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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新聞] 陳國星不起訴處分書全文 檢方:查無其他
時間 Tue Aug 22 12:17:38 2017
陳國星不起訴處分書全文 檢方:查無其他人受害
https://udn.com/news/story/11438/2656438?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2017-08-22 10:12聯合報 記者曹馥年╱即時報導
作家林奕含輕生案,台南地檢署主動偵辦補教名師陳國星是否涉嫌妨害性自主,調查4個月
偵結,今天舉行結案記者會表示,陳國星獲不起訴,不起訴處分書全文如下:
臺南地檢署就民眾告發陳O星涉嫌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無具體犯罪
事證,為不起訴處分,其理由要旨如下:
壹、 程序事項
一、 分案原由:
本案係因有多位民眾告發陳O星涉有刑法第221條、第226條第2項、第227條第1、3項、第228
條第1項等罪嫌而分案偵辦。林女家屬經檢察官多次傳喚到庭並詢問是否對陳O星提出告訴,
林女家屬均表明不願提出告訴。
條第1項等罪嫌而分案偵辦。林女家屬經檢察官多次傳喚到庭並詢問是否對陳O星提出告訴,
林女家屬均表明不願提出告訴。
二、 本案得否再議:
本案因林女家屬並未對陳O星提出告訴,故依法林女家屬並無再議權,惟本案陳O星所涉犯之
罪名,除刑法第227條第3項及228條第1項部分外,均屬須依職權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
察署再議之案件。
罪名,除刑法第227條第3項及228條第1項部分外,均屬須依職權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
察署再議之案件。
三、 本案有無其他被害人:
自本署分案調查迄今,均無其他被害人親自或以書面、電話等方式,直接或間接至本署告訴
或告發陳O星涉有妨害性自主罪嫌,又經調取陳O星最新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並函詢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及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均未見有其他被害人就陳O星所涉犯
行之報案紀錄。
或告發陳O星涉有妨害性自主罪嫌,又經調取陳O星最新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並函詢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及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均未見有其他被害人就陳O星所涉犯
行之報案紀錄。
四、 證據部分:
(一) 陳O星部分:提出林女照片1張、林女98年8月31日臺大醫院神經部藥袋影本共4張,
林女不詳日期所書之張懸「關於我愛你」部分歌詞1紙。陳O星所書絕情書(草稿)1張、遠
傳電信電話於97年1月至98年12月之每月電信費帳單等資料。
林女不詳日期所書之張懸「關於我愛你」部分歌詞1紙。陳O星所書絕情書(草稿)1張、遠
傳電信電話於97年1月至98年12月之每月電信費帳單等資料。
(二) 林女家屬部分:提出陳興國文98年學測榜單資料1份、Disp及Ptt BBS網頁資料共5張
、林女部落格網誌等全部文章及稱為:「在好久好久以前」、「石頭之愛」之文章2篇、家
屬自行整理之時序表1份及遠傳電信電話於97年1月至98年12月之每月電信費帳單資料1份。
至於林女生前所遺留之個人日記、手札文件與電腦等相關資料,經承辦檢察官多次請求家屬
提供,家屬均表示無法提供。另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亦於今年5月2日相驗案件調查時,派警與
林女之父親聯繫,林父即向警表示家屬不願究責,並表明請檢警毋再打擾家屬,且表示無意
願讓警員進入林女陳屍處進行相關日記、電腦紀錄及其他文書等有關性侵害資料之蒐證。
、林女部落格網誌等全部文章及稱為:「在好久好久以前」、「石頭之愛」之文章2篇、家
屬自行整理之時序表1份及遠傳電信電話於97年1月至98年12月之每月電信費帳單資料1份。
至於林女生前所遺留之個人日記、手札文件與電腦等相關資料,經承辦檢察官多次請求家屬
