱:黃XX跑上去挖土機要拔鑰匙,葉XX站起來推黃XX,
黃XX閃開,葉XX就掉下來了,我們沒有打他等語,然證人鍾XX距案發時間較近之偵
查時,無法清楚說明告訴人跌落地面之原因,反而在距離案發時間事隔約2年2月之久後之
本院審理程序,具體描述係告訴人站起來推被告黃XX未果而自行掉落地面,顯難採信。
況證人鍾XX於警詢及偵查時均證稱:黃XX的叔叔撥打電話給黃XX,說老家的土地被
人載走土石,於是其與黃XX方至案發現場等語,然被告黃XX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
程序歷次均供稱:當日係因為要搬藝品至其父母住處,故請鍾瑞閔協助,方偶然見到有人
在十五間小段地號土地違法整地等語,比對其2 人所言,其等對於為何前往該處之原因所
述大相徑庭,實難期待其對於案情據實以告,且證人鍾XX反而係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方
改口為與被告黃XX一致之說詞,益證證人鍾XX係因與被告黃XX間之情誼,迴護被告
黃XX,是其上開證詞,難信為真,均不足採為有利被告黃XX之認定。
他等語;於偵查時證稱:我有看到黃XX跟葉XX在拉扯,我不曉得為何葉XX會掉下來
等語;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證稱:黃XX跑上去挖土機要拔鑰匙,葉XX站起來推黃XX,
黃XX閃開,葉XX就掉下來了,我們沒有打他等語,然證人鍾XX距案發時間較近之偵
查時,無法清楚說明告訴人跌落地面之原因,反而在距離案發時間事隔約2年2月之久後之
本院審理程序,具體描述係告訴人站起來推被告黃XX未果而自行掉落地面,顯難採信。
況證人鍾XX於警詢及偵查時均證稱:黃XX的叔叔撥打電話給黃XX,說老家的土地被
人載走土石,於是其與黃XX方至案發現場等語,然被告黃XX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
程序歷次均供稱:當日係因為要搬藝品至其父母住處,故請鍾瑞閔協助,方偶然見到有人
在十五間小段地號土地違法整地等語,比對其2 人所言,其等對於為何前往該處之原因所
述大相徑庭,實難期待其對於案情據實以告,且證人鍾XX反而係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方
改口為與被告黃XX一致之說詞,益證證人鍾XX係因與被告黃XX間之情誼,迴護被告
黃XX,是其上開證詞,難信為真,均不足採為有利被告黃XX之認定。
(七)又證人黃振育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係黃XX的堂弟,我們跟黃XX兩家人平常
或過年過節會往來,黃XX之前也住在我們家附近附近,案發當日我有目睹黃XX跳上挖
土機司機駕駛座旁邊的踏板,然後挖土機司機在推黃XX的過程中,剛好黃XX有挪動閃
開,挖土機司機推空就掉下來了等語,然證人黃振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當時看到的
情況是怪手司機在撥動操縱桿在左右挪移怪手,因為他的挖斗側邊有人,他要用挖斗去撞
那個人,我就看到那個人跳上怪手駕駛座旁邊的踏板,試圖去關怪手的鑰匙,我有看到怪
手司機一直在推跳上怪手旁邊那個人,之後我就看到怪手司機掉下來。」、「(辯護人問
:你當時有注意到怪手的挖斗側邊的人是誰嗎?)沒有。」、「(辯護人問:你後來知道
怪手挖斗側邊的人是誰嗎?)不知道。」、「(辯護人問:你現在知不知道怪手挖斗側邊
的人是誰?)應該是黃XX。」、「(檢察官問:105 年的事情為什麼會記的這麼清楚,
有什麼特別的?)那算是在家門口發生的事情,我記得比較清楚。」等語,細譯證人黃振
育上開證稱內容,證人黃振育為黃XX之至親,且平時素有來往,則其不可能不知被告黃
XX之面貌長相,應可一眼即認出被告黃XX,其並自承因發生其家門口,故記憶深刻,
然其針對被告黃XX辯護人之詢問時,竟對於在挖土機上與告訴人發生拉扯之人為何人先
回答沒有注意,再回答不知道是誰,最後才回答「應該」是黃XX,一反常態未立即回答
該人即為黃XX,詭異至極,是其究竟有無在現場目擊當時之情況,已非無疑。再者,證
人黃振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今天來作證之前,有聽到我伯父就是黃XX的爸爸有跟我
講一下,他跟我說今天要來開重傷害的庭,要來當黃XX的證人,所以我大概知道今天為
什麼要來作證,及作證的內容是什麼等語,則證人黃振育係透過黃XX之父而得知欲到庭
作證,其礙於親情,而為袒護被告黃XX之證言,並非不可想像,從而,證人黃XX所述
,實難認屬實,尚難憑證人黃振育前開證詞,即對被告黃XX為有利之認定。
或過年過節會往來,黃XX之前也住在我們家附近附近,案發當日我有目睹黃XX跳上挖
土機司機駕駛座旁邊的踏板,然後挖土機司機在推黃XX的過程中,剛好黃XX有挪動閃
開,挖土機司機推空就掉下來了等語,然證人黃振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當時看到的
情況是怪手司機在撥動操縱桿在左右挪移怪手,因為他的挖斗側邊有人,他要用挖斗去撞
那個人,我就看到那個人跳上怪手駕駛座旁邊的踏板,試圖去關怪手的鑰匙,我有看到怪
手司機一直在推跳上怪手旁邊那個人,之後我就看到怪手司機掉下來。」、「(辯護人問
:你當時有注意到怪手的挖斗側邊的人是誰嗎?)沒有。」、「(辯護人問:你後來知道
怪手挖斗側邊的人是誰嗎?)不知道。」、「(辯護人問:你現在知不知道怪手挖斗側邊
的人是誰?)應該是黃XX。」、「(檢察官問:105 年的事情為什麼會記的這麼清楚,
有什麼特別的?)那算是在家門口發生的事情,我記得比較清楚。」等語,細譯證人黃振
育上開證稱內容,證人黃振育為黃XX之至親,且平時素有來往,則其不可能不知被告黃
XX之面貌長相,應可一眼即認出被告黃XX,其並自承因發生其家門口,故記憶深刻,
然其針對被告黃XX辯護人之詢問時,竟對於在挖土機上與告訴人發生拉扯之人為何人先
回答沒有注意,再回答不知道是誰,最後才回答「應該」是黃XX,一反常態未立即回答
該人即為黃XX,詭異至極,是其究竟有無在現場目擊當時之情況,已非無疑。再者,證
人黃振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今天來作證之前,有聽到我伯父就是黃XX的爸爸有跟我
講一下,他跟我說今天要來開重傷害的庭,要來當黃XX的證人,所以我大概知道今天為
