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8-01-12 21:07:02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爆卦] 有話好說 專訪邱駿彥談勞基法 逐字稿-1
時間 Fri Jan 12 00:23:51 2018
第二篇: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5699459.A.5FF.html
[爆卦] 有話好說 專訪邱駿彥談勞基法 逐字稿-2 - 看板 Gossiping - 批踢踢實業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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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有話好說 專訪邱駿彥談勞基法 逐字稿-3 - 看板 Gossiping - 批踢踢實業坊
第一篇: 第二篇: 第四篇: 同上一篇 為使文句通暢
第一篇: 第二篇: 第四篇: 同上一篇 為使文句通暢
感興趣的部分剛好在節目前段
留了一份逐字稿
為使文句通暢
1. 灰字為個人補充臆測
2. 刪掉一些語助詞
---------------前言---------------
陳:觀眾朋友好,我們今天又是來說勞基法。
今天已經是這禮拜第4天,其實我們談勞基法已經談了很多很多,
有時候我都覺得,人多來賓多其實不見得能夠對一個議題的全面性能夠深入的討論,
啊有時候,那個來賓的立場很不一樣,吵得沒頭緒(這句用我的破台語猜的),
也真的也不見得能夠讓觀眾理解這個問題的本質,
找到一個好的、懂的權威,而且有深入見解的一個來賓呢,
恐怕會對觀眾理解一個複雜的問題呢,會有一個更深入、更全面的一個收穫。
今天呢,我們邀請了一個對台灣勞動法呢,
應該他、如果他不是權威,大概也很難有人說他是權威啦齁。
他不但呢,是在台灣的勞動法有深入的見解,
同時呢,對於民進黨之前以及勞動部現在在制定勞動法令政策,有非常大的影響
今天,透過專訪1個小時的形式,我們再來好好檢討一下,
昨天在立法院正式三讀通過的勞基法,究竟未來對勞工會有甚麼樣的影響。
來介紹今天的來賓,
歡迎是 文化大學法律系的教授 同時
他也是現在勞動部法規會的委員 同時
他也是民進黨制定勞動政策的重要成員 邱駿彥 邱老師你好。
邱:主持人好、各位觀眾大家好。
陳:非常謝謝你。我們今天一個小時就完全來談一談,
到底昨天的三讀,會對勞工造成什麼影響
我看到您接受其他媒體(採訪),您用的話是 瘋掉了
這其實是很重的話啦,但是我不知道說怎麼樣、從什麼樣的角度看,
昨天那個三讀真的會對勞工產生 也許叫做窒息性的影響
---------------再整理一下三讀的情形---------------
陳:我們先來很快的整理一下昨天三讀的這些情形。
https://imgur.com/gw7PFhd
這個我必須強調是
有一點簡化,但是沒有扭曲,它後面都有一些門檻跟但書
一例一休7天休1天呢,這個拿掉了,
就是說如果主管機關核可、審定的話呢,勞資會議通過的話呢
可以連續上班12天
加班46個小時呢,可以加班到54個小時,
這是單一一個月,可是連續三個月不可以超過138個小時。
但是呢,這也是要勞工跟資方合意,才能夠加班到上限54個小時。
輪班間距11個小時呢,縮成8個小時,
這也是同樣有主管機關的審核把關機制。
加班費1算4,5算8,這個從此就拿掉了,
1就算1,5就算5(核實計算)。
特休假發不完呢,在昨天之前 就是發工資,
現在呢可以延一年,延一年還休不完呢,發工資。
領取加班費這個部分,也就是爭議目前看起來這幾天最大,
因為這是橫空出世、天外飛來一筆,
領取加班費這個部分,也就是爭議目前看起來這幾天最大,
因為這是橫空出世、天外飛來一筆,
在這之前行政院根本沒有這個草案版本。
莫名其妙,昨天立法院突然加了這個版本,
而莫名其妙,也就三讀通過了。
領取加班費呢,原本如果是延長工時 1.33、1.66,
然後呢,現在說你可以選擇拿加班費,
但,勞工如果同意,也可以選擇換休假。
---------------談加班換補休這一條---------------
陳:那我們先就這點(領取加班費)來談啦齁,
這就是您在昨天批評最多最多的、所謂的最可怕最魔鬼的這一條
勞基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橫空出世的這個加班換補休
條文是什麼呢?
https://imgur.com/h7ALerH
如果說 勞工延長工時,
(像)今天就禮拜四,啊我如果說,叫我們有話好說同事,
今天我們要訪問邱老師,通通留下來搞到10點,
這個就是平常的延長工時。
或者是說禮拜六我們還有事情,休息日呢要來延長工時,
可以依照勞工的意願,看你是要休假、以後來休、換補休,
還是說呢,你要拿加班費,你可以來選擇。
那如果我要換休假,怎麼換捏?
譬如說,我們工時到晚上8點,你加班到晚上10點,
就兩小時,你看是說大家喬好,
你今天要多休兩小時,還是明年要多休兩小時,勞資來去談。
補休期限呢由勞雇雙方來協商,
那如果我們協商好的期限到了,那還是要發給工資
我同事說,那這樣我會被凹嗎?
