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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情報]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逃)修正草案
時間 Tue Feb 23 22:33:32 2021
法務部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修正草案
縮址: https://tinyurl.com/yb9xmtxf
現行條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條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一、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七號解釋意旨認為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
構成本條「肇事」,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且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
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
條比例原則有違,應予修正。
構成本條「肇事」,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且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
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
條比例原則有違,應予修正。
二、為使傷者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並避免其他死傷擴大,縱使行為人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其仍逃逸者,亦應為本條處罰範圍,
以維護交通安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將本條「肇事」規定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
以臻明確。
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其仍逃逸者,亦應為本條處罰範圍,
以維護交通安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將本條「肇事」規定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
以臻明確。
三、所稱發生交通事故,係指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無論有無過失均包括
之,爰修正本條前段規定。
四、按肇事逃逸罪之犯罪情節輕重容有重大差異可能,其中有犯罪情節輕微者,例如被
害人所受傷害輕微,並無急需就醫之必要,或其他對所欲保護之法益侵害甚微之相類情
形;或被害人並非無自救力,且肇事者於逃逸後一定密接時間內,返回現場實施救護或
為其他必要措施,抑或肇事者雖離開現場,但立即通知警察機關或委請其他第三人,代
為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措施,或有其他相類後續行為有助於維護所欲保護法益之情形
,應另訂較輕刑度,以符罪責相當原則,爰增訂本條後段規定,以符憲法比例原則之要
求。
害人所受傷害輕微,並無急需就醫之必要,或其他對所欲保護之法益侵害甚微之相類情
形;或被害人並非無自救力,且肇事者於逃逸後一定密接時間內,返回現場實施救護或
為其他必要措施,抑或肇事者雖離開現場,但立即通知警察機關或委請其他第三人,代
為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措施,或有其他相類後續行為有助於維護所欲保護法益之情形
,應另訂較輕刑度,以符罪責相當原則,爰增訂本條後段規定,以符憲法比例原則之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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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77宣告肇事逃逸罪部分違憲之後
法務部的修法草案頭痛醫頭
只改被宣告違憲的部分
依草案,無過失者仍然要被處罰
且縱使無過失者,仍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傷者只撞裂一片指甲的話
或許可屬情節輕微,「只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You got to know when to hold 'em, know when to fold 'em, Know when to walk away and know when to run.
You never count your money when you're sittin' at the table. There'll be time enough for countin' when the dealin's done.'Cause ev'ry hand's a winner and ev'ry hand's a loser, And the best that you can hope for is to die in your sleep."
now Ev'ry gambler knows that the secret to survivin' Is knowin' what to throw away and knowing what to ke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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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30.3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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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aze (114.40.30.36 臺灣), 02/23/2021 22:35:18
※ 編輯: daze (114.40.30.36 臺灣), 02/23/2021 23:30:50
真要判出「撞死一人屬情節輕微」其實也可以
當然檢察官或許會上訴
另外,說明以「即時救護」為保護法益
假使身首分離,有何「即時救護」可言?
除非加上「明顯已死亡者,不罰」...
※ 編輯: daze (114.40.30.36 臺灣), 02/24/2021 00:10:14
但法務部修法草案想要繼續處罰無過失
※ 編輯: daze (114.40.30.36 臺灣), 02/24/2021 00:24:22
但要如何證明是另一回事
※ 編輯: daze (114.40.30.36 臺灣), 02/24/2021 00:51:35
紅腫擦傷算不算「情節輕微」法官說了算
不過還沒釋憲前也沒看過輕傷真的判到7年的就是了
※ 編輯: daze (114.40.30.36 臺灣), 02/24/2021 02:01:00
雖然法條本身根本沒有提到即時救護,怎麼看都是要在場而已
以社會成員互助來說
有個問題是根據什麼說理讓無過失者成立保證人地位
如果停紅燈被追撞者有保證人地位
隔壁車道也停紅燈者為什麼沒有保證人地位
其實肇事逃逸罪之所以修到這麼重一直都是因為比照酒駕
何不乾脆採取「推定酒駕」的方式
逃逸者除非提出證據推翻推定,就當酒駕判
--
推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1F 02/23 22:37
→ : 三個選項:五年以下徒刑/拘役/五十萬以下罰金。
→ : 三個選項:五年以下徒刑/拘役/五十萬以下罰金。
推 : 記得之前有假車禍說沒事 等你走了叫警察告肇事逃逸3F 02/23 22:38
→ : 借此勒索一大筆錢
→ : 借此勒索一大筆錢
推 : 因為原本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不能易科罰金,才改5F 02/23 22:41
→ : 輕微的肇逃刑責為五年以下,符合刑法41條「犯最重本
→ : 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
→ : 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
→ : 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
→ : 輕微的肇逃刑責為五年以下,符合刑法41條「犯最重本
→ : 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
→ : 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
→ : 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
推 : 肇事逃逸又不是告訴乃論,勒索什麼東西10F 02/23 23:19
雖然非告訴乃論不能撤訴,但和解與否是重要量刑參考※ 編輯: daze (114.40.30.36 臺灣), 02/23/2021 23:30:50
推 : 刑法出現這種不確定法律概念 恐怕短時間內會有很多11F 02/23 23:35
→ : 爭議有待實務判決補充定義"情節輕微者"
→ : 爭議有待實務判決補充定義"情節輕微者"
→ : 監獄滿了吧13F 02/23 23:45
→ : 出現這種不確定法律概念就是留給法官依個案狀況審酌14F 02/23 23:46
→ : 量刑用的
法官只受法條拘束,不受說明拘束→ : 量刑用的
真要判出「撞死一人屬情節輕微」其實也可以
當然檢察官或許會上訴
另外,說明以「即時救護」為保護法益
假使身首分離,有何「即時救護」可言?
