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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新聞] 豪撒56萬被台籍女友悔婚!日籍男跨海怒告 法官曝「這理由」
時間 Fri Aug 14 12:19:1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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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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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羿妏/台中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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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撒56萬被台籍女友悔婚!日籍男跨海怒告 法官曝「這理由」:錢討不回來了
4.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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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籍男子小剛(化名)與台中一名女子小蕙(化名)大談異國戀,兩人論及婚嫁,小剛
為此砸了56萬元準備結婚,怎料,小蕙卻突然失聯,不願履行婚約,讓小剛相當心碎,決
定提告,要求小蕙返還結婚義務之約款,再加上精神賠償共76萬元。不過,法院調查後,
認為小剛未能提出確切婚約證據,最終判其敗訴,可上訴。
為此砸了56萬元準備結婚,怎料,小蕙卻突然失聯,不願履行婚約,讓小剛相當心碎,決
定提告,要求小蕙返還結婚義務之約款,再加上精神賠償共76萬元。不過,法院調查後,
認為小剛未能提出確切婚約證據,最終判其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小剛與小蕙於2017年5月開始交往、同居,5個月後小剛求婚成功,而他擔心小
蕙經濟壓力大,從2018年3月起陸續贈與小蕙56萬元,作為結婚準備、生活之用,雙方見
完小剛父親後,4月19日一起飛往日本辦理結婚手續,不過,因文件有缺漏,兩人最後未
能順利完成登記。
蕙經濟壓力大,從2018年3月起陸續贈與小蕙56萬元,作為結婚準備、生活之用,雙方見
完小剛父親後,4月19日一起飛往日本辦理結婚手續,不過,因文件有缺漏,兩人最後未
能順利完成登記。
小剛指出,小蕙回台後,行為變得相當詭異,不常接聽他的電話,對於何時再一起前往日
本登記,小蕙也一律消極不願給予正面回應,甚至開始徹夜未歸,直到他偶然間發現小蕙
手機出現曖昧訊息,才驚覺小蕙另結新歡;他認為,自己願意跨越語言隔閡,且不介意小
蕙前段婚姻育有一子,決定與小蕙共度終身,如此用情深刻,怎料,小蕙卻違背婚約,另
結新歡,此舉讓他相當受傷,要求小蕙賠償。
本登記,小蕙也一律消極不願給予正面回應,甚至開始徹夜未歸,直到他偶然間發現小蕙
手機出現曖昧訊息,才驚覺小蕙另結新歡;他認為,自己願意跨越語言隔閡,且不介意小
蕙前段婚姻育有一子,決定與小蕙共度終身,如此用情深刻,怎料,小蕙卻違背婚約,另
結新歡,此舉讓他相當受傷,要求小蕙賠償。
小蕙說,小剛是在閒聊過程突然向她求婚,由於過於草率,她當時以為只是玩笑話,並未
真的答應,而兩人去日本,單純只是要旅遊,而非登記結婚,小剛交往期間時常要她別工
作,生活費也不用擔心,但卻展現出「誰要離婚過又有小孩的女人」、「我與你交往你就
應該感激我」的態度,雙方因此發生多次口角,再加上小剛被調回日本工作後,兩人聚少
離多,2018年5月後即分手,她認為,分手後應有交友自由,怎會是違背婚約,且兩人甚
至沒有確切的「婚約證明」,至於小剛提及的56萬元,純屬兩人同居期間的生活費。
真的答應,而兩人去日本,單純只是要旅遊,而非登記結婚,小剛交往期間時常要她別工
作,生活費也不用擔心,但卻展現出「誰要離婚過又有小孩的女人」、「我與你交往你就
應該感激我」的態度,雙方因此發生多次口角,再加上小剛被調回日本工作後,兩人聚少
離多,2018年5月後即分手,她認為,分手後應有交友自由,怎會是違背婚約,且兩人甚
至沒有確切的「婚約證明」,至於小剛提及的56萬元,純屬兩人同居期間的生活費。
對此,台中地院認為,小剛提出的相關證據,像是購買戒指收據、談話內容提及「婚戒、
入籍」等字,皆未能證明兩造有婚約一事,相當於解除婚約的非財產損失也求償無據,因
此最終判小剛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入籍」等字,皆未能證明兩造有婚約一事,相當於解除婚約的非財產損失也求償無據,因
此最終判小剛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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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情」的跨國戀愛……
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家訴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甲、程序部分
一、按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
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有關國際
審判管轄權,僅於家事事件法第53條定有明文(同法僅於第69條第1項、第98條準用),
本件原告為日本國人,被告為我國人,住所地為臺中,原告請求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應類推適用家事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規定,而認本院具有國際審判管