什麼要來作證,及作證的內容是什麼等語,則證人黃振育係透過黃XX之父而得知欲到庭
作證,其礙於親情,而為袒護被告黃XX之證言,並非不可想像,從而,證人黃XX所述
,實難認屬實,尚難憑證人黃振育前開證詞,即對被告黃XX為有利之認定。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XX見告訴人於上揭時間、地點自挖土機之駕駛座跌落地面
後,與葉XX(原名:葉XX,其涉犯重傷害罪嫌,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鍾XX,共
同基於重傷害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黃XX、葉XX上前再持棍棒毆擊告訴人,因認被告黃
XX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罪嫌。
後,與葉XX(原名:葉XX,其涉犯重傷害罪嫌,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鍾XX,共
同基於重傷害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黃XX、葉XX上前再持棍棒毆擊告訴人,因認被告黃
XX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
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此所稱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
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
在,致無從使事實審法院獲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又檢察官就被告
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
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
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
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此所稱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
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
在,致無從使事實審法院獲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又檢察官就被告
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
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
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黃XX對告訴人涉犯刑法第278 條第1 項之重傷罪嫌,無非係以告訴
人、證人陳XX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葉清峰於偵查中之證述、刑案照片、長庚醫
院診斷證明書,為其主要論據。
人、證人陳XX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葉清峰於偵查中之證述、刑案照片、長庚醫
院診斷證明書,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黃XX堅詞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其無毆打告訴人等語;其辯護人則辯
護稱:觀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並無記載有此部分傷勢,是被告黃XX無持棍棒毆打告訴人
之行為等語,經查:
護稱:觀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並無記載有此部分傷勢,是被告黃XX無持棍棒毆打告訴人
之行為等語,經查:
1、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遭黃XX甩出挖土機,因為頭著地,有昏迷了一下,幾
分鐘後恢復意識,他們拿著棍子說要打死我,我拜託他們不要打我,因為我一直求他們,
所以他們沒有打等語,並於同次審理時再次證稱:「(辯護人問:你剛才有說你從挖土機
上掉下來後,包括黃XX在內的三人沒有繼續打你了,對不對?)沒有再打了,因為我央
求他我脖子已經斷了,不要在打了。」等語,經黃XX之辯護人提示告訴人及陳XX於警
詢時所為之陳述,向告訴人確認於其掉落地面後,被告黃XX是否有持棍棒毆打其,告訴
人再次證稱:「我掉到地上後,他們拿著棍子要打我,但我央求他們不要打,他們就沒有
再打我。我現在講的是事實。」、「他們是拿著棍棒作狀要打我,往我身上比要敲我的樣
子,我跟他求說我脖子已經斷了,我與你們不相識,無冤無仇的。事實是靠到我身上而已
,沒有真的打下去。」等語,由上可知,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經辯護人再三向告訴人確
認此事,告訴人一再表明於其掉落地面後,被告黃XX無毆打其之舉動,而告訴人既身為
被害人,其對於自己有無遭毆打之事,應最為清楚,且其遭被告黃XX傷害而導致四肢癱
瘓、大小便失禁後,更無可能為迥護被告黃XX之詞,是其於本院審理時之上開證述,應
為可信。
分鐘後恢復意識,他們拿著棍子說要打死我,我拜託他們不要打我,因為我一直求他們,
所以他們沒有打等語,並於同次審理時再次證稱:「(辯護人問:你剛才有說你從挖土機
上掉下來後,包括黃XX在內的三人沒有繼續打你了,對不對?)沒有再打了,因為我央
求他我脖子已經斷了,不要在打了。」等語,經黃XX之辯護人提示告訴人及陳XX於警
詢時所為之陳述,向告訴人確認於其掉落地面後,被告黃XX是否有持棍棒毆打其,告訴
人再次證稱:「我掉到地上後,他們拿著棍子要打我,但我央求他們不要打,他們就沒有
再打我。我現在講的是事實。」、「他們是拿著棍棒作狀要打我,往我身上比要敲我的樣