提供,家屬均表示無法提供。另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亦於今年5月2日相驗案件調查時,派警與
林女之父親聯繫,林父即向警表示家屬不願究責,並表明請檢警毋再打擾家屬,且表示無意
願讓警員進入林女陳屍處進行相關日記、電腦紀錄及其他文書等有關性侵害資料之蒐證。
女之全部相驗案卷、與本案相關醫療紀錄(92年起至106年止之健保申報紀錄、97年12月間
起臺大醫院神經科門診、 遠東聯合診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奇美醫療財團法
人奇美醫院等醫療院所之門診及及住院紀錄與就醫紀錄明細)、財團法人華人心理治療研究
發展基金會心理諮商摘要報告、現代婦女基金會法律諮詢紀錄表、Disp BBS網站有關註冊帳
號「ooutputt(小杯)」等申登人與IP紀錄、微軟公司電子郵件信箱申請紀錄、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IP紀錄等。
起臺大醫院神經科門診、 遠東聯合診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奇美醫療財團法
人奇美醫院等醫療院所之門診及及住院紀錄與就醫紀錄明細)、財團法人華人心理治療研究
發展基金會心理諮商摘要報告、現代婦女基金會法律諮詢紀錄表、Disp BBS網站有關註冊帳
號「ooutputt(小杯)」等申登人與IP紀錄、微軟公司電子郵件信箱申請紀錄、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IP紀錄等。
(四) 其他證人提供之證據部分:證人所提供之林女於98
年底、99年初完成之「初戀」、「死情書」等小說作品、
林女寄送予現代婦女基金會社工之電子郵件(含新聞
年底、99年初完成之「初戀」、「死情書」等小說作品、
林女寄送予現代婦女基金會社工之電子郵件(含新聞
記者會說明稿)、傳送予友人之LINE訊息紀錄與部落
格文章、林女手札1本。
(五) 分析比對之資料:林女全部病歷紀錄、雙方通聯紀錄、
林女於痞客邦等部落格及臉書、LINE等文字紀錄、小說、訪談紀錄、林女之手札。
(六)傳訊情形:本案共計傳訊被告3次、傳訊證人共34人
次(含醫師4人、高中老師2人、高中同班同學4人、
補習班同學2人、大學好友1人、同心補習班負責人與
行政人員共2人、閨蜜2人、諮商心理師1人、基金會
律師與社工共2人、作家好友1人、陳O星妻1人、林
女父親友人1人、林女前男友1人、林女父母與夫共3
人)。
補習班同學2人、大學好友1人、同心補習班負責人與
行政人員共2人、閨蜜2人、諮商心理師1人、基金會
律師與社工共2人、作家好友1人、陳O星妻1人、林
女父親友人1人、林女前男友1人、林女父母與夫共3
人)。
貳、 實體理由
本案林女已於106年4月27日因自縊而身亡,故自始即無從於偵查程序中取得林女以被害人或
告訴人身分所為之指訴,亦無從取得其以證人身分經具結擔保後所為之證述,則本案於林女
父母與陳O星就有無妨害性自主等犯行各執一詞之情形下,相關事實究竟如何及有無妨害性
自主等罪嫌構成要件之檢驗,均端賴客觀上有無其他直接、間接證據存在,始得加以明確評
斷認定,甚而進一步廓清林女家屬及社會輿論所疑,合先敘明。
告訴人身分所為之指訴,亦無從取得其以證人身分經具結擔保後所為之證述,則本案於林女
父母與陳O星就有無妨害性自主等犯行各執一詞之情形下,相關事實究竟如何及有無妨害性
自主等罪嫌構成要件之檢驗,均端賴客觀上有無其他直接、間接證據存在,始得加以明確評
斷認定,甚而進一步廓清林女家屬及社會輿論所疑,合先敘明。
一、 關於陳O星涉及刑法第227條第1、3項之與未滿14歲或16歲
之林女為性交罪嫌部分:
(一) 林女係80年3月生,高二、高三時分別係17、18歲,林女係自高二下學期5、6月以後
方至同心補習班補習,亦據林女之國、高中同學6人及同心補習班班主任、班導師等人證述
在卷,故可確認陳O星係在林女滿16歲後始認識林女。
方至同心補習班補習,亦據林女之國、高中同學6人及同心補習班班主任、班導師等人證述
在卷,故可確認陳O星係在林女滿16歲後始認識林女。
(二) 經核對陳O星與林女二人於97至98年二年間之每月電信費帳單資料(顯示二人門號於
計費期間之所有撥出及發送簡訊之通聯門號、通話時間及計費金額紀錄)1份可知,林女之
行動電話門號於97年1月間起迄於98年5月間止,並無任何撥出或傳送簡訊至陳O星持用之行
動電話之紀錄,而係迄於98年6月14日及8月14日始有第一次以上開門號分別傳送簡訊、撥出
