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phopicking.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2-02 16:58:06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爆卦] 司法院對於虐殺童死刑改判30年之噁心聲明
時間 Sat Feb 2 11:31:32 2013
那是你案件看得太少
才會以為本案非判死刑不可
實務上多的是用毒品控制他人賣淫或販賣毒品的案件
這些人惡性程度比本案的程度高得太多了
也才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原本立法目的所針對要懲罰的對象
如果本案這個過失致死就可以判到死刑的話
那那些用毒品控制他人的要判什麼罪刑?
整個刑法體系將因此混亂
輕重失衡
嚴重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 引述《hmnc (2013年全面拒看三立電視)》之銘言:
: 這個案子我對於量刑的標準有一個問題
: ----------------------------------------------------------------------------
: 刑法271條 Ⅰ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第6條 Ⅰ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始人施用第一級毒品
: 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
: 也許 二審法官認為嫌犯對男童注射毒品 沒有殺人犯意 不適用刑法271條
: 可是 對他人強暴脅迫注射海洛因毒品 已經觸犯了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第6條 沒錯吧
: (一級毒品)
: 也許嫌犯注射毒品沒致死意圖 犯不到271條殺人罪
: 但是光是「注射毒品」就已經達到可判死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第6條"了
: 強暴、脅迫注射的對象是兩歲男童 男童確實是因為注射毒品而死
: 不是有沒有"殺人犯意"的問題 而是只要"對男童注射一級毒品"就有死刑問題!
: 就「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的防制毒害立法精神
: 還會有「"對2歲無抵抗、無自主行動力施毒致死"」情節更重大的毒品危害案件嗎?
: 就"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第6條"的量刑空間 這沒有達到"最極惡"的標準嗎?
: 如果依照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的精神去判
: 結果「對兩歲男童連續施打一級毒品數日、導致死亡」還沒有死刑
: 那以後可能對小正太、小蘿莉施打毒品 怎麼打 怎麼餵毒都不會死刑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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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4.111.225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3.194.111.225 (02/02 11:32)
噓 :對2歲小孩施打毒品 這種居心比不上用毒品控制他人1F 02/02 11:34
→ :? 如果不是小孩死了 這毒品會對小孩產生怎樣影響?
→ :? 如果不是小孩死了 這毒品會對小孩產生怎樣影響?
噓 :為什麼是過失致死?明明就故意殺人,你當一審法官白吃嗎?3F 02/02 11:36
殺人故意在哪裡?
請證明?
→ :我們法律本來就保護未成年人 卻對2歲小孩保護這麼差4F 02/02 11:36
→ :法律體系才有問題
→ :法律體系才有問題
這是立法的問題還是司法者的問題?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3.194.111.225 (02/02 11:38)
噓 :只能噓了6F 02/02 11:37
推 :那就是法條錯誤應該要改了,社會一直在變化,法條當然也要變7F 02/02 11:37
推 :司法者未考量體系價值量刑,當然是司法者問題8F 02/02 11:39
看來有人都不看立法理由自己瞎掰的
本條的立法目的本來就不是在處理本案的
而是懲罰那些用毒品控制他的犯罪者
這才是整個法律的體系價值
第 6 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第 6 條 立法理由
一 本條例業已增列第四級毒品,基於「斷絕供給」、「減少需求」之刑事政策,爰
於第四項增訂以強暴、脅迫、欺暪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使用第四級毒品者之刑
事處罰。
二 配合第四項之增訂,原第四項移列第五項,並作文字修正。
三 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噓 :台灣法律一直都是失衡的 從憲法以下都是不平衡的9F 02/02 11:40
→ :立委也不是專業的 選kuso來的
→ :立委也不是專業的 選kuso來的
噓 :體系是整部法典的 扯立法理由是怎樣11F 02/02 11:42
→ :還看單條立法理由 你也差不多一點
→ :不管在民法、刑法 保護未成年人都是重要價值
→ :還看單條立法理由 你也差不多一點
→ :不管在民法、刑法 保護未成年人都是重要價值
整部法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整部法典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是為了保障小孩還是盡絕毒品交易?
