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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TLdark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8-30 09:27:54
看板 Militarylife
作者 標題 Re: [洪案] 憲兵官郭毓龍有污點嗎?
時間 Thu Aug 29 21:01:20 2013
※ 引述《shinejay (心)》之銘言:
: ◎ 段正明(作者為律師)
: 最近媒體報導,憲兵官郭毓龍應轉任污點證人,亦有意見認為,因為是輕罪所以不能
: 轉任污點證人,並希望可以改變起訴郭毓龍的法條,且保護郭的人身安全並說出真相
: ,以利洪案真實發現。筆者則認為:
: 首先,郭毓龍根本上是遭到上級脅迫其自由意志,而變成「害死洪仲丘的共犯」,郭
: 毓龍根本上乃是無罪的,此點應先予釐清。以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使郭毓龍轉污點證
: 人,等於是認定郭毓龍有罪,這於法無據、也對郭毓龍不公平。
: 軍人本來就是廣義的公務員,這毋庸置疑。按照刑法第二十一條的公務員執行法令之
: 正當化事由,如果明知命令違法而為行為則應被處罰,但若知命令違法已表達意見,
: 然長官仍不接受而強迫執行者,應如何處理?
: 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
: 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以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七條:
: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
: 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
: 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 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
: 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 郭毓龍關洪仲丘,乃是因為「實質共犯」的五四二旅、二六九旅高階軍官們,有「非
: 送洪仲丘禁閉不可」的一堆書面理由;且郭因受到強暴脅迫、已表達強烈反對意見,
: 而於沒有期待可能性下須服從「實質共犯們」偽造之書面,所以郭毓龍可因阻卻違法
: 或阻卻罪責而無罪,郭自然沒有必要「認罪」而轉污點證人。
: 最後,本案軍檢的起訴是讓郭變成「共犯」的原因,故正本清源之道乃需追究軍事檢
: 官濫權起訴的刑事責任,因為郭毓龍很明顯的是「被國家犯罪濫權起訴」的「受害者
: 」,他不願意關洪仲丘,卻變成「代罪羔羊」,軍檢不但沒還他清白,還違法起訴他
: ,地檢署應積極進行偵查,並追究偵查階段軍事檢察官的責任,以正視聽。
: http://ppt.cc/JDft
一、首先,謝謝這篇作者的精闢解說,特別是關於軍人服從義務及不服從情形。
二、郭毓龍其實就是證人,因為污點證人本來就只是俗稱,在台灣的法律上並不是一個法
定的名詞,也沒有非要有污點才能當污點證人的道理,換句話說,雖然郭被軍檢起
訴,但經桃園地檢調查無罪就定調不起訴處分或者「撤回」,同時取他的證詞,在刑
事訴訟中擔當證人。
三、沒有什麼罪太輕的問題,因為不是證人的罪刑,而是案件中的其他行為人的罪刑問
題。陸海空軍刑法凌虐部屬是重罪,尤其是致死,本刑早就超過證人保護法所定,
題。陸海空軍刑法凌虐部屬是重罪,尤其是致死,本刑早就超過證人保護法所定,
適用之刑事案件要三年以上的規定。當然就直接可以以證人身份受證人保護法保護。
四、濫權起訴要查也是可以,這樣子就會有一大堆被調查的軍事檢察官轉作污點證人,然
後還供出到底是誰來施壓關照(而且檢察官還可以不同意曹姊姊轉污點證人XD),一
次為國軍清理門戶,還可以提高投入軍旅意願,加速募兵制完成XD。戰線要拉這麼長
也可以,只是現在最關心的還是洪案。
後還供出到底是誰來施壓關照(而且檢察官還可以不同意曹姊姊轉污點證人XD),一
次為國軍清理門戶,還可以提高投入軍旅意願,加速募兵制完成XD。戰線要拉這麼長
也可以,只是現在最關心的還是洪案。
洪案當中那些共謀殺害這位熱血屆退青年的人,要把他們犯罪動機找出來,把他們上
下那些積非成是、髒黑臭不可聞的賤事一一攤在陽光下。
五、特別補充:如果下屬公務員所受到的違法命令,已經到達違反刑事法律的情節,不管
有沒有用書面作命令下達,該公務員「都沒有」服從義務。此外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公務員還有告發犯罪嫌
疑的義務 。像洪案,這些所謂的上級,除了違反資安規定所明列的罰則外,還有觸
犯妨害自由、偽造文書以及凌虐部屬等等刑法、軍刑法上的犯罪嫌疑。這當中任何
人早就該告發,只是最後受理告發的還是軍檢= =
疑的義務 。像洪案,這些所謂的上級,除了違反資安規定所明列的罰則外,還有觸
犯妨害自由、偽造文書以及凌虐部屬等等刑法、軍刑法上的犯罪嫌疑。這當中任何
人早就該告發,只是最後受理告發的還是軍檢= =
這條是很少用,但也未必以後就不能好好地用一用。尤其軍事訓練本來就該貫徹
榮譽信條。榮譽制度(信條)就是不說謊、不欺騙、不偷竊,還有就是「不縱容」。
什麼叫做不縱容,就是「絕不容忍」有人搞說謊欺騙偷竊的事。
什麼叫做不縱容,就是「絕不容忍」有人搞說謊欺騙偷竊的事。
因此一個軍人無論知道上級還是下屬有犯罪嫌疑,都應依法告發。
六、所以,那些亂搞的軍人,我問你們,什麼叫榮譽?
很多人根本就忘了,或者根本是從來就沒有學會過。
無論是軍校還是軍中,那些老想鑽營討好、搞階級特權,無聊卑鄙的人
除了耍機八你們還會什麼?
我問你們,你們還會什麼???
一個人永遠都需要「榮譽」,知道嗎?
一個人永遠都需要「榮譽」,明白嗎?
更何況是「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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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6.20.16
※ 編輯: bobocats 來自: 36.226.20.16 (08/29 21:05)
推 :報告學長,請容許我說:『沒有榮譽、沒有榮譽,只有抱對大1F 08/29 21:13
→ :腿的服從,這樣才能升官發財,平步青雲。榮譽又不能當飯吃
→ :,也不能當錢花。不是嗎?學長。』
→ :腿的服從,這樣才能升官發財,平步青雲。榮譽又不能當飯吃
→ :,也不能當錢花。不是嗎?學長。』
推 :將一干人等全部法辦 支持熱血青年如蔡郭軍官等正義之士從軍4F 08/29 21:23
推 :黑榮譽 沒有榮譽 完全沒有榮譽 完全沒有榮譽5F 08/29 21:27
推 :以志願役的程度 叫他寫榮譽 一堆人"譽"不會寫6F 08/29 21:28
推 :第五點很重要應廣為宣傳 教育未來和現任服役者 也要懂自保7F 08/29 22:07
※ 編輯: bobocats 來自: 36.226.20.16 (08/29 22:52)推 :軍人的榮譽 就是出包不能上報 做錯事不讓人知道就是榮譽8F 08/29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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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時間: 2013-08-31 01:07:47 (台灣)
讚
08-31 01:07 TW
陳其邁表示,他不排除主動向桃檢告發,軍檢濫權起訴與濫權不起訴。 律師黃帝穎說,刑法125條,濫權起訴與濫權不起訴是公訴罪, 刑責為1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http://ppt.cc/9u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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