轄權。
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有關國際
審判管轄權,僅於家事事件法第53條定有明文(同法僅於第69條第1項、第98條準用),
本件原告為日本國人,被告為我國人,住所地為臺中,原告請求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應類推適用家事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規定,而認本院具有國際審判管
轄權。
二、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
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依民法
第979條之1、第412條、第419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婚約)贈與物56萬元,嗣追加
備位請求依民法第541條、第179條請求被告返還45萬2,300元,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見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
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依民法
第979條之1、第412條、第419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婚約)贈與物56萬元,嗣追加
備位請求依民法第541條、第179條請求被告返還45萬2,300元,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見
本院109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院得自行審理裁判,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為日本籍,兩造於民國106年5月開始交往,並於同年5月底開始同居。原告於同
年12月20日向被告求婚,被告亦欣然應允,雙方並於同年月23日選購婚戒,之後開始進行
結婚之準備。嗣因被告向原告表示生活開銷負擔大且結婚需要費用,原告不忍被告負擔經
濟壓力之重擔,遂分別於107年3月4日贈與被告現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107年3月6日
贈與被告現金8萬元、107年3月18日贈與被告現金5萬元、107年3月27日贈與被告現金12萬
元、107年3月29日贈與被告現金7萬元、107年3月31日贈與被告現金4萬元,合計贈與被告
56萬元,作為結婚準備及生活之用。兩造並於107年3月31日一同與被告之父親及親戚吃飯
,正式向被告之父親報告兩造即將結婚之事,席間亦獲得被告父親之祝福,兩造遂於107
年4月19日共同飛往日本欲辦理日本的結婚入籍手續,惟最終因文件有所缺漏而無法於該
次行程中完成結婚入籍登記。
年12月20日向被告求婚,被告亦欣然應允,雙方並於同年月23日選購婚戒,之後開始進行
結婚之準備。嗣因被告向原告表示生活開銷負擔大且結婚需要費用,原告不忍被告負擔經
濟壓力之重擔,遂分別於107年3月4日贈與被告現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107年3月6日
贈與被告現金8萬元、107年3月18日贈與被告現金5萬元、107年3月27日贈與被告現金12萬
元、107年3月29日贈與被告現金7萬元、107年3月31日贈與被告現金4萬元,合計贈與被告
56萬元,作為結婚準備及生活之用。兩造並於107年3月31日一同與被告之父親及親戚吃飯
,正式向被告之父親報告兩造即將結婚之事,席間亦獲得被告父親之祝福,兩造遂於107
年4月19日共同飛往日本欲辦理日本的結婚入籍手續,惟最終因文件有所缺漏而無法於該
次行程中完成結婚入籍登記。
(二)詎料,兩造返回台灣後不久,被告竟開始行止詭異,常避開原告接聽手機,而每當原
告問及何時再前往日本辦理結婚入籍登記時,被告均消極未給予正面回應,一再拖延,甚
至開始徹夜不歸,嗣原告於偶然無意間瞥見被告手機出現曖昧訊息,至此原告始驚覺被告
是因另結新歡而不履行婚約,原告對於被告之不忠行為甚為受傷,於107年6月8日向被告
提出解除婚約,並於107年7月24日寄發存證信函向被告請求返還原告贈與之56萬元,然遭
被告拒絕。原告因兩造訂定婚約而贈與被告56萬元,又原告之贈與係附有被告應與其結婚
義務之約款,屬附負擔之贈與,爰依民法第979條之1、第412條、第419條第2項、第179條
規定,請求被告返還56萬元。
告問及何時再前往日本辦理結婚入籍登記時,被告均消極未給予正面回應,一再拖延,甚
至開始徹夜不歸,嗣原告於偶然無意間瞥見被告手機出現曖昧訊息,至此原告始驚覺被告
是因另結新歡而不履行婚約,原告對於被告之不忠行為甚為受傷,於107年6月8日向被告
提出解除婚約,並於107年7月24日寄發存證信函向被告請求返還原告贈與之56萬元,然遭
被告拒絕。原告因兩造訂定婚約而贈與被告56萬元,又原告之贈與係附有被告應與其結婚
義務之約款,屬附負擔之贈與,爰依民法第979條之1、第412條、第419條第2項、第179條
規定,請求被告返還56萬元。
(三)兩造解除婚約之原因係因被告於107年4月後即與男性友人來往甚密,兩造屢屢為此吵
架,兩造爭吵因可歸責於被告之行為所生,因認被告對於婚約解除係有過失之一方。原告
為日本籍,被告為中華民國籍且因前段婚姻而育有一子,原告不但不介意被告已育有一子
,亦無懼兩造間可能產生之語言文化隔閡,毅然而然決定與被告共度終身,足見其用情至
深。原告對於被告之子亦皆視為己出,協助照顧,被告提出想自行開店之意時,原告亦皆
全力協助,對被告呵護有加,百般配合,本期能共結連理,惟被告竟違背婚約另結新歡,
實使原告於精神及心靈上受有極大之創傷,且原告親友亦不時詢問此事,使原告精神上持
續受有極大壓力。原告遭至親之人背叛之痛,非筆墨所能形容,爰依民法第977條第2項規
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20萬元。