====================================
第 1 條
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
=========================================
本條例開宗明義都講得那麼清楚了
立法理由也都說明本條的立法目的
基於「斷絕供給」、「減少需求」之刑事政策
你還在硬ㄠ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第 6 條 立法理由
一 本條例業已增列第四級毒品,基於「斷絕供給」、「減少需求」之刑事政策,爰
於第四項增訂以強暴、脅迫、欺暪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使用第四級毒品者之刑
事處罰。
噓 :毒品防制條例是刑法特別法 價值體系應一貫14F 02/02 11:48
====================================
第 1 條
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
=========================================
→ :再說一級毒品對小孩身心戕害更甚於大人15F 02/02 11:4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有加重規定了
但前提是必須符合第6條之規定及立法目的
你還在跳針?
→ :影響之大及於一生 哪裡惡性比用來控制別人的低16F 02/02 11:50
原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個案立法?
針對某人而設立的
而不是對整個社會通案而立的?
推 :國外更保護小孩 謝謝指教17F 02/02 11:52
第 9 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噓 :這跟個案立法有啥關係 越嚴重犯刑 本該判越重18F 02/02 11:54
所以照您這麼說林威成該判何罪?
噓 :惡性較小? 法匠的自由心證跟本案法官有拼19F 02/02 11:56
→ :{實務上<多的>是用毒品控制他人...} 所以你不否認這條可能20F 02/02 11:58
http://dailynews.sina.com/bg/ent/chinanews/20121024/19473895947.html
台歌手涉嫌迷奸千名少女 以毒品控制慫恿少女賣淫_娛樂頻道_新浪網-北美 台歌手涉嫌迷奸千名少女 以毒品控制慫恿少女賣淫 ...
→ :看得出來整部是要保障國民身心健康啊21F 02/02 11:58
→ :謝謝指教22F 02/02 11:58
→ :多是而已嘛 代表這條確實可以用啊
→ :多是而已嘛 代表這條確實可以用啊
→ :而且 對幼小的孩童供毒 都要超越傷害健康了24F 02/02 11:59
→ :再來 廢話 對小孩施打一級毒品案子實務上本就少25F 02/02 12:00
→ :林威成有對小孩餵毒嗎? 幹嘛拿來救援26F 02/02 12:02
林威成犯本條第6條之罪有疑問嗎?
至於未成年犯罪的加重規定在第9條
干第6條何事啊?
推 :你邏輯怎麼學的啊 <多是>只表示實務上多數人這樣子幹27F 02/02 12:04
→ :不代表這條不能用 老師是這樣子教的嗎?
推 :傳說中的自我解釋? 俗稱腦補?
→ :不代表這條不能用 老師是這樣子教的嗎?
推 :傳說中的自我解釋? 俗稱腦補?
嘖嘖
有人大概不懂刑法的加重條款要怎麼使用吧
毒品危害防制條第9條就已經有對未成年犯罪加重條款了
第 9 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所以第6條的刑度內就不應該將未成年的犯罪對像列入量刑考量
而應該用第6條的本刑是考量而已
再用第9條的加重規定去加重其刑1/2
而不是某人胡鄒亂鄒的全部混在一起談
→ :既然都可以加重了 本刑還很低 這本來就很誇張30F 02/02 12:15
嘖嘖
所以對未成年犯加重條款是第9條還是第6條?
到底誰在誇張?