我如果當天領就是1.33 1.66倍的工資,
啊你換成時數,時數又沒休完,要回來工資的話,會不會變成1呢?
這個法不是這樣說的,
法是說還是要算1.33 1.66。
直接請教,這樣講可能大家聽不太懂啦,
在這個法之前本來勞工就可以選擇要拿加班費或是要補休,
它只是把它明文條文化,
哪有什麼魔鬼可怕可言呢?
邱:好,那首先,在這一條的這個規定裡面,大家要注意就是
他一定要在加班了以後,才能夠(去)勞工選擇說我要補休,
你不能、雇主不能在一開始年初的時候就讓勞工去寫一個切結書,
說我今年的加班全部用補休,這是不可以的。
也就是說,因為我們加了班,就會有所謂的加班費的請求權嘛,
那你加班還沒有開始的時候,你根本沒有這個權利,
所以你這個權利不能、沒有辦法放棄。
一定要等到加了班後,有加班費的請求權,
你才說喔我不要加班費,我要改採補休。
這是首先第一點,
以後千萬雇主要注意,你不能事先讓勞工去簽那個整年的。
陳:不能說年初說我今年全部不拿加班費,全部要換補休,不可以這樣。
邱:對,這不可以、這不可以。
好第二個,我們比較擔心的就是說,
依勞工的意願來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
看起來好像是、那個主導權是在勞工啦,
那麼,我相信這條出來,它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說,
大型企業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因為他們制度比較完善,
那他們也重視他們的形象。
那但是我比較擔心的是中小型企業,
很多都是,你說勞雇雙方的協商,
個別雇主跟個別勞工要協商,
大概都是雇主說了算,
這是任何一個國家的個別勞工都是如此啦,
那也因為說個別勞工的議價能力都是不夠的,
所以為什麼才會有勞工的團結組織、組織工會的必要。
所以在這裡看起來雖然是很漂亮,
就是說依勞工意願來選擇補休。
但是問題就是說,
在實務上勞動現場,你雇主如果跟勞工暗示一下:
「欸你不要選擇補休,人家別人都選擇補休。」
你個別勞工怎麼去雇主說:
「我不要我就是要錢!」
那這個時候當然有些雇主可能會跟你這樣說:
「你要錢你明天開始就不用來了。」
這是比較過分的啦,但有些(雇主)可能就會(用)暗示的方式。
所以在台灣的勞動現場上面,
所以在台灣的勞動現場上面,
其實像這個問題並不是說這一兩年才有,
早在民國78年的時候,
當時勞委會時代就已經有這樣的一個解釋令啦,
表示說在民國七十幾年當時就已經有這個爭議了。
那所以現實上面大概都是,
雇主...好的雇主就問過勞工說你要不要選擇補休,
那勞工大概也只能選擇補休啦。
好這是第一個問題就是說,勞工的選擇權到底大不大?
真的有多少勞工敢跟雇主講說
「我不要補休,我就是要加班費。」
很少。
第二個問題就是說,這個補休的標準。
過去一直以來,勞動部、勞委會的時代就一直說補休的標準由勞資雙方協商。
那所謂補休的標準呢,指的就是...這個...呃
你平常加了班以後,你應該 平常的加班費有1.33 1.67,
那休息日的加班費很高嘛,
那你要換算成補休的時候,
本來最不會傷害到勞工的應該是依照額度來換算補休的時數,
但是過去以來,我們主管機關一直認為說 勞雇雙方協商嘛,
那你談成1:1也可以,
但是過去以來,我們主管機關一直認為說 勞雇雙方協商嘛,
那你談成1:1也可以,
因此在這次就變成是1:1。
不過其實,我覺得這個法律的規定方式,有一點點不是很妥當是說,
你不要寫說應該1:1這個加班的時數換補休的時數,
你應該去寫說,
原則上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但不得低於1:1。這樣子的話那個感覺就會不一樣了。
陳:啊不過事實上還是一樣啦,
因為對資方來講,
你說不得低於,那就是說我只要1:1就合法了。
邱:但是齁,這個文字上面可能會讓人家覺得說,
邱:但是齁,這個文字上面可能會讓人家覺得說,
我是絕對不能低於這個,但原則上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跟 你在法律條文裡面就直接講說就是1:1,
那個在實施的效果上面會有一些不一樣。
陳:了解剛剛老師所說的第一個就是說,
所謂的這個要加班費還是要補休 交由勞工來選擇,
在實務經驗上,勞工真的沒什麼權力可以選擇,
大部分還是老闆說了算。
可是回到我剛剛那個問題就是說,
在昨天三讀之前,
幾乎所有的勞工也都可以說決定,
或是說資方也都可以決定是要讓你拿加班費還是要補休。
換句話說,我們如果光談三十二條之一的話,
這條確實在勞工權益上 沒有任何進步
但你要說它很嚴重的倒退,也看不出來。
我們來看看這個是之前還沒改成勞動部,還是勞委會的時候,
在民國98年5月1號發行的...