架,兩造爭吵因可歸責於被告之行為所生,因認被告對於婚約解除係有過失之一方。原告
為日本籍,被告為中華民國籍且因前段婚姻而育有一子,原告不但不介意被告已育有一子
,亦無懼兩造間可能產生之語言文化隔閡,毅然而然決定與被告共度終身,足見其用情至
深。原告對於被告之子亦皆視為己出,協助照顧,被告提出想自行開店之意時,原告亦皆
全力協助,對被告呵護有加,百般配合,本期能共結連理,惟被告竟違背婚約另結新歡,
實使原告於精神及心靈上受有極大之創傷,且原告親友亦不時詢問此事,使原告精神上持
續受有極大壓力。原告遭至親之人背叛之痛,非筆墨所能形容,爰依民法第977條第2項規
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20萬元。
(四)退萬步言,縱認原告交付之56萬元係作為委託被告承租房屋之租賃費用,被告於言詞
辯論程序中自承係爭租賃房屋實際居住期間係107年2月15日至107年6月15日,則除上開實
際居住期間之租金費用8萬9700元(2月份9900元+3月份至5月份共68400元+6月份11400元
辯論程序中自承係爭租賃房屋實際居住期間係107年2月15日至107年6月15日,則除上開實
際居住期間之租金費用8萬9700元(2月份9900元+3月份至5月份共68400元+6月份11400元
=89700元),及被房東扣除之一個月押金1萬8000元外,其餘之款項計45萬2300元,被告應
返還予原告,爰依民法第541條、第179條,請求被告返還45萬2300元。
(五)爰先位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7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5萬
2300元。
貳、被告則以:
一、兩造約於106年5月開始交往,於同年6月起同居,原告雖於同年12月20日在同居處閒
聊間詢問被告是否有意願嫁給原告,由於過於突然及草率,被告以為原告係玩笑話,並未
允婚,並要求原告若果欲求婚,需以一克拉鑽戒正式求婚,以展現誠意,被告始願考慮允
婚乙事,原告稱當日被告允婚云云,並非事實。
聊間詢問被告是否有意願嫁給原告,由於過於突然及草率,被告以為原告係玩笑話,並未
允婚,並要求原告若果欲求婚,需以一克拉鑽戒正式求婚,以展現誠意,被告始願考慮允
婚乙事,原告稱當日被告允婚云云,並非事實。
二、原告雖於106年12月23日購買戒子三只,其中二只為對戒,一只為30分鑽戒,原告雖
贈與對戒其中一只及30分鑽戒予被告,惟該二只戒指係適逢聖誕節之聖誕禮物(同年12月
25日為兩人一起度過的第一個聖誕節,日本人特別重視聖誕,且因原告於106年11月間經
公司通知調回日本,故原告為使兩造感情維繫,乃贈送被告戒指),並非原告所謂婚戒,
且兩造分手後,被告並已返還原告。
贈與對戒其中一只及30分鑽戒予被告,惟該二只戒指係適逢聖誕節之聖誕禮物(同年12月
25日為兩人一起度過的第一個聖誕節,日本人特別重視聖誕,且因原告於106年11月間經
公司通知調回日本,故原告為使兩造感情維繫,乃贈送被告戒指),並非原告所謂婚戒,
且兩造分手後,被告並已返還原告。
三、原告於106年12月間即被公司調回日本工作,豈可能開始進行各項結婚之準備,原告
此部分陳,並非事實。
四、被告固於107年3月4日收受原告交付之現金20萬元、3月6日8萬元、3月18日5萬元、3
月27日12萬元、3月29日7萬元、3月31日4萬元,合計56萬元,惟其情如下:原告原欲贈與
被告子女扶養費9萬元、投資被告酒吧15萬元、房租20萬元、車貸35萬元,總計79萬元(
原告之所以願贈與被告一年房租20萬元,係因原告要求被告代為承租中美路房屋,以便原
告來臺時能與被告同住;原告之所以願意分擔車貸35萬元,係因原告來臺時使用被告之車
輛),故原告始於107年3月4日陸續交付56萬元予被告,易言之,原告交付被告56萬元係
為支應男女朋友共同生活費用,並非「因結婚之贈與」。兩造並無婚約存在,已如上述,
原告贈與被告56萬元,係支應男女朋友間共同生活費用,並非「因結婚之贈與」,故原告
依民法第979條之1、第412條、第419條第2項、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56萬元,並無
理由。
月27日12萬元、3月29日7萬元、3月31日4萬元,合計56萬元,惟其情如下:原告原欲贈與
被告子女扶養費9萬元、投資被告酒吧15萬元、房租20萬元、車貸35萬元,總計79萬元(
原告之所以願贈與被告一年房租20萬元,係因原告要求被告代為承租中美路房屋,以便原
告來臺時能與被告同住;原告之所以願意分擔車貸35萬元,係因原告來臺時使用被告之車
輛),故原告始於107年3月4日陸續交付56萬元予被告,易言之,原告交付被告56萬元係
為支應男女朋友共同生活費用,並非「因結婚之贈與」。兩造並無婚約存在,已如上述,
原告贈與被告56萬元,係支應男女朋友間共同生活費用,並非「因結婚之贈與」,故原告
依民法第979條之1、第412條、第419條第2項、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56萬元,並無
理由。
五、兩造固於107年3月31日與被告父親一同吃飯,惟該飯局僅係介紹被告父親與原告認識
,係一般社交活動,原告並未向被告父親正式提親、告知兩造即將結婚,原告主張其有正
式向被告之父親報告兩造即將結婚之事、獲得被告父親祝福云云,並非事實。
,係一般社交活動,原告並未向被告父親正式提親、告知兩造即將結婚,原告主張其有正
式向被告之父親報告兩造即將結婚之事、獲得被告父親祝福云云,並非事實。
六、兩造雖於107年4月19日至日本,惟係去旅遊,原告主張係為辦理日本結婚入籍手續云
云,並非事實。
七、原告受僱於跨國企業,被告受僱於車行,晚上經營小酒館,兩造交往後原告經常向被
告表示,被告不需工作,由其給付生活費即可,常有意無意展露出「誰要離婚過又有小孩
的女人」、「我與你交往你就應該感激我」的態度,兩造因之經常發生口角。原告於106
年12月經公司調回日本後,兩造相聚時間更少,原告來臺時,被告需上班營業,實無時間
陪伴原告,原告更心生不滿,經常辱罵被告,被告遂於107年5月間向原告提出分手。被告
於兩造分手後,自有交友自由,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4月即與其他人交往云云,並非事實
。原告認知兩造係「分手」,並非不履行婚約。