噓 :今天八卦是判死刑要你辯駁法官判決是對的你也會講31F 02/02 12:15
→ :法律人就是從法模糊條中找出自己想要的來解釋
→ :法律人就是從法模糊條中找出自己想要的來解釋
→ :在我們法律保障未成年人的前提下 本刑那麼低 不合理33F 02/02 12:17
→ :是第幾條影響在哪?本刑就不可思議
→ :是第幾條影響在哪?本刑就不可思議
不可思議的是閣下的邏輯啊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21年抗字第 361 號 刑事判例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刑法所謂加重減輕,係指就刑法分則各條原有法定本刑以為加減者而言。
關於褫奪公權,在刑法分則各條既無所謂本刑,自不發生加減問題,初無
待於刑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而始明。惟刑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第一
項已揭明,應視所宣告之主刑以定褫奪公權之標準及限制,可知宣告之主
刑有加減時,褫奪公權有時亦受其影響,不能不隨之轉移,但只隨之轉移
,不得謂之加減,且隨之轉移與加減本刑有別,固不得指為與刑法第八十
九條之規定違背。至於褫奪公權須隨主刑為轉移者,原欲謀褫奪公權與主
刑之適應,適用時匪特不得超越刑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
標準及限制以外,更應權衡於所定標準及限制之中,此在通常科刑判決為
然,即關於大赦之減刑裁定亦無不同。故減刑裁定內原科之褫奪公權應否
併予改定,自應視其與減定之主刑能否適應為斷。
推 :你在鬼扯什麼啊 那條是說為了斷絕供給等增列修改法條35F 02/02 12:20
→ :結果自己腦補把斷絕供給變成全部法條的唯一目的 好笑
→ :結果自己腦補把斷絕供給變成全部法條的唯一目的 好笑
有人近視很深喔
前面都都說得那麼清楚了還在跳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整部法典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是為了保障小孩還是盡絕毒品交易?
====================================
第 1 條
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
=========================================
本條例開宗明義都講得那麼清楚了
立法理由也都說明本條的立法目的
基於「斷絕供給」、「減少需求」之刑事政策
→ :全部目的就是第一條 把修法理由腦補成全部目的 鬼扯37F 02/02 12:21
→ :人家為了管制四級毒品危害而修法 被你腦補成全部目的
→ :人家為了管制四級毒品危害而修法 被你腦補成全部目的
?????????
第6條各項差別僅在於毒品種類不同
跟犯行有什麼關係?
自己邏輯不清楚就別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推 :對重罰就是為了防治毒品危害 就像酒駕重罰是防制酒駕違害39F 02/02 12:25
還在跳針啊?
第 6 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 :誰跟你腦補重罰只是為了防止散播?40F 02/02 12:26
嘖嘖有人連法條都不看的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
→ :原有法定刑本來就有死刑、無期徒刑,根本亂救援一通41F 02/02 12:28
所以你說
對未成年犯罪的加重據是第6條還是第9條啊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21年抗字第 361 號 刑事判例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刑法所謂加重減輕,係指就刑法分則各條原有法定本刑以為加減者而言
→ :反覆貼一樣的東西 是虛張聲勢嗎42F 02/02 12:30
沒辦法就有人搞不清楚對成年犯罪的加重依據是第9條
而不是第6條
拼命跳針
→ :以他對傷痕累累的小孩施毒的情況 加重還這麼低?!43F 02/02 12:35
30年已經是有期徒刑的上限勒
還低喔
那法官給你當好了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3.194.111.225 (02/02 12:37)
→ :他本來可以判死刑和無期徒刑44F 02/02 12:37
→ :在小還打斷鼻樑、身插鐵釘....的情況下餵毒,本刑還
→ :在小還打斷鼻樑、身插鐵釘....的情況下餵毒,本刑還
→ :加重是站在有期徒刑的前提下才有加重,如果法官認為本案46F 02/02 12:41
→ :可以加重才三十年,本來就很違反常識47F 02/02 12:41
→ :原本該判20年最多也只能加到30不會變成死刑或無期48F 02/02 12:42
→ :念法律念到只想玩法條遊戲 算是種悲劇49F 02/02 12:42
→ :本刑可以不是有期徒刑啊
→ :本刑可以不是有期徒刑啊
→ :真要檢討應該檢討本案是不是沒有殺人故意,如果按照法官認51F 02/02 12:53
→ :為沒有殺人故意的前提去推的話,本案不判死或無期是正確的
→ :為沒有殺人故意的前提去推的話,本案不判死或無期是正確的
噓 :可見一審法官違法亂判,差點誤殺,該當何罪?53F 02/02 13:14
→ :第6條又沒規定啥殺人故意54F 02/02 13:31
→ :根本不用殺人故意啊
→ :根本不用殺人故意啊
→ :請證明?法律人不會自己去看一審判決書嗎?56F 02/02 13:47
→ :你要不承認二審法官專業不足,要不就是一審專業不足
→ :自己挑一個選吧
→ :有本事自己先把一二審判決書都看完
→ :然後再發一篇告訴大家一審法官專業不足在哪裡
→ :要不也跟質疑二審判決的鄉民程度一樣
→ :所謂法律專業,也不過如此而已
→ :你要不承認二審法官專業不足,要不就是一審專業不足
→ :自己挑一個選吧
→ :有本事自己先把一二審判決書都看完
→ :然後再發一篇告訴大家一審法官專業不足在哪裡
→ :要不也跟質疑二審判決的鄉民程度一樣
→ :所謂法律專業,也不過如此而已
→ :法條就是這樣訂的 又不領薪水 看判決書就很強63F 02/02 13:52
→ :所謂法律專業 是用在這裡戰鄉民而已?
