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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Re: [爆卦]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發起重啟校長遴選連署啦
時間 Thu May 17 22:24:50 2018
你在這邊混淆了一些組織法上和作用法上的觀念,以及大學自治和法律保留間的關聯,這
是有澄清的必要的,以下我會逐一說明。
先從具體的行政法層次說起,再上溯到憲法層次,避免觀念間產生混淆。
首先,在行政處分須經過多機關協力始能作成的情況下,協力的行政機關,不會因為納入
協力過程,使得他機關變成處分機關的「內部單位」。也就是說: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不會因為校長聘任處分成為教育部內部單位」
很多人會把組織法中的內部從屬拿來跟外部作用法的程序相提並論,這是錯誤的。這種需
要他機關協力才能作成的行政處分也是散見於各行政專法當中。
我們可以拿大學法跟教師法作比較:
教師法第14條針對教師的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是經過校內的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後,報
教育部「核准」,教育部核准後,由校方對教師做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分。依相關實
務已經肯認,「學校」才是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分的「處分機關」,而並非教育部
;教育部的核准行為只是內部行政行為,不具外部效力,處分相對人不得對「核准」進行
爭訟,只能以最終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分為爭訟標的。
教育部「核准」,教育部核准後,由校方對教師做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分。依相關實
務已經肯認,「學校」才是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分的「處分機關」,而並非教育部
;教育部的核准行為只是內部行政行為,不具外部效力,處分相對人不得對「核准」進行
爭訟,只能以最終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分為爭訟標的。
在這樣的結構下,應該沒人會說教育部是各級學校的「內部單位」吧?但教育部在處分作
成的程序中的確在內部扮演了一定的角色,不過教育部就還是教育部,不會改變他的性質
。
成的程序中的確在內部扮演了一定的角色,不過教育部就還是教育部,不會改變他的性質
。
回到大學校長的聘任,大學法第9條第1項明定是由大學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將遴選結果
報教育部後,由「教育部聘任校長」,此時法條上明確的表示「教育部是處分機關」,不
可能是大學,也不是大學內的校長遴選委員會。而大學的校長遴選委員會在這整個程序中
,就只是扮演「內部協力機關」,不具備對外作成行政行為的權限,但「也不會成為教育
部的內部單位」。
報教育部後,由「教育部聘任校長」,此時法條上明確的表示「教育部是處分機關」,不
可能是大學,也不是大學內的校長遴選委員會。而大學的校長遴選委員會在這整個程序中
,就只是扮演「內部協力機關」,不具備對外作成行政行為的權限,但「也不會成為教育
部的內部單位」。
大學法跟教師法在處分機關的劃定上有非常顯著的不同,這觀察法條文字就能得出這個必
然的結果。至於坊間那種:「如果說教育部沒對台大做行政處分,那台大不就是教育部的
內部單位」云云的說法,只是單純把組織法上的概念套在作用法的程序上,試圖製造混亂
以及打烏賊戰術的效果而已。
然的結果。至於坊間那種:「如果說教育部沒對台大做行政處分,那台大不就是教育部的
內部單位」云云的說法,只是單純把組織法上的概念套在作用法的程序上,試圖製造混亂
以及打烏賊戰術的效果而已。
在這整個程序中,法條文字並沒有賦予台大聘任校長的權限,聘任校長的權限是由教育部
掌有,而校長遴選委員會是大學法規定用來協助教育部最終作出聘任校長決定的協力單位
,這個遴選委員會並沒有獨立的職權,是台大內部的行政組織,也不會作出行政處分。最
終聘任處分也不是台大作出,是教育部作出。無視大學法規定,任意構築校長聘任的流程
,是非常不負責任且恣意的作法。
掌有,而校長遴選委員會是大學法規定用來協助教育部最終作出聘任校長決定的協力單位
,這個遴選委員會並沒有獨立的職權,是台大內部的行政組織,也不會作出行政處分。最
終聘任處分也不是台大作出,是教育部作出。無視大學法規定,任意構築校長聘任的流程
,是非常不負責任且恣意的作法。
再說一次最終的結構:
大學法規定,申請人向大學的校長遴選委員會提出申請,遴選委員會決定後,報教育部作
出最終聘任校長的行政處分,處分機關是教育部。
從頭到尾,「大學」這個組織並沒有在這行政流程中扮演決定性的角色,也不是由大學送
決定給教育部,教育部核准後由大學聘任,因為這跟教師法的程序完全不一樣。
救濟的部分就不贅述了,既然台大無法作為行政處分收受的相對人,就不會有以台大為名
義救濟的問題。
.........................
