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Boy-Girl
作者 標題 [轉寄]Re: [問題]枕邊人希望與我一同追求我的好友
時間 2011年04月04日 Mon. PM 0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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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Boy-Girl
作者 標題 Re: [問題]枕邊人希望與我一同追求我的好友
時間 Mon Apr 4 14:50:05 2011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註)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就算妳不會用身體侵犯妳朋友,但妳以己意和男友一起做這件事,妳就是共同正犯。
法理昭然,還有什麼好辯的我還真不懂。
只可惜妨害性自主不罰預備犯,不然現在就可以報警把兩個都抓起來了。
不想默默消失,想有所作為的話,
把法條印下來寄給男友,旁邊附紙條「汝食糞」不就有所作為而不是默默消失了。
當然如果有人立志跟男友一起作姦犯科我也管不到,
但妳要知道...監獄是男女分開的,關七年,不可能讓妳們關一起,這是常識喔,啾咪
原原po的「好友」如果有在看板,
妳誤交損友了,趕快絕交,然後去買防狼噴霧隨身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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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暴犯都去給我吃屎吃到死 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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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79.167
※ 編輯: licht 來自: 114.42.179.167 (04/04 14:50)
→ :跟原原PO做朋友好像很危險1F 04/04 14:50
推 :純推最後一句 ( ̄へ  ̄ 凸2F 04/04 14:51
推 :推一樓 除非一輩子不要見面..3F 04/04 14:51
推 :最討厭強暴犯4F 04/04 14:52
推 :推「汝食糞」啦!! 不過要大便吃自己好像有點難度吼 XD5F 04/04 14:52
→ :對了這條是非告訴乃論嗎?6F 04/04 14:52
推 :樓上 XD 我在電腦前爆笑7F 04/04 14:52
→ :更討厭幫別人強暴的女生,同為女生竟然成加害者8F 04/04 14:52
→ :不是,強暴是公訴,不是告訴乃論
→ :不是說當事人打算撤銷告訴就可以撤銷的
→ :不是,強暴是公訴,不是告訴乃論
→ :不是說當事人打算撤銷告訴就可以撤銷的
→ :回六樓:妨害性自主是非告訴乃論,除非是配偶才告訴乃論11F 04/04 14:53
→ :那當事人不想告只要別人知道也可以告嗎?12F 04/04 14:54
→ :只要警察或司法人員知道,就一定起訴阿13F 04/04 14:54
→ :是的,知有犯罪事實,不論何人均可告發14F 04/04 14:54
→ :你去查"公訴罪"關鍵字定義15F 04/04 14:55
→ :所以她在板上這樣講..16F 04/04 14:55
→ :刑事訴訟法240:「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17F 04/04 14:56
→ :因為她在板上這樣講,大家都等著報警阿0.018F 04/04 14:57
→ :我就再看她會不會說漏嘴
→ :我電話都準備好了 = =
→ :我就再看她會不會說漏嘴
→ :我電話都準備好了 = =
→ :恩恩 要是說漏嘴...也是好事一件 囧>21F 04/04 14:58
→ :不會說漏嘴的啦,諸君,她只對男友軟趴趴,對鄉民很煞氣的捏22F 04/04 14:58
→ :台灣鴿子能信嗎? 我覺得有點難...23F 04/04 15:02
→ :聽說在監獄裡強暴犯地位是最低的,還會被其他受刑人看24F 04/04 15:02
→ :不起+惡整....
→ :不起+惡整....
→ :推「汝食糞」XDDDDDDDDDDDDDDDDDDDDD26F 04/04 15:24
→ :現在已經沒有甚麼在監獄裡 強暴犯會被惡整的傳說了 跟黑27F 04/04 15:49
→ :道也有道義一樣 早就是過去的故事 湊在一起交流犯罪技術
→ :心得才是現況了吧...唉
→ :道也有道義一樣 早就是過去的故事 湊在一起交流犯罪技術
→ :心得才是現況了吧...唉
→ :推樓上,我也覺得是過去式了,現在的強暴犯應該佔多數30F 04/04 16:08
→ :不然怎麼會出來還再犯率這麼高
→ :不然怎麼會出來還再犯率這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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