子,我跟他求說我脖子已經斷了,我與你們不相識,無冤無仇的。事實是靠到我身上而已
,沒有真的打下去。」等語,由上可知,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經辯護人再三向告訴人確
認此事,告訴人一再表明於其掉落地面後,被告黃XX無毆打其之舉動,而告訴人既身為
被害人,其對於自己有無遭毆打之事,應最為清楚,且其遭被告黃XX傷害而導致四肢癱
瘓、大小便失禁後,更無可能為迥護被告黃XX之詞,是其於本院審理時之上開證述,應
為可信。
2、至證人陳XX雖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證述其親眼目睹告訴人於跌落地面後,被告黃XX
有持棍棒毆打告訴人,然證人陳XX於偵查時證稱:因為我當時在抵擋阿旻(經指認為葉
XX),我的視線被擋住,詳細部位我沒有看很清楚等語,則證人陳XX是否確實有目擊
完整過程,實有疑義,是其此部分證述,尚難採為對被告黃XX不利之認定。從而,被告
黃XX上開所言,並非子虛,足認被告黃XX於告訴人自挖土機上跌落地面後,應無再持
棍棒毆打告訴人。
有持棍棒毆打告訴人,然證人陳XX於偵查時證稱:因為我當時在抵擋阿旻(經指認為葉
XX),我的視線被擋住,詳細部位我沒有看很清楚等語,則證人陳XX是否確實有目擊
完整過程,實有疑義,是其此部分證述,尚難採為對被告黃XX不利之認定。從而,被告
黃XX上開所言,並非子虛,足認被告黃XX於告訴人自挖土機上跌落地面後,應無再持
棍棒毆打告訴人。
3、綜上,依上開判決意旨,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未足使本院對被
告黃XX此部分涉犯重傷害罪嫌之事實達於無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
院詳查本案相關卷證資料,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黃XX此部分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
,揆諸前開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黃XX此部分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
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認定被告黃XX所為傷害致重傷犯行間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
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告黃XX此部分涉犯重傷害罪嫌之事實達於無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
院詳查本案相關卷證資料,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黃XX此部分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
,揆諸前開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黃XX此部分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
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認定被告黃XX所為傷害致重傷犯行間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
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黃XX聞得陳XX正在十五間小段地號土地施工,遂夥同被告鍾XX、葉XX
(其涉犯恐嚇取財犯嫌部分,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5 年11月26日中午12時許,往上
址尋釁。被告黃XX、鍾XX、葉XX抵達該處後,因要求陳XX停工未果,竟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5 年11月26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上
址共同向陳XX恫嚇稱:渠等為竹聯幫太極堂份子,此處施工已經對渠等造成侵害,須給
付100 萬元,否則將沒完沒了等語,且在場阻擋施工,使陳XX因此心生畏懼,致生危害
於安全。另被告黃XX、鍾XX、葉XX(其涉犯恐嚇取財犯嫌部分,未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於告訴人遭被告黃XX為上揭事實欄所示之傷害犯行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向告訴人恫嚇稱:如果沒有錢拿,將要把前揭葉XX所有之
挖土機載走過戶予等語,使告訴人因此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黃XX、鍾
XX分別對陳XX、告訴人共同涉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
(其涉犯恐嚇取財犯嫌部分,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5 年11月26日中午12時許,往上
址尋釁。被告黃XX、鍾XX、葉XX抵達該處後,因要求陳XX停工未果,竟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5 年11月26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上
址共同向陳XX恫嚇稱:渠等為竹聯幫太極堂份子,此處施工已經對渠等造成侵害,須給
付100 萬元,否則將沒完沒了等語,且在場阻擋施工,使陳XX因此心生畏懼,致生危害
於安全。另被告黃XX、鍾XX、葉XX(其涉犯恐嚇取財犯嫌部分,未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於告訴人遭被告黃XX為上揭事實欄所示之傷害犯行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向告訴人恫嚇稱:如果沒有錢拿,將要把前揭葉XX所有之