接下來落到憲法的層次,制度性保障的概念源於Carl Schmitt,在現在的發展下有點快被
基本權組織暨程序保障功能給取代。無論如何,在我國大法官釋憲實務中,肯認具有制度
性保障的,包括財產權、婚姻家庭、大學自治等。所謂的制度性保障,特性在於保障那個
「制度」,不是保障基本權,只是間接產生了基本權保障的效果。這還牽涉到威瑪憲法的
問題,在這邊就不討論法制史的議題了。
基本權組織暨程序保障功能給取代。無論如何,在我國大法官釋憲實務中,肯認具有制度
性保障的,包括財產權、婚姻家庭、大學自治等。所謂的制度性保障,特性在於保障那個
「制度」,不是保障基本權,只是間接產生了基本權保障的效果。這還牽涉到威瑪憲法的
問題,在這邊就不討論法制史的議題了。
總之,制度性保障本身要確保的是「那個制度」的核心內涵不受侵害,至於這個制度在現
行法秩序下應該呈現怎樣的面貌,是留給立法者去制定的法律保留事項。畢竟這個「制度
」該長什麼樣子,是個虛無飄渺的概念,最終還是留給立法者形塑,而制度性保障要確保
的就是立法者不能侵害這個制度的核心價值。舉例來說,我國的財產權是自由財產制,立
法者在制定民法等規定時,不能將我國的財產制改成共產制,這是違反財產權保障的核心
的。
行法秩序下應該呈現怎樣的面貌,是留給立法者去制定的法律保留事項。畢竟這個「制度
」該長什麼樣子,是個虛無飄渺的概念,最終還是留給立法者形塑,而制度性保障要確保
的就是立法者不能侵害這個制度的核心價值。舉例來說,我國的財產權是自由財產制,立
法者在制定民法等規定時,不能將我國的財產制改成共產制,這是違反財產權保障的核心
的。
既然制度性保障必須要有法律先行,在具體施行這個制度時,原則上就是看法律怎麼規定
,不可能毫無理由的就上溯憲法說這牴觸制度性保障云云,因為怎麼劃定制度本來就是立
法者的權責。
,不可能毫無理由的就上溯憲法說這牴觸制度性保障云云,因為怎麼劃定制度本來就是立
法者的權責。
回到大學法的議題,何謂大學自治,絕對不是吾人在外圍隨口亂喊,說這個牴觸大學自治
,或說那個是大學自治就叫大學自治的。原則上要先看相關法律怎麼規定,進而判斷個案
適用的法律規定是否侵害了大學自治的核心範圍(也就是保障學術自由),才能說這個法
律侵害大學自治。
,或說那個是大學自治就叫大學自治的。原則上要先看相關法律怎麼規定,進而判斷個案
適用的法律規定是否侵害了大學自治的核心範圍(也就是保障學術自由),才能說這個法
律侵害大學自治。
其次,無論主管機關、學校、法院在認事用法上,一開始就是看法律怎麼規定來判斷該怎
麼做,在這個案子裡,教育部、台大、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就是按法律行事,沒有逸脫依
法行政的可能性,更不會有什麼「我覺得這樣比較合乎大學自治所以不如這樣做好了」的
狀況。
麼做,在這個案子裡,教育部、台大、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就是按法律行事,沒有逸脫依
法行政的可能性,更不會有什麼「我覺得這樣比較合乎大學自治所以不如這樣做好了」的
狀況。
至於台灣大學的學術自由(這才是基本權),是否因為大學法第9條第1項,侵害了大學自
治,導致危及台灣大學的學術自由(以台大作為權利主體也是有點疑義),是個徹頭徹尾
的憲法問題,不是高等行政法院,甚至最高行政法院所能決定的。我在原文也強調了,除
非提起釋憲,否則現在就是照這個程序走。至於教育部的決定是不是行政處分,對於台大
可不可以提釋憲也沒任何關係,因為台大縱使走訴願、行政訴訟都遭裁定駁回,還是可以
以終局判決提起釋憲,這只是大法官受不受理的問題。我在一開始就有說明過了。
治,導致危及台灣大學的學術自由(以台大作為權利主體也是有點疑義),是個徹頭徹尾
的憲法問題,不是高等行政法院,甚至最高行政法院所能決定的。我在原文也強調了,除
非提起釋憲,否則現在就是照這個程序走。至於教育部的決定是不是行政處分,對於台大
可不可以提釋憲也沒任何關係,因為台大縱使走訴願、行政訴訟都遭裁定駁回,還是可以
以終局判決提起釋憲,這只是大法官受不受理的問題。我在一開始就有說明過了。
最後對於管中閔如何救濟再做一次說明,管中閔「現在」可以提救濟,不是因為有行政處
分存在,而是因為教育部一直沒做行政處分,才可以提救濟。千萬不要再搞混了。是管中
閔可以提救濟,不是台大可以提救濟。
分存在,而是因為教育部一直沒做行政處分,才可以提救濟。千萬不要再搞混了。是管中