聯絡被告上開門號之通聯紀錄。另核對陳O星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於97年1月起至98年12月
止之每月電信費帳單資料(顯示項目同上)1份可知,陳O星於97年1月間起迄於98年4月間止
,亦無任何撥出或傳送簡訊至林女持用之行動電話之紀錄,而係迄於98年5月26日始有第一
次以上開門號撥出聯絡林女,嗣於98年6、7月間,分別有3次 、1次以上開門號聯絡林女上
開門號之通聯紀錄,而於98年8月至10月間則係陳O星聯繫林女較為頻繁之時期,最後一次聯
絡日期則係於98年10月29日。由上述時間敘述可知,陳O星與林女認識時,林女早已逾16歲
,縱二人於認識後有為性交行為,亦難認陳O星有何刑法第227條第1項、第3項之與未滿14歲
或16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等罪嫌。
計費期間之所有撥出及發送簡訊之通聯門號、通話時間及計費金額紀錄)1份可知,林女之
行動電話門號於97年1月間起迄於98年5月間止,並無任何撥出或傳送簡訊至陳O星持用之行
動電話之紀錄,而係迄於98年6月14日及8月14日始有第一次以上開門號分別傳送簡訊、撥出
聯絡被告上開門號之通聯紀錄。另核對陳O星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於97年1月起至98年12月
止之每月電信費帳單資料(顯示項目同上)1份可知,陳O星於97年1月間起迄於98年4月間止
,亦無任何撥出或傳送簡訊至林女持用之行動電話之紀錄,而係迄於98年5月26日始有第一
次以上開門號撥出聯絡林女,嗣於98年6、7月間,分別有3次 、1次以上開門號聯絡林女上
開門號之通聯紀錄,而於98年8月至10月間則係陳O星聯繫林女較為頻繁之時期,最後一次聯
絡日期則係於98年10月29日。由上述時間敘述可知,陳O星與林女認識時,林女早已逾16歲
,縱二人於認識後有為性交行為,亦難認陳O星有何刑法第227條第1項、第3項之與未滿14歲
或16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等罪嫌。
二、 關於陳O星涉及刑法第228條第1項之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罪嫌部分:
(一) 林女於臺南同心補習班(高三學測總複習班)之課程係在98年5、6月間結束。而林
女於98年間,係於1月30日左右參加學測(2月中下旬放榜)、3月開始參加推甄(5月初放榜
)、98年7月1日參加大學指考(7月下旬放榜),是堪認陳O星與林女間之師生關係,至遲應
於98年6月左右補習課程結束後即已結束,渠雙方即不再具有補習班之師生關係。
女於98年間,係於1月30日左右參加學測(2月中下旬放榜)、3月開始參加推甄(5月初放榜
)、98年7月1日參加大學指考(7月下旬放榜),是堪認陳O星與林女間之師生關係,至遲應
於98年6月左右補習課程結束後即已結束,渠雙方即不再具有補習班之師生關係。
(二) 林女於上開98年6、7月前,雖於臺南同心補習參加補習時,受教於陳O星,姑不論陳
O星僅係林女之單科補習教師之一,參酌相關司法實務見解,陳O星既非林女就讀學校之老師
,對成績並無何評等之職權,陳O星僅是依其補習班老師之身分職責,於補習班教課期間補
強學生之國文能力,實際之學習成果仍依賴學生個人之資質、努力等眾多因素,陳O星雖因
收受補習學費而對林女有教育之地位,然對林女之在校成績乃至於其後參與大學學測,並無
任何決定權柄,且林女亦可自由決定前往上課與否,甚亦可不參加上課聽講而僅課後觀看上
課錄影內容,尚難認陳O星有何利用權勢之可能,是陳O星與林女間,於臺南同心補習班上課
期間,彼此應無任何監督權勢、服從配合之關係,當可認定。
O星僅係林女之單科補習教師之一,參酌相關司法實務見解,陳O星既非林女就讀學校之老師
,對成績並無何評等之職權,陳O星僅是依其補習班老師之身分職責,於補習班教課期間補
強學生之國文能力,實際之學習成果仍依賴學生個人之資質、努力等眾多因素,陳O星雖因
收受補習學費而對林女有教育之地位,然對林女之在校成績乃至於其後參與大學學測,並無
任何決定權柄,且林女亦可自由決定前往上課與否,甚亦可不參加上課聽講而僅課後觀看上
課錄影內容,尚難認陳O星有何利用權勢之可能,是陳O星與林女間,於臺南同心補習班上課
期間,彼此應無任何監督權勢、服從配合之關係,當可認定。
(三) 至陳O星與林女為第一次性交行為之可能時點,參諸陳O星稱其與林女是自98年8月間
開始約會,而於98年9、10月間為性交行為外,再對照陳O星與林女間確係於98年8月間起有
開始密集通聯之情形,另佐以林女於部落格文章內所提及之「8月11日」之日期,及證人林
