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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新聞] 當風紀股長可免死?高雄地院:被斷章取
時間 Wed Apr 3 11:48:09 2019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402/1414141.htm
當風紀股長可免死?高雄地院:被斷章取義
2019年04月2日 23:57
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台南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大二生黃仲佑2015年時勒斃竺姓學妹後,將屍體載至高雄柴山上丟棄
焚屍,甚至在焚屍前性侵辱屍。有媒體以法官認為黃男「曾任風紀股長為由,可教化,方得
輕判無期徒刑」報導,引起社會大眾議論。對此,高雄地院也發出澄清,認為報導有斷章取
義之嫌。
焚屍,甚至在焚屍前性侵辱屍。有媒體以法官認為黃男「曾任風紀股長為由,可教化,方得
輕判無期徒刑」報導,引起社會大眾議論。對此,高雄地院也發出澄清,認為報導有斷章取
義之嫌。
高雄地院澄清全文如下:
一、本件被告黃男與被害女子為某大學學長學妹關係,被告於2015年3月間因求歡不成,遂
徒手掐住被害人頸部致其窒息,經被告以手指測試被害人鼻息後查無呼吸現象,誤認被害人
已身亡,再對被害人為性交行為,事後為圖湮滅罪證,竟以火燒方式毀屍滅跡,棄置在人煙
稀少之山區。
徒手掐住被害人頸部致其窒息,經被告以手指測試被害人鼻息後查無呼吸現象,誤認被害人
已身亡,再對被害人為性交行為,事後為圖湮滅罪證,竟以火燒方式毀屍滅跡,棄置在人煙
稀少之山區。
案經雄院審理認定黃男犯有殺人、污辱屍體、放火燒燬他人屍體致生公共危險等罪,並審酌
被告無前科、行為後坦承犯行、曾透過辯護人表達願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之誠意,且考量
被告實際上因對被害人產生好感,未獲回應,兩人獨處時求歡不成,遂積壓不滿及憤怒情緒
,因而暴起痛下殺手。
被告無前科、行為後坦承犯行、曾透過辯護人表達願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之誠意,且考量
被告實際上因對被害人產生好感,未獲回應,兩人獨處時求歡不成,遂積壓不滿及憤怒情緒
,因而暴起痛下殺手。
而被告同學、老師對他的觀感則是「很善良、但膽子較小」、「擔任風紀股長,感覺他很盡
職,對同學有需要都會盡力幫忙,大部分同學都滿喜歡他的…」、「被告平時對人很好,可
能是體型關係很多人對他有言語上的侮辱,但是他也沒有表現不開心」等情,得見被告在班
上人緣尚佳,同學多表示難以相信被告會犯下此案,希望被告能好好悔改。
職,對同學有需要都會盡力幫忙,大部分同學都滿喜歡他的…」、「被告平時對人很好,可
能是體型關係很多人對他有言語上的侮辱,但是他也沒有表現不開心」等情,得見被告在班
上人緣尚佳,同學多表示難以相信被告會犯下此案,希望被告能好好悔改。
換言之,本案判決已衡酌被告之平日素行、社會人際關係,在積壓之不滿、挫折感等情緒刺
激下衝動殺人,與預謀殺人或無差別殺人之情節顯不相同,且犯後深表悔意,方認定被告尚
有經教化後再融入社會之可能,而於2016年 4 月 15 日判處被告殺人部分,無期徒刑,褫
奪公權終身;污辱屍體部分,處期徒刑2年;放火燒燬他人之屍體,致生公共危險部分,處
有期徒刑 1 年 8 月;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激下衝動殺人,與預謀殺人或無差別殺人之情節顯不相同,且犯後深表悔意,方認定被告尚
有經教化後再融入社會之可能,而於2016年 4 月 15 日判處被告殺人部分,無期徒刑,褫
奪公權終身;污辱屍體部分,處期徒刑2年;放火燒燬他人之屍體,致生公共危險部分,處
有期徒刑 1 年 8 月;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本案經被告及檢察官提起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 105年11月30日以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
號判決認定本院原判決關於放火燒燬他人之屍體,致生公共危險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因刑法
第38條沒收規定之修正未及適用,而予以撤銷,仍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與本院判決刑度相
同);其他上訴駁回;仍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至於就犯罪事實之認定則與本院
之認定,並無二致。
號判決認定本院原判決關於放火燒燬他人之屍體,致生公共危險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因刑法
第38條沒收規定之修正未及適用,而予以撤銷,仍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與本院判決刑度相
同);其他上訴駁回;仍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至於就犯罪事實之認定則與本院
之認定,並無二致。
最高法院業於2017年1月25日判定上訴駁回,全案已告確定。詎料,今日媒體報導再度指稱
本件業已三審定讞之案件,仍應以強姦殺人罪論處被告罪責,甚或指摘法官認為被告當過風
紀股長,即有教化可能性,而得以免死等情,實屬昧於事證,且有斷章取義之嫌。倘若因此
而導致普羅大眾產生對本件案情有所誤解,甚或以訛傳訛致生對司法產生不信賴感,實非社
會之福,至感遺憾!