告表示,被告不需工作,由其給付生活費即可,常有意無意展露出「誰要離婚過又有小孩
的女人」、「我與你交往你就應該感激我」的態度,兩造因之經常發生口角。原告於106
年12月經公司調回日本後,兩造相聚時間更少,原告來臺時,被告需上班營業,實無時間
陪伴原告,原告更心生不滿,經常辱罵被告,被告遂於107年5月間向原告提出分手。被告
於兩造分手後,自有交友自由,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4月即與其他人交往云云,並非事實
。原告認知兩造係「分手」,並非不履行婚約。
八、兩造並無婚約存在,已如上述,原告主張其於107年6月8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婚約云云
,並非事實。
九、原告依民法第97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20萬元,並無理由:兩造並無婚約存在,
且原告曾於107年5月12日限制被告之人身自由,於員警到場處理後,被告始能順利離開,
被告之暴力傾向、大男人主義及文化差異才是兩造分手之原因,兩造分手不可歸責於被告
,故原告此部分請求,並無理由。
且原告曾於107年5月12日限制被告之人身自由,於員警到場處理後,被告始能順利離開,
被告之暴力傾向、大男人主義及文化差異才是兩造分手之原因,兩造分手不可歸責於被告
,故原告此部分請求,並無理由。
十、原告主張「退萬步言,縱認原告交付之56萬元係作為委託被告承租房屋之租賃費用,
被告亦應返還45萬2300元予原告」云云,惟原告贈與被告56萬元之原因,如上開四、部分
所述,原告贈與被告56萬元後,該等金額即由被告自由處分,豈有限制受贈人用途之理,
且原告贈與56萬元之動機,並非悉數分擔房租(原告僅欲分擔20萬元房租),原告亦無撤
銷贈與之法律上理由,故原告請求返還45萬2300元,亦無理由。
被告亦應返還45萬2300元予原告」云云,惟原告贈與被告56萬元之原因,如上開四、部分
所述,原告贈與被告56萬元後,該等金額即由被告自由處分,豈有限制受贈人用途之理,
且原告贈與56萬元之動機,並非悉數分擔房租(原告僅欲分擔20萬元房租),原告亦無撤
銷贈與之法律上理由,故原告請求返還45萬2300元,亦無理由。
十、爰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被告一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
執行。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於106年5月交往,原告於107年3月4日交付被告現金20萬元、同年3月6日交付被
告現金8萬元、同年3月18日交付被告現金5萬元、同年3月27日交付被告現金12萬元、同年
3月29日交付被告現金7萬元、同年3月31日交付被告現金4萬元,合計交付被告56萬元之事
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手機記事本擷取畫面為證,堪信為真實。
告現金8萬元、同年3月18日交付被告現金5萬元、同年3月27日交付被告現金12萬元、同年
3月29日交付被告現金7萬元、同年3月31日交付被告現金4萬元,合計交付被告56萬元之事
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手機記事本擷取畫面為證,堪信為真實。
二、關於原告先位請求部分: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
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
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
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
其於106年12月20日向被告求婚,被告允諾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依上
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被告允諾而兩造訂有婚約一節,負舉證之責。查:
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
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
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
其於106年12月20日向被告求婚,被告允諾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依上
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被告允諾而兩造訂有婚約一節,負舉證之責。查:
1.原告此部分主張,雖據提出訊息擷取畫面、購買戒指之發票、原告手機記事本截圖、兩
造與被告父親之合照、網頁資料、刷卡單、被告之離婚協議書(含日文譯本)及戶籍謄本
日文譯本等在卷。惟購買戒指之發票、網頁資料、刷卡單,僅得證明原告於106年12月23
日購買戒指,由被告先行刷卡支付價金,其後再由原告將價金交付予被告,對於該戒指是
否係因結婚而購買無法證明;兩造與被告父親之合照為網路照片,亦僅得證明兩造與被告
父親用餐之事實,而該頁面固有一則「恭喜佩佩」之留言,然留言者與兩造之親疏遠近、
對兩造關係、相處狀況是否清楚瞭解亦非無疑,亦無法認定所恭喜之事為何,並不足證明
兩造訂有婚約之事實。另就上開訊息擷取畫面,被告不否認該畫面係原告將伊要求之條件
截圖,然辯稱:該訊息乃被告要求原告果欲求婚,需以一克拉鑽戒求婚,以展現誠意。觀
之上開訊息擷取畫面,被告固稱:「我想要一克拉的戒指,但是不要超過20萬,可以入籍
…時間不急,等你的工作可以…」等語,然僅憑上開被告表示其主觀希望之單一片斷訊息
,實難認被告已允諾與原告結婚。又就上開被告之離婚協議書(含日文譯本)及戶籍謄本
日文譯本,被告辯稱:兩造於107年4月19日至日本遊玩,並非辦理結婚登記,伊攜該資料