女之父母、A4、A5、A6、A8等人所述有關知悉林女與陳O星交往之時間,當認雙方發生第一
次性交行為之時間,應以98年8月間為最有可能之時點,而斯時林女業早已結束同心補習班
之補習,與陳O星間已無所謂師生關係,且本案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陳O星曾在林女於臺
南同心補習班補習期間,與林女為性交行為,是據上開說明,自難遽認陳O星涉有刑法第228
條之罪名。
開始約會,而於98年9、10月間為性交行為外,再對照陳O星與林女間確係於98年8月間起有
開始密集通聯之情形,另佐以林女於部落格文章內所提及之「8月11日」之日期,及證人林
女之父母、A4、A5、A6、A8等人所述有關知悉林女與陳O星交往之時間,當認雙方發生第一
次性交行為之時間,應以98年8月間為最有可能之時點,而斯時林女業早已結束同心補習班
之補習,與陳O星間已無所謂師生關係,且本案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陳O星曾在林女於臺
南同心補習班補習期間,與林女為性交行為,是據上開說明,自難遽認陳O星涉有刑法第228
條之罪名。
三、 關於陳O星涉及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第226條第2項強制
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罪嫌部分:
(一) 本案林女於97、98年間,查無因遭性侵害而前往醫院進行驗
傷採證之紀錄,是本案無從如同其他性侵害案件,有社工人員、醫師及心理師等專業人士協
助被害人與家屬,而得參酌相關輔導個案經過之直接觀察及以個人實際經驗為基礎所為之書
面或言詞陳述。另參酌林女於106年4月26日所寫遺書,內容主要係與親友道歉訣別,並未提
及任何有關其曾遭性侵害之內容,而經訊問林女死亡前1、2日曾分別與林女以臉書傳訊聯絡
及見面之大學好友A12與作家好友A13等2人,其中證人A13並未表示林姓女子有何異常舉措,
而證人A12則稱林姓女子罹有精神疾患,經常想要自殺,當日即向其表示想自殺等語,是即
難認林女之自殺與曾遭性侵害有關。
助被害人與家屬,而得參酌相關輔導個案經過之直接觀察及以個人實際經驗為基礎所為之書
面或言詞陳述。另參酌林女於106年4月26日所寫遺書,內容主要係與親友道歉訣別,並未提
及任何有關其曾遭性侵害之內容,而經訊問林女死亡前1、2日曾分別與林女以臉書傳訊聯絡
及見面之大學好友A12與作家好友A13等2人,其中證人A13並未表示林姓女子有何異常舉措,
而證人A12則稱林姓女子罹有精神疾患,經常想要自殺,當日即向其表示想自殺等語,是即
難認林女之自殺與曾遭性侵害有關。
(二) 又本案民眾告發陳O星涉有妨害性自主等罪嫌,無非以林女
之著作「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小說中,載有:「改編自真人真事」一語,而該小說敘及房思
琪遭男主角「李國華」強迫口交之經過,進而於書中描述房思琪說服自己愛上李國華之心路
歷程及陸續寫道房思琪與李國華前往旅館等處發生性行為等情節,而令閱讀者產生陳O星有
無對林女強制性交產生懷疑。然查:林女於98年底、99年初,即完成名為「初戀」、「死情
書」等作品,業據證人A4、A8、A24及林女之父分別證述於卷,經勘驗證人A4所提供之該小
說「初戀」之電子檔,該電子檔文件之建立文本日期確為99年間,存檔者顯示之英文姓名,
經核與林女之父於偵查中所述之個人英文姓名拼字相同,故可確認該二部作品係為林女之作
品。而循此細繹該名為「初戀」之小說內容,除該書女主角之姓名亦為「房思琪」外,該書
主要情節亦係以高中女學生為主角,描述與某補習班年長已婚之國文老師合意交往,嗣經其
父母發現而嚴厲責罵並加以阻止,該女主角因而被迫斷離,並服藥自殺,其後亦經送至精神
病院治療,該等情節除與證人A4、A8等人所述之林女與陳O星間之交往經過相若外,甚且與
陳O星所述之其於林女第一次入住臺大精神病房期間,有依林女之母之要求而傳送簡訊要求
斷離之內容一致。再參以林女於該名為「初戀」之原版小說內所使用之許多文辭,亦均與「
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及其部落格文章中所出現之文辭相類,堪認林女所寫該名為「初戀」、
字數共約5萬餘字之作品,應係「房思琪初戀樂園」之小說原始架構版本。而該原版小說並
未見有描述任何強制之情節 ,且對照該文前後之脈絡鋪陳,該等性交行為之描摹,係以雙
方合意交往乃至於合意性交之觀點書寫,遍觀全文亦未提及有類似於上開「房思琪的初戀樂
