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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新聞] 黃國昌:人民作主、還權於民
時間 Mon Apr 28 01:32:33 2014
黃國昌:人民作主、還權於民
蘋果日報 2014年04月28日00:59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40428/387243/
黃國昌:人民作主、還權於民 | 即時新聞 | 20140428 | 蘋果日報
黃國昌 1994年由林義雄先生所籌組的「核四公投促進會」,表面上雖是以「核四公投」作為主要訴求,不過,實際上真正目的則是在促使台灣人民能夠有作主人的意識與能力。「核四公投」只是一種例示性的手 ...
黃國昌 1994年由林義雄先生所籌組的「核四公投促進會」,表面上雖是以「核四公投」作為主要訴求,不過,實際上真正目的則是在促使台灣人民能夠有作主人的意識與能力。「核四公投」只是一種例示性的手 ...
1994年由林義雄先生所籌組的「核四公投促進會」,
表面上雖是以「核四公投」作為主要訴求,
不過,實際上真正目的則是在促使台灣人民能夠有作主人的意識與能力。
「核四公投」只是一種例示性的手段,「人民作主」才是真正的核心目標。
這個「人民作主」的素樸訴求,並非只是一種政治上的口號,
而是具有深厚的憲政價值意涵。在憲法第2條所揭示的「國民主權原則」之下,
憲法17條明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清楚揭示了人民除了透過「對人選舉」的「代議民主」之外,
亦可以透過「對事投票」之「直接民主」,更為直接地展現主權者的意志,
決定國家重大政策。也正是因為如此,公民投票制度在憲政民主的框架下
乃具有雙面的性格,一是作為矯正「代議民主」流弊的機制,一是作為
主權在民原則最為直接的展現。
然而,公投直接民權的行使,在我國不僅長久以來遭受違憲凍結,
即使在2003年制訂《公民投票法》之後,亦因不合理的制度設計,
使得我國迄今除了不受《公民投票法》限制的澎湖博奕公投之外,
即使在2003年制訂《公民投票法》之後,亦因不合理的制度設計,
使得我國迄今除了不受《公民投票法》限制的澎湖博奕公投之外,
尚無一次成功通過的公民投票。公投制度在我國實踐經驗已清楚揭示,
現行《公民投票法》的真正功能,並非在於實踐「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
的立法目的,而是在於使直接民權的行使成為不可能,
從而招致「鳥籠公投法」的譏嘲。
《公民投票法》對公投民主所造成的種種不當扭曲,
首推「50%投票門檻」的限制。我國至今所曾舉行的6項全國性公民投票,
縱使因有兩大政黨推動而得突破百分之五的高連署門檻,
但最終均因未達「投票人數超過總投票權人數50%」的法定門檻,
而未有效成立。我國迄今唯一成功的公投案例,乃是為了決定澎湖是否開放賭場的
「澎湖博奕公投」。諷刺的是,該次公民投票之所以有效,
並非是其已跨越50%的門檻,而是透過《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之2的特別規定,
根本排除《公民投票法》50%投票門檻之適用。
這個明顯的對比,一方面揭示了「50%投標門檻過於嚴苛」的現實,
一方面更暴露了「用以矯正代議民主缺陷的直接民主機制,
依舊受到代議機關箝制」的諷刺現狀。亦即,代議機關為強化鞏固自身權力,
不惜透過高門檻投票人數之要求,弱化公民投票機制對其產生「制衡」
不惜透過高門檻投票人數之要求,弱化公民投票機制對其產生「制衡」
效果之可能性。然而,當政治人物基於政治考量而不願為自己所欲推動的政策負責時,
公民投票卻又被拿來作為背書的護身符,為了方便操作,50%投票門檻
又可透過制訂特別法排除適用,產出《公民投票法》與《離島建設條例》
這樣背道而馳的立法設計。
事實上,50%投票門檻的限制,不僅造成公民投票權利遭受根本架空,
亦嚴重扭曲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理。
首先,只要沒有超過投票權人50%的選民參與投票,
公民投票之結果即不生效力的制度設計,違反了「應由參與投票的人決定,
而非由不投票的人決定」的民主基本原則。即使在影響更為深遠的總統選舉中,
亦未見諸類此的投票門檻限制。尤有甚者,此一門檻限制,
隱含了「不參與投票」等同「反對」之不合理預設,使參與投票之「贊成者」
與「反對者」立於徹底不公平的地位,更因此在我國實踐經驗中,
與「反對者」立於徹底不公平的地位,更因此在我國實踐經驗中,
出現「主動提案公民投票之政治團體,反而號召支持者拒絕參與公民投票」
之荒誕現象。
事實上,以上這些論述,早經許多學者專家長年倡議,並無新意;
現行《公民投票法》不當阻礙人民直接民權的實現,必須全面翻修的訴求,
也早已成為社會各界的普通共識。令人痛心的是,儘管修正《公民投票法》
的呼聲響徹雲霄,印證《公民投票法》修正必要性的殘酷實例,
也早已成為社會各界的普通共識。令人痛心的是,儘管修正《公民投票法》
的呼聲響徹雲霄,印證《公民投票法》修正必要性的殘酷實例,
從「美牛公投」到「ECFA公投」的胎死腹中,在過去數年也不斷上演。
然而,馬政權卻依然刻意選擇充耳不聞,悍然拒絕「還權於民」。
將《公民投票法》的爭議放在這樣的憲政歷史脈絡之下,就可以清楚看出
為何不進行「公投法補正」,即無法落實「人民作主」的理念。
掌握《公民投票法》補正權限的立法機關,已經怠惰太久了,
長時期容任鳥籠公投法不當剝奪人民的直接民權,使得人民無從藉由
直接民權的行使矯正代議民主缺失。
如果立法院依然持續抗拒人民要求補正公投法、廢除投票門檻的訴求,
在汰換這批輕蔑民意的立委之前,吾人只能藉由集結公民社會的力量,
在汰換這批輕蔑民意的立委之前,吾人只能藉由集結公民社會的力量,
重新吹響戰鬥的號角,畢其功於一役地直接推動「修正公投法的立法原則創制公投」,
讓《公民投票法》的修正成為國會的法定義務,讓直接民權
能夠真正穿破鳥籠、獲得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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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undayRose (36.224.210.84), 04/28/2014 01:34:03→ :完全愚民3F 04/28 01:34
推 :推國昌老師5F 04/28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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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水扁當年作的事完全再現了XD "讓台灣人當自己的主人"8F 04/28 01:34
噓 :請還2300萬民不是部分民9F 04/28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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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級直接民主又不用浪費時間吵架,不知可不可行
→ :而且又不用培養政客也不用培養專業人才超省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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