→ :法律見解隨法官或學者而異 不一樣就有人專業不足?
→ :所謂法律專業 是用在這裡戰鄉民而已?
→ :法律見解隨法官或學者而異 不一樣就有人專業不足?
→ :...法律不是要看整體的嗎?你認為毒品條例第6條怎樣的情形66F 02/02 13:56
→ :在這裡誰不是鄉民 用鄉民身分瞧不起鄉民 甚麼心態?67F 02/02 13:56
→ :下會給你判到死刑?看刑法的罪章就可得答案了68F 02/02 13:56
→ :真有趣,是先有人拿法律專業笑鄉民民粹69F 02/02 13:58
→ :自己拿法律到版上跟人戰
→ :現在反而有人護航法律專業是拿來戰鄉民的嗎?XDDD
→ :自己拿法律到版上跟人戰
→ :現在反而有人護航法律專業是拿來戰鄉民的嗎?XDDD
→ :用ptt說鄉民民粹 真是...72F 02/02 14:00
→ :既然是法律見解是隨人而異73F 02/02 14:00
→ :怎麼遇到鄉民質疑二審判決,就這麼多法律人跳出來
→ :罵鄉民民粹,沒有專業呢?這叫雙重標準嗎?
→ :怎麼遇到鄉民質疑二審判決,就這麼多法律人跳出來
→ :罵鄉民民粹,沒有專業呢?這叫雙重標準嗎?
→ :質疑二審判決的 很多也是法律鄉民阿76F 02/02 14:02
→ :有沒有二審不容質疑,只可以罵一審才是非民粹的八卦?77F 02/02 14:02
→ :假如法律人讓p大誤會,我願意將之收回,改成原PO
→ :假如法律人讓p大誤會,我願意將之收回,改成原PO
→ :嘿..好像有點誤會 不好意思79F 02/02 14:04
→ :沒關係,也許是我太激動了,也跟你抱歉80F 02/02 14:04
→ :不會 ptt的文很亂 大家都有沒看清楚之時81F 02/02 14:06
噓 :你很會玩文字遊戲,邏輯也很好,但一輩子也不用想被人支82F 02/02 14:22
→ :持,除了你們這些自己為高高在上的法律人外
→ :司法已經無法還其公道了,僱傭私刑吧
噓 :最後,強制令人使用一級毒品本就可判死了
噓 :什麼都只看判例我要法官做啥,組台486電腦就可以判了
→ :持,除了你們這些自己為高高在上的法律人外
→ :司法已經無法還其公道了,僱傭私刑吧
噓 :最後,強制令人使用一級毒品本就可判死了
噓 :什麼都只看判例我要法官做啥,組台486電腦就可以判了
推 :樓上腦袋還好嗎?判例效力等同法律 法官能不看法律做判決?87F 02/02 14:41
→ :講一堆仇恨言論 請問你除了當486電腦以外有啥可以可取?
→ :講一堆仇恨言論 請問你除了當486電腦以外有啥可以可取?
噓 :光看傷害致死被唬爛成過失致死 就知道hifree亂扯89F 02/02 14:46
噓 :基本上使用毒品都應該唯一死刑吧90F 02/02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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