園」中所出現之有關「房思琪」、「王姓女學生(綽號「餅乾」)」及「郭曉奇」等3人遭
強制性交之情節,堪認林女嗣於106年2月間所出版之「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其內所描述之
情節是否確然屬實,顯值斟酌。
琪遭男主角「李國華」強迫口交之經過,進而於書中描述房思琪說服自己愛上李國華之心路
歷程及陸續寫道房思琪與李國華前往旅館等處發生性行為等情節,而令閱讀者產生陳O星有
無對林女強制性交產生懷疑。然查:林女於98年底、99年初,即完成名為「初戀」、「死情
書」等作品,業據證人A4、A8、A24及林女之父分別證述於卷,經勘驗證人A4所提供之該小
說「初戀」之電子檔,該電子檔文件之建立文本日期確為99年間,存檔者顯示之英文姓名,
經核與林女之父於偵查中所述之個人英文姓名拼字相同,故可確認該二部作品係為林女之作
品。而循此細繹該名為「初戀」之小說內容,除該書女主角之姓名亦為「房思琪」外,該書
主要情節亦係以高中女學生為主角,描述與某補習班年長已婚之國文老師合意交往,嗣經其
父母發現而嚴厲責罵並加以阻止,該女主角因而被迫斷離,並服藥自殺,其後亦經送至精神
病院治療,該等情節除與證人A4、A8等人所述之林女與陳O星間之交往經過相若外,甚且與
陳O星所述之其於林女第一次入住臺大精神病房期間,有依林女之母之要求而傳送簡訊要求
斷離之內容一致。再參以林女於該名為「初戀」之原版小說內所使用之許多文辭,亦均與「
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及其部落格文章中所出現之文辭相類,堪認林女所寫該名為「初戀」、
字數共約5萬餘字之作品,應係「房思琪初戀樂園」之小說原始架構版本。而該原版小說並
未見有描述任何強制之情節 ,且對照該文前後之脈絡鋪陳,該等性交行為之描摹,係以雙
方合意交往乃至於合意性交之觀點書寫,遍觀全文亦未提及有類似於上開「房思琪的初戀樂
園」中所出現之有關「房思琪」、「王姓女學生(綽號「餅乾」)」及「郭曉奇」等3人遭
強制性交之情節,堪認林女嗣於106年2月間所出版之「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其內所描述之
情節是否確然屬實,顯值斟酌。
(三) 又本案經回溯林女於案發時即高中大學時期之人際網絡,經傳喚與林女關係至為交
好之證人A4(即林女自國中一年級起之好友,林女於部落格文章稱之為「世世」)到庭證稱
:其剛上大學時,林女有約其與證人A8在臺北的華山文創園區的PIZZA店,並對其等介紹陳O
星是她的男朋友,當時雙方互動親密。林女曾說她真的很喜歡被告,林女從來沒有跟其說過
她遭性侵害,其見過林女與陳O星約三、四次,即分別在臺北華山文創園區、信義誠品、喜
來登飯店談判時。證人A8(即林女自國小時起之好友,林女於部落格文章稱之為「采」)證
稱:其只有見過被告一次,就是在剛上大學時,林女約其與A4和陳O星共4個人在臺北華山藝
文中心內的餐廳見面,感覺雙方在交往而介紹男朋友給其等認識,當時雙方互動就像情侶,
林女從來沒有跟其說過她遭性侵害,林女在與被告還沒分手及第一次住到精神病院時,都有
跟其提過她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並沒有提到被迫的情形。又證人即林姓女子高中同班同學
A6(林女部落格文章稱其為「可可」)、高中同班同學A5(林女部落格文章稱其為「河河」
)、同心補習班同學A10等人均亦證稱林女曾於不同時間告知其曾與陳O星交往一事,是本案
經審以證人A4、A8與林女之交情均至為親密深厚,林女之父於本署偵查中明確表示A4與A8均
係林女之閨蜜,另參酌林女於臺大醫院精神部病房住院期間,證人A4尚有在院陪同看護等情
。再酌以林女父母帶同林女於臺北喜來登飯店與陳O星夫妻談判時,亦係證人A4陪同在場,
是堪認證人A4與A8等人上開經具結後之證述內容,應甚值採信,被告所辯其未曾對林女強制
性交等語,應並非全然無稽。
好之證人A4(即林女自國中一年級起之好友,林女於部落格文章稱之為「世世」)到庭證稱
:其剛上大學時,林女有約其與證人A8在臺北的華山文創園區的PIZZA店,並對其等介紹陳O
星是她的男朋友,當時雙方互動親密。林女曾說她真的很喜歡被告,林女從來沒有跟其說過
她遭性侵害,其見過林女與陳O星約三、四次,即分別在臺北華山文創園區、信義誠品、喜
來登飯店談判時。證人A8(即林女自國小時起之好友,林女於部落格文章稱之為「采」)證
稱:其只有見過被告一次,就是在剛上大學時,林女約其與A4和陳O星共4個人在臺北華山藝
文中心內的餐廳見面,感覺雙方在交往而介紹男朋友給其等認識,當時雙方互動就像情侶,