挖土機載走過戶予等語,使告訴人因此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黃XX、鍾
XX分別對陳XX、告訴人共同涉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
(二)被告鍾XX與黃XX(其涉犯傷害致重傷罪部分,經本院為有罪諭知如前)、葉X
X(其涉犯傷害犯嫌部分,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5 年11月26日下午2 時30分許,
基於重傷害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黃XX先行攀爬上告訴人所駕駛之挖土機,並以徒手將告
訴人向外拉扯拋離,告訴人即自該挖土機之駕駛座跌落地面,著地時頭部及頸部並因此與
地面之石頭發生撞擊,被告黃XX、葉XX見狀旋即上前再持棍棒毆擊告訴人,被告鍾X
X則在旁監看助勢,告訴人因此受有頸椎管狹窄、頸髓損傷致四肢癱瘓及神經性膀胱、泌
尿道感染、肺炎等傷害,並導致四肢機能毀敗之重傷害。因認被告鍾XX與黃XX共同涉
犯刑法第278 條第1 項之重傷罪嫌。
X(其涉犯傷害犯嫌部分,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5 年11月26日下午2 時30分許,
基於重傷害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黃XX先行攀爬上告訴人所駕駛之挖土機,並以徒手將告
訴人向外拉扯拋離,告訴人即自該挖土機之駕駛座跌落地面,著地時頭部及頸部並因此與
地面之石頭發生撞擊,被告黃XX、葉XX見狀旋即上前再持棍棒毆擊告訴人,被告鍾X
X則在旁監看助勢,告訴人因此受有頸椎管狹窄、頸髓損傷致四肢癱瘓及神經性膀胱、泌
尿道感染、肺炎等傷害,並導致四肢機能毀敗之重傷害。因認被告鍾XX與黃XX共同涉
犯刑法第278 條第1 項之重傷罪嫌。
二、檢察官認被告黃XX、鍾XX分別對告訴人、陳XX共同涉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
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被告鍾XX對告訴人涉犯刑法第278 條第1 項之重傷罪嫌,無
非係以告訴人、證人陳XX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葉清峰於偵查中之證述、刑案照
片、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為其主要論據。
非係以告訴人、證人陳XX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葉清峰於偵查中之證述、刑案照
片、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為其主要論據。
三、訊據被告黃XX堅詞否認有何恐嚇取財之犯行,辯稱:十五間小段地號土地是其家族
之地,當日其看到有一台砂石車載有垃圾與怪手司機在現場,認為他們要將垃圾掩埋在十
五間小段地號土地,於是打電話報警,並在現場等警察來,其無恐嚇取財之行為等語;其
辯護人則辯護稱:如被告黃XX欲恐嚇取財,實無須報警通知警方到場,且其明知警方即
將前來,不可能有恐嚇取財之行為,又無其他補強證據可擔保陳XX、告訴人此部分供述
之真實性,是無從認定被告黃XX有恐嚇取財之犯行等語。被告鍾XX亦堅詞否認有何恐
嚇取財及重傷害之犯行,辯稱:其當日陪黃XX回家,看到有貨車、大卡車在十五間小段
地號土地,且有人在挖石頭、有垃圾,於是其與黃XX一同前往制止,是告訴人開挖土機
作勢要撞我們,黃XX才跑上去挖土機與告訴人發生拉扯,其無毆打告訴人,其無恐嚇取
財、重傷害告訴人之犯行等語;其辯護人則辯稱:倘被告鍾XX與黃XX有不法所有意圖
,則無須2 次報警,並催促警方到場處理,且陳XX、告訴人之證詞無相關事證可佐,是
無從認定被告鍾XX涉有恐嚇取財罪嫌,又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鍾XX並無毆打
其,是被告鍾XX應無恐嚇取財、重傷害之犯行等語。經查:
之地,當日其看到有一台砂石車載有垃圾與怪手司機在現場,認為他們要將垃圾掩埋在十
五間小段地號土地,於是打電話報警,並在現場等警察來,其無恐嚇取財之行為等語;其
辯護人則辯護稱:如被告黃XX欲恐嚇取財,實無須報警通知警方到場,且其明知警方即
將前來,不可能有恐嚇取財之行為,又無其他補強證據可擔保陳XX、告訴人此部分供述
之真實性,是無從認定被告黃XX有恐嚇取財之犯行等語。被告鍾XX亦堅詞否認有何恐
嚇取財及重傷害之犯行,辯稱:其當日陪黃XX回家,看到有貨車、大卡車在十五間小段
地號土地,且有人在挖石頭、有垃圾,於是其與黃XX一同前往制止,是告訴人開挖土機
作勢要撞我們,黃XX才跑上去挖土機與告訴人發生拉扯,其無毆打告訴人,其無恐嚇取
財、重傷害告訴人之犯行等語;其辯護人則辯稱:倘被告鍾XX與黃XX有不法所有意圖
,則無須2 次報警,並催促警方到場處理,且陳XX、告訴人之證詞無相關事證可佐,是
無從認定被告鍾XX涉有恐嚇取財罪嫌,又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鍾XX並無毆打
其,是被告鍾XX應無恐嚇取財、重傷害之犯行等語。經查:
(一)就被告黃XX、鍾XX被訴恐嚇取財未遂罪嫌部分:
1、被告黃XX於105 年11月26日中午12時49分許,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
110 勤務中心,向員警稱有人在桃園市○○區○○村0 鄰00號處盜採砂石,請求員警到場
處理,嗣等候員警未果,復於105 年11月26日下午1 時48分許,再次持上開行動電話門號
撥打110 勤務中心,詢問員警為何遲未抵達案發現場一情,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108 年1
月31日桃警勤字第1080008540號函暨檢附之報案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8 年2 月15
日竹縣警勤字第1083001986號函暨檢附之報案紀錄單、本院勘驗被告黃XX當時之報案通