本件業已三審定讞之案件,仍應以強姦殺人罪論處被告罪責,甚或指摘法官認為被告當過風
紀股長,即有教化可能性,而得以免死等情,實屬昧於事證,且有斷章取義之嫌。倘若因此
而導致普羅大眾產生對本件案情有所誤解,甚或以訛傳訛致生對司法產生不信賴感,實非社
會之福,至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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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新聞害慘台灣司法威信...1F 04/03 11:48
推 : 體育股長可以嗎?2F 04/03 11:48
噓 : 喔3F 04/03 11:48
→ : 無期徒刑其實比較折磨吧4F 04/03 11:49
→ : 他擔任風紀股長...對同學有需要都會盡力幫忙.......5F 04/03 11:49
推 : 工具人悲歌跟8+9聚眾同等級判決讚讚讚6F 04/03 11:49
推 : 那當過班代可以減到10年嗎7F 04/03 11:49
推 : 還不是一樣8F 04/03 11:49
推 : 意思是考量人緣尚佳嗎? 邊緣肥宅表示..9F 04/03 11:49
→ : 不管啦 法盲就是要六法全書唯一死刑 判決書看不懂啦10F 04/03 11:50
→ : 這種強大的自由心證會被叫恐龍不意外拉11F 04/03 11:50
推 : 北七的智商只有能力看標題 你內文太多看不懂還是會繼續歡12F 04/03 11:50
→ : 鏡週刊那篇流量超高 這樣就對了13F 04/03 11:51
→ : 奸殺+焚屍可叫化....14F 04/03 11:51
→ : 越描越黑 看了反而覺得沒斷章取義15F 04/03 11:51
推 : 必須讓完整的澄清文有曝光的機會16F 04/03 11:51
噓 : 有差嗎?17F 04/03 11:52
推 : 沒差啊 就是要當幹部就可以免死18F 04/03 11:53
→ : 這樣算有澄清嗎19F 04/03 11:55
噓 : 都姦屍了 你他媽的還可教化 澄清三小20F 04/03 11:55
推 : 所以打了一大堆廢話,跟記者報導的的差在哪?21F 04/03 11:56
推 : 真的是亂酸耶,臺灣法律是鼓勵犯罪殺人的,這樣判沒錯啊22F 04/03 11:56
推 : 一個罪證確鑿 殺人 姦屍又放火 的確是可教化成功的23F 04/03 11:56
推 : 意思就是法院從該人人生判斷還有矯正可能24F 04/03 11:57
→ : 都是社會的錯 你我都推一把25F 04/03 11:57
推 : 看敘述感覺在班上都接近被霸凌了,還人緣尚佳,頭好痛.26F 04/03 11:57
→ : 本來現在法院就很不傾向判死刑27F 04/03 11:57
推 : 意思是朋友很多28F 04/03 11:58
推 : 當過學生會長呢?29F 04/03 11:58
推 : 如果將來出獄又再犯,請問法官要不要謝罪30F 04/03 11:58
推 : 老實說無期至少要搭配不得假釋才有用31F 04/03 11:59
→ : 唉 低能兒真的很多32F 04/03 11:59
推 : 殺人姦屍再焚屍法律人說可教化? 那我寧願當法盲33F 04/03 11:59
推 : 有差嗎? 你提他以前怎樣多乖多好是想幫脫罪?34F 04/03 11:59
→ : 殺了人 侮辱死者大體就算了,還放火你和我說可教化? E04!
→ : 殺了人 侮辱死者大體就算了,還放火你和我說可教化? E04!
噓 : 具體實績就是當過風紀股長而已啊 ,哪有差36F 04/03 12:01
推 : 撞死律師才是不可教化37F 04/03 12:02
推 : 又不是殺法律人,OK的啦!38F 04/03 12:02
→ : 結果根本沒斷章取義 笑死39F 04/03 12:03
→ : 早上幾乎一模一樣的新聞被噓到4X 風向真微妙40F 04/03 12:05
→ lwamp …
推 : 無期徒刑不是僅次於死刑了 算輕判嗎?42F 04/03 12:07
推 : 威信 ㄏㄏㄏㄏ43F 04/03 12:07
→ : 廢死的只會看到同學難以相信被告會犯案,希望被告悔改..44F 04/03 12:09
→ : 人緣尚佳,懂?邊緣人才是無教化可能啦45F 04/03 12:09
推 : 有上過學 免死………………46F 04/03 12:10
推 : 法匠說可教化 便是可教化 這個案不適用法律人排除條款47F 04/03 12:10
噓 : 媽的 人渣 只好重判3個月48F 04/03 12:11
推 : 新聞精闢見解49F 04/03 12:12
推 : 其實啊 就不想判死 找一些理由來填50F 04/03 12:13
推 : 台霉的男妓女妓者們就是該死的唯恐天下不亂北爛的垃圾51F 04/03 12:13
推 : 喔~記者吃飽沒~~吃多一點啊52F 04/03 12:14
推 : 處男精蟲衝腦 可教化53F 04/03 12:15
推 : 社會亂源記者54F 04/03 12:17
噓 : 司法爛掉不差這一件啦55F 04/03 12:18
推 : 事實上就真的有講到風紀股長不是 好險我以前也當過 CC56F 04/03 12:19
噓 : 鄉民還真好笑,不能衡酌審判的話是不是什麼都要死刑,殺57F 04/03 12:20
→ : 人的死刑,過失致死的死刑,反正有人死就得有人還。都這
→ : 樣好不好
→ : 人的死刑,過失致死的死刑,反正有人死就得有人還。都這
→ : 樣好不好
推 : 不好啊!只看這案件,除了該死我不知道還能有其他想法60F 04/03 12:21
推 : 殺人姦屍放火燒 酌情 CC61F 04/03 12:24
推 : 台媒不ey62F 04/03 12:25
→ : 可教化的定義到底是什麼呢?要不要把所有被判可教化的抓63F 04/03 12:25
→ : 出來統計一下看看
→ : 出來統計一下看看
推 : 合理65F 04/03 12:25
推 : 看來膽小自閉宅有救了 法律站在宅宅這邊66F 04/03 12:27
噓 : 這說明有差嗎?怎麼不說明撞死律師和姦殺一般人還有虐67F 04/03 12:28
→ : 殺幼童刑度的差異?