邱:這是第二個解釋。
陳:是,它的意思就是說呢,
這個勞工的延長工時,就是加班啦,
勞雇雙方不可以約定事前拋棄,
就是您一開始講的,
不可以說我面試的時候說「你是否自願從此以後終其一生通通只補休不拿加班費」,
不能這樣子,如果這樣的話就是違法,
儘管我知道還有很多人是這樣子的。
那再來呢,這個所謂的延長工時後,就是加班了以後啦,
到底是要補休呢?還是要來拿加班費呢?
這個是所謂的勞基法沒有禁止的。
勞基法沒有禁止你不能去去做補休,
所以這個可以由個別勞工為之。
換句話說在民國98年之後,
這個函釋就講得很清楚,
你就可以選擇補休或者是加班費,
因此這個三十二條之一並沒有嚴重倒退啊?
邱:呃,其實當時齁,這個解釋令出來的時候,
因為我們還沒有這個法律,
邱:呃,其實當時齁,這個解釋令出來的時候,
因為我們還沒有這個法律,
當時這個解釋令其實我說它是走在鋼索上面,
也就是說那個解釋令很有可能釋會違反母法的規定,
因為我們大法官會議726號解釋有明文的講說,
勞動基準法裡面所規定的事項,它是一個強制規定,
勞資雙方不能以契約自由原則來規避。
這個意思就是說,
我們勞動基本法過去以來只規定說 加了班就一定要給加班費,
它並沒有去規定說還可以用補休,
那因此你如果雙方約定用補休的話,
其實它就已經違反了強制規定了。
所以在過去的那個解釋令的時代,
其實它是有一點風險啦,
那但是這次把它法律化以後,
那就變成說不會有這個問題。
那至於為什麼比過去更糟糕,
意思就是說第一個 我們過去那個98年的解釋令,
它都還有提到說 你雙方在約定的時候、在協商的時候,
就是補休的期限啊等等 都必須要考慮到勞工的權益。
但是這次就完全沒有了。
那沒有的話就會變成說,
勞資雙方的約定的話,
那就約定出來什麼就是什麼,
這是第一點。
也就是說在約定的時候,到底要不要考慮到勞工的權益的那個精神在裡面,
那我們這次的修法 這個東西就不見了。
第二個,那個補休的期限,
它也是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那我們要講的就是說,
因為個別勞工根本沒辦法跟個別雇主去抗爭嘛,
那你看看我們過去勞基法裡面的其他的各個規定,
你說像84-1好了,
它雖然也是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可是它有一個核備的機制,
那我們加班也好、變形工時也好,
都有一個 有工會要工會同意,沒有工會要勞資會議。
但是這個地方(加班換補休)是完全沒有。
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等於說幫助勞工去能夠跟雇主抵擋 或者跟雇主談的那個機制都沒有了,
陳:了解,就是說,
我們不管是說要連上12天班、7休1的鬆綁、
或者是輪班間距11個小時要鬆綁成8個小時,
都必須透過主管機關來去把關,
或者是輪班間距11個小時要鬆綁成8個小時,
都必須透過主管機關來去把關,
唯獨這一條34-1(應該是32-1的口誤吧),
老闆跟個別員工談妥,
那麼你就是放假不拿錢,
什麼時候放 我們兩個講好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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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先這樣,天氣好冷手快凍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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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辛苦了,正在看重播1F 01/12 00:24
推 :2F 01/12 00:27
推 : 推整理 辛苦了3F 01/12 00:27
推 : 推推4F 01/12 00:28
推 : 推5F 01/12 00:29
推 : 推6F 01/12 00:37
推 : 感謝整理7F 01/12 00:38
推 : 推 非常用心8F 01/12 00:41
噓 : 不然要投國民黨?9F 01/12 00:43
推 : 推 以後剛好可以驗證10F 01/12 00:44
※ 編輯: emmy41124 (140.113.141.252), 01/12/2018 00:55:23推 : 我剛好也剛看完,他解釋的很清楚11F 01/12 00:56
→ : 感謝您逐字整理
→ : 感謝您逐字整理
推 : 推。非常感謝您的整理13F 01/12 01:01
※ 編輯: emmy41124 (140.113.141.252), 01/12/2018 01:02:41※ 編輯: emmy41124 (140.113.141.252), 01/12/2018 01:03:29
推 : 謝謝整理14F 01/12 01:07
推 : 推,謝謝15F 01/12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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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用心17F 01/12 02:13
※ 編輯: emmy41124 (140.113.141.252), 01/12/2018 03:38:10推 : 逐字真的很有心18F 01/12 03:40
推 : 推19F 01/12 03:46
※ 編輯: emmy41124 (140.113.141.252), 01/12/2018 03:47:56推 : 推20F 01/12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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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推逐字21F 01/12 06:11
※ 編輯: emmy41124 (140.113.141.252), 01/12/2018 06:56:47推 : 推熱心22F 01/12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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