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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amraam.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5-15 19:45:04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Kamiya (The Tank Man)
標題 [新聞] 華上遷廠拒資遣 工會陳情
時間 Thu May 15 18:08:02 2014


1.媒體來源:
中國時報 洪欣慈/台北報導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華上遷廠拒資遣 工會陳情

3.新聞連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515000880-260114
華上遷廠拒資遣 工會陳情 - 中時電子報
華上光電日前以租約到期為由,宣布將位於桃園大溪的總廠遷到新竹湖口,華上工會20多名員工昨北上赴華上所屬的華宇集團及勞動部前陳情,要求資方給予無法配合遷廠員工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動部表示,會請地方勞動局協助排解爭議。 ...

 

華上光電日前以租約到期為由,宣布將位於桃園大溪的總廠遷到新竹湖口,華上工會20多
名員工昨北上赴華上所屬的華宇集團及勞動部前陳情,要求資方給予無法配合遷廠員工資
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動部表示,會請地方勞動局協助排解爭議。


在華上任職14年的員工謝小姐說再2、3年就可退休,但遷廠後通勤來回得花兩個多小時,
根本沒力氣照顧家庭。

華上工會顧問林名哲表示,資方當初與勞工簽訂的勞動契約中有載明工作地點在大溪。公
司片面更動,勞工有權要求資遣。

目前約有24名員工無法配合遷廠,資遣費估計約需380萬。

華上表示,遷廠後薪資、工作內容皆無變更,符合法令規定。

華上指出,公司對遷廠員工提供接駁車、1年遷廠津貼等獎助,遷廠距離單趟30分鐘的車
程時間也由公司吸收,讓員工可以晚半小時上班、提早半小時下班。目前公司仍有人力需
求,無法以業務緊縮理由資遣,會再持續與員工溝通。


勞動部表示,雇主是否違反契約得視當時簽訂內容而定,已協調勞方與資方近期召開勞資
爭議調解、轉請桃園縣政府依法協處,勞動部會持續了解狀況。

4.備註:

發言人說法:

1. 都在原部門原職務繼續服務啊,不算是調動
2. 如果我資遣員工就必須以業務緊縮為理由,會影響我後續的招募
3. 將提供免費接駁車

我的想法: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由於法條看似仍有模糊解釋空間,所以來看看判例判例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九六號判決:
「……應與勞工說明經協調同意後,始得為之。」

否則勞工可在除斥期間內,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法定的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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