話紀錄音檔之筆錄各1 份附卷可稽。衡情,被告黃XX、鍾XX抵達現場後,倘有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以恫嚇之言語,使陳XX及告訴人交付財物,實不可能主動撥打電話報警
,並催促員警到場,自曝其等之恐嚇取財犯行,此舉顯與一般實施恐嚇取財之人,深怕其
犯行遭員警所知悉而究辦之舉措有異,是被告黃XX、鍾XX是否確有起訴書所指恐嚇取
財犯行,已非無疑。
撥打110 勤務中心,詢問員警為何遲未抵達案發現場一情,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108 年1
月31日桃警勤字第1080008540號函暨檢附之報案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8 年2 月15
日竹縣警勤字第1083001986號函暨檢附之報案紀錄單、本院勘驗被告黃XX當時之報案通
話紀錄音檔之筆錄各1 份附卷可稽。衡情,被告黃XX、鍾XX抵達現場後,倘有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以恫嚇之言語,使陳XX及告訴人交付財物,實不可能主動撥打電話報警
,並催促員警到場,自曝其等之恐嚇取財犯行,此舉顯與一般實施恐嚇取財之人,深怕其
犯行遭員警所知悉而究辦之舉措有異,是被告黃XX、鍾XX是否確有起訴書所指恐嚇取
財犯行,已非無疑。
2、再者,證人即被害人陳XX雖於警詢時指述:我到場後,「阿凱」的男子(經指認為
被告黃XX)即向我表明他們是太極堂的幫派份子,說我們那邊施工是違法的,要我支付
100 萬元給他們,否則就要把現場的怪手過戶給他們,不然就跟我沒完沒了,我不同意,
所以「阿凱」就將挖土機上面的葉XX拖下來毆打,現場只有「阿凱」跟「阿旻」(經指
認為葉XX)的男子向我恐嚇,要我拿出100 萬元等語;其於偵查時指述:當時我到現場
時,看到綽號「阿凱」、「阿旻」,另外一個我不認識的人已經在現場,他叫我們施工的
人全部不准動,並說那塊土地他們也有份,我先打給地主,地主說沒把土地交給他們處理
,之後葉XX將挖土機開到旁邊,對方就說葉XX要跑,因此阿凱就去挖土機上面,把葉
XX拉下來,我當時擋住阿旻,後來葉XX躺在地板上沒有辦法動,有人通知葉XX的弟
弟趕來,然後對方又來了3 台車,把我們的工地包圍起來,對方跟我說如果要處理好要
所以「阿凱」就將挖土機上面的葉XX拖下來毆打,現場只有「阿凱」跟「阿旻」(經指
認為葉XX)的男子向我恐嚇,要我拿出100 萬元等語;其於偵查時指述:當時我到現場
時,看到綽號「阿凱」、「阿旻」,另外一個我不認識的人已經在現場,他叫我們施工的
人全部不准動,並說那塊土地他們也有份,我先打給地主,地主說沒把土地交給他們處理
,之後葉XX將挖土機開到旁邊,對方就說葉XX要跑,因此阿凱就去挖土機上面,把葉
XX拉下來,我當時擋住阿旻,後來葉XX躺在地板上沒有辦法動,有人通知葉XX的弟
弟趕來,然後對方又來了3 台車,把我們的工地包圍起來,對方跟我說如果要處理好要
100 萬元,不能這麼算了,不然就要把挖土機過戶給他們等語,由證人陳XX上開指述可
知,其對於被告黃XX出言恐嚇之時間,於警詢時稱係於告訴人遭毆打前,然於偵查時卻
稱係於告訴人發生意外之後,其對於此重要之時點,前後指述不一,是其所述是否為真,
已非無疑。
知,其對於被告黃XX出言恐嚇之時間,於警詢時稱係於告訴人遭毆打前,然於偵查時卻
稱係於告訴人發生意外之後,其對於此重要之時點,前後指述不一,是其所述是否為真,
已非無疑。
3、又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當時「阿凱」的男子(經指認為被告黃XX)向我跟陳XX
表明是太極堂的幫派份子,我們施工已經侵害到他們,必須支付100 萬元,作為賠償,否
則要強行將我所有的挖土機扣留,我們不同意,於是就發生阿凱將我從挖土機拖下來的事
等語;其於偵查時證稱:對方來了3 個人,說我把他們的土地弄得亂七八糟,於是我聯絡
陳XX,請其出面處理,陳XX趕來現場後,與對方溝通,因為我坐在挖土機上面等,他
們講什麼我聽不清楚,後來我遭被告黃XX自挖土機駕駛座拋出跌落地面後,對方才嗆我
們說,他們是太極堂的阿凱,沒有人不認識他,如果沒有拿到錢,就要把我的挖土機載走
賣掉,是事後陳XX來探望我的時候,才跟我說,他們當時開口要100 萬元等語;復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當時黃XX他們抵達後,要求我拿100 萬,我不予置評,我說我也只是做
工的,便打電話給陳XX,陳XX回來後,就跟黃XX溝通,我坐在挖土機上面等著,但
他們講的內容我不知道,後來黃XX說要押我的挖土機去賣就有錢了,我說這不關我的事
,他不開心,就衝上挖土機打我等語,由告訴人上開證述內容可知,告訴人自承其並無聽
見陳XX與被告黃XX談論之內容,又對於究竟現場親聞被告向陳XX索討100 萬元,抑
或是事後方聽聞陳XX轉述乙事,以及被告黃XX究竟是在其遭毆打前或後出言恫嚇乙節
,前後所述均不一,此與一般遭受恐嚇之突發事件之人,記憶尤其鮮明,而不易混淆之情
況不符,是尚難認告訴人此部分所述無瑕疵,是以,證人陳XX與告訴人之證述,難互為
補強證據,且又無其他客觀事證補強足資佐證,是實難僅憑證人陳XX、告訴人之證述即
對被告黃XX、鍾XX為不利之認定。
表明是太極堂的幫派份子,我們施工已經侵害到他們,必須支付100 萬元,作為賠償,否
則要強行將我所有的挖土機扣留,我們不同意,於是就發生阿凱將我從挖土機拖下來的事
等語;其於偵查時證稱:對方來了3 個人,說我把他們的土地弄得亂七八糟,於是我聯絡
陳XX,請其出面處理,陳XX趕來現場後,與對方溝通,因為我坐在挖土機上面等,他
們講什麼我聽不清楚,後來我遭被告黃XX自挖土機駕駛座拋出跌落地面後,對方才嗆我
們說,他們是太極堂的阿凱,沒有人不認識他,如果沒有拿到錢,就要把我的挖土機載走
賣掉,是事後陳XX來探望我的時候,才跟我說,他們當時開口要100 萬元等語;復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當時黃XX他們抵達後,要求我拿100 萬,我不予置評,我說我也只是做
工的,便打電話給陳XX,陳XX回來後,就跟黃XX溝通,我坐在挖土機上面等著,但
他們講的內容我不知道,後來黃XX說要押我的挖土機去賣就有錢了,我說這不關我的事
,他不開心,就衝上挖土機打我等語,由告訴人上開證述內容可知,告訴人自承其並無聽
見陳XX與被告黃XX談論之內容,又對於究竟現場親聞被告向陳XX索討100 萬元,抑