林女從來沒有跟其說過她遭性侵害,林女在與被告還沒分手及第一次住到精神病院時,都有
跟其提過她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並沒有提到被迫的情形。又證人即林姓女子高中同班同學
A6(林女部落格文章稱其為「可可」)、高中同班同學A5(林女部落格文章稱其為「河河」
)、同心補習班同學A10等人均亦證稱林女曾於不同時間告知其曾與陳O星交往一事,是本案
經審以證人A4、A8與林女之交情均至為親密深厚,林女之父於本署偵查中明確表示A4與A8均
係林女之閨蜜,另參酌林女於臺大醫院精神部病房住院期間,證人A4尚有在院陪同看護等情
。再酌以林女父母帶同林女於臺北喜來登飯店與陳O星夫妻談判時,亦係證人A4陪同在場,
是堪認證人A4與A8等人上開經具結後之證述內容,應甚值採信,被告所辯其未曾對林女強制
性交等語,應並非全然無稽。
(四) 另經細繹林女相關醫療紀錄(97年12月間起臺大醫院神經科門診、 遠東聯合診所、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等醫療院所之門診及及住院紀錄
與就醫紀錄明細)其中均未提及曾遭受性侵害一事,而由林女於臺大醫院第一次住院(98年
11月25日起)之病歷資料可知,林女其有長期偏頭痛及憂鬱症等病症,嗣因自臺北醫學院休
學,及希望成為作家之志趣、與補習班國文老師陷於戀情等事未獲其父母認同,而與其父母
關係緊張,並於前一日因與其父母發生衝突後服藥過量,始經送急診治療並嗣收住於精神部
病房,而該次住院病歷全部資料,亦未提及林女有遭性侵害之相關內容。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等醫療院所之門診及及住院紀錄
與就醫紀錄明細)其中均未提及曾遭受性侵害一事,而由林女於臺大醫院第一次住院(98年
11月25日起)之病歷資料可知,林女其有長期偏頭痛及憂鬱症等病症,嗣因自臺北醫學院休
學,及希望成為作家之志趣、與補習班國文老師陷於戀情等事未獲其父母認同,而與其父母
關係緊張,並於前一日因與其父母發生衝突後服藥過量,始經送急診治療並嗣收住於精神部
病房,而該次住院病歷全部資料,亦未提及林女有遭性侵害之相關內容。
(五) 又依據林女歷次心理諮商紀錄,雖諮商紀錄上顯示其曾提及「被強迫」及「誘姦」
等詞語,然心理諮商紀錄另顯示林女亦曾表明認為那一段經驗「就是一場戀愛」,及其「當
時很願意滿足對方的慾望,好像是她的責任,同時有一種權力感,可以安慰高高在上的對方
」等語,是依上開心理諮商紀錄內容彼此不無歧異之情形下,亦堪認陳O星與林女為性交行
為時,當下是否確有違背林女之性自主意願,尚非全然無疑,自難據此即遽對被告繩以強制
性交之罪名。
等詞語,然心理諮商紀錄另顯示林女亦曾表明認為那一段經驗「就是一場戀愛」,及其「當
時很願意滿足對方的慾望,好像是她的責任,同時有一種權力感,可以安慰高高在上的對方
」等語,是依上開心理諮商紀錄內容彼此不無歧異之情形下,亦堪認陳O星與林女為性交行
為時,當下是否確有違背林女之性自主意願,尚非全然無疑,自難據此即遽對被告繩以強制
性交之罪名。
(六) 綜上,陳O星此部分之犯行,除告發人主觀臆測之指述外,查無其他客觀積極證據可
資佐證,本於罪疑唯輕,利歸被告之無罪推定原則,應認其罪嫌均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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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人的驕傲-92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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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培培很機車,都說好要3P了!現在還不出來,孬孬!3F 08/22 12:18
→ : 所以林女的老公是第3個男人的意思4F 08/22 12:18
→ : 小說迷表示崩潰5F 08/22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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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4團崩潰7F 08/22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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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正義必得伸張!74團崩潰囉ww9F 08/22 12:20
