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7-07-19 11:06:50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爆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被告蔡正元106年度聲羈
時間 Wed Jul 19 00:59:50 201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被告蔡正元106年度聲羈字第192號背信等案件新聞稿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7571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關被告蔡正元106年度聲羈字第192號背信等案件新聞稿 (司法最新動態)
有關被告蔡正元106年度聲羈字第192號背信等案件新聞稿壹、主文被告蔡正元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貳、裁定理由略以: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被告雖否認犯行,惟依檢察官提出之偵查卷內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二、羈押原因(一)被告有逃亡之 ...
有關被告蔡正元106年度聲羈字第192號背信等案件新聞稿壹、主文被告蔡正元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貳、裁定理由略以: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被告雖否認犯行,惟依檢察官提出之偵查卷內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二、羈押原因(一)被告有逃亡之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被告蔡正元106年度聲羈字第192號背信等案件新聞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6年 7月19日
發稿單位:公共關係室
連 絡 人:行政庭長 廖建瑜
連絡電話:02-23146871*6039 106-0718
有關被告蔡正元106年度聲羈字第192號背信等案件新聞稿
壹、主文
被告蔡正元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貳、裁定理由略以: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被告雖否認犯行,惟依檢察官提出之偵查卷內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2條背信
罪、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二、羈押原因
(一)被告有逃亡之虞
本案所涉犯罪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數億元,而部分款項流向未明,部分款項流向被告
所設之香港帳戶,其犯罪所得已有流向海外之情。而被告前因法院判決應返還中影公司1
億7千餘萬元,經強制執行中,已積欠甚多債務,依其陳述其名下亦無資產,僅有通告費
用收入,亦有逃亡之能力及動機,已有逃亡之虞。
所設之香港帳戶,其犯罪所得已有流向海外之情。而被告前因法院判決應返還中影公司1
億7千餘萬元,經強制執行中,已積欠甚多債務,依其陳述其名下亦無資產,僅有通告費
用收入,亦有逃亡之能力及動機,已有逃亡之虞。
(二)勾串共犯或證人以及湮滅證據可能性
本件資金流向經查核後,多有以現金提款、存款方式製造斷點,以隱匿金流增加追緝之難
度,已有隱匿犯罪事證之情;本案阿波羅公司96、97年度帳冊於被告住處扣得,其餘部分
未扣得,被告亦稱與之無關,非由被告管領,審酌前開帳冊關係本案阿波羅公司各款
度,已有隱匿犯罪事證之情;本案阿波羅公司96、97年度帳冊於被告住處扣得,其餘部分
未扣得,被告亦稱與之無關,非由被告管領,審酌前開帳冊關係本案阿波羅公司各款
項進出名目及用途,被告仍有湮滅此部份證據之虞;再被告與同案被告、證人對於聲請書
附件附表所示部分款項用途、目的、流向等陳述歧異,且同案被告、證人多為被告之親屬
,亦有勾串共犯之虞。
附件附表所示部分款項用途、目的、流向等陳述歧異,且同案被告、證人多為被告之親屬
,亦有勾串共犯之虞。
三、羈押必要性
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本案被告所犯金額極鉅等
情,以比例原則衡酌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認如對被告採其他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手
段(如具保、限制住居或禁止與同案被告、證人聯絡等),並不足以擔保本案後續偵查及
審判等相關刑事程序之順利進行,因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此外,被告羈押與否,自應依個案之具體情形斟酌判斷,尚不得與他案、同案被告比附援
引,附此敘明。