,係想跟原告討論兩造是否要結婚等語(見108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雖可認被告
攜上開文件至日本,然其緣由為何無從遽認,亦難使本院就被告已允婚即兩造訂立婚約之
事實獲得確實之心證。
造與被告父親之合照、網頁資料、刷卡單、被告之離婚協議書(含日文譯本)及戶籍謄本
日文譯本等在卷。惟購買戒指之發票、網頁資料、刷卡單,僅得證明原告於106年12月23
日購買戒指,由被告先行刷卡支付價金,其後再由原告將價金交付予被告,對於該戒指是
否係因結婚而購買無法證明;兩造與被告父親之合照為網路照片,亦僅得證明兩造與被告
父親用餐之事實,而該頁面固有一則「恭喜佩佩」之留言,然留言者與兩造之親疏遠近、
對兩造關係、相處狀況是否清楚瞭解亦非無疑,亦無法認定所恭喜之事為何,並不足證明
兩造訂有婚約之事實。另就上開訊息擷取畫面,被告不否認該畫面係原告將伊要求之條件
截圖,然辯稱:該訊息乃被告要求原告果欲求婚,需以一克拉鑽戒求婚,以展現誠意。觀
之上開訊息擷取畫面,被告固稱:「我想要一克拉的戒指,但是不要超過20萬,可以入籍
…時間不急,等你的工作可以…」等語,然僅憑上開被告表示其主觀希望之單一片斷訊息
,實難認被告已允諾與原告結婚。又就上開被告之離婚協議書(含日文譯本)及戶籍謄本
日文譯本,被告辯稱:兩造於107年4月19日至日本遊玩,並非辦理結婚登記,伊攜該資料
,係想跟原告討論兩造是否要結婚等語(見108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雖可認被告
攜上開文件至日本,然其緣由為何無從遽認,亦難使本院就被告已允婚即兩造訂立婚約之
事實獲得確實之心證。
2.基上,原告既未能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其與被告訂有婚約,原告依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
,請求被告返還因婚約而為贈與物,及依民法第977條第2項,請求被告賠償婚約解除之非
財產上損害,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請求被告返還因婚約而為贈與物,及依民法第977條第2項,請求被告賠償婚約解除之非
財產上損害,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二)次按親屬法上之身分行為,依其性質不得附以條件或期限,否則即有悖於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為免經濟強勢者以贈與之方式,使受贈人依其目的為特定之身分行為(如結婚
、離婚、出養等),故民法第412條第1項所謂附負擔贈與之規定,解釋上即不應包括特定
之身分行為。準此,倘贈與人於贈與時另以受贈人特定之身分行為為對價時,該條件即不
得認係前述條文所規定之負擔,縱受贈人未為特定之身分行為,贈與人亦不得依該條項之
規定,主張撤銷贈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民事判決參照)。可知,親屬法上
之身分行為,依其性質不得附以條件或期限,否則即有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免經
濟強勢者以贈與之方式,使受贈人依其目的為特定之身分行為,故民法第412條第1項所謂
附負擔贈與之規定,解釋上即不應包括特定之身分行為。準此,縱認原告主張上開現金係
因履行婚約對被告所為之贈與一情為真,仍不得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返還,況本
院認原告未能證明其與被告訂有婚約,業如前述,則原告依民法第412條、第419條第2項
、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56萬元,亦無理由。
善良風俗。為免經濟強勢者以贈與之方式,使受贈人依其目的為特定之身分行為(如結婚
、離婚、出養等),故民法第412條第1項所謂附負擔贈與之規定,解釋上即不應包括特定
之身分行為。準此,倘贈與人於贈與時另以受贈人特定之身分行為為對價時,該條件即不
得認係前述條文所規定之負擔,縱受贈人未為特定之身分行為,贈與人亦不得依該條項之
規定,主張撤銷贈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民事判決參照)。可知,親屬法上
之身分行為,依其性質不得附以條件或期限,否則即有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免經
濟強勢者以贈與之方式,使受贈人依其目的為特定之身分行為,故民法第412條第1項所謂
附負擔贈與之規定,解釋上即不應包括特定之身分行為。準此,縱認原告主張上開現金係
因履行婚約對被告所為之贈與一情為真,仍不得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返還,況本
院認原告未能證明其與被告訂有婚約,業如前述,則原告依民法第412條、第419條第2項
、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56萬元,亦無理由。
三、關於原告備位請求部分:
(一)原告依民法第541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45萬2300元部分:
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
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固為民法第541條所明定,惟該條第1項
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係指
受任人因處理事務,事實上由第三人所受取之金錢、物品、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而言(最
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4號民事判決參照),依上開說明,原告此部分請求與民法第541
條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況原告自陳:「原告於107年1月7日之後來台灣的時候有借住在