除非加上「明顯已死亡者,不罰」...
※ 編輯: daze (114.40.30.36 臺灣), 02/24/2021 00:10:14
推 : 什麼鬼,無過失也要被逼著賠錢跪求和解了,這修法真16F 02/24 00:18
→ : 的很棒
在釋憲前就是無過失也成立肇逃,釋憲後宣告違憲→ : 的很棒
但法務部修法草案想要繼續處罰無過失
※ 編輯: daze (114.40.30.36 臺灣), 02/24/2021 00:24:22
推 : 無過失,逃逸,仍可能造成傷者重大傷亡阿18F 02/24 00:26
推 : 那故意開車撞人的呢?原本大法官解釋似乎要把它納19F 02/24 00:29
→ : 入了,結果修法又不講清楚是怎樣
→ : 入了,結果修法又不講清楚是怎樣
推 : 你就算車子沒發動,人跑過來撞你車賣肉,你就得被拖時21F 02/24 00:46
→ : 間, 這就叫法治社會
車沒發動其實不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 間, 這就叫法治社會
但要如何證明是另一回事
※ 編輯: daze (114.40.30.36 臺灣), 02/24/2021 00:51:35
推 : 修這什麼啊....23F 02/24 00:50
推 : 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的定義是怎樣24F 02/24 00:57
→ : 唉呀也不重要了, 反正 "發生交通事故" 全部都算,都
→ : 不能跑
→ : 唉呀也不重要了, 反正 "發生交通事故" 全部都算,都
→ : 不能跑
→ : 不符比例原則,紅腫擦傷最高5年?罰無肇責?修悍27F 02/24 01:32
理論上最高7年紅腫擦傷算不算「情節輕微」法官說了算
不過還沒釋憲前也沒看過輕傷真的判到7年的就是了
※ 編輯: daze (114.40.30.36 臺灣), 02/24/2021 02:01:00
推 : 過失致死 最高也才判三年 "情節輕微" 卻要五年28F 02/24 02:41
→ : 這告訴我們 不管何時 車上都要放些鎮靜劑 感冒藥
→ : 然後直接把人撞死 再來判過失致死 賺爛了!
→ : 這告訴我們 不管何時 車上都要放些鎮靜劑 感冒藥
→ : 然後直接把人撞死 再來判過失致死 賺爛了!
推 : 刑法59條不就能拿來用...31F 02/24 07:16
推 : 沒過失卻要被處罰是哪門子的法律,法律為了保護犯錯32F 02/24 09:09
→ : 的人去處罰奉公守法的人。乾脆規定路人看到沒報警也
→ : 抓去關好了
→ : 的人去處罰奉公守法的人。乾脆規定路人看到沒報警也
→ : 抓去關好了
噓 : 意思就是 林北有叫救護車實施救護,我就沒肇逃啦35F 02/24 09:11
→ : 所以情節輕微算普傷,而如果符合刑法第10條重傷的定36F 02/24 10:13
→ : 義就算情輕微以外囉?我的理解
→ : 義就算情輕微以外囉?我的理解
→ : 發生交通事故=產生法律關係=> 社會成員互助38F 02/24 10:39
→ : 肇事責任有無,也是事後再鑑定的,
→ : 當初立法時,就是減少傷亡而有互助互救的法條設計在
→ : 你有沒有肇事責任,不是你當事人說的算,好嗎??
→ : 肇事責任有無,也是事後再鑑定的,
→ : 當初立法時,就是減少傷亡而有互助互救的法條設計在
→ : 你有沒有肇事責任,不是你當事人說的算,好嗎??
推 : 無過失情況可能就是你等紅燈被撞,後面的自己撞一個42F 02/24 10:51
→ : 頭破血流,你還開走這樣
→ : 頭破血流,你還開走這樣
推 : 簡單說釋字777認為1.肇事語意所及之範圍難涵蓋行為44F 02/24 11:14
→ : 人無過失2.對於情節輕微的事故科刑過重。
→ : 所以修法針對1的部分明示法條不論故意過失行為人皆
→ : 有在場義務。針對2的部分有期,拘役,罰金對於個案
→ : 不會造成顯然過苛之影響
推 : 根本不用執著最高法定刑......有拘役跟罰金==
修法說明是基於即時救護義務,不是在場義務→ : 人無過失2.對於情節輕微的事故科刑過重。
→ : 所以修法針對1的部分明示法條不論故意過失行為人皆
→ : 有在場義務。針對2的部分有期,拘役,罰金對於個案
→ : 不會造成顯然過苛之影響
推 : 根本不用執著最高法定刑......有拘役跟罰金==
雖然法條本身根本沒有提到即時救護,怎麼看都是要在場而已
以社會成員互助來說
有個問題是根據什麼說理讓無過失者成立保證人地位
如果停紅燈被追撞者有保證人地位
隔壁車道也停紅燈者為什麼沒有保證人地位
其實肇事逃逸罪之所以修到這麼重一直都是因為比照酒駕
何不乾脆採取「推定酒駕」的方式
逃逸者除非提出證據推翻推定,就當酒駕判
推 : 他不是處罰沒過失,是處罰逃逸50F 02/24 11:23
→ : 算修補文字漏洞而已
※ 編輯: daze (59.120.112.132 臺灣), 02/24/2021 11:54:33→ : 算修補文字漏洞而已
推 : 修的很好啊 輕罪反而好判 你輕罪判一年 法官判不下52F 02/24 11:53
→ : 去 會想辦法讓你無罪
→ : 去 會想辦法讓你無罪
推 : 情節輕微者:你是立委或法官54F 02/24 12:10
推 : 鼓勵犯罪55F 02/24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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