閔可以提救濟,不是台大可以提救濟。
PS:我剛看了一下文章,我好像有點搞錯多階段和多程序指涉的定義,這歸咎於我專有名
詞常常背不太牢。不過基礎的定義是:一處分,由多機關協力作成,最終以單一機關
為處分機關,其他機關之協力為內部行為。
詞常常背不太牢。不過基礎的定義是:一處分,由多機關協力作成,最終以單一機關
為處分機關,其他機關之協力為內部行為。
※ 引述《swgun (楊 威利)》之銘言:
: ※ 引述《ceiba5566 (Ceiba56)》之銘言:
: : → WizZ: 台大可以訴願吧 05/17 17:
: : 推 WizZ: 台大可以補個文叫教育部發給准予聘用的公文 05/17 17:
: : 台大在這個案子裡沒辦法提訴願,其中一個最主要的理由得看大學法的規定。
: : 依大學法第9條第1項:
: :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
: : 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
: : 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 : 我們先假定聘任校長是個行政處分,單就「聘任校長」的處分機關來看,中央屬教育部
: : 各地方由各地方政府聘任。也就是說,只要是「國立」的大學,校長聘任都是由教育部
: : 公文給校長當選人,聘任該人擔任校長;至於像是台北市立大學,就是由台北市政府聘
: : 。從這邊可以看出,聘任校長的處分機關不是那間學校,在這個案子裡不會是台大。
: : 接著有人會問,那台大在校長聘任中是扮演什麼角色?整個校長聘任的流程是:
: : 1. 開啟徵選程序→2. 受理人民申請→3. 經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4. 報教育部聘
: : →5. 教育部對申請人發出聘任處分。
: : 整個校長聘任是一個「多程序行政處分」,不是「多階段行政處分」,台大在程序中沒
: : 有對外作成任何意思表示過,遴選委員會所作成的決定只是內部決定,不具備對外效力。
: 你自己看看你自己寫的
: 如果整個聘任是多程序行政處分
: 申請人就是台大
: 管爺是報請聘任人
: : 種會經過他機關或其他委員會組織審議後才對外作出實質處分的類型有很多,例如像是
: : 機關的訴願會、學校裡的性別平等委員會等,以前的公投審議委員會等。也是行政程序
: : 第114條第1項第4款所稱的「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
: : 因此,台大的校長遴選委員會只是整個校長聘任處分程序中的內部組織,不具有任何外
: : 效力,甚至依大學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聘任大學校長的權限,自始就不是由台大所掌
: : ,而是由教育部或各地方政府行使。
: : 既然校長遴選委員會以及其決議只是內部程序,那教育部未介入實質內容,而從形式上
: : 定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組成有瑕疵,進而要求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重為審議,在行為定性
: : 就必然會是行政內部行為,而不是「對台大的行政處分」。這概念就跟台北市的局處長
: : 簽請市長核准,市長駁回,這不是市長對局處長的行政處分,而只是內部決定。
: 結論很明顯錯誤
: 跟上面自己寫的推論完全矛盾
: : 既然教育部這個要求不具外部性,只是對內部的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要求改善,就不可
: 絕對有具外部性
: 否則就是創造一種新的特別權力關係
: 請參考地方自治機關跟中央部會關係
: : 成為行政處分,台大也不可能以該要求作為行政爭訟的標的請求撤銷或怎樣。
: : 有人會說,那台大可以基於如同人民的地位主張其權利受教育部侵害,而提起救濟云云
: 。
: : 但是:一、台大一來是教育部的下級機關不是行政法人,不具備獨立法人格,且校長遴
: : 委員會只是內部組織,是要如何基於等同人民的地位?