情,以比例原則衡酌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認如對被告採其他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手
段(如具保、限制住居或禁止與同案被告、證人聯絡等),並不足以擔保本案後續偵查及
審判等相關刑事程序之順利進行,因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此外,被告羈押與否,自應依個案之具體情形斟酌判斷,尚不得與他案、同案被告比附援
引,附此敘明。
刑法
第342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
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
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36條(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
千元以下罰金。
法院說了,錢都匯到你香港的帳戶喔,而且證人跟你講的話有出入喔
--
_ _ψcito
// ╲╲ ||| ╱_╲ ↑ =╦=∥∥ ☆ ∥∥
╲╲_ ■/ | \ / \/ -┼- ∥ ∥∥ ∥∥ ∥∥
╲╲||⊙⊙|||. ﹨ | ♀ ∥ ∥∥ ∥∥ ∥∥
╲╲_╱╱ ╲/\╱ \_/\ \_/ ◆ ╚=╩=╝
□□ ▲ ¯ V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136.180
※ 文章代碼(AID): #1PRZw9gh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0397193.A.AAB.html
推 : 爽也...我也喜歡馬尾妹1F 07/19 01:00
→ : 念在姐弟一場 真的不出手相救嗎2F 07/19 01:00
推 : 止兀掰3F 07/19 01:01
→ : 錢都轉完了= =4F 07/19 01:01
推 : 63歲 爽那麼久 夠了吧5F 07/19 01:01
推 : 特赦他啦6F 07/19 01:02
→ : 哇哈哈哈哈哈 幹你娘 抓到了齁 送7F 07/19 01:02
→ : 支持以死明志 KMT不容汙衊 !!!8F 07/19 01:02
推 : 高調 部分款項流向被告香港帳戶9F 07/19 01:02
推 : 大快人心10F 07/19 01:02
→ : 能開始解決滯台內奸問題了嗎11F 07/19 01:03
→ : 推哦12F 07/19 01:03
推 : 被掏空的錢一定回不來了13F 07/19 01:03
推 : 大快人心14F 07/19 01:04
推 : 哇靠!!很不要臉耶~15F 07/19 01:04
推 : 香港 X豐銀行 之前還有上新聞呢16F 07/19 01:04
推 : 爽啦17F 07/19 01:05
推 : 37元18F 07/19 01:05
→ : 海腳幾億19F 07/19 01:05
推 : 甚麼!不是自己人ㄇ20F 07/19 01:06
→ : 特赦啦21F 07/19 01:06
→ : 哈哈哈22F 07/19 01:07
→ : 有冷氣吹嗎?很熱耶
→ : 有冷氣吹嗎?很熱耶
→ : 台北今天最熱,土城有涼快些嗎?哈哈24F 07/19 01:09
推 : 國民黨這樣玩的絕對不只他一個25F 07/19 01:10
推 : 爽26F 07/19 01:11
推 : 最重才七年喔 可惜了27F 07/19 01:11
→ : 背信+業務侵占最多也才關12年,還能假釋!平均年薪破千萬誒28F 07/19 01:12
推 : 一罪一罰喔29F 07/19 01:13
推 : 能幹的助理怎麼辦?真擔心30F 07/19 01:13
推 : XD31F 07/19 01:13
推 : 爽32F 07/19 01:14
→ : 為何刑法罰則不以犯罪之所得有下限而無上限來衡量33F 07/19 01:14
推 : 他老婆這下應該也很抖 顆顆34F 07/19 01:14
推 : 能幹的助理+拿錢走人的前妻~~人生樂勝35F 07/19 01:16
推 : 好 好 好 好36F 07/19 01:17
→ : 豪爽37F 07/19 01:18
推 : 多行不義必自斃 爽38F 07/19 01:20
→ Dethklok …
推 : 讚讚讚40F 07/19 01:24
推 : 他媽的,早不押,民進黨就不要故意妥協,在跟國民黨41F 07/19 01:25
→ : 談條件,我真被你娘這兩黨搞到疑神疑鬼的
→ : 談條件,我真被你娘這兩黨搞到疑神疑鬼的
推 : 爽推43F 07/19 01:30
推 : 最好連他老婆一起關44F 07/19 01:40
推 : vettel: yes yes yes45F 07/19 01:44
推 : 以死明志的太靠北了 人家女兒還沒出生46F 07/19 02:13
→ Dethklok …
推 : 錢拿的回來嗎?48F 07/19 02:49
推 : 她老婆很難沒罪啦 等看判決刑度而已49F 07/19 03:14
→ : 爽喔50F 07/19 03:16
推 : 為了老婆小孩。正元兄該怎麼辦才好呢?!51F 07/19 03:19
→ : 蒼天有眼52F 07/19 04:09
→ Linnsen …
--
※ 看板: Gossiping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258
回列表(←)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