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BruceX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9-16 11:54:31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問卦] 特偵組說背信罪可上訴第三審
時間 Mon Sep 16 09:59:34 2013
可是依照刑事訴訟法376
背信罪不能上訴三審
上訴就侵越權限
法務部依照法院組織法112
檢方侵越權限能加以警告
法務部照理講可以告知檢方不能上訴
為什麼特偵組在新聞稿說背信罪可以上訴?
視法律於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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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3.96.39
→ :政問 掰1F 09/16 10:00
→ :政問掰2F 09/16 10:00
→ :東廠的權力本來就比較大3F 09/16 10:00
推 :改成 [爆卦] 特偵組公然說謊 應該可以過關4F 09/16 10:00
推 :東廠就是法律5F 09/16 10:00
推 :誰有聽過很守法的情報局嗎?6F 09/16 10:00
→ :O.O真的嗎7F 09/16 10:01
噓 :東廠:我有總統當靠山,法律算哪根蔥?我靠山說了算8F 09/16 10:01
※ 編輯: loveflames 來自: 1.173.96.39 (09/16 10:01)→ :如果你說的是對的,那特偵組比法院、立法院權力還大9F 09/16 10:01
推 :新聞稿有說嗎?痾 想看看耶!10F 09/16 10:01
→ :有連結嗎?11F 09/16 10:04
推 :東廠:敢違背馬意 這條法律還想不想活阿混蛋12F 09/16 10:04
→ :鬼島東廠目無法紀無誤13F 09/16 10:04
推 :特偵組快點廢一廢啦~~~當初就只是拿來鬥臭阿扁用的單位罷14F 09/16 10:04
→ :了 後來發現太好用了 食髓知味 現在愈來愈囂張
→ :了 後來發現太好用了 食髓知味 現在愈來愈囂張
→ :特偵組監聽到了 自己又不介入要求上訴 那真的很詭異16F 09/16 10:05
推 :PUSH17F 09/16 10:06
→ :特偵組都把自己當成法院甚至大法官了呢!!18F 09/16 10:06
→ :基於檢察一體 最高檢是最高檢察單位 卻無作為19F 09/16 10:06
→ :1 2F哪裡看出這文是政問?20F 09/16 10:06
推 :特偵組:ㄟㄟㄟ 我東廠耶21F 09/16 10:07
推 :有沒有想過那為何柯建銘可上訴最高法院再發回更審?22F 09/16 10:07
推 :1 2樓 加油 好嗎23F 09/16 10:08
→ :給你上訴啊 反正又打不贏24F 09/16 10:10
推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不屬於政府機構嗎?如果這不是25F 09/16 10:11
推 :他是東廠 早就凌駕法條之上 視法律為無物了26F 09/16 10:11
→ :政問,那什麼才是政問?27F 09/16 10:11
→ :那洩密罪呢?28F 09/16 10:12
推 :柯一行為同時犯刑342背信和商業會計法75條第5款~~29F 09/16 10:12
噓 :沒頭沒腦的消息和隨之起舞的無腦人,至少要有消息來源30F 09/16 10:13
→ :搞不好之前上訴有變更過法條31F 09/16 10:13
→ :商業會計法75條可以上三審!!!32F 09/16 10:13
→ :今天自由時報就有講啦33F 09/16 10:13
推 :特偵組說錯就是錯 大人快鍘他34F 09/16 10:13
→ :若特偵組針對商會法上訴,按刑訴348,背信會一起上訴35F 09/16 10:14
推 :這篇應該不算政問,是在討論法律層面XD36F 09/16 10:15
→ :馬蝗登基你還不知道37F 09/16 10:21
推 :國民黨愚民政策啊 以為都這年頭了人民都還是無知的38F 09/16 10:22
→ :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是可以上訴第三審的39F 09/16 10:24
→ :新竹地院97訴712判決是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判的
→ :高院更審無罪判決案號是 高本院101年上更(一)92判決
→ :想看的可以去司法院把判決找出來看一下
http://ppt.cc/Gkrd→ :新竹地院97訴712判決是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判的
→ :高院更審無罪判決案號是 高本院101年上更(一)92判決
→ :想看的可以去司法院把判決找出來看一下
| 有關法務部部長曾勇夫、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陳守煌涉嫌接受關說為立法委員柯建銘被訴背信等罪嫌一案,違法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指示而未予上訴一事,最高法院檢察署說明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台灣法律網,劉孟錦律師主持,最專業的法律顧問網站,提供各種法律資訊及訴訟書狀、契約書、和解書、協議書、存證信函、離婚、遺囑等範例,為您解決各種律師諮詢與法律訴訟的問題 ...
節錄:
又背信罪為即成犯,其於背信行為之始,
其 1,200 萬元票據債務因此欺罔行為而抵銷,
對全○電通公司即生損害,縱其後其開立票據試圖清償,
亦無解其犯行之成立。更一審認無損害成立,
其採證認事用法,不無違背法令,應有提起第三審上訴,以資救濟之必要
這段不是針對商業會計法,而是背信罪
而且即成犯問題也很大
※ 編輯: loveflames 來自: 1.173.96.39 (09/16 10:34)
推 :Sorry 是第71條第5款打成75條第5款43F 09/16 10:33
推 :1.2樓可悲 口連啊~~~44F 09/16 10:37
推 :特偵組以為自己開法院嗎還是當法官?45F 09/16 10:58
推 :也有爭議是就算是結果犯,也是討論有沒有"曾經"造成46F 09/16 11:06
→ :損害的狀態,而非最終有無造成損害,不然偷了東西,被
→ :發現後,還了就不算偷嗎??
→ :損害的狀態,而非最終有無造成損害,不然偷了東西,被
→ :發現後,還了就不算偷嗎??
噓 :媽的我東廠要上訴就上訴 還要管法律嗎?49F 09/16 11:29
→ :你不懂東廠可以任意造法嗎?50F 09/16 11:31
推 :馬英九與東廠就是法律51F 09/16 11:41
推 :東廠:林北即法律!我話說完,誰贊成,誰反對!52F 09/16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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