: 結論正確但推論錯誤
: 問題在於大學尚未法人化
: 不得為救濟主體
: 很可能被法院駁回
: 這邊就是要去提釋憲
: 具有機關地位之公營造物
: 不適用訴願法是否侵害憲法保障訴訟權
: 二、縱認真的有如同人民般的地位
: : 好了,台大並沒有被侵害任何權利(力),因為校長聘任的權限自始不是歸台大掌有,
: 大學法並沒有授權給各國立大學自行聘任校長,這跟私立大學完全不一樣。在無法立於等
: 同 人民地位,而且根本沒有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訴願必定是不受理,行政訴訟也一
: 定駁回。
: 結論正確 推論有爭議
: 走訴訟一定要經過新保護規範理論檢驗
: 自治到底能不能算成一種憲法保障權利而具有法律上利益
: 可能要釋憲看看
: : 現在台大校長的爭議,是停留在「沒有對外作成任何行政處分」的狀態。也就是說,自
: 從
: : 開啟了校長徵選程序後,歷經漫長的時日,主管機關始終沒做出任何處分。對於管中閔
: 或
: : 其他申請參與台大校長遴選的申請人來說,他們的申請案至今仍然是懸而未決的狀態。
: 如
: : 果管中閔真的想要救濟,就是以教育部為相對人(相對人不會是台大,也不是遴選委員
: 會
: : ),提起怠為處分課予義務訴願,遭駁回再向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提起行
: 政
: : 訴訟。
: 推論矛盾 結論錯誤
: 教育部已經明白拒絕聘任
: 如果這件事是處分
: 台大怎麼能提起怠於處分訴願,行政訴訟法5I ?
: 如果不是處分
: 台大根本不能走訴願、行政訴訟
: 這還是你上面自己寫的欸
: 至於管爺能否提起呢
: 一樣要過得了釋字469
: 才能主張第三人訴訟
: 大學法立法例不可能是作用法阿
: 看現在行政法院見解簡直不可能
: 簡單回一下你這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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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05-17 12:22 ■ [爆卦]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發起重啟校長遴選連署啦
05-17 16:39 ■ Re: [爆卦]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發起重啟校長遴選連署啦
05-17 18:04 ■ Re: [爆卦]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發起重啟校長遴選連署啦
05-17 18:12 ■ Re: [爆卦]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發起重啟校長遴選連署啦
05-17 18:50 ■ Re: [爆卦]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發起重啟校長遴選連署啦
● 05-17 22:24 ■ Re: [爆卦]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發起重啟校長遴選連署啦
05-18 09:29 ■ Re: [爆卦]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發起重啟校長遴選連
05-18 11:08 ■ Re: [爆卦]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發起重啟校長遴選連署啦
※ 編輯: ceiba5566 (111.240.182.101), 05/17/2018 22:32:47
※ 編輯: ceiba5566 (111.240.182.101), 05/17/2018 22:42:53
可以因為政府做的決策不合乎自己的看法,而選擇不支持;但是不應該對於不合己意的法
律,就試圖扭曲法條文字,往對自己有利的方向解釋。後者的心態,也是台灣目前法治教
育不彰的病灶所在,人們不願意去閱讀法條文字,正視規範內容,反而以大量個人的主觀
意見,挑選合乎自己立場的取向去扭曲法律文字。當人民自己不在乎法條文字的內容時,
又如何要求立法者能訂定出合乎人民要求品質的條文呢?
--
推 : 不錯,跟我想的一樣1F 05/17 22:39
英雄所見略同!※ 編輯: ceiba5566 (111.240.182.101), 05/17/2018 22:42:53
→ : 所以?KMT執政都能尊重直接聘任遴選人選,DPP對爭2F 05/17 22:44
→ : 議更大的陽明也放水,就赤裸裸的政治干預,理由和法
→ : 條都是後來湊的,儘量想儘量找解釋吧!選票會反應
→ : 的
個人的政治決定是應該要被尊重的,但是法規範上的討論終究是客觀呈現在那邊的。個人→ : 議更大的陽明也放水,就赤裸裸的政治干預,理由和法
→ : 條都是後來湊的,儘量想儘量找解釋吧!選票會反應
→ : 的
可以因為政府做的決策不合乎自己的看法,而選擇不支持;但是不應該對於不合己意的法
律,就試圖扭曲法條文字,往對自己有利的方向解釋。後者的心態,也是台灣目前法治教
育不彰的病灶所在,人們不願意去閱讀法條文字,正視規範內容,反而以大量個人的主觀
意見,挑選合乎自己立場的取向去扭曲法律文字。當人民自己不在乎法條文字的內容時,
又如何要求立法者能訂定出合乎人民要求品質的條文呢?
推 : 所以就是擺明政治介入啊6F 05/17 22:46
→ : 講硬湊就沒意思了,大學遴選校長風氣,跟以前可以為什7F 05/17 22:59
→ : 麼現在不行,和本案的法律爭議是兩回事啊…
※ 編輯: ceiba5566 (111.240.182.101), 05/17/2018 23:17:21→ : 麼現在不行,和本案的法律爭議是兩回事啊…
推 : 本案逕政治問題啊幹9F 05/17 23:16
※ 編輯: ceiba5566 (111.240.182.101), 05/17/2018 23:17:56推 : 完蛋 講不贏當作沒看到又來10F 05/17 23:32
推 : 講那麼多 外界的看法就政治力介入 文字繞來繞去的 直接莫11F 05/18 01:38
→ : 須有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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