或是事後方聽聞陳XX轉述乙事,以及被告黃XX究竟是在其遭毆打前或後出言恫嚇乙節
,前後所述均不一,此與一般遭受恐嚇之突發事件之人,記憶尤其鮮明,而不易混淆之情
況不符,是尚難認告訴人此部分所述無瑕疵,是以,證人陳XX與告訴人之證述,難互為
補強證據,且又無其他客觀事證補強足資佐證,是實難僅憑證人陳XX、告訴人之證述即
對被告黃XX、鍾XX為不利之認定。
(二)就被告鍾XX被訴重傷害罪嫌部分:
按刑法之共同正犯,包括共謀共同正犯及實行共同正犯二者在內;祇須行為人有以共同犯
罪之意思,參與共同犯罪計畫之擬定,互為利用他人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完成其等
犯罪計畫,即克當之,不以每一行為人均實際參與部分構成要件行為或分取犯罪利得為必
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
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
;且其犯意聯絡之表示,無論為明示之通謀或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均不在此限(最高法
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罪之意思,參與共同犯罪計畫之擬定,互為利用他人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完成其等
犯罪計畫,即克當之,不以每一行為人均實際參與部分構成要件行為或分取犯罪利得為必
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
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
;且其犯意聯絡之表示,無論為明示之通謀或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均不在此限(最高法
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1、證人葉XX於2 次警詢時均證稱略以:綽號「阿凱」(經指認為被告黃XX)、「阿
旻」(經指認為葉XX)有毆打我,「阿凱」衝到挖土機駕駛座旁毆打我,並將我推下來
等語(見偵字9589號卷第210 頁至第215 頁);於偵查時證稱:我知道打我的人是「阿凱
」,旁邊還有一個叫「阿旻」在場等語(見偵字9589號卷第200 頁至第203 頁),並細譯
其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其描述本案事發經過時,始終均未提及被告鍾XX有參與傷害之
行為。
旻」(經指認為葉XX)有毆打我,「阿凱」衝到挖土機駕駛座旁毆打我,並將我推下來
等語(見偵字9589號卷第210 頁至第215 頁);於偵查時證稱:我知道打我的人是「阿凱
」,旁邊還有一個叫「阿旻」在場等語(見偵字9589號卷第200 頁至第203 頁),並細譯
其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其描述本案事發經過時,始終均未提及被告鍾XX有參與傷害之
行為。
2、證人陳XX於警詢時證稱:我看見「阿凱」(經指認為被告黃XX)、「阿旻」(經
指認為葉XX)有毆打葉XX的頭部及背部,只有「阿凱」及「阿旻」動手打人,是「阿
凱」將葉XX自挖土機拖下來等語,姑且不論證人陳XX對於告訴人遭傷害之過程如何證
述,然其從未提及被告鍾XX有傷害告訴人之情事。
指認為葉XX)有毆打葉XX的頭部及背部,只有「阿凱」及「阿旻」動手打人,是「阿
凱」將葉XX自挖土機拖下來等語,姑且不論證人陳XX對於告訴人遭傷害之過程如何證
述,然其從未提及被告鍾XX有傷害告訴人之情事。
3、縱使被告黃XX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供稱被告鍾XX有現場等語,然亦
未見談及被告鍾XX有何傷害告訴人之分工。
4、是以,由上開證人之證詞,無從得知被告鍾XX究竟有何傷害告訴人之行為,或其與
被告黃XX就傷害告訴人之行為有何犯意聯絡,是實難僅憑被告鍾XX出現在案發現場,
遽認定被告鍾XX與被告黃XX間,對於傷害告訴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遑論其有重
傷害告訴人之犯行。
被告黃XX就傷害告訴人之行為有何犯意聯絡,是實難僅憑被告鍾XX出現在案發現場,
遽認定被告鍾XX與被告黃XX間,對於傷害告訴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遑論其有重
傷害告訴人之犯行。
(三)至證人葉XX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僅得證明告訴人確實受有傷害而四肢無法動彈
,而仰臥在案發現場,然無法證明係被告鍾XX所為,尚無從對被告鍾XX為不利之認定
。
,而仰臥在案發現場,然無法證明係被告鍾XX所為,尚無從對被告鍾XX為不利之認定
。
四、綜上所述,依上開判決意旨,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未足使本院
對被告黃XX、鍾XX對陳XX及告訴人涉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嫌,以及被告鍾XX對告訴
人涉犯重傷害罪嫌之事實達於無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院詳查本案相
關卷證資料,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黃XX、鍾XX此部分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揆
諸前開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黃XX、鍾XX此部分犯罪,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對被告黃XX、鍾XX對陳XX及告訴人涉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嫌,以及被告鍾XX對告訴