→ : 林家來亂的是不是 拒絕讓人蒐證10F 08/22 12:20
推 : 74團:檢察官連小說都看不懂 果然國家養的米蟲11F 08/22 12:20
→ : 家屬都不告 那怪檢方幹嘛12F 08/22 12:20
→ : 所以當初發文找相同遭遇的發現只有她自己一個?13F 08/22 12:20
推 : 當初還在那邊要其它受害者站出來 笑歪14F 08/22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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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們想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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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唉 就一個普妹母豬 也能一堆肥宅捧也不容易喇17F 08/22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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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管狼師有沒有錯 家屬自己都放水了19F 08/22 12:21
→ : 覺青又被打臉了20F 08/22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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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一句話叫啥 海水退潮 就知道誰沒穿褲子惹22F 08/22 12:22
→ : 74團褲子快去撿一撿 真的很難看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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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家屬都不告了 鄉民的正義 哈哈 臉好腫24F 08/22 12:23
→ : 淫人妻女笑呵呵,妻女被淫意若何?致陳國星25F 08/22 12:24
推 : 賭上政治身命的議員在哪兒26F 08/22 12:24
推 : 證據不足 可惜27F 08/22 12:24
推 : 74團應該去圍攻她爸媽吧,兩個老草莓,面子比女兒重要28F 08/22 12:25
推 : 根本梁女案 當初看到她對阿翰事件的發言 只能說不意外29F 08/22 12:25
推 : 找再多個女生也沒用 因為都是自願跟人上床打炮啊30F 08/22 12:27
→ : 除非法律規定打炮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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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母豬74團崩潰惹32F 08/22 12:29
推 : 母豬+74=笑話33F 08/22 12:29
推 : 74團:這是小說嗎? 可信度有小說高?34F 08/22 12:29
→ : 當初騎士團不是說狼師到處吃?35F 08/22 12:30
推 : 很願意滿足對方.......阿斯~~~~~~36F 08/22 12:30
噓 : 唬爛,有沒有收x呀<------------------------一個字,不能說37F 08/22 12:31
推 : 檢察官仇女 檢察官工讀生38F 08/22 12:31
→ : 74團真的很愛裝熟 比家人閨蜜還了解陳腥林女