被告上開住所,但不是原告委託被告去承租的」,此外,復無其他事證足證兩造訂有委任
契約。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其45萬2300萬元部分,亦屬無據,不應准許。
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固為民法第541條所明定,惟該條第1項
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係指
受任人因處理事務,事實上由第三人所受取之金錢、物品、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而言(最
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4號民事判決參照),依上開說明,原告此部分請求與民法第541
條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況原告自陳:「原告於107年1月7日之後來台灣的時候有借住在
被告上開住所,但不是原告委託被告去承租的」,此外,復無其他事證足證兩造訂有委任
契約。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其45萬2300萬元部分,亦屬無據,不應准許。
(二)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45萬2300元部分:
按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
於受損人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
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或事件所成立之不當得利。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應由主張不當
得利返還請求權人(受損人),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9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上開金錢係因訂定
婚約而為贈與,另一方面依民法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應屬給付型不當得利,則當應
由原告就被告受領系該金錢無法律上原因一節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主張其交付56萬元,
作為委託被告承租房屋之租賃費用之情,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觀之上開原告提出
其手機記事本截圖,係記載:「一年分家貸20萬元」,與原告主張之上開數額並不相符,
已未能認原告交付56萬元租屋費用為真;再原告交付20萬元係供作租屋,原告來臺亦有住
在該租屋處,被告取得並非無法律上原因,亦未能認定原告受有損害,是原告此部分主張
,亦屬無據。
於受損人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
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或事件所成立之不當得利。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應由主張不當
得利返還請求權人(受損人),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9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上開金錢係因訂定
婚約而為贈與,另一方面依民法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應屬給付型不當得利,則當應
由原告就被告受領系該金錢無法律上原因一節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主張其交付56萬元,
作為委託被告承租房屋之租賃費用之情,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觀之上開原告提出
其手機記事本截圖,係記載:「一年分家貸20萬元」,與原告主張之上開數額並不相符,
已未能認原告交付56萬元租屋費用為真;再原告交付20萬元係供作租屋,原告來臺亦有住
在該租屋處,被告取得並非無法律上原因,亦未能認定原告受有損害,是原告此部分主張
,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先位依民法第979條之1、第412條、第419條第2項、第179條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7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備位依民法第541條、第179條請求被告給付45萬2300元,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求被告給付7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備位依民法第541條、第179條請求被告給付45萬2300元,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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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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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才是我認識的台女73F 08/14 12:34