人涉犯重傷害罪嫌之事實達於無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院詳查本案相
關卷證資料,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黃XX、鍾XX此部分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揆
諸前開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黃XX、鍾XX此部分犯罪,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另外民事部分參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目前以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重上
字第 746 號上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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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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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四年超賺 人生勝利組1F 10/16 13:55
※ 編輯: laptic (124.13.246.36 馬來西亞), 10/16/2020 13:56:11推 : 有 TL DR 嗎2F 10/16 13:55
→ : 四肢癱瘓才關4年 難怪8+9這麼囂張3F 10/16 13:55
推 : 重傷害判4年,鬼島法律不EY4F 10/16 13:55
推 : 才四年,幹你媽法官癱瘓才四年5F 10/16 13:55
→ : 潔西卡:科P負責6F 10/16 13:55
→ : 還不如當初駕駛就開怪手輾死這8+9還比較痛快7F 10/16 13:56
噓 : 才判四年?關不到多久就假釋了,台灣真的是暴力犯罪跟詐8F 10/16 13:56
→ : 騙酒駕天堂~
→ : 騙酒駕天堂~
推 : 89大概也是空頭 什麼都沒有10F 10/16 13:56
推 : 呵呵 941萬?這三個人渣拿得出94100就很了不起了11F 10/16 13:56
推 : 韓粉暴力不意外12F 10/16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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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接抓去強制勞改 薪水全補貼給傷者比較實際14F 10/16 13:57
推 : 才四年15F 10/16 13:58
推 : 台灣真的快變犯罪天堂+黑幫國家16F 10/16 13:58
推 : 敢爬上怪手?隨便揮一下就把人斬斷的機具17F 10/16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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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 這些法官憑什麼領這麼多薪水?19F 10/16 13:59
推 : 八家將20F 10/16 14:01
推 : 四年 呵 最好法官的家人也被這樣對待21F 10/16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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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 941萬夠用?23F 10/16 14:02
→ : 我開庭法官還叫我跟脫產的談和解 不然拿壁紙 很靠杯 ..24F 10/16 14:02
推 : 4年………25F 10/16 14:03
推 : 判9億也沒差反正沒錢賠26F 10/16 14:03
噓 : 台灣黑道真的就是純粹的敗類而已27F 10/16 14:03
噓 : 這種垃圾哪來的9百萬賠28F 10/16 14:03
→ : 這個幫派 大概也要切割這三人了 XD29F 10/16 14:03
推 : 一定拿不到半毛 然後只關四年 幹30F 10/16 14:04
→ : 他們身上有九百萬還需要去勒索?31F 10/16 14:05
推 : 這些垃圾根本沒錢賠32F 10/16 14:05
推 : 4年!????33F 10/16 14:09
推 : 會賠才怪34F 10/16 14:09
噓 : 我有900萬還要去勒索??何不死刑焉??35F 10/16 14:10
推 : 台灣黑道都是垃圾36F 10/16 14:11
噓 : 鬼島法律就是可笑 這種人渣你判民事他也沒錢賠37F 10/16 14:12
→ : 反正關四年出來 搞不好還到癱瘓的人家裡繼續勒索
→ : 反正關四年出來 搞不好還到癱瘓的人家裡繼續勒索
噓 : 垃圾民進黨 放縱自黑道傷害台灣人民 墨西哥化39F 10/16 14:13
推 : 四年 呵呵 記得有衝突絕對先殺了對方 法院法官都是垃圾40F 10/16 14:13
→ : 鬼島就是詐騙 黑道 殺人犯的天堂41F 10/16 14:13
推 : 超爽的這樣也才關四年,受害者卻四肢癱瘓如同永遠被關42F 10/16 14:13
→ : 殺人的可以繼續逍遙 弄到別人癱瘓 毀了一生 還是繼續43F 10/16 14:14
→ : 逍遙 呵呵 以後是我一定先把你弄死再說
→ : 乖乖被欺負 期待法律還你公道 你慢慢等死吧
→ : 逍遙 呵呵 以後是我一定先把你弄死再說
→ : 乖乖被欺負 期待法律還你公道 你慢慢等死吧
推 : 判四年,兩年假釋V.S.終生癱瘓46F 10/16 14:15
→ : 終生癱瘓 然後生活出問題 你覺得這之後你要他去向出獄的47F 10/16 14:16
→ : 黑道人渣 要錢嗎? 還是你認為法官會幫他要錢
→ : 到時候飯都沒得吃 法官還不是天天吃大餐 爽歪歪
→ : 誰管你去死阿 誰管你下半輩子怎麼過活?