→ : 74團真的很愛裝熟 比家人閨蜜還了解陳腥林女
推 : 打臉打超大力 啪啪啪啪啪啪啪40F 08/22 12:34
噓 : 母豬團要森77了41F 08/22 12:35
推 : 撇除林父母不配合提供證物以外 查得很仔細了42F 08/22 12:36
推 : 很願意滿足對方 看來林很喜歡做愛 阿嘶~~43F 08/22 12:37
→ : 南檢辛苦了44F 08/22 12:38
→ : 74團根本呵呵45F 08/22 12:41
推 : 檢方都寫明補習班師生無權勢關係,74團再撐啊
推 : 檢方都寫明補習班師生無權勢關係,74團再撐啊
噓 : 74團跟腦殘差不多 大家都會觀落陰47F 08/22 12:46
推 : 補習班老師有權勢 當初看到就快笑死 不爽不要補補習班48F 08/22 12:49
→ : 老師是能有什麼權力逼學生 神邏輯
→ : 老師是能有什麼權力逼學生 神邏輯
推 : 家屬根本不想提告 也不給蒐證 這還不夠清楚嗎50F 08/22 12:51
→ : 當初就叫她不要去跟那個男人交往 她偏要 搞到自己崩潰
→ : 當初就叫她不要去跟那個男人交往 她偏要 搞到自己崩潰
→ : 高3時第一通電話是陳打的,這種補習班有人敢送子弟去52F 08/22 12:58
→ : 陳O星所書絕情書(草稿)1張 (很好奇內容)53F 08/22 13:05
推 : 當初那堆觀落陰辦案的咧?這不只打臉 頭都打飛了吧54F 08/22 13:06
→ : 看起來陳星之後有要斷了這段關係了55F 08/22 13:07
→ : 父母都不配合提供證物了 74團還是不會面對現實啦56F 08/22 13:08
噓 : 身為74團一員 是應該跟陳國星老師說對不起 很抱歉讓大家起底57F 08/22 13:23
→ gn02118620 …
→ : 你用假學歷騙人去補習班 很抱歉讓大家去看了一本小說 知道59F 08/22 13:23
→ : 你是一個50幾歲的長者 看上一個17歲的小女生 怎麼搞婚外情
→ : 很抱歉這些文字 將會伴隨你一輩子 對於您的家人無辜受婚外情
→ : 道德批判 也向她們道歉 因為您的婚外情 讓她們遭殃了
→ : 你是一個50幾歲的長者 看上一個17歲的小女生 怎麼搞婚外情
→ : 很抱歉這些文字 將會伴隨你一輩子 對於您的家人無辜受婚外情
→ : 道德批判 也向她們道歉 因為您的婚外情 讓她們遭殃了
推 : 結果詐欺犯聲明跟人證物證幾乎相符XDDD 還有智障說學63F 08/22 13:28
→ : 歷造假的人話都不可信 真的是腦殘無極限XDDDDD
推 : 最好笑的就是自稱假學歷詐欺犯派要跟74團切割結果比74
→ : 團還白痴XDDDDD
→ : 歷造假的人話都不可信 真的是腦殘無極限XDDDDD
推 : 最好笑的就是自稱假學歷詐欺犯派要跟74團切割結果比74
→ : 團還白痴XDDDDD
推 : 陳星74團高潮了67F 08/22 13:31
推 : 噁心就是噁心吧68F 08/22 13:31
推 : 不是至少還有兩位受害者??69F 08/22 13:58
推 : 推不起訴書全文70F 08/22 14:07
推 : 騎士團現在都在找褲子啦!不要亂71F 08/22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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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時間: 2017-08-22 14:52:41 (台灣)
→
08-22 14:52 TW
(五) 又依據林女歷次心理諮商紀錄,雖諮商紀錄上顯示其曾提及「被強迫」及「誘姦」 等詞語,然心理諮商紀錄另顯示林女亦曾表明認為那一段經驗「就是一場戀愛」,及其「當時很願意滿足對方的慾望,好像是她的責任,同時有一種權力感,可以安慰高高在上的對方 我單以路人看法 {被強迫}記錄又覺得{就是一場戀愛} 這叫精神正常??!! 然後還以這個當作一部份參考??
3樓 時間: 2017-08-22 17:57:18 (台灣)
→
08-22 17:57 TW
可是只有上面那個紀錄提及「被強迫」,就算檢察官後段諮商都不採列證據,對不起訴的結果影響也不大,真的起訴了律師也會把後段拿出來打臉。而若因為這段想要找「被強迫」的其他證據,人證就全都證明沒有強姦問題,家屬又不提供日記和筆電,連死者房間都不給進是要怎樣找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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