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廣告
隱藏 ✕
※ 本文為 goest101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7-05-02 13:32:00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標題 [新聞] 彰銀遭盜領千萬 金管會:逾3年裁處時效
時間 Mon May  1 22:49:28 2017


彰銀遭盜領千萬 金管會:逾3年裁處時效無法罰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breakingnews/2053581
彰銀遭盜領千萬 金管會:逾3年裁處時效無法罰 - 財經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圖]
彰化銀行驚傳行員盜領客戶近千萬元而遭檢調起訴,依照過去經驗,對銀行重大弊端,金管會均進行重罰,不過,金管會表示,本案行為發生時間為2003年,根據「行政罰法」規定,裁處權時效為三年,換言之,已過時效、而無法對彰銀開罰。檢方調查,蕭姓男子是在1997年至2004年間,擔任彰銀台北分行行員,利用職務之便 ...

 
【自由時報】2017-05-01  19:28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彰化銀行驚傳行員盜領客戶近千萬元而遭檢調起訴,依照
過去經驗,對銀行重大弊端,金管會均進行重罰,不過,金管會表示,本案行為發生
時間為2003年,根據「行政罰法」規定,裁處權時效為三年,換言之,已過時效、而
無法對彰銀開罰。


檢方調查,蕭姓男子是在1997年至2004年間,擔任彰銀台北分行行員,利用職務之便,
在2003年間,陸續盜走客戶的存款達近千萬元;而客戶在2014年底才發現存款早已
一空,彰銀也將蕭男移送法辦,檢方依違反銀行法之銀行職員背信等罪起訴。

其實,彰銀早在2006年也曾因為理專盜領客戶近九千萬元,而遭金管會裁罰一千萬元。
金管會官員表示,類似銀行發生內部行員盜領等重大案件,均根據情節輕重及銀行
處理過程,給予不同金額裁罰。依規定,金管會最高可重罰彰銀一千萬元罰鍰。

不過,針對本起彰銀行員盜領客戶存款千萬元,既然彰銀於2014年底已經移送檢調,
且已經向金管會報告該起事件,為何卻沒有對彰銀開罰?

對此,金管會指出,主管機關必須依法行事,而本案「行為發生時間」為2003年,已
超過法律規定裁處權的三年時效,因此,無法對彰銀進行開罰。

至於被盜領近千萬元存款部分,官員表示,彰銀已經在2015年將客戶存款全數歸還。

金管會也強調,已要求彰銀必須嚴格落實缺失改善,並釐清相關人員責任後,回報
金管會。

備註:
1.客戶存款有要回來就好
2.彰銀...還有之前那個XX銀,這些官股銀,大家看著辦吧!呵呵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206.204
※ 文章代碼(AID): #1P1qhx9z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3650171.A.27D.html
s902131: 民進黨執政 品質保證1F 05/01 22:49
2015年也是民進黨執政?笑死人
※ 編輯: uini (1.169.206.204), 05/01/2017 22:50:43
bonfferoni: 攻殺洨2F 05/01 22:50
yoNELLY84: 樓上充分說明了台灣人民的法治素養3F 05/01 22:51
yoNELLY84: 更正一下:一樓
hipab: 髒淫男表示:5F 05/01 22:51
serrier: 以後只要隱瞞三年就不會開罰囉!對銀行真好6F 05/01 22:51
NowQmmmmmmmm: 真扯這金管會7F 05/01 22:51
YishengSu: 客戶要自立自強啊XDD8F 05/01 22:52
Hecc: 自己人 自己人9F 05/01 22:54
lin900117: 睡過頭了,免罰10F 05/01 22:59
rayonwu: 所以勒? 隱瞞3年就沒事?11F 05/01 23:03
polyasia: 一樓功三小12F 05/01 23:03
zardmih: 1樓秀下限?13F 05/01 23:06
Pietro: 大概會有智障以為是盜領的職員不用被罰14F 05/01 23:13
eric6789: 還好是馬政府任內發生的事15F 05/01 23:19
xxxg00w0: ………時效是這樣算的?16F 05/01 23:25
malaman: 幹17F 05/01 23:49
cores: 這種處罰也太輕了吧。18F 05/02 10:25

--
※ 看板: Gossiping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809 
作者 uini 的最新發文:
點此顯示更多發文記錄
分享網址: 複製 已複製
1樓 時間: 2017-05-02 13:35:02 (台灣)
  05-02 13:35 TW
現在是只要有本事躲就可以犯法了?
2樓 時間: 2017-05-02 13:46:40 (台灣)
  05-02 13:46 TW
= = 以發生時間點算?????????????????????????????????????????????????????????????????????????????????????????
3樓 時間: 2017-05-02 13:55:27 (台灣)
     (編輯過) TW
十幾年後才發現,這個存戶也太懶了吧...
4樓 時間: 2017-05-02 13:55:03 (台灣)
  05-02 13:55 TW
他媽的垃圾金管會 應該是要用被起訴或是判刑確定的時間點來算吧
5樓 時間: 2017-05-02 14:14:57 (台灣)
  05-02 14:14 TW
···
那怎不讓我們“盜領”一下?都知道盜領了,還需要三年?那我也想要去盜領,請金管會幫忙。請K黨黨工網軍幫忙轉告,謝謝!
6樓 時間: 2017-05-02 15:02:25 (台灣)
  05-02 15:02 TW
···
有機會盜領請一定要告知,謝謝。
7樓 時間: 2017-05-02 15:50:57 (台灣)
  05-02 15:50 TW
金管會超包庇,犯罪時間當然以知曉之時為起點,誰跟你金管會知情超過三年?
r)回覆 e)編輯 d)刪除 M)收藏 ^x)轉錄 同主題: =)首篇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