→ : 殺幼童刑度的差異?
推 : 家屬也真可憐 女兒被殺被姦屍體還變煤炭 但大家同情男的69F 04/03 12:29
→ : 以前很乖很棒
→ : 以前很乖很棒
噓 : 殺一個+姦屍+焚屍不會判死刑 潛在罪犯表示愉悅71F 04/03 12:29
→ : 好啦 變成人緣好=>可教化 非常合理!!72F 04/03 12:29
噓 : 我只看到 殺人姦屍 毀屍滅跡而已 法官會有報應的73F 04/03 12:29
推 : 說不定撞死律師的也可以教化阿 遇到法律人就轉彎?74F 04/03 12:29
噓 : 噓斷章取義的爛媒75F 04/03 12:29
噓 : 砍到法律人的才是真的不可教化的76F 04/03 12:30
推 : 呵呵鄉民沒看到重點嗎?77F 04/03 12:32
推 : 司法真的很棒78F 04/03 12:32
→ : 就是邊緣宅宅可憐所以減輕刑責啊79F 04/03 12:32
推 : 所以我平常多做好事,然後就可以逼姦不成殺人棄屍,可80F 04/03 12:32
→ : 教化,讚
→ : 教化,讚
推 : 法官:被害人是法律系嗎?不是,那就免死吧82F 04/03 12:33
→ : 人緣佳XD 讚讚83F 04/03 12:33
→ : 鄉民幹嘛為難一樣的邊緣人呢?84F 04/03 12:34
噓 : 還不是一樣,變成人緣好可以免死,肥宅就是該死85F 04/03 12:35
推 : 法院邏輯,雖然你們看起來都是,我說不是就不是86F 04/03 12:35
噓 : 考量有好感被拒絕才殺人?這真的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嗎87F 04/03 12:38
→ : 台灣殺一個人本來就不會死刑了 第一天住鬼島逆88F 04/03 12:39
推 : 當班長跟模範生可以判輕一點嗎89F 04/03 12:40
推 : 這聲明根本越描越黑,承認先射箭再畫靶很難嗎,哈哈90F 04/03 12:45
推 : 鄉民又在智障了 律師那個他是一次殺兩個91F 04/03 12:45
推 : 一個肥宅就該死的概念92F 04/03 12:46
→ : 之前就被人家看衰小了啊 嗆說殺一個不會死刑 還真的93F 04/03 12:51
推 : 媒體跟司法都是垃圾代表94F 04/03 12:55
推 : 在台灣殺個人,姦個屍,放個火也不會死。但撞死律師………95F 04/03 12:59
噓 : 紅明顯 法律明文規定要法官量刑要考慮被告平時的品性96F 04/03 13:02
→ : 喔 我想請問品性要怎麼判斷?法官又不認識被告 除了
→ : 從這種熟人的言語去引用外還能怎麼寫 覺得這套過時的
→ : 鄉民應該趕快去叫立委修法吧 為難依法審判的法官幹什
→ : 麼?
→ : 喔 我想請問品性要怎麼判斷?法官又不認識被告 除了
→ : 從這種熟人的言語去引用外還能怎麼寫 覺得這套過時的
→ : 鄉民應該趕快去叫立委修法吧 為難依法審判的法官幹什
→ : 麼?
推 : 越描越黑101F 04/03 13:03
→ : 不是殺到法律人 當然可教化102F 04/03 13:04
推 : 看完了還是覺得法院很糟103F 04/03 13:09
推 : 北七喔 越解釋越瞎104F 04/03 13:24
→ : 幹你娘 被害人活該被殺嗎? 幹
→ : 幹你娘 被害人活該被殺嗎? 幹
推 : 沒差好嗎,重點就是你他媽千方百計可教化,幹拎娘106F 04/03 13:31
推 : 法律人犯罪:可教化 撞死法律人:一律槍斃107F 04/03 13:39
噓 : 死刑不執行等同於終身監禁,無期徒刑可以假釋欸108F 04/03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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