→ : 對啊日本人口多妹又比台灣敢秀 你這傻日男74F 08/14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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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男說要去日本見父母台女覺得就只是旅遊 浪漫 ~~~76F 08/14 12:35
推 : 歪果小朋友沒有見識過台灣查某怎麼謀生的77F 08/14 12:36
推 : 知道台男的厲害了吧,從小在這種戀愛環境下生存78F 08/14 12:36
→ : 跟之前台大宅王一樣 覺得就只是去玩而已 嘻嘻79F 08/14 12:36
推 : 不是洋腸台女不愛80F 08/14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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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台女大勝利82F 08/14 12:37
推 : 我覺得可以來一首黃昏83F 08/14 12:37
推 : 外匯++84F 08/14 12:37
推 : 可以 這很___女85F 08/14 12:38
推 : 日男可撥86F 08/14 12:38
→ : 台灣之光87F 08/14 12:38
噓 : 可憐 不知道台女是世界級boss還敢越級打怪啊88F 08/14 12:38
推 : 台灣之光89F 08/14 12:40
推 : 台女90F 08/14 12:41
推 : 可惜了,人家是岩石道館主耶,公務員穩穩的91F 08/14 12:41
推 : 碰到台女還想不掉錢啊 小日本92F 08/14 12:41
推 : 台女之光93F 08/14 12:42
推 : 台灣女孩向前衝!94F 08/14 12:43
→ : CCR居然還被騙 笑死95F 08/14 12:43
推 : 才56萬,報名台女杯參賽資格都沒有96F 08/14 12:43
→ : 台女之光97F 08/14 12:44
噓 : 台女蒸蚌98F 08/14 12:46
→ : 小剛不是有大岩蛇嗎?99F 08/14 12:46
推 : 台ㄇ女100F 08/14 12:46
→ : 母吱
→ : 母吱
推 : = =...台女又調皮了102F 08/14 12:46
→ : 失婚還有小孩的大部分都這樣 你沒辦法滿足的103F 08/14 12:47
→ : 你各位留言區的台男啊 拍拍 在這環境下成長QQ104F 08/14 12:48
推 : 台女105F 08/14 12:48
推 : 真癡情,還跨海提告106F 08/14 12:48
→ : 台女真的恐怖 隨時讓你身無分文107F 08/14 12:48
推 : 台女108F 08/14 12:49
推 : 我買婚戒給女方沒有構成婚約的意思表示109F 08/14 12:50
→ : 日男:課金課了170多萬的遊戲島惹 怎麼辦要回來 急 線上等110F 08/14 12:51
推 : Brock?111F 08/14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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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台女不意外,這次表到外國人了!113F 08/14 12:52
→ tearness …
推 : 200萬*0.28=56萬115F 08/14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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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台女救世117F 08/14 12:55
推 : 是說這些時間也算談了段完整的戀愛了,我覺得沒虧118F 08/14 12:56
推 : $$$$$$$$$$$$$$$$$$$$$$$$$$$$$$$$$$$$$$$$$$$$$119F 08/14 13:00
推 : 台女之光 詐騙到日本去了 XD120F 08/14 13:01
推 : 台灣之光,揚名國際121F 08/14 13:02
推 : 可憐哪 日男還追不到該檢討122F 08/14 13:03
推 : 7777777123F 08/14 13:04
推 : 台女不意外124F 08/14 13:05
推 : 台女之光125F 08/14 13:06
推 : 領教到威力了吧126F 08/14 13:06
噓 : 入籍還不算喔?法官range真寬127F 08/14 13:09
推 : 婚約請書面簽訂後再交錢128F 08/14 13:09
推 : 母豬不公布姓名嗎?應該要有份母豬名單啊!129F 08/14 13:09
推 : QQ130F 08/14 13:10
噓 : 法官也台女吧 都見岳父辦登記只是缺件 且有婚戒收據131F 08/14 13:10
噓 : 男女互換就變成男蟲騙子了132F 08/14 13:10
→ : 817:台日友好!133F 08/14 13:11
推 : 台女賺外匯134F 08/14 13:11
推 : 台女之光135F 08/14 13:11
→ : 不結婚怎談入籍問題 法官只看女方中文辯詞而已嗎136F 08/14 13:11
→ : 亞洲天龍人找台女?137F 08/14 13:11
推 : 台女 到處都是台女138F 08/14 13:12
推 : 竹科回收業者:56萬 笑死~139F 08/14 13:13
推 : 兩人的版本差真多140F 08/14 13:13
噓 : 垃圾台女肉便器母豬 丟光台灣人的臉141F 08/14 13:13
推 : 記者又在唬爛了,56萬有很多嗎?隨便結個婚也要花這個錢142F 08/14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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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 台釹之光144F 08/14 13:18