→ : 黑道人渣 要錢嗎? 還是你認為法官會幫他要錢
→ : 到時候飯都沒得吃 法官還不是天天吃大餐 爽歪歪
→ : 誰管你去死阿 誰管你下半輩子怎麼過活?
推 : c level SCI 最慘的那種51F 10/16 14:25
噓 : 才4年52F 10/16 14:25
推 : 為什麼只判四年 這個應該是十年以上重罪53F 10/16 14:28
噓 : 那種人沒錢賠的啦54F 10/16 14:29
噓 : 台灣黑道怎麼都公然要錢55F 10/16 14:31
推 : 四肢癱瘓為什麼只有四年56F 10/16 14:32
推 : 8+9:爛命一條拉57F 10/16 14:33
噓 : 如果是我他家屬 我不要錢 我也不會上法院 白癡才上法院58F 10/16 14:34
推 : 才四年 這些垃圾8+9兩手一攤也不會賠錢59F 10/16 14:35
噓 : 垃圾廢物根本沒錢賠吧?駕駛有夠衰60F 10/16 14:40
推 : 沒和解的重傷才四年,真是划算,法匠應許給各位的權利61F 10/16 14:50
→ : 才四年 人家要癱瘓幾年62F 10/16 14:54
→ : 9千都拿不出來吧 政府直接割內臟抵賠償金比較實在63F 10/16 15:01
噓 : 垃圾民進黨國會獨大幾年了不修法 社會安全網進度???64F 10/16 15:01
→ : 941萬債權賣給其他幫派讓他們去討錢啊65F 10/16 15:02
噓 : 幹 才判四年 台灣法官真是太有水準了 爛66F 10/16 15:10
→ : 一群法匠
→ : 法官領這麼多錢 到底在做什麼啊 叫電腦做還比較強
→ : 一群法匠
→ : 法官領這麼多錢 到底在做什麼啊 叫電腦做還比較強
推 : 唉... 一生就這樣毀了69F 10/16 15:13
推 : 重傷不是至少五年 怎麼只判四年呀70F 10/16 15:17
→ : 重判四年71F 10/16 15:18
→ : 警察違法開槍致死判六個月喊重,這時候就發現關四年很輕了72F 10/16 15:23
噓 : 這種人渣才判4年,感謝台灣法匠73F 10/16 15:23
推 : 法官用的是刑法277 可判3到10 所以4年算是輕判了74F 10/16 15:29
推 : 法律人要各位法盲b嘴喇75F 10/16 15:46
推 : 才四年哦 關兩年就假釋了吧...被害人一輩子癱瘓....76F 10/16 15:59
推 : 無冤無仇被打 導致四肢癱瘓 這樣才判4年?!4年!!77F 10/16 16:03
推 : 被害人真的拿的到賠償??????78F 10/16 16:06
推 : 黑道打殘一個人只要關4年79F 10/16 16:07
推 : 化外之地南部 台灣人最愛的縣長80F 10/16 16:24
噓 : 台灣的法律真的是保護加害者/人渣/垃圾用的81F 10/16 16:30
→ : 如果只能選一個,一定要選加害者,不要選受害者啊
→ : 如果只能選一個,一定要選加害者,不要選受害者啊
推 : 四年出來就大尾了 不聽話打死你頂多再關四年83F 10/16 17:20
推 : 反正名下沒資產,判4年大概2年就出來了84F 10/16 19:13
→ : 這案子有印象,判下來結果是這樣阿85F 10/16 20:15
→ : 就四年,唉
→ : 就四年,唉
噓 : 900萬是要賠個屁 爛命一條 領現金 夠喝阿達就好87F 10/17 00:49
→ : 判你去判阿 沒錢能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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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黑道三巨頭89F 10/17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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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darkrise1980 說讚!
3樓 時間: 2020-10-16 17:41:02 (台灣)
→
10-16 17:41 TW
你空心菜的司法和內政真的是頂不住你的外交成績啊!反共很好,司法的民怨不顧選舉一樣輸,2022來報復一下。
4樓 時間: 2020-10-16 20:52:34 (台灣)
→
10-16 20:52 TW
笑死了 台北潑屎後 一堆吃屎垃圾在那邊GGYY靠北靠目 桃園黑道把人搞到殘廢 ~ 吃屎垃圾躲起來瑟瑟發抖不敢說話喔 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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