推 : 有人可以po去5ch嗎? 讓日本人知道這件事 多多認識台女145F 08/14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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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我覺得是男生的問題耶150F 08/14 13:20
推 : 「他認為,自己願意跨越語言隔閡,且不介意小蕙前段婚151F 08/14 13:20
→ : 姻育有一子」不在意就不會講了 這明明超在意
→ : 姻育有一子」不在意就不會講了 這明明超在意
推 : 台女技高一籌,洗洗睡153F 08/14 13:21
噓 : 錢還不還回去 台女母豬吃人夠夠154F 08/14 13:21
→ : 鄉民們可以想像一下 一個中下普妹對你說155F 08/14 13:22
→ : 像你這樣一個矮臭肥宅 肯跟你結婚就不錯了
→ : 像你這樣一個矮臭肥宅 肯跟你結婚就不錯了
推 : 哇靠 騙到日本去啦157F 08/14 13:22
推 : 台女之光,打倒小日本…158F 08/14 13:22
→ : 這樣你還想結嗎159F 08/14 13:22
→ : 可憐160F 08/14 13:23
→ : 這種事本來就你情我願啊161F 08/14 13:25
→ : 日女不好好珍惜,卻越級打怪吃台女-自我作賤162F 08/14 13:26
→ : 台女之光163F 08/14 13:26
推 : 前陣子不是有個網友說單親媽媽不要碰嗎164F 08/14 13:27
推 : 台女之光 讚165F 08/14 13:27
推 : 台女賺外匯了 厲害 但希望不要再被白男洋腸而去啊XDD166F 08/14 13:28
推 : 台女之光167F 08/14 13:29
→ : 地球人類鏈168F 08/14 13:29
推 : 日本噁男v.s.台女之光169F 08/14 13:29
推 : 喜歡法官暖暖的判決書170F 08/14 13:30
推 : 賺外匯 厲害了 台女171F 08/14 13:30
噓 : 日男墮落到要回收了喔?更可憐的是回收還不歡迎你==172F 08/14 13:31
噓 : 退萬步還是輸xixi173F 08/14 13:32
推 : 死好174F 08/14 13:32
推 : 台女不意外,騙到錢再去當洋腸肉便器175F 08/14 13:32
推 : 小剛別難過,櫻花妹比較好176F 08/14 13:33
推 : 他沒想過前夫為什麼離開這個女生吧?呵呵 推文護航也很177F 08/14 13:35
→ : 好笑,明明女生還沒分手跟別的男人搞在一起才一堆藉口不
→ : 婚,幹嘛不先提分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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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台男輪班 台女騙婚 外匯存底世界第一指日可待!180F 08/14 13:36
推 : 日男嫩181F 08/14 13:37
推 : 日男不找日女 竟然跑來找台女 笑死182F 08/14 13:38
推 : 不意外阿~~~~183F 08/14 13:38
推 : 教訓了小日本184F 08/14 13:40
→ : 日男真的太誠實 直白185F 08/14 13:40
推 : 台女之光186F 08/14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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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 小日本鬼子 叫你知道我們台女的厲害!!!!!188F 08/14 13:41
推 : 台女救世劍189F 08/14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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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放著好好的櫻花妹不娶大老遠跑來讓臺女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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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允婚,並要求原告若果欲求婚,需以一克拉鑽戒正式求婚,
→ : 以展現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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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可憐日男 讓妳見識見識台女救市劍的厲害 哼哼216F 08/14 14:34
噓 : 洗217F 08/14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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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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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對台女有錯誤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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